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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9 10:4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拍卖管理的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拍卖管理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拍卖工作,实现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的分离,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工作机制,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的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及破产清算等涉案财产依法决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并监督、配合拍卖机构,将涉案财产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的活动。

第三条 对外委托拍卖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及时、有效地变价处理涉案财产,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以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保证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是对外委托拍卖工作的管理部门;各基层人民法院遵循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相分离的原则确定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对外委托拍卖工作。业务部门与对外委托拍卖管理部门应建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机制,并统一接受本院监察室的检查和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对外委托拍卖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成立对外委托拍卖工作指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对外委托管理部门、审判庭、执行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机关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参加。指导小组领导、协调对外委托拍卖工作,负责对本院拍卖机构名册的确定和年度审核,处理对外委托拍卖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人民法院与拍卖机构之间建立委托关系,拍卖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委托要求进行拍卖活动。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并及时配合拍卖机构完成拍卖、财产交付等工作。

第七条 业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财产权属,查明财产状况和有无瑕疵等;

(二)决定拍卖和重新拍卖;

(三)提出建议保留价;

(四)移送财产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

(五)裁定和办理财产交付;

(六)与审判、执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对外委托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随机选定或者指定拍卖机构;

(二)负责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三)确定保留价;

(四)协调、配合拍卖机构开展工作;

(五)监督拍卖活动;

(六)协助完成财产交付;

(七)与拍卖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拍卖机构的入册登记

第九条 本规定所指的拍卖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条 入册的拍卖机构除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所规定的设立拍卖企业的必备条件外,

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企业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经营业绩较好;

(三)具有较高水准的经营队伍,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先进的经营管理设施,运作能力较强。

各中级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其他相关的条件。所设置的入册条件,需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申请入册的拍卖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本: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专业资质证书;

(三)拍卖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

(四)年检文书;

(五)注册资金证明、行业评选资质级别、获得荣誉称号等人民法院所设置条件的有效书面证明;

(六)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名册的拍卖机构,应向注册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拍卖机构的分公司,应向该分公司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各中级人民法院选定的入册拍卖机构名册,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在《浙江法院网》上公告。

第十四条 建立名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与入册的拍卖机构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建立年度审核制度,经审核发现不符合入册条件的,取消其入册资格。

第三章 委托拍卖提起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决定委托拍卖的,由业务部门出具对外委托拍卖决定书,制作拍卖财产现状情况调查表、材料移交表,并对拍卖公告的刊登、拍卖费用的支付、财产交付期限的特殊要求、买受人资格条件的限制等事项作出书面说明,与案件相关基础材料一并移送对外委托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拍卖财产现状情况调查表应包括以下内容:财产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范围、地点;财产新旧程度、外观状况、瑕疵情况、权属及占有使用情况;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财产拍卖顺序、财产能否分割、是否合并拍卖以及执行标的总额等情况。必要时附财产的照片、录像资料等。

第十七条 材料移交表应列明随案移送相关材料的名称及数量,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八条 随案移送的材料应包括:

(一)拍卖及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

(二)拍卖财产的评估报告或者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确认价格的书面材料;

(三)拍卖财产的相关权属证明;

(四)拍卖财产的瑕疵情况说明;

(五)拍卖财产上享有的担保物权、优先购买权证明;

(六)其他因拍卖财产所需应当移送的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业务部门在移交对外委托管理部门委托拍卖前,应当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财产,查明财产状况和瑕疵,依法排除拍卖成交后财产交付可能存在的法律和事实障碍。无法排除但不影响拍卖的,应予以说明。

涉案财产存在交付障碍或者有管辖、支付、执行异议时,业务部门不得将其移交拍卖。

第二十条 对外委托管理部门对移送的对外委托拍卖案件,应对移送手续是否齐全,资料内容是否详实明确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登记受理。

第四章 拍卖机构的确定

第二十一条 拍卖机构的确定应遵循公开、随机的原则,各中级人民法院应根据各地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程。不采用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取拍卖机构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 选择拍卖机构的范围以拍卖机构名册为原则,必要时可选取名册外拍卖机构;以单一拍卖为原则,联合拍卖为例外;鼓励探索自行组织拍卖和招标拍卖等方法。

第二十三条 各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基层人民法院的委托拍卖均使用中级人民法院的拍卖机构名册,由中级人民法院选定;各中级人民法院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使用本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的拍卖机构名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拍卖使用相关中级人民法院的拍卖机构名册。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管理部门受理拍卖委托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信息输入对外委托拍卖计算机管理系统,由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管理部门统一决定拍卖机构确定时间。

第二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管理部门选定拍卖机构时,监察室应派员监督。对标的额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可邀请相关业务部门派员监督。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管理部门对各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拍卖机构实施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进行联合拍卖:

