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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局要求计算机等级吗

时间:2016-10-25 23:35:4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济南铁路局招聘2017届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410人

济南铁路局招聘2017届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4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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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运输经营发展需要,济南铁路局拟招聘2017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具体招聘岗位、专业要求、工作单位及人数见附件。应聘专业参照教育部公布的专业目录确定。

二、应聘条件

1.2017年毕业,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具备派遣资格;

2.品行端正,遵纪守法,热爱铁路事业;

3.学习成绩优良,按期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4.在校期间学习了应聘岗位的铁路专业课程,符合应聘岗位的专业要求;

5.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无色盲、色弱,身体健康。

6.服从分配,适应偏远工作环境、野外作业及夜班工作。

三、报名时间

2016年8月26日至2016年9月25日。

四、报名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网上报名方式,不接受登门、转递、邮递报名材料或电话报名。应聘者本人于2016年9月25日前登录济南铁路局大学生招聘网,按照网上报名流程,实名注册并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同时必须上传《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扫描件。每个应聘毕业生按照专业限报一个岗位。

五、招聘流程

招聘流程包括:网上报名、简历筛选、面试考核、公示签约等。招聘过程中,未进入下一环节的毕业生不再另行通知。

根据报名情况,在2016年10月30日前根据岗位需要分期分批审核筛选毕业生参加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参加面试的毕业生,需现场提交个人签名的《报名登记表》、身份证、推荐表、成绩单、就业协议书、《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扫描件(学信网打印)、近三个月之内的体检报告(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常规项目体检,血压、辨色力、视力、听力、心电图、胸片、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为必检项目)及能够证明本人资历或能力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通过面试考核的人员,在中国铁路人才招聘网或济南铁路局大学生招聘网进行公示。签约录用的毕业生一律安排在铁路局下属单位一线生产岗位,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五年内不得调整工作单位。

六、注意事项

1.应聘毕业生应对本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者,一律取消应聘资格。

2.应聘毕业生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有效,因通信不畅造成的后果招聘单位不承担责任。

3.本次招聘不向应聘毕业生收取任何费用,请提高警惕,谨防受骗。

4.济南铁路局人事处保留对本招聘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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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济南铁路局管辖车站

京九线

1.临清站。2.(杨庙站)。3.(聊城北)。4.(付楼)。5.(石佛)。6.(阳谷)。7.台前。8.梁山。

9.(任祥屯)。10.郓城。11.(马寨)。12.鄄城。13.(都司)。14.菏泽。15.(田水井)16.定陶。

17.(普连集)。18.曹县。19.(闫店楼)。

京沪线

1.(于官屯)。2.(黄河涯)。3.(三唐)。4.平原。5.(林庄)。6.(张庄)。7.禹城。8.(晏城北)。9.晏城。10.(十二里阁)。11.(桥南)。12.(董家庄)。13.(东沙王庄)。14.(北园)。

15.济南。16.(济南南)。17.(党家庄)。18.(炒米店)。19.(张夏)。20.(青杨)。21.(万德)。22.(界首)。23.(大河)。24.泰山25.(洪沟)。26.(北集坡)。27.(云亭)。28.(大汶口)。29.磁窑。30.(南驿)。31.(歇马亭)。32.(吴村)。33.(柳庄)。34.(姚村)。35.(白家店)。36.兖州。37.(程家庄)。38.(东滩)。39.邹城。40.(两下店)。41.(界河)。42.(刘家庄)。43.滕州。44.(南沙河)。45.(官桥)。46.(井亭)。47.枣庄西。48.(沙沟)。49.(韩庄)。

小营线

1.(小营)。2.东营。3.(史口)。4.(纯化)。5.博兴。6.(曹王)。7.桓台。8.(农中)。9.(社科)。

蓝烟线

1.烟台。2.(珠玑)3.(福山)。4.(旺远)5.(回里)6.(陈家疃)。7.桃村。8.(长沙堡)。

9.海阳。10.(山前店)。11.莱阳。12.(马格庄)。13.莱西。14.(郭家庄)。15.(上疃)。16.(姜家坡)。17.(湍湾).

