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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民法读书笔记

时间:2016-10-13 07:58:2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读书笔记

因为学习经济必须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所以我在选择书目时选择的是一本经济法关于民商法的书目。这本书是鉴于经济类学生一般没有学过法律,对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与规定不了解,这本书就从民商法中的公司法、证券法、商标法、票据法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解释说明。下面主要是对于公司法和票据法的阅读理解。

公司法

对于公司法,本书中以十一个章节来介绍了公司法部分法律条例对公司生产管理的约束和影响。

第一节 公司法和公司的概念 一是介绍的是公司法的概念。 在这一部分中,我重点标记的是其中提到的在公司法中公司与企业的区别。公司法仅仅是规定公司企业的法律,而不是规定所有企业的法律。而在我国,公司法规范的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是介绍了公司的概念

主要内容是介绍公司的三个基本特征:①公司是企业法人

②公司是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③公司必须依法成立,并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在这一部分中,我更注重在基本特征的细节要求方面。例如: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在我的理解看来,是因为分公司它没有自身独立的财产,没有权利进行独立的一切合法的经济活动,它受到总公司的制约。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介绍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①公司设立的条件 ②公司章程的制定 ③股东出资的方式 ④公司的设立登记 ⑤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其中关于股东出资的方式联系的是会计学中所有者权益,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就构成了会计学中的关于所有者权益的资金来源。

二、介绍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②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③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 ④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这一部分主要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上层结构的说明以及对各个组织机构权责的说明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对其主要关注国有独资企业在组织机构上与一般企业的区别。国有独资企业不设立股东会,因为它是单一投资主体,不具备团体性。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其解释说明是为了区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有其自身的四个主要特征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①设立的条件 ②设立的方式 ③章程的规定

④发起人的出资和公开募集股份

其中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主要是关于筹资的区别。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来自于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并创立大会。其中补充的是关于发起人在整个公司创立中的一系列责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经理

六、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项都要对外进行披露。例如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09-15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所以要对外宣布公司重大事项和披露公司季报、年报等供市民查看。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 一、 股份的发行

这部分主要介绍了股份的特点,同时介绍了股份发行需要注意的事项。

二、 股份的转让

在这里应区分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的不同之处,同时可以了解到股票的转让并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可以随意的转让,股份的转让需要符合一定的规则,进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当然对于记名股票来说,不记名股票的转让相对简单迅速。

第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本章节是为了说明为了强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六节 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 ①公司债券的内涵

在这里我们还可以了解到公司集资的主要方式。公司债券又叫公司债,是公司募集资金的一种特殊方式。公司募集资金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发行股份,增加资本;二是借贷。而借贷又分两种,一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某些特定组织或个人借贷;还有一种就是通过发行有价证券,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借贷。而我们所说的公司债券就属于借贷的第二种方式。 ②公司债和股份的区别

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区分:一是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二是利益分配不同,三是风险责任不同。

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主要事项 二、公司债券的分类 三、 公司债券的转让

根据二三节的内容,我们可以绘制一张表格,以便更清晰地区分记名债券和不记名债券。

四、转换公司债券

第七节 公司财务、会计

一、 公司财务、会计的意义

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公司的损益核算与管理。公司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明确化才能使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合理的基础,使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二、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 公司利润的分配

四、 公司公积金及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在三四小节中,主要关注的是关于法定公积金的问题。法定公积金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要注意的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八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一、 公司合并

公司的合并有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即兼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新设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公司 两者有很大区别。 二、 公司分立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但都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要区分清楚。 公司分立而言,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将部分产业分立出去产生新公司,原公司依旧存在;另一种是将全部产业分立产生新的公司,原公司不存在。 三、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

第九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 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二、 公司清算

所谓的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时,为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两者联系与区别:公司解散,只有经过清算程序,清理债权债务、处置剩余财产,并注销登记才最终消灭其法律人格。公司解散仅仅是缩小了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包括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其中解散清算又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

第十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概念 二、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

三、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注意: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四、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撤销

外国公司撤销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在未完成在中国的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第十一节 法律责任

公司、发起人、股东、监事、经理、清算组和清算组成员、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机构、有关国家机关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等,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按照公司法第199条至215条办理。

