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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公诉意见书

时间:2018-11-09 10:4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胡某权等人故意杀人案公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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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权等人故意杀人案公诉意见书

作者: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5年第03期

鲍键,男,美国天普大学法学硕士,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检察员,第三届全国十佳公诉人、首届全国优秀公诉人电视论辩赛最佳风采奖,第二届全国检察机关精品课程获得者。

林杜娟,女,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主任科员。

潘明霞,女,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科长。

[基本案情]被告人胡某权从事高利借贷活动,2010年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张某后,与张某有巨额资金往来。2012年6月10日,被告人胡某权为向被害人张某索取债务,纠集他人将张某带离浙江省杭州市。同年6月11日至8月31日期间,胡某权指使被告人张某宣、金某国等人在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丽水市青田县等地寻找住宅关押张某,并先后指使被告人张某宣、金某国等人纠集被告人曾某照、马某等人在上述地点分批对张某进行看管。期间,胡某权多次前往上述地点向张某索债。截至2012年8月15日止,胡某权共计向张某的亲友索得人民币620万元。

2012年8月31日晚,被告人胡某权伙同被告人金某国驾驶一辆奥迪Q7轿车至关押被害人张某的丽水市青田县关押点,并指使被告人张某宣驾车跟随,在看管张某的被告人金某寰等人的协助下将张某带出后关入铁笼,并驾车运离。9月1日凌晨,胡某权伙同张某宣、金某国一起将关在铁笼中的被害人张某从北山大桥上推入滩坑水库中。

[庭审焦点]

被告人胡某权、张某宣、金某国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意见书]

在案证据已足以证明胡某权等三人犯有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公诉人依法对本案证据、定罪量刑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被告人胡某权、张某宣、金某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篇二:陈某集资诈骗案公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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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集资诈骗案公诉意见书

作者:于爽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10期

于爽,1979年生,吉林大学经济学学士、复旦大学刑法学硕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处代理检察员,第九届上海市优秀公诉人,荣获嘉奖多次、个案二等功一次。

[基本案情]

2003年1月,被告人陈某通过他人代验资的方式注册成立飓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飓寰公司”),虚构其在中信集团下属“共管基金”担任期货操盘手,期货投资高盈利的事实,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飓寰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投资代理项目合同》,并承诺24%的年投资回报率。陈某将部分客户投资款投入以其个人名义开设的期货交易账户,非但未获预期收益,反而连连亏损。为支付客户的高额回报,自2005年起,陈某调整《投资管理合同》,约定客户最多承担10%的亏损风险,超过24%的收益由飓寰公司与客户按比例分成,同时飓寰公司收取客户投资本金2.4%的“居间费”,要求飓寰公司的员工以此继续招揽客户。至2010年11月陈某向本市及云南等地580余名投资人累计集资3.9亿余元,仅将其中8600余万元投入期货账户,累计亏损1200余万元;期间,陈某还将7200余万元投资款用于其设立和经营的多家公司以及组建FCACA车队,另有部分资金用于本人购房、买豪车等挥霍消费。至案发,返还客户本金及收益2.5亿余元,造成202名被害人实际损失1.8亿余元。

[庭审焦点]

陈某将8600余万元用于期货交易,7200余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并按照约定向部分客户支付了本金及收益2.5亿余元,如何认定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涉案合同主体为飓寰公司,是否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经营费用能否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公诉意见书]

为进一步证实被告人陈某集资诈骗的犯罪行为,使合议庭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有进一步客观、全面的了解,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公诉人现就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情况,结合与辩护人有分歧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本案的事实、定性及证据评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这两个罪名确有相似之处,比如一般都具有承诺高额回报的行为方式,但是,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简单的说:首先,从主观目的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次,从行为构成上看,是否使用了诈骗的方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第三,从客观后果上,是否造成了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严重后果,是二罪之间的重要区别。

篇三:公诉意见书的制作和发表

公诉意见书的制作和发表

一、公诉意见书的特点和功能

公诉意见书是公诉人在法庭上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等问题集中发表意见时所使用的法律文书,发表公诉意见是法庭辩论的开始。它以起诉书为基础,对起诉书的内容进行说明和补充。公诉人通过发表公诉意见,进一步揭露和证实犯罪,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为法庭辩论创造有利条件;通过对起诉理由进行充分的说明和论证,帮助法庭正确审理案件,从而起到支持公诉的作用;并且通过公诉意见对犯罪原因的分析,对犯罪根源的揭露,对犯罪危害性的阐明,达到张扬法制,教育群众,预防犯罪,促进和谐稳定的目的。公诉意见书

的重要性仅次于起诉书,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和功能:

