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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发票抵扣

时间:2018-11-09 10:47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交通运输业税负及进项税抵扣控制换算方法

运输业营改增税负控制换算办法

(运输业税率为11%,购进消耗品税率为17%)

一、各种消耗与费用占总收入比例:

1、燃油:占含税总收入的33.33%左右(百公里耗油45升)

2、轮胎:占含税总收入的15~20%左右

3、润滑油类:占含税总收入的5~10%左右

4、保养维修费:占含税总收入的13.95~14%左右

5、人工费:(每台车2-4人)占含税总收入的20~22%左右

6、综合税负3.69%(含税)其中:增值税(含税)2.25%,不含税2.5%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5%利润率)1.25%,其他经常性地方税种{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含税)0.315%,(不含税)0.35%

二、抵扣增值税:A、(含税收入税负3.69%=不含税收入4.1%税负),B、购进原材料金额倒推=(11%销项税额-应缴税额)/税率17%*1.17,(为便于核算,以下均为含税金额),核算依据:根据消耗类可抵扣原材料占总收入的比例,购入原材料和应交税额均倒推换算成同等税率11%的价税合计额后,购进原材料价税合计(11%税率)占总收入的77.27%,购进原材料价税合计(17%税率)占总收入的52.7%,各种原材料占购进价税合计的比例,其中:

1、燃油类:占购进总额的43.13%=占总收入33.33%

2、轮胎类:占购进总额的25.88%=占总收入20%

3、润滑油类:占购进总额的12.94%=占总收入10%

4、保养修理类:占购进总额的18.05%=占总收入13.95%

5、新车(固定资产抵扣):目前均为一年以上企业,车辆已形成相对固定规模,增长的概率不大,不予考虑。

三、例如:营运收入1000000元(价税合计额)=900900.90(不含税额)+99099.10

(税额),需购进可抵扣原材料及税负如下:

A、 应交税金(含税收入税负3.69%左右=不含税收入4.1%税负左右):国税+地税

=1000000*3.69%=36900元;

其中:增值税=1000000/1.11*2.5%=22522.52元

城建税=22500*7%=1575元

教育费附加=22500*3%=675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22500*2%=450元

印花税=900900.90*5‰o=450元

B、 需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99099.10-22522.52=76576.58元; a)、换算成同等

11%价税合计=76576.58/0.11*1.11=772727.31元,占含税收入的77.27%; b)、换算成17%价税合计=76576.58/0.17*1.17=527027.05,占含税收入的52.70%.

四、能抵扣的消耗类原材料:

1、营运燃油类:

依据占含税收入的33.33%,换算成同等增值税11%税率:333300=300270.27+33029.73;倒推算出17%税率时:227322.26=194292.53+33029.73,17%税率的价税合计额227322.26=燃油购进价税合计额=占购进总额的43.13%

2、营运轮胎类:

依据占含税收入的20%,换算成同等增值税11%税率:200000=180180.18+19819.82;倒推算出17%税率时:136407=116587.18+19819.82, 17%税率的价税合计额136407=轮胎购进价税合计额=占购进总额的25.88%

3、润滑油类:

依据占含税收入的10%,换算成同等增值税11%税率:100000=90090.09+9909.91;倒推算出17%税率时:68203.50=58293.59+9909.91,17%税率的价税合计额 68203.50=润滑油类购进价税合计额=占购进总额的12.94%

4、货车保养修理、配件类:

依据占含税收入的13.95%,换算成同等增值税11%税率:139500=125675.68+13824.32;倒推算出17%税率时:95143.88=81319.56+13824.32, 17%税率的价税合计额95143.88=货车保养修理、配件类需要开回的抵扣发票总额=占购进总额的18.05%

3、例外情况:a)、增值税税负变动以上数据均改变;

b)、轮胎、润滑油、修理费占总收入的比例变动,以上数据均改变;

c)、消耗情况:柴油每百公里耗油量45升左右,每天三个车次=135~140升,每天耗油为140*7.1元=1000元左右,收入情况:每车次按1000元*3车次=3000元,消耗占收入的1/3左右。