违反公司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票据法

在本书中,用六章来讲述关于票据法中的一些知识。

第一节 票据法的概念和种类 一、 票据的概念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上,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所有凭证,如钞票、发票、

提单等

狭义上,票据仅限于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特种证券而票据法是指规定票据的发生与移转及其行使关系的法规。 二、票据的种类

对于票据,各国规定不同,现国际上一般都通认的票据应包括汇票、本票与支票。但在现实中要参考各国法规。

第二节 票据的性质与作用 一、 票据的性质

对于票据,由于票据所依靠的是出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的个人信用,它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强制作用。

票据虽是有价证券的一种,但在法律性质上与其他证券不同,其法律特征有一下十种:

① 票据为设权证券 ② 票据为要式证券

要式证券是指为使票据具有法律效力,票据上应具备法定要件,例如载明名称、金额、收付款银行等,否则票据无效。 ③ 票据为货币证券

篇二:《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读书笔记

第一章 导论

主要内容和重点:

1、第一章主要介绍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是一部集调整关系的民法、行政法、刑法规范与一身的法律,所以在学习时会涉及到以上的各项法律,就需要我们以孜孜不倦的学习态度查阅相关资料。

经济法具有不同的效力,不同表现形式,不同适用法律规范的法律规范,其适用原理比较复杂,学习时就要不怕困难,彻底弄清其原理。

学习经济发的目的在于提高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的经济法律素质。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由可以分民事经济关系和行政经济关系。主体地位平等的是民事经济关系,反之即行政经济关系。所以经济法律规范包括民法规范和行政法规范。

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效益性,社会公正性,综合性

从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到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法律效力从强到弱,且管辖范围由大到小。适用规则为:1)下位法不得和上位法相冲突,否则无效。2)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

3、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都有密切的关系,它们互相补充。然而在主体、调整对象、调整方式、制裁方式等方面经济法和其他法律也有差异。

调整方式:

民法:主体协商—签订协议—履行合同—解决纠纷

行政法:命令—服从—复议

刑法:赋予刑事责任,予以严惩

4、学习经济法的目的在于提高学习者的经济法律素质,树立经济法治观念和意识,参加法律实践,深化理论知识,提高依经济法办事的能力。最后养成依经济法办事的习惯。 案例思考:

1、(1)法院适用《种子法》是正确的。《种子法》对于《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来说是上位法,管理条例中有与种子法相冲突的地方,那自然无效。

(2)法院无权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司法审查。因为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审查权,是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专有的权力,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均无此项权力。

2、(1)该超市保安无权对王某进行拳打脚踢,保安只是保护超市的安全以及顾客的安全,而无权对顾客进行人身伤害。

(2)面对此情况,王某应该投诉保安和服务员张某,并在保安强行将其拽进保卫室的时候即使拨打110

(3)购物时清点自己的所买物,较少遗漏的可能。

第二章 经济法的基本理论

主要内容:

主要介绍六个基本理论,经济法律关系理论、经济行为理论、代理理论、经济奖励理论、经

济责任理论和时效理论。

1、经济法律关系理论

1)经济法律关系是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是产生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主体在经济关系中适用经济法后才会形成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也由主体、内容和客体构成。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和政府

2、经济行为理论

1)经济行为概念是指经济法主体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的行为。经济行为是一种表意行为,即一定要意思表示真实。

2)经济法律行为的条件是行为人具有相应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益利益。

3)效力待定的经济行为指行为人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期限内不予补正则为无效经济行为。

4)可以变更或撤销的经济行为是指经济行为欠缺意思表示真实这一条件,根据法律享有变更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使其归于无效的经济行为。

5)无效经济行为指已经成立,但欠缺经济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6)附条件经济行为有附条件与附期限行为,有延缓条件延缓期限和解除条件以及解除期限。

3、代理理论

1)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归被代理人承担和享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2)代理的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3)滥用代理有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恶意串通

4)无权代理未经过委托授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代理终止后代理人继续代理。无权代理事后得到追认,自开始有效。无权代理中善意第三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5)表见代理事实上是无权代理,所谓表见代理就是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表见代理是有效代理。

