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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设置,挂牌

时间:2016-10-13 07:57:37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细则

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一、提交转让申请

转让方应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 《产权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 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

(五)产权转让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或决议;

(六)转让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转让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

(七)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交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八)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九) 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

(十)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向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十二)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二、转让申请审查

转让方委托经纪会员提交文件齐备后,北交所对转让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出具《产权转让受理通知书》

三、信息披露

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通过北交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披露产权交易信息。信息披露内容以《产权转让申请书》内容为主。

四、提交受让申请

挂牌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 企业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 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 有关此次收购的内部决议及批准情况;

(六)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七) 符合受让条件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八) 按照交易规则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五、受让申请登记

北交所对所有提出受让申请的意向受让方均予以登记,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登记通知书》。

六、受让申请受理

北交所会同转让方依据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产权受让申请不受理通知书》。

七、确定受让方

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洽谈成功,确定其为受让方;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按照约定通过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或北交所组织的其他竞价程序确定受让方。

八、签订交易合同

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至少六份)。

九、交易价款结算

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纳至北交所。如最终受让方属于管理层,价款应来源于管理层本人银行帐户。

十、出具交易凭证

产权交易价款到帐后,北交所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交易双方将产权交易服务费统一交纳至北交所并领取产权交易凭证。

十一、办理变更手续

转让方向北交所出具工商部门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组织章程,并领取产权交易价款。

二、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进行的实物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北交所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实物资产是指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具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地产、机械设备、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物品、存货等资产。

第三条 参与实物资产交易的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从事实物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实物资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实物资产交易的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可以委托会员代理进行交易。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七条 转让方转让实物资产,应当具有转让该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

第八条 转让方委托会员代理进行实物资产交易的,应与会员签订委托合同。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 转让方应向北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转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和公司章程;

(四)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五)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七)北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有权批准机构同意转让的批复或决议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转让标的权属关系复杂的,北交所可要求转让方就转让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

第十条 转让标的为房地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转让标的为机动车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保险单、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等。

第十一条 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转让方委托会员的,受托会员应对转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实物资产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 挂牌转让;(二) 拍卖转让;

(三) 动态报价转让。

转让方应在交易前明确交易方式并选择相应的《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进行填报。 第十三条 挂牌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北交所网站进行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行为。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协议转让;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应采取拍卖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四条 拍卖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组织经北交所认可的拍卖机构,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拍卖实施办

法(试行)》的规定,以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的行为。

第十五条 动态报价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北交所网站进行发布,信息一经在北交所网站发布,竞买人即可通过北交所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动态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

第十六条 选择挂牌或拍卖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转让方不得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转让方转让已对外租赁房屋且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的,以及转让共有物且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十八条 转让方在提出转让申请时应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第十九条 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的,北交所向转让方出具《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受理通知书》;审核未通过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告知转让方或其受托会员。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二十条 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北交所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信息发布。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累计不超过6个月,自报刊登载转让信息之日起计算。 选择拍卖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执行。 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时间与自由报价期一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转让信息中公布的内容。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取消所发布信息,否则应负责赔偿给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或受托会员可以查阅转让标的相关资料。转让方应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

第二十四条 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本次信息发布活动自行终结,北交所将书面告知转让方。

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在动态报价活动期间内未产生有效报价,经转让方申请,北交所可重新组织动态报价活动。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五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登记截止时间前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并将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登记受让意向的截止时间为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

选择拍卖方式转让的,登记受让意向的截止时间以所发布拍卖公告中约定时间为准。 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登记受让意向的截止时间为自由报价期结束前1个工作日的15时。

第二十六条 意向受让方委托会员代理受让实物资产的,应与会员签订委托合同。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七条 意向受让方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

(二) 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 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 北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采取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应签订联合收购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委托会员的,受托会员应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三十条 北交所对《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受让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并按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出具《实物资产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北交所将予以书面告知。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收到通知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做出补正;选择拍卖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意向受让方应在受让登记截止日17时前按要求做出补正。