篇二:营改增后运输发票抵扣规定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国税发【1995】第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一)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

2.准予计算进项乘客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人、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 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3.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 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 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第(三)、(四)项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无论是否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二、目前企业运输发票实际抵扣情况(江西票等外地运输票)

1、运输发票种类:代开发票、自开发票

2、运输发票票面情况:代开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人、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自开发票填写项目不全。企业汇总开具发票,无法提供运输明细清单。

3、支付的运输费用:企业以现金、转账、承兑汇票、网银等各种方式支付运费,支付款项的单位均为承运人个人(银行卡、现金等),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 提供劳务的单位名称不一致。企业汇总记账,无法提供付款明细清单或提供收款收据收款人为个人。记账凭证:借:营业费用、应缴税金-进项、贷:现金 等

4、运输合同形式:

(1)、签订总运输合同,合同盖企业公章,无运输总金额

(2)、按照每单业务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盖企业公章,运输金额等列明。

(3)、未签订正式运输合同,以运输确认单形式确认每单业务,运输确认单承运人均为个人。

三、管理建议

1、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人、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2、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 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3、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 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否则不予抵扣。企业若以现金等形式支付给个人,必须提供正式劳动合同以及社保证明等证明资料,证明该个人为运输公司正式员工,同时提供委托收款证明、银行流水单等证明资料,证明该运输费用转入运输公司账户,否则不予抵扣。同时企业必须提供支付每笔运输费用明细,与企业银行提现流水单基本逻辑吻合。

4、核查中注意比对企业运输合同、具体运输货物、运输线路、运输车辆、油料品种、油耗计算、送货单等运输要素数据,核查货物起运地和运输线路、车辆与油品类型、货物类型与运输车辆类型、加油时间与空间是否匹配等资料,判断运费支付方式是否适当、运费单价总价和运输里程是否符合行规等。

5、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篇三: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问题

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问题

时间:2010-04-15 09:15来源:未知 作者:佚名q 点击: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货物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问题,很多文章已经有过详细的论述。今年来,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加强了对四小票抵扣增值税的管理,其中对于货物运输发票的增值税抵扣,特别是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的增值税抵扣出台了一些新的措施和政策,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货物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问题,很多文章已经有过详细的论述。今年来,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加强了对四小票抵扣增值税的管理,其中对于货物运输发票的增值税抵扣,特别是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的增值税抵扣出台了一些新的措施和政策,值得大家关注。

为使大家更好的掌握好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我们将详细分析一下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的相关政策和实务问题。

一、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的相关政策规定

1.基本政策。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应税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行税扣除。(货运发票增值税的扣除率在1998年7月1日之前是10%,相关政策依据见财税[1994]60、财税[1994]12、财税[1998]114)自2005年4月1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购进或销售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国税函[2005]332)。

自2007年7月1日,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为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用,自2007年7月1日后取得交通运输发票的,准予抵扣进项税。(财税

[2007]75)

[实务问题]:对于货运发票抵扣我们一般的表述是一般纳税人在外购和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时所支付的运输费,实务中有这么一种情况,部分大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将外购的材料运抵入库后,需要将材料从材料仓库运输到生产地点,对这部分发生在厂区内的运输费用,取得了运输发票能否抵扣增值税是存在争议的。因为,大家普遍认为,对于这部分发生在厂区内的运费不是在材料的外购或销售环节,不符合规定。但是,这一争议自2005年11月28日后就不存在争议了。这里我们要特别提出以下的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第7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只要运输费用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都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尽管在总局后来关于运费发票抵扣增值税的表述中还是提外购或销售货物环节,

但财税[2005]165号文提出的这一原则还是执行的。

2.准予抵扣的运输发票及费用。

①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运输发票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扣除的货运发票的种类。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当然特别地区可以)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国税函发

[1995]288)

②准予抵扣的运费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含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国税函发[1995]288)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管道运输费用,可以根据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规定计算进项税抵扣。(国税发[1996]155)

③不准予抵扣的运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国税函发[1995]288)。

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核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国税发[1995]19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增值税。(国税函发[2005]54)