6)代理权终止即为代理人丧失代理人身份或代理资格。

4、经济奖励理论

1)经济奖励种类有物质奖励、精神奖励、集体奖励、个人奖励、综合奖和单项奖。

5、经济责任理论

1)民事经济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民事经济义务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对受侵害人承担的责任;用等价补偿的方式弥补对方损失;可在法律的允许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民事经济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主观上有无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法定责任原则,行为人没有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失)和公平责任原则(良心公平)

民事经济责任的种类有违反合同的民事经济责任,侵权的民事经济责任(一般侵权民事经济责任,特殊侵权民事经济责任)

2)行政经济责任

行政经济处罚是指具有经济处罚权的经济法主体依法对具有一般经济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经济犯罪的相对人采取的一种经济性制裁措施。

行政经济处罚的构成要件:经济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过错,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经济处罚原则:合法性,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时处罚,处罚救济

处罚方式: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赔偿在行政违法构成侵权的条件下

表现形式:越权、滥用职权、行政失职、行政程序上违法。

6、时效理论

1)概念:法律规定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

2)分类:占有时效和消灭时效

3)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特殊诉讼时效分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不合格商品未经申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和四年(单行民事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

诉讼时效开始:从被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时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 诉讼时效中断:起诉、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重点

代理理论,经济责任理论,时效理论

问题

诉讼中止 通过在网上查阅资料,诉讼中止包括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阅读文献

在图书馆借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案例思考

1、(1)孙某的代理行为性质是委托代理

(2)合同有效

(3)孙某和百货商场共同承担

2、(1)属于一般侵权行为

(2)被告无过错

(3)应该由村长和扒开排污渠的村民承担

第三章 市场主体法

主要内容

1、公司法

1)由责任范围: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由内部管辖范围: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由关系控制: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2、合伙企业法

1)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企业特征: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企业存在的基础是合伙对合伙企业承担协议,内部关系是合伙关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的关系

竞业禁止,交易限制,活动限制

4)企业破产法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法以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力偿还债务的法律制度。 破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破产申请人和受理人:申请人为债权人或债务人;受理人为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5)管理人

由人民法院指定,依法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当事人

6)破产清算

破产优先偿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偿还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重点

合伙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

案例思考

1、(1)个人独资企业中,甲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甲和乙是租赁关系,甲和丙是雇佣关系。(2)甲乙丙设立合伙企业,则三人是合伙人关系一起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甲乙丙一起设立公司则三人是股东关系。

阅读文献

在图书馆借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章 物权法

主要内容

1、物权法总论

1)物权的本质是人对人的权力。

物的占有关系有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2)物权的概述

性质为人对物的占有,人对人的权利。

特征是,物权以物为客体,是绝对权,直接就物享受利益,有排他性。

3)物权的分类

所有权与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4)物权的效力

支配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其中优先效力有分为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破除债权,买卖不破租赁),物权人对于一般人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成立在先,权力有先)

5)物权的公示

其方式为:不动产物权和机动车辆等为登记;其余的动产物权为占有和交付。

6)物权的民法保护

请求确认产权 、请求排除妨碍 、请求恢复原状 、请求返还原物 、请求赔偿损失

2、所有权

1)所有权概述

含义:财产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对其所有物行使的物权。

特征:⑴自物权;⑵完全物权;⑶原始物权;⑷无期物权;⑸弹性物权

2)共有

含义:一物所有权同时为数人所共同享有的法律状态

种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3)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本质上是土地房屋等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力的延伸或限制。 处理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3、他物权

1)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2)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其种类有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重点

物权和所有权

案例思考

1、我会要求汪某返还财物

2、不合法,汽车修理厂有权对汽车进行扣留,但没权利对其变卖。

3、因为丙银行与甲签订协议在先,所有应当先偿还丙银行的债务。

阅读文献

在百度文库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章 知识产权法

主要内容

1、知识产权法概述

含义:智力劳动者依法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取得的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或独占权利。

