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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医疗补助

时间:2016-10-13 07:58:19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工会经费及福利费相关政策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工会经费开支使用范围 1、会员活动费。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如会员活动日、郊游活动、联欢会、参观、电影、舞会、游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费用等。

2、职工活动费。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

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举办的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教师、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举办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展览;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体汇演、比赛奖励;以及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误餐费、夜餐费等。

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组织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的酬金;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以及举办展览、黑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重大节日工会组织活动的宣传费;工会举办图书馆、阅览室、读报组所需图书、报刊以及工会广播站的消耗用品费等。

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费用。如: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等。

3、工会业务费。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如: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业务所需费用;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所需教材、参考资料和讲课酬金;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费用;建家活动费用;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咨询服务、劳动争议协调等各项工作活动的费用;慰问困难职工的费用;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维修等方面的费用。

4、事业支出。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必要的补助支出。

5、其他支出。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会组织的活动费用。

6、上解经费支出。按规定比例上解上级工会的经费。

基层工会在保证正常工作活动且经费有结余的前提下,可用部分结余经费或实物开办为职工服务的“三产”或作投资经营。但必须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经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编列预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确保投资项目的保值增值。

基层工会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可能以及本规定的开支原则、范围,编列预算,掌握使用。基层工会如果经费确有不足,影响工会工作正常开展时,可按《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商请行政给予补助。 工会经费的主要用途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根据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工会自身建设;培训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建家活动;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服务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慰问困难职工;基层工会办公费和差旅费;设备、设施维修;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必要补助。另外,基层工会在保证正常工作活动且经费有结余的前提下,可用部分结余经费或实物开办为职工服务的“三产”或做投资经营。但必须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需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才能编列预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确保投资项目的保值增值。

县以上各级工会机关除按照规定应该由政府开支的费用外,其他所有费用,均从基层工会按2%收缴的工会

经费中约50%比例的上解经费中开支,其范围主要包括:职工活动费、工会行政费、工会业务费、事业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县以上各级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坚持为下级工会和基层工会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原则。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应由同级政府承担的费用,诸如工会办公设施和职工活动阵地建设、县级以上工会干部的住房和离退休人员的待遇等费用,应该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应挤占工会经费。

3、另关于生活补助的一些规定如《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职工福利费使用范围

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以下方面:

(1)职工困难补助费;

(2)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本单位医疗部门的全体医务工作人员工资和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等;

(3)本单位职工食堂、浴室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食堂炊事用具的购买、修理费用等;

(4)本单位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以及托儿所、幼儿园设备的购置和修理等费用;

(5)职工个人福利补贴; 职工个人福利补贴是指为解决职工某些带有特殊性的生活困难,由企业以货币形式提供给个人的一种补充收入。一般有职工探亲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以及其他一些补贴。(6)企业为职工向商业机构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7)企业自办农副业生产的开办费和亏损补贴;

(8)按照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9)结余的职工福利费还可用于职工宿舍(包括集体宿舍和家属宿舍)及文化娱乐设施的购置及维修。

2、应付职工薪酬: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相他相关支出。具体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包括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赡养人的福利);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

(9)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3、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应付福利费和应付工资科目,这两个科目都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如何处理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

2008年以前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可以按规定比例提取在税前扣除,这时企业财务人员只要按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计算提取就可以,即使多提了,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再按计税工资的14%计算调整。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不再提取职工福利费,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在企业年底结账之际,试就新规定对企业影响作简要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结余额非常大。当年实际发生数小于结余数。这种情况可按实际发生数冲减结余的指标,即使当年发生数超过当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也不调整。但不能再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假如2007年累计结余9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40万元,当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30万元,只能

使用以前年度结余的90万元,虽然实际发生的40万元超过应提的30万元,不需要纳税调整,累计结余还有50万元留在2009年继续使用。

二是结余数小于实际发生数。对不足部分可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当年实际发生额冲减结余额后,未超过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时,不作纳税调整。超过时,应就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假如2007年累计结余1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6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冲减10万元后,当年允许扣除50万元,不作纳税调整。如果结余10万元,发生7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要调增应纳税额所得10万元.