胶新线

1.(胶州西)。2.(百尺河)。3.(得利斯)。4.(诸城)。5.(枳沟)。6.五莲。7.(桑原)。8.莒县。9.(汤头)。10.临沂北。11.(临沂南)。12.(沙墩)。13.郯城。14.(红花)。 胶黄线

1.(李小庄)。2.(营海)。3.(红石崖)。4.(黄岛)。

邯济线

1.(堂邑)。2.(解庄)。3.(聊城东)。4.(博平)。5.(茌平)。6.(高唐)。7.(潘店)。8.(伦镇)。

济晏线

1.(焦斌)。2.(桑梓店)。3.(泺口)。

济南西线

1.(济南西)

胶济线

1.济南东。2.(黄台)。3.(历城)。4.(郭店)。5.(平陵城)。6.(枣园)。7.(明水)。8.(普

集)。9.(王村)。10.(周村)。11.(马尚)。12.淄博。13.(湖田)。14.(金陵镇)。15.(东风)。16.(临淄)。17.(淄河店)。18.(普通)。19.(谭家坊)。20.昌乐。21.(潍坊西)。22.潍坊。23.(潍坊东)。24.(黄旗堡)。25.(塔耳堡)。26.(蔡家庄)。27(康家庄)。28.高密。

29.(姚哥庄)。30.(芝兰庄)。31.胶州。32.(胶东)。33.蓝村。34.(即墨)。35.城阳。36.(女姑口)。37.(娄山)。38.沧口。39.(沙岭庄)。40.(四方)。41.(大港)。42.青岛。 博山线

1.(八陡)。2.(山头)。3.(秋谷)。4(博山)。5.(大昆仑)。6.(淄川)。7.(南定)。8.(洪山)。9.(罗家庄)。

坊子线

1.(二十里堡)。2.(坊子)。

辛泰线

1.(铁石)。2.南仇。3(刘征)。4.黑旺。5.(西桐古)。6.(北牟)。7.(口头)。8源迁。9.南博山。10.常庄。11.(苗山)。12.(桃花峪)。13.(孝义)。14.莱芜东。15.莱芜西。16.蔺家楼。17.司家岭。18.范镇。19.燕家庄。20.上高镇。

磁博线

1.(华丰)。2.(徂阳)。3.(禹村)。4.(宫里)。5.(谷里)。6.(大协)。7.(新汶)。8.(东都)。9.(新泰)。10.(北师店)。11.(徐家庄)。12.(颜庄)。13.(大石家)

新菏兖日线

1.(菏泽南)。2.(辛集镇)。3.(沙土镇)。4.(龙堌镇)。5.(田桥)。6.巨野。7.(夏家屯)。

8.(大山头)。9.嘉祥。10.(济宁西)。11.济宁。12.(孙氏店)。13.(兖州西)。14.(白马厂)。

15.(凫村)。16.(阮家村)。17.曲阜。18.(南陶洛)。19.泗水。20.(鲁舒)。21.(泉林)。

22.平邑。23.(温水)。24.(地方)。25.费县。26.(太来庄)。27.(朱保)。28.(红埠寺)。

29.(郑旺)。30.莒南。31(坪上)。32.(铁牛庙)。33.(巨峰)。34.(奎山镇)。35.(日照西)。

36.日照。

薛赵线

1.(山家林)。2.(邹坞)。3.(枣庄)。

泰肥线

1.(湖屯)。2.(穆庄)。3.(肥城)。4.(鱼池村)。5.(道朗)。6.(天平店)。

【威海市地方铁路局——桃威铁路】

1.(桃村东)。2.(埠西头)。3.(诸往)。4.乳山。5.(下初)。6.文登。7.(草庙子)。8.(威海南)。9.威海。

注:括号内的车站不办理客运。

篇三:济南铁路局文件原则

济南铁路局文件

济铁土房发〔2010〕275号

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合资公司,各工程建设指挥部:

《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管理办法》已经路局党政联席会议和职代会联席会议研究通过,

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九日

—1—

JNJG/FG—2010—002—01

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管理办法

为加强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住房配售管理,根据国家、铁道部、山东省房改政策及

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职工住房配售原则

(一)坚持所有房源全部纳入路局统一分配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一户家庭购买一套房改住房或一套集资建房的原则;

(四)坚持不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原则;

(五)坚持向无房户倾斜的原则;

(六)坚持职工自住的原则。

第二条 集资建房、职工交出的腾空旧房、地方拆迁改造安置剩余住房、占用铁路土地补偿

安置剩余住房、争取的地方安居工程住房以及其他有关住房房源,全部由路局集中管理,应配售

给我局职工。

第三条 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路局房管处)是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配售方案的实施和相关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配售范围

第四条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家庭具有城镇户口,无

房或未达到本人住房规定面积标准,均可申报认购工作岗位所在地市或家庭所在地市的配售住房。

—2—

第五条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入伍,并已领取新职工住房补贴的部队退伍军人,交回已领

取的新职工住房补贴,可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参加工作的时间先后,根据我局住房配

售能力,逐步参加住房配售(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第七条 参加住房配售和住房调整的职工,必须同时承诺交出本人和配偶名下购买的全部福

利性住房和租赁的公有住房(包括本地和异地的铁路、地方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房管部门的福利性