种类:版权(著作权)和工业产权;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等。

特征:⑴客体的无形性;⑵法律上的专有性;⑶地域性;⑷时间性

2、著作权法

篇三: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读书笔记

1.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具有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的经济关系,它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其调整范围主要表现在:一,关于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是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的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二,关于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有助于法律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优化资源配置;三,关于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在企业组织管理中因审批和登记等而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可以作为市场监管法中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的调整对象;四,关于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在社会保障基金关系、财政补贴关系等都是属于经济法调整的;五,关于涉外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即涉外的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1、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表现在:第一,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调整一段范围的经济关系;第二,在渊源上,二者都包括了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等;第四,在独立地位方面。两者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第五,在作用方面。两者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两者的区别:调整对象不同。前者是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等,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用不同。前者是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后者,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调整方法不同。前者是违反经济法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后者是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于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2、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是调整替代范围的管理关系,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在作用上,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是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调整对象上,前者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不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不同。前者包括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即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后者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作用不同。前者是对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后者对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调整方法不同。前者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躲在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后者,除了实行奖励以外,对于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

4.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表现在: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是调整在国际协调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在渊源上,规范性文件不仅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而且一般来说也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两者的主体都包

括个人、企业和非企业实体;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整个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在作用方面,两者都对于维护经济秩序,推动经济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两者的区别:在调整对象不同。前者,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是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的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在渊源上,前者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法和习惯法、判例法等;后者包括主权国家参加的以条约等形式的制定法和国际习惯法;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前者主体一般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单独关税区;后者包括该主体;创制主体不同。前者是由一个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后者是由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制定或者认可的;作用不同。前者主要是在维护本国的经济秩序,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作用。后者主要是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推动世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作用。

5.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有助于加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维护经济法制的统一,也对推动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完善经济法制,具有主要的意义。

第一, 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其基本精神是经济法主体的依法作为或者不作为对于经

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就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利益,即在增量利益的总和之中占有一个相对合理的比例,以实现经济法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配合适宜,而不是要求经济法主体之间利益的相等。

第二, 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主要是指经济法主体法定,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法

定,以及协调受体的权利、义务法定,以及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法定,包括有利后果和不利后果。

6.公司法的原则

第一,公司的设立、变更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原则。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享有法人财产权的原则。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它是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三,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等。第四,股东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原则。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以及其他法定权利。第五,公司依法实行民主管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五,公司中党组织、活动原则。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7.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一,在投资人方面,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个人投资企业的成员人数是单一的;二,在产权关系和组织管理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三,在法律地位方面,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独资企业是自然人从事商业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但是这种组织本身却未成为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四,在责任承担方面,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总之,个人独资企业独特的产权结构和责任承担方式,使得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了自身特点。鼓励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立法态度对于繁荣我国经济、吸纳剩余劳动力。

8.怎样理解反垄断法的概念

反垄断法是反对限制竞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和经济活动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与禁止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构成完整的竞争法。它所规制的垄断是特定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限制、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现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是为了弥补民法秩序来实现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率,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它是现代经济法中最典型和最核心的内容之一,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发展所不不可缺少的重要法律。反垄断具有明显的政策特征,在很多国家往往被称为竞争政策,至少是竞争政策,至少是竞争政策的核心内容,其制定、修改与国家的经济政策密切相关,其实施也带有很强的政策性和较大的灵活性,这对有关执法者和司法者的经济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1.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区别:第一,在调整对象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是调整个人与个人的利益关系;第二,法律价值不同。前者是具有双重价值性,既是追求自由、效益又以秩序、公平为取向,较为理性的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后者最高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即效益至上兼顾公平和其他;第三,法律本位。前者是具体的社会化的主题,包括了工商业经营者及其联合体、消费者、劳动者等,常常被认为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后者一般是以个人和企业为本位。

9.反垄断法的地位和意义

反垄断法的地位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马蔚华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0.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相同点:两者都是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得市场活而不乱。同时,两者又是相互关联、相互配合的。

不同点:一,对社会的维护大小有差异。垄断则是限制竞争,导致有效竞争不足,危害的是特定市场或者特定经济领域的整体,甚至是整个国民经济;后者是具体的、个体的经营者的正当利益,直接后果是竞争过滥;二,两者规则的对象不同。前者是以贯彻国家的竞争政策为宗旨,从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出发,规则的是垄断行为,防止和改变有效竞争不足的局面;后者规制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三,两者的追求的目标不同、前者是从保障整体市场正常运转的角度来维护公平竞争的;后者是从保护其他经营者合法权利的角度来维护公平竞争的。