1、归纳总结性。公诉意见首先要求公诉人对庭审调查阶段的举证、质证活动进行归纳总结。如果将公诉人所举证比喻为布料,那么发表公诉意见就是将布料制成衣服的过程。公诉人要通过归纳总结构建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凸显每份证据的证明价值,强化法庭以及旁听人员对证据的感性认识。美国学者杰利·S·科恩对公诉人总结发言的重要性有精彩的论述:“在审判过程中,公诉人已利用很多机会从证人处获得他所需要的证言,后来又提过其他一些问题,以致证人再也无法改变或修正他的证言了。通常,一些小而有价值的事实,对于所有证据的整个意义,都是被陪审员们忽视的。所以,公诉人在其总结陈述中,就要把证言里的每一条都摘下来,安到被告的罪行上去。原来一些似乎没有意义的事实,都忽然起到它真正的作用了。它们被扭成一根扯不断的绳索,捆住被告去定罪。如果公诉人这个工作做得好,陪审员们就能第一次看出展示罪行的全貌,就能了解审判时所积累起来的证言和证物所包含的意义” 。鉴于我国的庭审制度已经改变为控方当庭向法庭举证的制度,美国学者

科恩的这一说法基本上适用于我国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2、论证解释性。公诉意见书与起诉书最突出的区别之一是,起诉书是叙述性和确认性的,而公诉意见书则应当具有论证性和解释性。公诉人出庭除了负有举证义务外,还负有说服义务,即说服法庭接受公诉机关指控的意见。实践中,有部分公诉人缺乏对证据的分析论证能力,总认为证据都已向法庭出示,能否定罪由法院判决,自己举证完了任务就完成了。这种观念是错误的。通过公诉人举证,法庭只是掌握了本案有哪些证据,但对证据是否采信,证明是否到达确实充分的程度,法庭有时也是抱怀疑态度的。这时,控辩双方对证据的分析论证对法庭做出裁判起到关键性作用。公诉人要通过发表公诉意见的形式,对证据进行分析归纳,说明每一份证据、每一组证据证明案件的什么事实,说服法庭形成被告人确实有罪的内心确信。同时,也是解释检察机关的起诉指控的根据和理由,说明起诉有理有据。

3、补充诉求性。起诉书是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出诉讼请求的基本法律文件,对案件基本事实和犯罪性质的指控变更以及对指控事实的补充,须纳入庭审调查范围的,应当采用

变更、补充起诉书的方式,而不能用公诉意见书作变更和补充。然而,对量刑问题上的认定和诉讼要求,就可以通过公诉意见书补充表达。如被告人认罪态度的好坏、犯罪结果的严重性、社会影响是否恶劣等等,公诉意见书中均可作出分析。此外,还可以提出具体的量刑建

议。

4、宣传教育性。检察官发表的公诉意见书无论其是否包括专门的法制教育内容,均具有突出的宣传教育性,其中必然包含对法理的阐述,对犯罪及其危害性的指控,对维护法治秩序意义的强调,以及对无理辩解的驳斥等等。从这个意义上,公诉意见书应当是一篇优秀的法治讲演。因此,公诉意见书应当是说理充分的、逻辑清晰的、准确而有力的宣传演讲。公诉人应当象传教士讲经布道一样,利用发表公诉意见的机会,结合案件事实,讲解法律法

规,宣传法制精神。

二、当前制作和发表公诉意见书存在的问题

公诉人对公诉意见书的制作和发表必须坚持高标准,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物极必反,由于近年来执法质量检查对文书规范化过分强调,体现在公诉意见书上面,程式化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公诉人的主观能动性,公诉意见书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僵化,影响了公诉人

演讲才能的发挥。主要问题有:

1、没有针对具体案件的具体特点,千篇一律。大部分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都是分三大板块,即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与法律适用、法治宣传教育。著名哲学家莱布尼茨说过:“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没有性格完全相同的两个人”。不同类型的案件有不同的特点,即使是相同类型的案件,被告人的个体特征、犯罪原因、犯罪手段、犯罪后果仍具有不可复制性、不可替代性。例如对共同犯罪案件,公诉意见就要与单独犯罪案件有所区别。一般来讲,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比单独犯罪严重,其公诉意见既要着重阐述其全部罪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又要分别论述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作用。主犯的行为对整个犯罪活动起着决定作用。因此,公诉意见对主犯的罪行要作为重点揭深揭透,并要强调指出其应对这一共同犯罪的全部罪行负责,具体怎样阐述,稍后再讲;而对于从犯、协从犯,则应在阐述共同犯罪全部罪行的同时,具体阐述他们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属地位及应负的法律责任。又如对惯犯和累犯要与偶犯相区别。对惯犯和累犯,公诉意见应着重阐述其主客观方面的恶性程度,剖析其犯罪的思想和社会历史根源,促使其认罪服法。偶犯则不同,一般来说,偶犯的主观恶性都不是很深。所以,对于偶犯则应侧重分析其犯罪的原因和危害、应当吸取的教训等,促使其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再如对被告人认罪与不认罪的也要有所区别。对认罪服法的被告人,公诉意见应充分肯定和鼓励他们认罪服法的态度,指明其出路,为接受改造、及早回归社会打下基础;对于不认罪、态度不好的被告人,则应在公诉意见中充分揭露其犯罪的罪恶行径,深刻剖析其拒不认罪的狡猾顽固态度,充分交待

