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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责任

时间:2016-10-22 13:25:3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投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投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投标人的民事责任,是指投标人因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违反合同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目前,我国对于投标人的行为规范主要体现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中。

1)投标人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投标人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可以分为导致招标无效、中标无效和其他违法行为。其中,投标人的下列违法行为将导致中标无效:

①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③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除导致中标无效的违法行为,投标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违法行为还包括:

①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投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投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招标投标法》第54条中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7条中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中标无效的投标人已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合同无效,应当恢复原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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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

第七章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

第一节 环境污染民事法律责任

? 一、概念

1. 排污者因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并进而造成被害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 排污 环境污染 人身、财产损失

? 环境污染侵权中,排污者的危害行为并没有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而是

以环境要素为中介

? 造成环境污染是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

? 环境污染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是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重要问

? 排污行为大多具有合法性

? 归责原则特殊

? 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传统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过错:无过错责任

? 1.无过错责任定义

? 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对损害

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 2.立法规定

? 《侵权责任法》No.65: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No.85: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

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 《大气污染防治法》No.62-1: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

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 3.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因

? (1)排污者无过错说

? 大多数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正当性——生产必然会排放污染物

? 企业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仍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并导致损害(污染

物排放标准宽松;污染源集中布局)

? ——不以排污行为违法为前提;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用来判断排

污者是否需要环境污染民事责任

? (2)高风险说

? 排污行为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的同时具有高风险性

? 为规避高风险性,须严加管制,防止肆无忌惮排放污染物

? (3)排污者获利补偿说

? 排污者经营获利是建立在污染环境的基础上

? 由排污者承担责任比让受害者承担后果更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二)加害行为: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

? 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不一定都是加害行为

?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承担以造成环境污染现象为前提

? 排污行为是否能够构成加害行为的判断依据

? 环境质量标准

? 排放污染物超过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则构成加害行为

? (三)损害

? 财产损害

? 直接损失

? 财产灭失、减少

? 预期可得利益灭失

? 间接损失

? 污染清除费用

? 人身损害

? 生命权、健康权受侵害

? 不包括生态损害

? 环境权受侵害,救济途径是行政途径和公益诉讼

? 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四)因果关系

? 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

? 总结: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加害行为

? 排污造成环境污染(环境质量标准)

? 损害结果

? 人身、财产损害

? 因果关系

? 相当因果关系

? 三、免责事由

? (一)不可抗力

? 1.概念

? 不可抗力指人们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也无法避免和客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罢工、特殊的军事行动、特殊

的政府行为等。

? 由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害不一定是不可抗力

? 2.适用

? 一般情况下,不可抗力是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

? 在环境污染中,不可抗力要成为免责条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1)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下,排污单位必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污

染,如果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则排污单位才能免除民事

责任;

? (2)《水污染防治法》:法律另有规定时,不可抗力不能成为免责事

? (二)受害人过错引起损害

? 故意:由于受害人的故意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发生的,可免除排污者的民事责

任(《侵权责任法》No.27、《水污染防治法》No.85)

? 过失:水污染以外的其他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受害人的过失导致环

境污染损害发生,可减轻排污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No.26)

? 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在水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导致

环境污染损害发生的,可减轻排污者的民事责任;受害人仅具有一般过失,

不能减轻、免除排污者的民事责任(《水污染防治法》No.85)

? (三)第三人过错引起损害

? 在海洋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中,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导致污

染损害发生的,免除污染者的民事责任。

? 在海洋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中,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

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有其他过失行为,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的,免

除污染者的民事责任。

? 在水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第三人原因(故意和过失)而导致污染损害

发生的,不免除污染者的赔偿责任;但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

三人追偿。

? 在其他类型的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第三人原因(故意和过失)而导致

污染损害发生的,受害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

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四、承担责任的方式

? (一)排除危害

? 针对正在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

? 包括排除妨害和停止侵害

? (二)赔偿损失

? 补偿性赔偿

? (三)恢复原状

? 清除污染,以防发生新的损害或损害进一步扩大

? (四)消除危险

? 尚未发生但有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

? 只须有排污行为即可提出

? 无论排污行为是否达标

? 五、复合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

? (一)复合污染

? 1.定义

? 数个排污源排放相同的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或者数个排污源排放的不同

污染物在环境中结合并发生性状改变成为二次污染物并造成环境污染的

现象。

? 大气、水污染侵权案件大多为复合污染侵权案件

? 2.法律问题

? 复合污染责任承担的本质是判断各污染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 复合污染中各排污者承担连带责任抑或按份责任需要区分情况对待

? (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 1.各排放源存在意思联络(共同侵权)

