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网 首页

公司内部关于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处罚规定

时间:2016-10-12 14:39:32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公司内部管理处罚条例(试行)

公司内部管理处罚条例(试行)

为加强员工管理,规范公司纪律处罚政策及管理程序,规范员工行为,创造一种高效、公正、公平的工作环境,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一、考勤管理

第1条 上、下班必须考勤,未考勤按旷工半天论处,一个月内累计3次未考勤的,加罚20元/次。代考勤,罚双方当事人各50元/次。

第2条 考勤卡未带,但必须到保安部签到,处罚5元/次。

第3条 迟到或早退1~30分钟罚款10元,30分钟以上每10分钟加罚10元。

第4条 因事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前打电话请假同意后,允许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5条 确因堵车或特殊原因迟到,由部门负责人出具证明,可以免去处罚,但如经查与事实不符,将处以十倍的罚款。

第6条 旷工半天,罚款100元;旷工一天,罚款200元。

第7条 年累计旷工达6天或连续3天(班)旷工者,以及一个月内迟到早退5次以上者或经常离岗者,予以辞退处理或作请其自动离职。

第8条 厂部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内未经批准离岗、不在岗值班的,按旷工论处。

第9条 接公司《岗位调动通知单》后,不服从公司安排,不按规定时间到新岗位报到(上岗),按旷工论处。

第10条 进出门自觉配合保安员的检查,违反者,罚20元/次。

第11条 生产一线人员上班时间应穿工作服,特殊岗位及未发工作服的除外,违反者罚款20元/次。

二、行为规范

第12条 不佩戴胸牌或佩戴不规范,每次罚款20元。

第13条 自行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不按指定地点停放,每次罚款50元。

第14条 提前就餐、提前上交通车,每次罚款20元。

第15条 在工作场所吵闹喧哗,妨碍他人工作,每次罚款50元。

第16条 不遵守公共卫生,乱扔果壳纸屑、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罚款10~50元。

第17条 踩踏草坪、攀摘花草树木,每次罚款20元;

第18条 不按规定开关电灯、空调,浪费电源的,处罚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各20元/人。

第19条 工作不负责,浪费原材料的罚款20~50元。

第20条 在浴室内洗衣物,不关水龙头,浪费水电资源罚款10~100元。

第21条 随意损坏名贵树种或花草、盆景、办公用品等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另罚

款50元;对蓄意破坏者,情节严重的,由保安部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22条 偷拿夹带、侵占公司财物,均按偷窃论处,除全额退回公司财物外,另罚款2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作出开除或辞退的处理。

第23条 本公司员工在社会上犯罪,依法刑事拘留以上处分,公司给予辞退处理。

第24条 在本公司范围内调戏妇女、传播色情书刊杂志、黄色光碟,造成有损公司形象的,罚款100~300元,发生不良后果的,给予待岗或辞退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25条 保安部人员对外来闲杂人员或小贩进入厂区不制止,每次罚款50元。对来厂区挑衅事端的人,不履行保安职责的给予待岗或作辞退处理。

三、岗位纪律

第26条 员工在上班时间睡岗、串岗、离岗等现象,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27条 无故不执行工作指令或拖拉执行工作指令,或不服从工作分配、不听指挥、扯皮、推诿、拖拉、消极怠工者,每次视情节罚款50~200元,并且作待岗或辞退处理。

第28条 酒后上岗,每次罚款50元;当班喝酒,每次罚款100元(业务需要除外)。造成未遂事故扣除当月工资的20%,并予以警告处分。发生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200~1000元罚款,并作辞退处理,扣除当月的工资及奖金。

第29条 上网聊天、玩电子游戏、看电影、打牌,每次罚款50~200元;

第30条 在公司内赌博,罚款100~500元,围观者罚款50元。

第31条 保安人员上岗不穿整齐保安服,每次罚款20元;

第32条 保安人员违纪的,按本条例加倍处罚。

第33条 配电房、化验室、中控室、包装局控、余热中控及车间电力室、仓库是公司的禁烟场所,工作人员不得吸烟,发现一次罚款50元-200元,对外来人员吸烟不阻止者加罚50元。

第34条 中控室非工作人员或与工作无关人员及外来人员未经厂部领导批准不得入内,违者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50~100元。

第35条 私自委托他人代班、换班,当事人双方各罚款50元。

第36条 上班吵闹、打架、无理取闹者,罚款200元;无理取闹、谩骂他人罚款20~50元;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作待岗或劝其辞职,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予以辞退。

第37条 公司用车未经主管领导(夜间厂部值班负责人)调度私自出车,每次罚款10~200元;造成事故的处以事故损失的10%~60%赔款。

第38条 准时参加公司、部门召集的各种会议、培训等活动,迟到罚款20元;无故缺席者罚款50元。

第39条 规范使用对讲机,不得用对讲机聊天,唱歌,吹哨或故意发射,违者罚款

30~50元。

第40条 对讲机因使用不当造成对损坏的,由使用部门和当事人按原价的50%赔偿。

第41条 由于疏忽大意,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对讲机丢失,由使用部门和当事人按原价的80%赔偿。

第42条 对非正常损坏或遗失对讲机的,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扣罚使用部门200~500元。

第43条 工作失职,致使所管财物被盗窃、诈骗、流失,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不同损失程度予以赔偿,或作辞退处理。

第44条 印鉴存放、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度给予2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作辞退处理。