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指明其顽抗到底的法律后果,敦促其转变态度,认罪服法。总之,公诉意见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要力求准确全面,有理有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避免抽象

议论,千篇一律。

2、没有结合法庭调查情况及时调整,照本宣科。在出庭准备阶段,公诉人已经制定了完整的出庭预案,其中包括公诉意见书。有的公诉人在出庭时,不顾庭审实际,没有对公诉意见做出适当调整,原封不动,照本宣科,临场发挥不够,效果很差。根据我个人经验,发表公诉意见通常需要调整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和重要情节争议较大,影响定罪量刑,而公诉预案对此准备不足的,公诉人应当详细论证。比如主犯的认定,如果被告人和辩护人在法庭调查阶段予以否认,那么,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就要指出法庭调查中哪些证据怎么证明了这一情节是属实的,要具体列举被告人以前是怎样供述的,同伙是怎样交代的,被害人是怎样陈述的,这些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起到了提议、组织、指挥、积极实施等主要作用,从而证实被告人系主犯,而不能只笼统说被告人系主犯有被告人供述、同伙以及证人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证实,却不具体指出是哪一些具体证据如何证明的。要注意这些证据我们清楚、被告人和辩护人清楚,但法官和旁听公民不一定清楚,所以,作为公诉人,就是要详细具体地点到我们所举证据证明了案件事实的哪一方面,证明了被告人具有哪些定罪和量刑的情节。比如盗窃案的主犯,有提议、准备工具、邀约同伙、破坏防盗装置、实施盗窃、主持分赃、销赃等一系列行为,对于这些行为有哪些证据证实就要条分缕析,证明被告人确实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一组证据就是一个盒子,公诉人不仅仅是简单地将它提交法庭,我们还要打开让法官审查、让被告人质证、让旁听公民了解,证明我们的指控是有根据的。二是在法庭调查中,证人作伪证或者辩方举出的证据有疑点可能会影响指控的事实或罪名成立的。遇到这种情况不要慌,要镇定,迅速在头脑中梳理证据,拟定批驳思路,立场要坚定,回应要有力,旗帜要鲜明,充分运用证据体系来证实指控的事实或罪名成立。而不能对出现的上述情况唯唯诺诺,视而不见,或者只是笼统的一带而过,不作详细的论证。当辩方证人证言或辩护人提交的证据确实足以影响定罪量刑,在法庭上难以辩明真伪时,公诉人要及时建议法庭休庭,要求核实辩方证据,争取主动。例如前不久开庭的郑平诈骗案,在开庭前,审判长告知被害人应辩护人要求会出庭作证,作证的关键点是被告人用赃款买车之前告诉了被害人,即被告人处分被害人的财产时征得了被害人的同意。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以前被害人出来没有这样说过,如果被害人在法庭上照此作证,则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就很难成立了。为了避免这种结果,公诉人在法庭盘问时,首先询问本案是否由被害人报案,被害人说是;再问以前陈述是否属实,被害人说是;又问被告人在处分其财产时是否事先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说没有。通过这三问,排除了被害人翻证,为发表公诉意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在法庭调查中,被告人推翻原来的有罪供述,拒不认罪,而公诉意见书已经对自首情节予以认定。公诉人应当场依法改变这一认定,并结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和被告人当庭对待审判的态度,建议合议庭依法不认定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四是在法庭调查中,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或情节被经过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所否定。公诉人在发表

公诉意见时应当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可,并且对原拟定的公诉意见涉及的这一部分加以删改。不可意气用事,强词夺理,固执己见,知错不改。五是在法庭调查中,涉及到案件社会价值评判的内容发生变化。如被告人犯罪的原因、动机和社会危害性等,公诉意见书中原拟定的部分与实际不相符的,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也应当作出修改与调整,因为不切实际的评