住房)。

(一)职工交出购买非铁路单位福利性住房的,除签订《交房保证书》外,住房配售单位、

住房原产权单位、职工三方应签订《住房返售协议》。

(二)按当地政府规定不能交由我局调购使用的住房以及军产房,本人须向单位提交承诺将

该住房交回原产权单位的《交房保证书》。职工分配住房办理预交款手续后,住房配售单位向住房

原产权单位出具《职工配售或调整住房退购福利性住房的函》,交职工送住房原产权单位,并将原

产权单位回执交住房配售单位。职工在办结配售住房入住手续之日起80日内,将原住房交回原产

权单位,并将原产权单位出具的收回住房证明及正式退款财务凭证交路局住房配售单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住房配售:

(一)住房面积已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住房规定面积标准的(因工作异地调动并交出已购

买福利性住房的除外);

(二)购买的福利性住房或租赁公有住房(包括本地、异地和离异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不

能全部交出的;

(三)购买的福利性住房上市交易、转让或市场化拆迁领取货币补偿的;

(四)其他违反房改政策或经本单位住房配售领导小组认定不得再配售住房的。

第九条 住房配售,必须严格执行各级各类人员的住房规定面积标准。住房规定面积标准按

—3—

建筑面积计算,分别为: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和初级技术职务人员为75平方米;处级干部及中级技术职务人员(含工人技师)为90平方米;局级干部及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含高级技师)为120平方米。

第三章 配售方案、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路局房管处根据住房房源和职工住房需求等情况,提出住房配售建议方案,提交路局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批准后,下达局属各单位(含路局机关,下同)及指定的住房分配机构。

第十一条 局属各单位处级及以上干部、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含离退休同职级人员)配售住房,由路局统一负责;其他职工配售住房,由局属各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对离退休人员配售住房,要根据房源数量和离退休人员的实际需求情况,按照略高于平均比例的比率,确定分配数量。

第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住房配售实施细则,根据职工有无住房、工龄、职务、级别、岗位、技术职务等6方面情况确定计分排序的方法,经职代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并报路局核备。

第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将路局下达房源及购房价款等情况进行公示,根据本办法和本单位住房配售实施细则,对申请参加住房配售的职工进行资格审查、排序,按照“公示、审核、再公示”的程序确定职工选房顺序,组织职工选房。根据职工选房情况,编制单位住房配售方案,报路局房管处审核批准,并办理购买手续。购买手续包括:

(一)组织被批准配售住房的职工,按照路局确定的配售住房预缴款标准、时限,到指定银行账户预缴购房款。

(二)组织交出腾空住房的职工本人填写《交房保证书》,与交出非铁路福利性住房的职工和原产权单位三方签订《住房返售协议》。收缴已购福利性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交款单据、购房证明、租赁契约等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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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本单位认购配售住房的职工与路局(房管处)签订《职工住房配售合同》,并建立职工购房档案。

第十五条 职工交出的腾空住房,由路局集中统一配售,局属各单位不得自行配售和处置。 第十六条 局属各单位配售住房,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超过规定期限仍未配售的,路局视为单位自动放弃。路局房管处向单位下发收回通知,收回已下达房源。收回通知一经下达不得更改,并在下次住房配售时按不缺房单位对待,相应核减单位住房配售户数。

第十七条 职工签订《交房保证书》、《住房返售协议》和《职工住房配售合同》之日起,即为承诺交出已购福利性住房的所有权和租赁公有住房的居住使用权,取得新配售住房的资格。在新配售住房未入住之前,职工对原购、租的应腾空住房只有临时居住使用权,没有处置权。

第十八条 职工应交出的住房,须在签发新配售住房入住手续之日起80日内腾空,将住房钥匙交本单位房改部门。单位房改部门造册将收回住房钥匙上交路局房管处。路局房管部门在职工交回住房钥匙之日起30日内将返售款支付给交房职工。

第四章 房款清算

第十九条 集资建房单套住房建设总价款,包括该住房及其配属房屋设备(阁楼、地下室或储藏室等)和有关公建设施设备分摊的总价款,根据其相应集资单价、建筑面积(含分摊)、层次、朝向以及其他有关因素计算确定。楼层、朝向差价由路局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参照建房地区规定标准,提出建议方案,由路局房管处审查后报路局批准执行。

集资建房购买价格由住房建设总价款和维修资金构成。

第二十条 职工交纳购房款先按住房建设总价款的95%交纳。其中选房前预交20%,选房后签订《职工住房配售合同》。

(一)需办理公积金或商业贷款的职工,在签订《职工住房配售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与贷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银行须在与职工签订贷款合同之日起10日内,将职工贷款拨付指定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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