12.行政垄断的危害

行政垄断的危害表现在:第一,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现在竞争总是以摸一地区或部门的利益为出发点,形成地区经济封锁和部门经济封锁,从而直接阻碍和破坏全国市场的形成;第二,损害市场主体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和消费者的利益。它破坏了正常的竞争机制发挥作用,保护落后经营者,使广大消费者没有选择的余地,不得不接受质量低劣的商品或服务;第三,阻碍形成自由、公平地有效竞争秩序。它直接阻碍企业之间的自由和公平的竞争,从而在一定的交易领域直接限制甚至排除了竞争;第四,极易演化为经济性;垄断。由于一些行政性公司和企业集团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一旦进入了经济领域,极易演化为经济性垄断

总之,行政垄断根本目的是在于保护地区和部门的利益,它的泛滥会使企业不再把精力如何提供经济效益和科学管理水平来进行正当的合法竞争,而是讲大量的费用用于政府寻租行为,这样必然导致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从而败坏社会风气。

12.反垄断法的规则对象

反垄断法的规则对象主要表现在:第一,对垄断协议的规则。即是规则那些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的协同行为。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第二,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则。即是对在相关市场中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支配地位实施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则。;第三,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则。即是经营者集中行为达到一个企业能够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另一个企业。通常采用的是合并、股权或财产以及交叉任职等到达控制另一企业;第四,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则。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优势,不正当的干预特定市场上企业间的竞争。

13.横向垄断协议的类型

第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是指限制商品的价格横向垄断协议,成为了各个国家反垄断法首先规则的对象;第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即是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数量的横向垄断协议;第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是指以划分销售市场和原材料采购市场为内容的横向垄断协议;第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显示开房新技术、新产品;该行为阻碍了可惜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第五,联合抵制交易。是指竞争者直接联合起来不与其他竞争对手、供应商或者客户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从而使得其他的竞争对手置于不利地位。

15、纵向垄断协议的类型

纵向垄断协议限制竞争主要是通过限定转售的交易条件实现的。分为价格条件和非价格条件两类。价格条件又可以分为固定转售价格、限定转售的最低价格、限定转售的最高价格、在我过主要表现在一下:第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第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第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16、在我国可以被豁免的垄断协议

第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第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第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第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第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1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在:

第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 买商品,即垄断高价;第二,没有正当利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即掠夺性定价,并在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以后又规定垄断价格的行为;第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即拒绝交易,典型的行为就是拒绝供货;第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即强制性的独家交易,;第五,没有正当利益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的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现在了交易相对人自由选择商品的活动,还会导致其他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相对减少的后果,妨碍了市场的竞争自由。

18.企业过度集中对竞争的危害

企业集中并并不一定会削弱市场上的竞争。经营者集中规则的焦点是关注集中所导致的潜在的、对竞争不利的后果。因为其危害表现在:第一,竞争对手之间的集中会消除企业之间的竞争;处于市场支配对我的企业能更有效的操纵市场;第三,集中会增加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的障碍;第四,企业的过度集中往往与排挤竞争对手的掠夺性定价等行为同时存在。

19.不正当行为的种类

一,市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或者模仿之类的不正当手段,使其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于他人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响混淆,而导致或者足以导致购买者误认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取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主要指采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宣传的内容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从而引人误解。该行为也侵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四,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并经权利人采取报名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还会给整个市场竞争环境、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 五,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下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进去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不仅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六,商业诽谤。这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故意实施商业诋毁行为,以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力,并 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为目的。

20.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民事责任制度。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二,行政责任制度。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侵害竞争对手和客户的私人利益,而且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主动干预。主要是涉及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

第三,刑事责任制度。主要是对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21.市场混淆行为的类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灯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2.消费者的具体权利

一,保障安全权。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四,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五,依法求偿权。是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六,依法结社权。是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有助于使消费者从分散、弱小走向集中和强大,并通过集体的力量来改变自己的弱者地位,以于实力雄厚的经验值相抗衡。 七,接受教育权。是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八,获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有助于形成公序良俗,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九,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此外,消费者还享有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3.经营者的具体义务。

一,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例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保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

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这是与消费者的监督批评权相对应的经营者的义务。有利于提供和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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