? 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共同故意、共同过失

? 关联企业之间可认定为存在意思联络

? 关联企业:资本的结合、业务的从属或结合、人员的交流

? 法律依据

? 《侵权责任法》No.8: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任一排放源均可以造成全部损害

? 《侵权责任法》No.10: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

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不以意思联络为要件

? 3.共同危险行为

? 《侵权责任法》No.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

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

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常见情形

? 各排污源均排污,且造成损害的是个别排放源排放的特定物质,但由

于企业关停、监测不及时等原因无法判断具体排污者

? (三)承担按份责任的情形

? 各排污源分别实施加害行为

? 《侵权责任法》No.12: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

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

赔偿责任。

? 无意思联络

? 每一排放源都不能造成全部损害

? 常见情形

? 各排污源排污量均不至于产生污染,相互叠加后污染物总量巨大,造

成污染损害;

? 各排污源排放的污染物质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污

染损害。

? (四)复合污染侵权中的过错及责任承担

? 1.复合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排污者合法排污,仍须承担侵权责任

? 2.排污者合法排污对责任承担的影响

? 在按份责任的承担中,合法排污者可主张降低责任份额。

复合污染案件案例分析

? 某市供水公司发现其黄河取水口处水质恶化,但并未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关停该取水

口,直至发生了饮用水污染事故,才采取紧急措施,关闭了取水口,仍造成经济损失总计325万元。经查明,此次黄河水污染事件是黄河上游两家造纸企业和一家化工企业排放污染物造成的。其中两家造纸厂大量超标排放污染物,且每一家排放的污染物总量都非常巨大,都足以影响城市供水水源安全;而该化工厂则是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指标排污,但也对此次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做出了“贡献”。这三家排污企业的排污口均未设在黄河河道中,而是位于与黄河主河道一闸之隔的一段壕沟内。壕沟与黄河主河道之间闸门的开关由当地水务局负责管理。某日,水务局接到上级通知,要求为确保黄河不断流,水务局须从附近水库紧急向黄河调水补给水源,于是当日19时开始便打开闸门,从附近水库经由该段壕沟向黄河补给水源,壕沟内的污水因此流入黄河河道。 ? 供水公司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三家污染企业及水务局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问: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第二节 生态破坏民事法律责任

? 一、导致生态破坏民事责任的情形

? (一)直接生态破坏侵权

?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对自然资源本身的经济价值(财产)造成损害;

? 如乱砍滥伐林木——侵犯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 (二)间接生态破坏侵权

?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通过对自然资源生态功能的破坏而进一步造成自然

资源以外的财产及人身损害;

? 如乱砍滥伐林木 → 水土流失、泥石流 → 财产、人身损害

? 二、直接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环境未作为加害行为与损害的中介要素

? 普通的民事侵权责任

? 责任构成要件与普通的民事侵权责任相同

?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 侵害行为: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

? 要求行为具有违法性:合法砍伐不侵犯财产权

? 损害结果:财产(自然资源)损害

? 因果关系:判定较为容易

? 三、间接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最常出现在人为原因导致地面沉降、水土流失、泥石流,并进而造成损害的场

? 环境要素作为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中介

? 加害行为具有合法性

? 责任构成要件应当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一样

? 砍伐林木(合法、违法) → 水土流失、泥石流 → 财产、人身损害

? 合法砍伐(采伐许可证)经常偏离环境承载力的客观要求

? 无过错责任、不要求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立法缺失

《水土保持法》No.58: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幻灯片24

篇三: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区别

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虽然都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责 任,但他们又分别用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 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1.性质不同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触犯刑律的违法行为人 的惩戒和处罚,具有鲜明的惩罚性;而民事责任则是民事违法行为人 对因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所承担的责任,其主要目的是在经济 方面补偿受害人受到的财产损失,补偿性是民事责任的根本特征。 2.根据不同 由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对违反行政法、触犯刑律的后果所应 负的法律责任,因此,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根据 行政法和刑法;而民事责任承担人违反的是民事法律规范,追究其民 事责任只能根据民事法律,当然,这也包括其他部门法律中有关民事 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 3.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追究行政责任时,对违反行政法的违法行为人主要是采取行政方 面的处理、处罚措施,如行政警告、罚款等;追究刑事责任时,对触 犯刑律的犯罪行为人主要是采取剥夺其某些权益,包括剥夺财产、人 身自由、政治权利,甚至剥夺生命等刑罚措施;而民事责任主要是采 取财产责任承担方式,即由民事违法行为人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失予 以经济上赔偿。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某些承担方式中虽也有财产方 面的内容,如罚款、没收等,但这些款项不像民事责任那样用来补偿 受害人,而是用来补偿国库。


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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