第三十一条 采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意向受让方获得资格确认后,取得竞买人资格。竞买人应在动态报价期内凭借有效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北交所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进行报价。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三十二条 采取挂牌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进行协议转让,北交所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转让方挂牌前选择的竞价方式(拍卖或网络竞价),由北交所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拍卖实施办法(试行)》或《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试行)》组织竞价并确定受让方。北交所依据竞价结果,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第三十三条 采取拍卖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按转让方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第三十四条 采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北交所向受让方出具《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受让方应按《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相关交易证明文件。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五条 实物资产交易各方应通过北交所进行交易资金的结算。实物资产交易资金包括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第三十六条 受让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北交所结算账户。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可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第三十七条 交易双方应按照北交所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八条 北交所对实物资产交易成交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且受让方按照《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相关交易证明文件的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首付款后,向交易双方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

第三十九条 转让标的权属移转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交易双方凭《实物资产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条 转让方在转让标的移交前,负有保全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交易过程中,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中止交易书面通知的,交易活动中止。实物资产交易过程中,标的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形,北交所有权终结交易。实物资产交易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参照《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实物资产交易双方及相关第三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北交

篇二:涉国有股权企业挂牌审批要点之案例分析

【新三板首席观点】涉国有股权企业挂牌审批要点之案例分析 前言

新三板一直致力于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良好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从一开始中关村园区试点到现在全国范围内的符合标准的企业均可申请挂牌。截至2015年10月27日,共有3852家企业在新三板上挂牌。根据Wind数据库资料显示,这其中有147家国有企业。这147家国有企业中,有103家是在2015年挂牌新三板的。

截至2015年10月27日,中国内地31个省级行政区域中,仅有宁夏回族自治区与西藏自治区两地没有国有企业挂牌新三板,基本实现全国各区域的覆盖。所有省级行政区域中,国有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最多的为江苏省,以23家的数量遥遥领先;北京与山东省则同时以14家并列第二。

可以预见未来会有更多国有企业有意向挂牌新三板,新三板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是一个登陆资本市场的良机。挂牌新三板可以让国有企业接受监管,公

开企业信息,规范化管理企业,为日后有上市计划的企业提供提前演练的机会;同时挂牌新三板也让需要资金的国有企业提供更好的融资机会。但国有股权作为国有资产,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全国股转系统对国有企业的审核会较为严格。

对于这些具有国资背景的企业,股转系统在审批其挂牌申请文件时,针对其国有股权的问题会有更多的关注,并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国有股权问题反馈意见的回复。

对于股转系统在审批涉及国有股权相关企业挂牌申报时提出的相关问题,广证恒生推出专题研究案例分析,以期为正在或计划挂牌的企业提供帮助。 涉国有股权审批要点案例分析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的基本标准条例中有三点与国有股权相关,相关条例如下:

1. 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 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3. 申请挂牌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规定。为能帮助含有国有股权的企业在申请挂牌新三板时回复反馈意见可以少走一点弯路,广证恒生选取了新三板中的典型案例进行解析。 2.1、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

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这一条例从属于六项挂牌条件中的第一条: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其关注点为第一条的第一小点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新三板案例(青浦资产831711.OC):国有股权批复程序的合规性】 上海青浦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浦资产”)于2014年10月29日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挂牌申请材料。根据其公开转让说明说指出,青浦资产在申请挂牌时股东为上海青浦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占比98.87%;以及上海青浦现代农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占比1.13%,均为国有独资公司。因此青浦资产国有股比例为100%。根据青浦资产的国资性质,全国股转系统在反馈意见中提出了以下问题。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国资监管的法规补充核查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历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履行的国资批复程序的合规性,请提供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

全国股转系统反馈中的关键点在于“核查程序合规性”以及“提供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两点。青浦资产根据全国股转系统的反馈问题提交了以下回复。 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如下:

