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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辞去领导职务规定

时间:2016-10-24 10:51:24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有哪几种情形

公务回避的情形有哪几项

第七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解读

本条是对公务回避作出的规定,对公务回避的情形分三项进行了列举。

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遇有法定情形,避免影响正当履行公务而进行的回避。规

定公务回避的理由是,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如果处理的问题与自己或自己的亲属有关,就极有可能受到

“人情”的困扰,即便秉公办事,也容易受到别人的猜疑,不利于公务的顺利进行。

本条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公务回避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本人利害关系,可以区分为本人为被处理的当事人和处理的公务与本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足以影响公正执法的两种情况。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四种比较亲密的亲属关系的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这里的亲

属是指,包括夫妻关系、直接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这里讲的利害关系,

包括公务的执行对象就是亲属本人和与其亲属有着经济、名誉等利害关系。

(三)是“兜底条款”,规定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该条对

公务回避情形的规定增加了一条概括规定,即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在实践中,往往有一些

并非亲属的亲密关系,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如结拜关系、干亲关系等。另外,还有一些仇视关系,

如两人之间曾有积怨等,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些特殊关系,无法一一列举,也不是一律都要回避,

关键看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样规定使公务回避更加科学,更加适应公务实践的要求,便于今后

增加其他需要公务回避的情形,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

来源:中国人事报 200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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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法律保障

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副司长 陈瑞生

《公务员法》在扩大公务员范围的同时,在公务员队伍的“入口”和晋升的“楼梯口”设置了更为严格、更加规范的标准条件和选拔程序,并通过法制化管理,明确法律责任,避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这必将从源头上保证公务员具备较高的素质,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打下坚实的基础。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虽然明确了公务员应当参加四类培训,但由于强制性不够,在时间、内容、效果落实上不尽如人意,使培训作为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公务员法》不仅对培训人员、内容、时间、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增加了刚性要求。通过法律规定公务员必须参加正规化培训,这对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政治素质和行政能力会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公务员法》突出了对公务员的高标准严要求,通过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九项基本义务、十六项纪律,以及交流与回避、领导成员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以及对公务员兼职和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等进行严格限制等内容,强化了监督约束机制。这对增强公务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公务员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公务员法》通过规定退休、辞职辞退、职位聘任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辞退和淘汰机制,特别是增加了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等,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同时新增的职位聘任制对打通公务员队伍“出口”,畅通“下”的渠道,搞活公务员管理,促进人才流动,增强公务员队伍生机与活力,必将产生深刻的作用和影响。

篇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中组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 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因公辞职

第五条 领导干部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条 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党委(党组)通知后7日内, 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 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另有任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拟任职务与现任职务不能同时担任的,应当在任免机关批准其辞职后,再对外公布其新任职务。

第三章 自愿辞职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同时辞去公职的还应说明辞职后去向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辞职原因、辞职条件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干部所在单位的意见及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对申请辞去领导职务同时辞去公职的,党委(党组)除对是否同意其辞去领导职务作出决定外,还应对是否同意其辞去公职作出决定。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答复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辞职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一)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

(三)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

(四)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四章 引咎辞职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三)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五)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 影响恶劣, 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七)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党委(党组)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引咎辞职申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任免机关在同意干部引咎辞职后当将干部引咎辞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章 责令辞职

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党组)应当责令其辞职。

第二十条 责令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委(党组)作出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并指派专人与干部本人谈话。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二)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应当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被责令辞职的干部若对组织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党委(党组)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复议决定仍维持原决定的,干部本人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后3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党委(党组)反映,但应当执行复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或者提请任免机关予以罢免。

第六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委托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中计。

第二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应当自任免机关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等相关手续。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或者组织决定其暂缓辞职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条件。其中,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须按自愿辞去公职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于部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辞职,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范围内,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辞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辞职,可由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公务员制度-答案

公务员奖励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实施具体奖励时所应遵循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步骤。实施公务员奖励必须遵循法定的工作程序。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2)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3)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4)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