(一)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

(二)拍卖财产在省外,且由财产所在地拍卖机构参与为宜的;

(三)其他根据案件情况需要联合拍卖的,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依职权直接指定拍卖机构: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具有专门资质机构进行拍卖的;

(二)联合拍卖需要指定的;

(三)其他需要人民法院依职权直接指定的,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章 拍卖的对外委托

第二十八条 对外委托管理部门应当在确定拍卖机构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对外委托手续,向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出具拍卖委托书、移送表,移送相关材料,被委托的拍卖机构应当配合完成相关材料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委托拍卖移送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拍卖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地址,受委托拍卖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地址;

(二)拍卖财产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新旧程度、外观状况等;财产拍卖顺序、是否合并拍卖、交割期限的特殊要求等;

(三)拍卖起拍参考价;

(四)拍卖公告发布方式和要求;

(五)拍卖财产展示方式和要求;

(六)竞买登记手续办理的方式,竞买保证金交纳的金额和方式;

(七)拍卖的时间、地点要求;

(八)拍卖财产交付的方式;

(九)拍卖佣金、税费及其支付的方式;

(十)成交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十一)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条 为有效降低委托拍卖成本,在不延误审判、执行期限的情况下,财产价值较低的几个案件可实行小标的捆绑式委托拍卖,对外委托管理部门可将所涉案件财产进行同批次合并拍卖。

第三十一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由对外委托管理部门确定,业务部门可以提出建议保留价;再行拍卖的保留价,对外委托管理部门可征询业务部门意见后确定。财产设立抵押权的,且申请执行人非抵押权人,除抵押权人同意外,保留价的确定不得低于抵押价值。保留价应当严格保密,在拍卖开始时由对外委托管理部门的监拍人员将密封的保留价单交给公证员或者拍卖师,当无人应价时由公证员或者拍卖师当场拆封,无论是否成交均不公布保留价。

第三十二条 申请执行人在作出拍卖未能成交则用评估价以物抵债承诺的前提下,要求提高拍卖保留价的,应当准许。

第三十三条 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对外委托管理部门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对外委托管理部门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但流拍后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第六章 拍卖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拍卖机构接受委托后,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操作。拍卖机构应当在接收拍卖事项五日内制定出拍卖计划,包括公告形式、展示内容、拍卖方式、时间安排、拍卖须知等,交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并备案。

第三十五条 拍卖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三十日内进行拍卖,涉及划拨土地拍卖的,从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拍卖之日起计算。在规定时间内有正当理由难以进行的,向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管理部门申请延长。

第三十六条 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一)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

(二)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应当在拍卖十日前公告;

(三)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因拍卖财产性质必须立即拍卖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七条 拍卖公告的媒体由对外委托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应当在财产所在地的社会发行量大的报纸上发布;财产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在地级市以上报纸同时发布;财产在5000万以上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在省级报纸上同时发布。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应当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发布。

拍卖公告应当刊登在报纸明显、醒目的位置,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客观,不得对拍卖财产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在节假日发布。

第三十八条 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一方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同时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对外委托管理部门应当准许,但该部分公告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法律对竞买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对外委托管理部门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在拍卖公告上明示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无法通知或者经通知不到场的,不影响拍卖;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并要求拍卖机构在拍卖公告上明示。

第四十条 拍卖不动产或者价值超过50万元的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竞买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对外委托管理部门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纳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竞买人凭银行进帐单及人民法院财务收款凭证到拍卖机构办理竞买手续;交纳保证金人数不足二人的,视为不到法定的竞买人数,不得举行拍卖会;应当交纳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管理部门在拍卖日应派员到拍卖现场进行监督;拍卖标的额较大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拍卖机构应当邀请公证员到场公证;对外委托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派员或者要求拍卖机构对拍卖过程进行全程录像。

第四十三条 优先购买权人在拍卖过程中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不参与竞价过程,有最高应价时,拍卖师应征得优先购买权人的意见后落槌。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则当场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第四十四条 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剩余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行人同意继续拍卖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机构应制作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拍卖报告。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内容清楚、简要合法,不能越权承诺,对付款时间、拍卖财产的交付等严格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执行。拍卖报告应包括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竞买情况、拍卖结果、成交确认、拍卖笔录等详细情况及相关副本。

第四十六条 拍卖机构应在拍卖成交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管理部门移交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报告及相关材料,对外委托管理部门在接到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报告及相关材料移送业务部门。

第四十七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将价款全部汇入指定的账户:价款在2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十日内一次性全款到位;价款在200-1000万元的,可分期付款在二十日内全款到位;价款在1000万以上的,可分期付款在三十日内全款到位;特殊情况需延期付款的,应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拍卖成交确认书中的付款条款应当符合此要求。