在计算使用2007年职工福利费结余时,要区分“纳税调整余额”和“会计余额”。即: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和会计操作会产生这两个余额。对福利费中形成的“纳税调整余额”不需要冲减,因为这部分是已缴过税的,相当于企业的税后利润。假如某企业2007年工资总额200万元,计提职工福利费28万元,允许税前扣除计税工资140万元,汇算纳税调整60万元,同时职工福利费调整8.4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15万元,结余13万元。对这个企业来说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余额”是13万元,其中包括“纳税调整余额”8.4万元,这部分是已缴过税的,所以2008年只要将4.6万元调增后,就可以使用2008年的指标,而不是调增13万元后才可以使用2008年的指标。

如果企业“职工福利费”科目发生赤字,无论数额大小,都需要用自有资金(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解决,不能用2008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冲减赤字。当然,对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如果不超过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可以扣除。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还规定:“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对结余的职工福利费必须用在职工福利方面,不能用来列支招待费、宣传费等。如果企业在清算时仍有职工福利费结余,应作为“清算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职工福利费不再提取,原有的“职工福利费”科目已改变属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第二条规定:职工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项下的科目,所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是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核算,这样就需要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用来归集核算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有的企业在管理费项下设:“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这虽然不影响税收,但应该正确使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

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不同于原来的提取,原来按规定比例提取是不需要发票的,可现在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是纳税人目前十分关注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合理性的解释:“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对具体事项具体对待。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是不需要发票的,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负担:养老保险20% 医疗保险10%失业保险1.5% 工伤保险 0.5%生育保险 0.8%

个人负担:养老保险 8% 医疗保险 2%失业保险 0.5% 工伤保险 0生育保险 0

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幅度内

补充医疗、养老保险分别为工资薪金的4%

篇二:工会经费福利费列支范围[1]

一、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工会经费开支内容有哪些?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这一规定为工会经费的正确合理使用提供了原则依据。

工会法对工会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未作具体规定,而是授权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根据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工会自身建设:培训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建家活动;工会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服务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慰问困难职工;基层工会办公费和差旅费;设备、设施维修;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必要补助。

其中工会自身建设又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业务所需费用;

(2)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所需教材、参考资料和讲课酬金;

(3)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

(4)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费用;

(5)建家活动费用;

(6)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咨询服务、劳动争议协调等各项工作活动的费用;

(7)对特困职工的救助;

(8)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维修等费用;

(9)工会专兼职会计、出纳员的岗位津贴。

二、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按工资一定比例提取出来的专门用于职工医疗、补助以及其他福利事业的经费。

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

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

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集体福利的补贴

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5、其他福利待遇

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

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

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

1、退休职工的费用

2、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

3、职工劳动保护费

4、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补助

5、职工的学习费

6、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

篇三:员工重大疾病补助办法 (定稿)

集团员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心,帮助患有重大疾病员工解决实际困难,减轻员工医疗费用负担,缓解员工“因病致贫”现象,促进公司和谐稳定发展,打造“幸福型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即国家定义的25种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未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烧伤(Ⅲ度以上)、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续的,不属于本办法补助范围:

1、 被他人故意伤害;

2、 故意自伤、违法犯罪或拒捕;

3、 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四条 工会每年从集团公司(包括下属公司)拨付的员工福利费中,合理

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作为员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该补助资金也接受公司或员工的捐助。

第五条 员工重大疾病补助资金由工会成立“帮扶中心”进行专户管理,按规定合理支配。

第六条 员工重大疾病补助资金只用于在本公司连续服务一年以上(包括一年)的员工本人身患重大疾病的医疗补助,适当帮助员工解决身患重大疾病而造成的实际困难,不得挪作他用。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不属于本办法补助对象。

第七条 员工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并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费用自付段(按国家医保标准核减可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后)超过其月应发工资(含补贴)的,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原则上每个员工只能补助一次。

第八条 根据身患重大疾病的员工在本公司连续服务的工龄核定补助标准,并根据工龄核定补助最高限额:

1、 工龄满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自付段医疗费用额的10%补助;

2、 工龄满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按自付段医疗费用额的20%补助;

3、 工龄满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按自付段医疗费用额的30%补助;

上述1—3项,补助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4、 工龄满四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按自付段医疗费用额的40%补助;

5、 工龄满五年以上六年以下的,按自付段医疗费用额的50%补助;

6、 工龄满六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按自付段医疗费用额的60%补助;

上述4—6项,补助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

7、 工龄满七年以上八年以下的,按自付段医疗费用额的70%补助;

8、 工龄满八年以上九年以下的,按自付段医疗费用额的80%补助;

9、 工龄满九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按自付段医疗费用额的90%补助;

10、 工龄满十年以上的,按自付段医疗费用额的100%补助。

上述7—10项,补助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第九条 身患重大疾病的员工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写出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书面申请报告,所在部门(公司)签盖公章,附上国家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以及住院费用发票(可复印件),送交公司工会帮扶中心审批后,方可领取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第十条 员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的开支,要做到手续健全,开支合理,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重大疾病补助资格:

1、 入职本公司之前已有病史或潜在疾病的;

2、 伪造或更改医疗机构证明、凭证的;

3、 不按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健康体检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集团公司工会

二0一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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