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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处理决定范文

时间:2016-10-24 22:59:16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开除党籍处分决定格式

决定

X纪〔2014〕XX号

关于给予XXX开除党籍处分的

决定

XXX,男,XXXX年X月出生,X族,XXX市XXX镇人,XX文化程度,XXX年XX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X年XX月参加工作。XXX年XX月至XXX年X月任XX市XX局长、党委委员,XXX年X月任XXX市XXX副局长、党委委员。

XXX的错误是:贪污公款33万元。

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XXX在担任XX市XXX副局长、党委委员,分管XXXX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XXXX等手段,贪污作案2笔,贪污公款33万元,并据为己有。

综上所述,XXX身为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篇二:关于给予XXX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关于给予XXX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

决定

XXX,男,1958年4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XX人。1976年2月参加工作,197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1月调入XXX工作,1999年6月任XXXXXX至今。

主要事实:

2000年5月,XXX任XXXXXXX期间,在明知XXX翻建住房申请书中XXX的房产面积与其实际合法住房面积不符,明知没有XXX其他四个兄弟翻建住房申请的情况下,不向主管副局长和局长请示,擅自为其盖章审批,并且在开具建房许可证时仅根据XX兄弟五人的房产证,就把XXX及其四兄弟的名字全部列上,为XXX兄弟将普通住房改变为经营性旅馆用房提供了便利。

定性及处理意见:

XXX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应严守党纪,恪尽职守,他却滥用权力,不正确履行职责,为XXX兄弟把普通住房变更为经营性用房提供便利,属失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一条“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之规定,给予XXX党内警告处分。

我局党支部于2011年11月23日召开了全体党员大会, 本支部共有党员19名,到会14名,请假5名。14名党员经一致同意给予XXX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向本支部、区直机关工委、区纪委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XXXXXXXXXX 2011年11月23日

篇三: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

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

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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