第四十八条 佣金的支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执行,由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管理部门通知拍卖机构向买受人收取。

拍卖机构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政府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与买受人就拍卖佣金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由拍卖机构直接向买受人收取。

拍卖机构的佣金已经包括了工作人员前期调查、寻求客户、组织拍卖等发生的实际费用,拍卖成交后除按规定收取佣金外,拍卖机构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十九条 买受人全额交付价款后,业务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并在裁定书送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拍卖财产的交割手续。

对交割期限有特殊要求的,业务部门应及时告知对外委托管理部门,由对外委托管理部门通知拍卖机构,在拍卖须知及成交确认书上告知竞买人。

第七章 拍卖中止、撤回及再行拍卖、重新拍卖

第五十条 业务部门在移交拍卖后拍卖成交前,涉案财产发生法律或者事实障碍不宜继续拍卖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外委托管理部门中止或撤回委托拍卖工作。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可因下列事由中止拍卖:

(一)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审查的;

(二)人民法院发现执行依据可能有错误,需要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

(三)拍卖机构有关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

(四)拍卖现场出现影响拍卖正常进行情况的;

(五)竞买人串拍的;

(六)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认为不宜拍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审查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拍卖的情形。

人民法院决定中止拍卖的,由对外委托管理部门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恢复拍卖。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因下列事由决定撤回拍卖委托:

(一)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的;

(四)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五)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

(六)拍卖机构不在本规定期限内进行拍卖又未能及时书面申请延长期限的;

篇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拍卖佣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拍卖佣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高法〔2011〕10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了使拍卖标的物价值最大化,减少当事人的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司法拍卖佣金及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按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5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 超过5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5%;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

超过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8%;

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2%;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二、对同一拍卖会有多个标的物分开拍卖,按每个标的物的成交价来支付佣金明显偏高的,委托法院可根据拍卖标的具体情况,按成交总价来确定佣金数额。

三、标的较大的,对拍卖成交价超过起拍价的部分,可给予适当的额外佣金奖励。奖励比例委托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1%,总的佣金也不得超过最高法院规定的上限。

四、对价值较大的标的物可进行佣金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1亿元

以上的标的物应当招标。具体佣金招标工作由各中院司法鉴定处办理。 五、2011年2月1日以后委托拍卖的,执行本规定。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司法拍卖 佣金 通知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省商务厅、省拍卖行业协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1年1月13日印发

篇三:是否应当限制网络司法拍卖

浙江司法网拍:改革VS违法 高院与中拍协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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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7月9日浙江省法院在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之后,引发不同解读。新京报记者 宋识径 摄

浙江省拍协向浙江省高院递交报告,反对法院通过淘宝网拍卖。新京报记者 宋识径 摄

支持者认为,网上拍卖佣金为零,成交价更高;中拍协认为法院网上拍卖行为违法 浙江省法院系统在淘宝网上尝试网络司法拍卖,引发两种不同解读。支持者认为,传统司法拍卖的佣金过高,网络拍卖成交价更高,并且佣金为零,是司法拍卖改革的一种方式。 拍卖行业从业者、中拍协等表示反对,认为法律规定司法拍卖必须由拍卖公司进行,法院的网络拍卖行为是带头违法。

自7月9日首例淘宝网络司法拍卖至今,其引发的争论仍在继续。□新京报记者 宋识径 浙江杭州报道

8月3日和6日,淘宝网司法拍卖频道分两次挂出了4辆轿车。

又继7月9日首次网络司法拍卖以来,浙江法院在淘宝网上举行的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没有拍卖公司参与。前后两次拍卖者是宁波北仑区法院和鄞州区法院。 看到拍卖公告,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秘书长王立田心情又沉重起来。近一个月前,浙江省拍协向浙江省高院发函,并未能抵制网络司法拍卖的进行。

网上的司法拍卖

自1998年司法拍卖制度被确立并明确委托拍卖原则,一直维持至今。现在,浙江当地法院尝试打破这种局面

7月9日上午10点,浙江法院司法拍卖首次在淘宝网上举行。

宁波市北仑法院拍卖的“宝贝”是一辆黑色宝马WBAHN730轿车,车牌号为浙B8M189。经过资格审查的淘宝网用户,都可参加竞价。 与平时在网上“淘宝贝”不同,参加司法拍卖需要支付保证金。此次,北仑法院拍卖的宝马轿车评估价25.08万元,起拍价19.99万元,保证金5万元。按淘宝设定的加价幅度,每次至少1000元。

网络拍卖开始10秒后,有人出价20.09万。

9秒之后,有人加价2000元。

8秒之后,又有人加价。

不到一小时,这辆宝马轿车已被抬到32.39万元,高出起拍价12.4万元。

此时,一直在电脑前紧盯价格变动的北仑区法院办公室主任李瑛,终于“松了一口气”。 7月10日晚10点,竞拍结束,经过53次叫价后,这辆宝马车的最终成交价33.09万元。买家的编号为L1007,吉林辽源人,通过四次“举牌”,以1000元的优势胜出。