公务员奖励条仵是指公务员具备什么样的行为、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应该受到奖励,是国家对公务员实施奖励的具体依据。奖励条件体现着国家在公务员中提倡的行为,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

历史时期,由于政治经济条件及历史

文化传统等不同,对公职人员的奖励条件规定是不一样的。规定适当的公务员奖励条件,对于鼓励公务员积极上进,充分发挥公务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政府机关的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按照我国《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规定,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6)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8)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0)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

作业_2

多选题

(共20题,共200.0分)

(10.0 分)1. 1.公务员交流的方式有哪几种( )。

A.A:调任

B.

B:转任

C.C:下派

D.D:挂职锻炼

(10.0 分)2. 2.公务员的交流范围在法律中的规定是()。

A.A: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

B.B:可以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外部交流.

C.C:可以与人民团体,群众团体进行外部交流.

D.D:可以与国有企业单位进行外部交流.

(10.0 分)3. 3.以下符合调任的条件的是( )。

A.A:符合拟任职位要求的学历.

B.B: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C.C:曾经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调任.

D.D:符合所任职位要求的工作经历.

(10.0 分)4. 4.调任与录用同为公务员队伍的“入口”方式,二者的区别是什么()。

A.A:调任适用于选拔领导职务,录用适用于选拔担任非领导职务.

B.B:调任所使用的职务层次要比录用高.

C.C:调任与录用最主要的区别是适用范围不同.

D.D:录用适用于选拔担任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的人员,调任适用于选拔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10.0 分)5. 5.关于调任的交流方式解释正确的是( )。

A.A:包含“调入”和“调出”两个方面.

B.B:是公务员队伍的一个“入口”.

C.C:调任只规定了“调入”一个方面.

D.D:调任是机关外与机关内人员的相互交流.

(10.0 分)6. 6.公务员进行转任应当符合的规定有哪些( )。

A.A:任何单位或部门不能因接受转任人员超编和超职数配备人员.

B.B:转任不涉及公务员身份的变化,这是转任与调任的最大区别.

C.C:转任的交流方式具有强制性,公务员有义务服从转任决定.

D.D:法条中的“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是指直接经管“人、财、物”和有执法监督职能的职务.

(10.0 分)7. 7.公务员进行挂职锻炼是机关对公务员进行培养锻炼的一种方式,挂职锻炼是( )。

A.A:由机关决定并与接收挂职人员的单位协商做好计划而组织实施的.

B

.B:根据公务员个人申请进行选派的.

C.C:时间一般是一至两年.

D.D:上级机关的公务员到下级基层去锻炼的交流方式.

(10.0 分)8. 8.公务员的交流是机关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形式对公务员进行管理的一种形式,这种交流( )。

A.A:带有强制色彩.

B.B:有时考虑公务员的个人愿望.

C.C:公务员有申请交流的权利.

D.D:公务员个人提出的交流申请,要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10.0 分)9. 9.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对有某些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职务任用上需要回避的情况,下哪些属于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

()。

A.A:夫妻关系

B.B:直系血亲关系

C.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D.D:近姻亲关系

(10.0 分)10.10.根据公务员职务任用回避的规定,以下哪些情况应当执行任职回避()。

A.A: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处里工作的.

B.B:有亲属关系的一方任厅机关领导职务,另一方在其他厅局机关工作.

C.C:有亲属关系的一方任处长职务,另一方在该厅局的人事处任职.

D.D:有直系血亲关系的双方在同一个厅局的不同部门担任主任科员.

(10.0 分)11.11.公务回避是在公务员执行公务时遇有法定情形需要进行回避的情况,下面哪些属于公务回避的情形( )。

A.A: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B.B:涉及与自己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C.C:当事人与自己是战友关系,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

D.D:当事人与自己有积怨,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

(10.0 分)12.12.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对公务员具有哪些基本功能( )。

A.A:保障

B.B:激励

C.C:约束

D.D:调节


自愿辞去领导职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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