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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管理办法

时间:2018-11-09 10:49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若干问题的规定

柳国土字?2008?31号

二〇〇八年六月九日

各金融机构、担保公司:

为加强土地抵押登记的管理,规范抵押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制定本规定。

一、下列情形不予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一)土地所有权;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

(三)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

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用地、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用地、国家机关办公用地(市人民政府同意办理抵押

登记的除外);

(五)依法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法院同意办理抵押登

记的除外);

(六)欠缴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

(七)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条件使用且未经依

法处理的土地;

(八)改变土地用途未交纳土地收益金的划拨土地使用

权;

(九)抵押权终止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的;

(十)未经依法处理的闲置土地;

(十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或土地登记被注销的土

地;

(十二)地面建筑物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个人划拨土

地使用权;

(十三)已预售的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

(十四)以公共绿地或公共设施配套用地单独抵押的;

(十五)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土地。

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土地使用证;

2.抵押双方为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为个人的,应

提交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抵押、借款合同或其他形式的主债权合同、抵押

物清单;

4.抵押人用抵押标的物为第三人作担保的,需提交“抵押担保函”及第三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

5.土地使用权分割抵押的,需提交双方确认的分割界线宗地图,并分别加盖公章及经办人签字;或有测绘资质单位

测量的反映现状的分割范围图,面积测算表;

6.划拨土地设定抵押需提交地价评估备案报告及备案

表(复印件);出让土地设定抵押需提交地价评估备案报告、备案表(复印件)或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价值、抵押

额的确认证明(原件);

7.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

证明;

8.属闲置土地的,需提供市国土局出具的闲置土地处理完毕的有关证明材料或缴纳土地闲置费的票据(复印件);

9.抵押宗地属划拨土地的,需提交土地所在辖区国土分

局出具的土地收益金清缴证明或意见;

10.如宗地已被查封的,应提交查封人同意抵押的书面

意见;

11.宗地已经出租的,应提交承租方知悉抵押的证明材

料;

12.声明书(由市国土局提供,申请人填写)、承诺书。

(二)抵押变更登记

1.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2.抵押物(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的,提供新抵押物的

《国有土地使用证》;

3.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和抵押权

人签定的变更协议:

(1)如抵押权人发生变更的,提供原抵押权人同意注销原抵押登记的书面证明和其与新抵押权人、其它相关权利

人的协议或合同等;

(2)如抵押人发生变更的,提供新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新抵押合同和其与原抵押人、其它相关权利人的协议

或合同等;

4.抵押面积或抵押金额发生变更的,提交双方重新认定的抵押界线宗地图(加盖公章及经办人签字)、抵押金额变

更依据及证明文件;

5.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

变更证明。

(三)抵押延期登记

1.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延期协议;

3.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

延期证明。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

1.抵押双方注销土地抵押登记的申请;

2.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3.土地使用证。

说明:凡只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进行核对,由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工作人员加盖“与原件核对无异”印章并签名;或由申请人加盖印章及经办人签署“与原件核对无异议”的字样;原件存放在有关档案馆(室)的,需加盖“档

案证明章”(复印无效)。

篇二: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有序开展,依据中共唐山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唐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唐山市农牧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唐农工(2015)5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是指受让方依据《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管理办法》取得《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后,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及相关资料为依据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或向担保机构进行反担保,在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的登记行为。

第三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或向担保机构进行反担保实行登记制度,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得重复抵押。

第四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机构为县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

第五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流程:

(一)借款人持《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及相关资料向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

(二)借款人如实填写《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表》,经登记机构初审盖章后,与相关资料一并提交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审查。

(三)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同意抵押后,在《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表》上盖章确认,并与借款人签订相关抵押手续。

(四)借款人抵押手续办结3日内,将抵押手续及《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抵押贷款登记表》交回县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进行正式信息系统登记备案。 第七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间,抵押贷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应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借款人申请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变更登记。

第八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变更登记流程: (一)借款人向登记机构提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变更登记申请,填写《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变更登记表》,并递交相关申请资料(申请人身份证明、发生变更的书面证明、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土地流转合同等)。