2014年9月2日,青浦区国资委出具《关于上海青浦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青国资委[2014]108号),确认:上海青浦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系青浦股份国有股东)持有14,831.00万股,占总股本的98.87%。上海青浦现代农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系青浦股份国有股东)持有169.00万股,占总股本的1.13%。如青浦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上述国有股东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的证券账户应标注“SS”标识。 结论意见:公司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历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按照法律要求履行了国资批复程序。

由于青浦资产的国有股权设置并不存在瑕疵,在回复反馈时提供了青浦区国资委出示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证明了公司设立主体、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全国股转系统并未就其国有股权设置批复问题提出第二次反馈意见。最终青浦资产于2015年1月20日成功挂牌新三板。

【新三板案例(德方纳米):国有股权设置未获得批复文件】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方纳米”)于2014年10月17日即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挂牌申请材料,但至今仍未挂牌成功。根据其公开转让说明书指出,南山科创为其股东,持股占比为1.735%,为国家事业单位。全国股转系统就其挂牌申请提出了两次反馈意见,在第一次反馈意见中,针对其国有股权提出了以下意见。

关于公司股东性质。(1)请公司补充披露深港产学研、博汇源、拓邦股份、华创盛创、润得益、南山科创、华创盛投的基本情况及股权结构图。(2)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公司中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是否履行了国资批复的相关程序,请律师对股东出资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3)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关联关系的准确性并发表意见。

以下截取德方纳米就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中关于国有股权问题的部分内容。 公司股东中除了南山科创为事业单位之外,其余单位股东均不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不涉及国有资产,也无需履行国资批复的相关程序。南山科创为事业单位,目前正在办理相关批复程序。

从德方纳米在第一次回复中的内容来看,德方纳米无法就南山科创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出资未获得批复问题提供合法合规性证明。因此,全国股转系统在第二次反馈意见中,再次提出了关于国有股权设置问题的意见。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南山科创批复情况并对出资程序、股权确认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根据这一问题,德方纳米做出如下回复。

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南山科创为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主管的事业单位法人。南山科创为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主管的事业单位法人,为独立核算的非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法人,可以对外投资;南山科创对德方纳米的投资行为已经主管部门、以及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意,并履行了实际出资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南山科创对德方纳米的历次出资合法合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南山科创对德方纳米的投资应当被认定为国有法人股,应当办理国有股确权的有关手续。截至目前,相关国有股权设置批复的手续正在办理。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南山科创取得国有股权批复的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上述确权批复取得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构成实质障碍。

回复中有提到“相关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手续正在办理”。尽管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南山科创取得国有股权批复的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批复文件取得事项不会对公司申请挂牌构成实质障碍,但没有批复文件即无法证明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全国股转系统在此情形下并没有批准德方纳米的挂牌申请。德方纳米的挂牌申请如今仍为待审查状态。

【新三板案例(胜达科技430626.OC):未取得国有股权批复文件,已解决】 潍坊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达科技”)于2014年1月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挂牌申请。根据其公开转让说明书指示,截至胜达科技申请挂牌之时,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前十大股东,为国有法人,持股18%。在胜达科技提交了公开转让说明书以及法律意见书后,全国股转系统针对山东高新投的国有股权设置问题,提出了以下反馈。

请主办券商、律师对山东高新投未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篇三:未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未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是否符合挂牌条件(430626)

分类: 新三板 请主办券商、律师对山东高新投未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反馈意见回复:

由于山东高新投项目经办人员对国有股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全面及 工作疏忽,该司 2010 年末投资胜达科技后,主要关注公司的持续成长能力,一 直没能按国有股权管理的要求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2013 年 7 月胜达科技启动新三板挂牌申请工作后,山东高新投按国有股权管理的要求办理了国有股 权设置批复,并于 2013 年 12 月 24 日取得了《山东省国资委关于潍坊胜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宜的批复》(鲁国资产权字[2013]94 号)。

本所律师认为,山东高新投取得了《山东省国资委关于潍坊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宜的批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中关于存在国有股权的拟挂牌企业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的要求。


国有产权设置,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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