企业外购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费用,在计算运费费用进项税额时,必须根据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单位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公路运输发票”等货票。不得依照联运发票计算进项税额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纳税人同时购入固定资产和原材料,发生的运费如果可以合理划分,则运输原材料部分的运费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如无法划分,则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5]165)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

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5]165)

[实务问题]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口和出口货物环节发生的境外运输费用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问题: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境外运输费用是不能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第7条第三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5]165号文不仅强调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而且规定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也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实际就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境外运输费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

对于不予抵扣的运输发票进行进项税转出的问题,应根据企业在帐务上实际入账的货运费用的金额除以1-7%后乘以7%确认。即转出不予抵扣的运费金额=企业入账的运输费用/(1-7%)*7%二、各类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问题的详细解读以上是我们对货物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问题的一些基本政策规定。由于货物运输发票的种类很多,包括航空运票、铁路运票、公路、内河运票等,政策规定也不相同,为使大家更好的掌握各种货运发票的增值税抵扣问题,我们下面分别就各种货运发票的种类来详细解读货运发票抵扣中应注意的各类问题和事项。

(一)民用航空运费发票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中取得的民用航空货票,根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的规定是准予抵扣的。

目前我国的税收法规中,对于民用航空货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问题并没有非常详细的规定。但这里要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只有取得民用航空公司开具额货票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而在实务中,航空公司的货运业务一般是外包给大型货运代理公司运作的,即航空公司一般不直接面对市场承接航空运输业务。因此,一般纳税人在通过航空运输销售或外购货物时,是和运输代理单位签订合同,取得的一般是货运代理业发票。根据政策规定,货运代理业发票是不能计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实务中,有部分纳税人将取得的这种货运代理发票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导致了税务机关的处罚。

(二)管道运输发票根据国税发[1996]155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管道运输费用,可以根据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规定计算进项税抵扣。

管道运输一般发生在油运和天然气运输过程中,涉及的企业也较少,实务中对其规定也比较简单。

(三)铁路运输发票自200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

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购进或销售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国税函[2005]332)

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函[2003]970)

[实务问题]由于铁路运输模式中,一般是实行车皮承包制,对于一般纳税人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租用别人车皮运输导致托运人或收货人与实际购买或销售货物人不一致,而导致铁路运输发票难以抵扣的情况,财税[2005]165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由于爆发了河南许昌利用虚假货物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特大案件后,2003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市场进行了专项的税务治理,并出台了新的税收征管措施,这也导致了公路、内河货运发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问题发生的新的变化。

2003年10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文,文件由《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组成。

首先,对于所有在我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自开票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

同时符合一下六个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四)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六)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自开票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全国统一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要代开票的单位代开货运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为代

开票纳税人。

代开票单位是指主管税务机关。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国税发[2004]88)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国税发[2004]88)。这里就改变了以前工业企业在货物入库、商业企业在付款后运费发票才允许抵扣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发票,可暂填写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内河运输栏内。(国税发[2004]88)

目前,对于公路、内河货运运输发票的抵扣是按如下程序进行的:

在该系统运行初期,由于国税机关比对系统中的信息采集完全是通过手工方式进行采集的,而且采集的信息量较多,发生错误的几率较大,特别是在采集18位纳税人识别码时,进行出现由于纳税人或税务机关采集信息错误导致大量货物运输发票发生无法抵扣的情况。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借鉴了金税三期对于增值税发票抵扣的相关办法,对2006年1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

2006年11月起,除试点地区外的其他省(市)开始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在2006年11月至12月内完成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推行。2007年1月1日(含)以后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旧版货运发票,全部启用新版货运发票。2007年1月1日(含)以后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自2006年11月1日起,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推行到位的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新版货运发票,必须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采集数据,认证相符的新版货运发票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由于国税机关的信息采集是直接通过发票上的税控码进行电子采集的,因此采集信息的质量得到了明显提高。

由于自2006年11月1日起,全国推行了新办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因此,对于新、旧版货运发票的抵扣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2号规定: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二、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暂继续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自2007年4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


交通运输发票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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