9日当天,鄞州区法院与北仑区法院同时在淘宝网上进行司法拍卖,其拍卖的是一辆小型客车,车牌为浙BX8105。

经过15轮叫价,小型客车最终以67000元被拍出。该车评估价58650元,起拍价5万元。

李瑛表示,从参与的人数到成交价格,都超出了法院的预料。

去年,北仑区法院共委托拍卖二手车12辆,有7辆经过一次拍卖成交,一辆经过二次拍卖,剩下4辆流拍。 按现行规定,法院卖掉被执行人的财产,必须进行拍卖。但是,法院不能自己拍卖,必须委托给拍卖公司进行,拍卖公司会从中收取佣金。

自1998年司法拍卖制度被确立并明确委托拍卖原则,一直维持至今。现在,浙江法院尝试打破这种局面。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法院和鄞州区法院,在淘宝网上开起“店铺”,将司法拍卖搬到了网上。这是两场没有拍卖公司参与的拍卖会。

拍卖结束后,浙江省高院、宁波市中院、北仑法院、鄞州法院在一起开了座谈会,总结得失。李瑛说,此次试点工作是在浙江省高院的统一部署下进行的,北仑区法院成为试点,与该地法院在司法鉴定、对外委托方面的做法先进有关,但该院并未主动争取。

尝试“司法拍卖改革”

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涉讼资产的拍卖要逐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竞价,以电子竞价方式取代“击槌成交”

浙江省高院跟淘宝网合作是在今年年初。

自今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开始实施,要求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分离。在浙江省,司法委托拍卖不再由执行部门负责,而交由司法鉴定处进行。

1月5日,在全省法院院长会议上,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公开表示,2012年要将司法拍卖搬上淘宝网或其他网络。 齐奇说,以往,有利益的驱使,容易滋生腐败,既然阳光司法,就要公开透明,因此运用淘宝网交易平台或其他网络去拍卖,试行用互联网竞价的司法拍卖改革,力求拍卖“标的物”交易价格最大化。

据媒体报道,面对浙江省的100多位法院院长,齐奇说:“我这是出题考大家,我们基层法院的院长们跟这些拍卖公司到底有没有瓜葛,就看这项制度的推进程度。”

今年2月,在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上,浙江高院也表达了上述想法。 拍卖上网成为定势。在上述的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涉讼资产的拍卖要逐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竞价,以电子竞价方式取代“击槌成交”。

随后,浙江高院尝试将淘宝网作为拍卖平台,并在当地引发争论。 据浙江当地媒体报道,法院看中淘宝网,是因为其较为成熟的技术和较大的客户群。有法官表示,淘宝网总部位于杭州,也为双方合作提供便利。 拍卖师徐先生认为,司法拍卖放在淘宝网上,不太严肃。他推测,法院此举或许在展示亲民形象。 该拍卖师长期从事二手车拍卖。对于此次在网络拍卖中,宝马车拍出的“高价”,他认为并不奇怪,现场拍卖拍出同等价格并不难。

拍协发公函抗议

浙江省拍协向浙江省高院递交报告,反对抛开拍卖公司直接在淘宝网上拍卖

自6月份,淘宝网推出“司法拍卖”频道之后,王立田便开始经常逛淘宝网,并收集质疑“网络司法拍卖”的评论和报道,同时挂到浙江拍协的网站上。王立田是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秘书长。 在网络司法拍卖之前,浙江省高院没有与省拍协沟通。浙江省拍协向浙江省高院递交报告,反对抛开拍卖公司直接在淘宝网上拍卖。王立田说,当时高院没有反馈,不过,之后,法院上网拍卖的事也没了动静。 针对此前,有观点认为法院法官与拍卖公司有“瓜葛”,王立田说,法院通过摇号确定拍卖公司,拍卖公司不会和案件执行法官直接联系,自确立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分离的模式之后,在全省范围内,没有法官和拍卖公司在司法拍卖中“搞小动作”。 王立田认为,法院和拍卖企业是合作而非对立的“敌我”关系,不能把法官和拍卖企业正常的工作接触“妖魔化”。

8月6日,淘宝网上的“司法拍卖”频道挂出准备拍卖的轿车。

6月底,王立田在微博上看到淘宝网上的“司法拍卖”页面,他报给浙江省商务厅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在网络司法拍卖开拍之前,浙江省拍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商讨,决定及时向各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注意方式方法”,同时,要一如既往地协助好法院做好司法委托拍卖工作,“以实际行动维护行业的正面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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