(二)登记机构审查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信息系统变更登记。

(三)登记机构要详细记载变更事项,并将变更登记相关材

料与《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变更登记表》一同备案。 第九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期届满,或者借款人与抵押权人达成提前解除抵押协议后,借款人应当在抵押关系终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抵押贷款注销登记。

第十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注销登记流程: (一)借款人向登记机构提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注销登记表》,并递交相关申请资料(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抵押权因主债权履行完毕、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提前解除合同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注销的证明材料;《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等)。

(二)登记机构审查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信息系统注销登记。

(三)登记机构将注销登记相关材料与《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注销登记表》一同备案。

第十一条 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的注意事项: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限定的剩余使用年限。

(二)在抵押贷款期间,农村土地经营权不得办理权属变更业务。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当遵循保持现有承包关系

不变的原则,其地上附着物一并抵押,地上附着物抵押情况须在登记材料上予以明示。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办理。

第十三条 借贷及抵押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仲裁等办法解决,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唐山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1、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表

2、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变更登记表

3、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注销登记表

篇三:《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业农村改革发展需要,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湖泊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方式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承包权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担保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依托农村土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除符合农业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和单项信贷产品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其中从事农业种植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3年。

(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项目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

(三)大田作物种植。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种植面积一年一熟地区不低于100亩,一年两熟地区不低于50亩;棉花、蔬菜、莲藕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

(四)水产品养殖。鱼池、网箱精养面积不低于50亩,大湖、水库散养面积不低于500亩。

(五)设施及特种农业。采取温室大棚等设施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以及从事林果、花卉、苗木、人参等特种农业的,种植或养殖面积不低于5亩。

(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或养殖面积准入条件可为以上第三至第五款标准的50%。

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

用信及还款方式

第七条 贷款用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用于借款人在承包或流转土地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包括:

(一)土地整理与复垦。

(二)道路、灌溉、温室大棚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三)农业机械设备、生产资料、人工等费用。

(四)仓储、物流等流通环节费用。

(五)借款人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已缴付一定期限的租金,以此为抵押,可用于剩余期限的后续租金缴付;或为扩大经营规模,用于拟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外其他土地经营权的租金缴付。

第八条 贷款额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承贷能力以及抵押物的评估价值确定,同时不超过贷款期间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收入现金流的50%。

自然人客户单户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法人客户最高不超过授信额度。

第九条 贷款期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用途、周期和现金流确定,同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于从事水稻、小麦等生长周期一年以内作物,用途为支付农业生产资料、人工费用等日常经营需求的,贷款期限不

超过1年。

(二)对于用途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和复垦、购臵大型机械设备、投入仓储物流,以及从事林果、苗木等生长周期较长作物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三)对于用途为支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金的,视经营收入的现金流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

(四)贷款期限应短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或流转合同剩余年限3年(含)以上;采用分期缴付租金方式的,同时应短于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

(五)如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疫情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但仍具备正常生产经营能力,在担保措施不丧失或削弱情况下,经原审批行批准可办理展期或重新约期。重新约期延长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50%。

第十条 贷款利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定价按农业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在授权范围内执行。

第十一条 用信及还款方式。根据客户农业生产经营和实际需求采取一次或分次放款的用信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可采取利随本清、一次还本分期付息、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必须采取分期还款方式,还款间隔不得长于1年。

第四章 抵押担保管理

第十二条 借款人需为拟设定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

利人(或共有人);以农民合作社作为借款主体的,抵押人可以为农民合作社社员。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单独抵押,也可采用其他资产抵(质)押、保证担保等组合担保方式。自然人客户采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抵押的,鼓励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人客户采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抵押的,应要求其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十四条 用于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土地不改变农业用途,具备持续农业生产能力。

(二)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手续符合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

1.通过承包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需取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通过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需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且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了合同鉴证。

(三)符合抵押登记条件,能够在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指定部门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需预留口粮田(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全国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不得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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