判同样会影响公诉意见的说服力,削弱公诉效果。

3、没有论法说理,只讲“法理”不讲“情理”。公开审理的案件,在法庭上除了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外,还有其他旁听群众。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不仅仅是向合议庭陈述,同时也在向其他听众陈述,而这些听众往往与案件的审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要以为旁听群众与案件毫无关系,这些听众可能是被告人、被害人的亲属、朋友、同事、领导。如果公诉意见只讲“法理”,不讲“情理”,由于这些听众文化水平、理解能力、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差异,势必会造成部分听众听不清或听不懂,有的甚至因此产生不必要的误解,产生负面影响,留下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具体来讲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要认真进行法理分析。根据刑法理论对犯罪事实进行法理分析,是公诉意见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不重视或重视不够都是思路不清晰的表现。法理分析既要按照犯罪构成四个要件,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充分利用已经掌握的证据材料一一进行分析论证,从而得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结论;法理分析还要采纳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进行论证,以增强公诉意见的说服力。但法学界的前沿研究成果谨慎应用,以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二是要适当进行情理论证。要围绕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围绕公诉人事先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的被告人及其亲属,或者受害人,或者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群众的不同诉求信息,有的放矢地进行。充分说明公诉意见为什么要采用这种观点而不采用那种观点,为什么对被告人要这样处理而不那样处理,既要阐述所采纳观点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要适当讲“情”说“理”,说明这样处理而不那样处理的理由,力求让绝大多数听众都能够听得清、听得懂、接受公诉人的观点,与公诉人形成共识。公诉意见虽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但并不意味着它只能是纯粹的法律内容,适当的讲“情”说“理”,真诚的人文关怀,客观的道德评价,都是必不可少的;公诉意见应当是十分严肃的,但并不意味着它只能是冷冰冰的法律术语,有的时候,它也需要表达谴责、关怀、期望、鼓励等感性的内容。可以说,一篇好的公诉意见书,应当是情与法、情与理的有机融合。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失犯罪、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偶犯、自首、立功、认罪态度与一贯表现、犯罪的社会后果等与定罪量刑密切相关的问题,要特别注意在公诉意见中既要讲法,更要讲

“情”说“理”。

总之,制作和发表公诉意见既要结合案件的具体特点,还要结合法庭审理的实际情况,

既要讲法理,又要讲情理,才能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三、发表公诉意见的原则

这个世界上有两件事最难做到,第一件事是把别人钱装进自己口袋里,第二件事是把自己的思想装进别人脑袋里。公诉人就是要通过发表公诉意见把公诉主张装进法官和旁听群众的脑袋里,能不能成功,就要看公诉人的能力和水平了。英美法系的公诉人和律师都是站着发表意见,相当于站着演讲,表现方式丰富、感染力强;在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框架内,我们的公诉人还只能坐而论道,如何增强公诉意见的说服力和感染力,使得法庭上人人都有所触动,颔首认同,不同的公诉人有不同的做法。俗话说,水无常形,法无定法,发表公诉意见

的最高境界就是无招无式,但仍然有一些基本原则要注意。

1、客观公正性原则。制作公诉意见书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事实、证据的评价和分析论证应当恰如其分,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发生过程和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也要实事求是的加以说明,既不能夸大其词,也不能缩小放纵,夸大和缩小都会影响公诉意见书的质量和效果。特别是有争议的案件,不要因为急于让合议庭采信公诉人的意见而使用过激言词,甚至夸大事实。无论是叙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还是指明其犯罪性质、罪名和罪责,都要求以准确的语言、客观公正的态度加以叙述,求实的反应案件的真实情况和查证的法律事实。引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时,更应该准确无误。通过发表公诉意见使人信服而不是被说服。

2、重点性原则。制作公诉意见书时,要注意把握住定性这一主要矛盾,将注意力集中在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上,对可能引起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要进行重点准备,要确定主攻方面,要抓住问题实质,切忌面面俱到,否则难免杂乱,松散乏力,反而会削弱公诉意见

书的战斗力,影响公诉的效果。

3、规范性原则。现在的执法质量检查强调的是格式的规范化,我这里讲的是公诉意见的语言文字必须规范化,尽量使用法言法语,引用法律条文要注明条、款、项;要讲究语法修辞,不出现错字、别字、生僻字;要注意使用不同句式,设问句、排比句等句式的巧妙使用;要尽可能使用短句,力求使文字表述口语化,做到既通俗易懂又富有说服力、感染力。公诉意见书的语言不仅要具有相当的理论深度,同时要通俗易懂,深入浅出。这不仅是公诉中指控、揭露犯罪和宣传法律的需要,更重要的是要使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到庭的旁听人员明白地了解案件事实真相,最终得出正确的结论和作出公正的判决。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公诉意见书一定要恰当地运用语言技巧,形象生动地反映出案情的发展变化过程。从某种角度上讲,公诉意见书是公诉人在法庭上的演讲词,在客观公正和准确真实的基础上恰当地运用语言技巧,不仅能够充分地说明公诉观点,而且还能使到庭人员更

容易理解和接受公诉意见。

4、同一性原则。公诉意见书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对起诉书内容展开全面论证的法律文书,因此公诉意见书在论证犯罪时应已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为基础,为容起诉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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