第45条 清洁工、园林工不按规定清洁、浇花的,一次罚款30元。

第46条 销售人员提供虚假市场信息,造成公司决策失误的,一次罚款100~1000元。

第47条 物资出库不按规定办理出库手续的,一次罚款50~100元。

第48条 销售部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以用户(货主)名义借水泥和占用货款、扰乱帐务、影响公司销售声誉的,按违反财经制度“挪用公款”论处,追回货款,调离销售岗位,并处以货款20%的罚款,严重的追究经济刑事法律责任。

第49条 销售部人员泄露调价信息、库存、成本等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利用工作之便,损害客户利益、公司声誉的,根据情节罚款100~2000元,调离销售岗位,严重的追究经济刑事法律责任。

第50条 工器具及各种物资借用未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不按规定清还的,一次罚款50~100元。

第51条 报废物资不按规定处理的,一次罚款50~100元。

第52条 未经厂部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准利用中控室的电脑进行输入或拷贝各生产线的有关数据,违者每次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的立即辞退。

第53条 公司规定送餐的岗位(中控室、地磅、开票处、门卫),离岗就餐的罚款50元。

第54条 化验室人员未按规定取样、检验及报出检验结果,每次罚款50元;弄虚作假者作开除处理。

第55条 化验室人员叫车间工人代取样的,取样没有代表性的,制样未按规程操作的,检验台帐涂改不清的,每次罚款50元。

第56条 私自使用电炉等用电设施的,每次罚款50~100元。

第57条 水泥发货员及装车工多发、少发水泥,视情节轻重处以同等价值1~3倍的罚款。

第58条 出厂水泥,未经批准擅自补发的,按补发数量的1~3倍处罚。

第59条 散装水泥车必须铅封,不打铅封的,每车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作辞退。

第60条 水泥装车工、发货员、司磅员等人员自向用户收取财物的,处以财物价值的10倍的罚款。

第61条 装车工在装水泥不小心轻放,造成破包的,每包罚款10元;将破包水泥装入车内,销售部或货主(驾驶员)提出后不予以调换,每包罚款50元,故意刁难用户影响公司声誉的,作辞退处理。

第62条 发货员未在现场发货及监督的,罚款50元。

第63条 袋装水泥、散装水泥、熟料等重要岗位必须按公司规定发货,不按规定发货的,每次罚款50~200元。

第64条 发货员无票据发放或伪造票据发放,视为私拿出厂,按货物价值的2~10倍处罚,并立即辞退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65条 包装出厂水泥未打包装批号、打印不清、打错批号的,每次罚款50元。

第66条 出厂物资检查核对不严,未收取、核对出门证的,未检查空车出厂,以防止带货物及其它物品出厂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500元罚款,或辞退处理。每天早上8:00将前一天的所收出门证整理好送到能源计量部,每少一张罚款10元。

第67条 司磅员不按规定过磅的,每次罚款100元,弄虚作假的作辞退处理。

第68条 进厂物资,未按规定验收和堆放的,每次处罚相关人员各50元。

第69条 原燃材料场地验收员工作失职,验收不到现场,对质量不符合要求不扣除数量,原料场地管理员卸车时不检查车箱,造成车箱内有货物存留带出厂区,每车罚款50~100元。

第70条 当天进厂货物当天现场验收签字有效,漏签或事后补签,经查实,每车处以50元~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作辞退处理。

第71条 能源计量部必须履行职责,对进出厂货物(进厂原燃材料,出厂水泥、熟料等)未进行严格审查,造成损失的每次罚款50~100元。

第72条 对原材料未按规定结算造成损失的,每次罚款50~100元。

第73条 各岗位规定应上报的报表(记录)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每次罚款10元。

四、现场管理与环境卫生

第74条 车间地面、控制室、楼层等地方积灰、积料、积油、堆放杂物等不整洁,处罚车间或部门100~500元。

第75条 设备漏油、漏水、漏气或标牌缺失,每项罚100元;维护保养不及时或保养不符合要求,造成设备带病运转而影响生产,处罚车间500~2000元,责任人200~500元。

第76条 安全防护设施破损、不齐全、不规范,罚车间200元;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处罚车间200~500元。

第77条 办公室、值班室工器具、办公用品摆放不整齐罚款50~100元;卫生状况差,工器具、办公用品乱堆放罚款100~200元。

第78条 窑头、窑尾电收尘器超标排放,每次罚中控操作员50元。

第79条 袋除尘器超标排放每次罚车间100元,主管现场大班长50元。

第80条 窑头、窑尾电除尘器跳停,中控操作员5分钟内未发现罚款100元。

第81条 窑头电除尘器入口温度持续10分钟大于380℃,罚中控操作员50元。

第82条 除尘设备收尘效果较差或损坏,不及时修复,致使环境污染严重,每次处罚车间100~500元。无特殊原因造成粉尘超标排放,每次罚款50元。

第83条 因增湿塔断水或水压偏低造成电收尘器入口废气持续超温,中控操作员应及时通知处理,15分钟内未通知相关人员罚款50元;处理不及时(30分钟内)罚相关责任人100元。

第84条 物料输送下料口跑冒,每次罚车间主管负责人50元,罚巡检工100元。

第85条 水泥散装、熟料外溢每次处罚操作人员50~100元。

第86条 外来运输车辆将废弃物遗留在厂区内,每次罚当班巡逻保安20~50元。

第87条 固体废弃物未定点堆放、定期清理,罚车间主管人100元,罚相关责任人50元。

第88条 未经生产部同意,擅自处置危险废物、露天焚烧破包纸袋等,每次罚责任人50元。

第89条 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罚相关责任人500~3000元。

五、安全生产

第90条 设备检修时未按《停送电操作规程》执行停送电程序的,每次视情节罚款50~500元。

第91条 设备检修要严格执行“谁挂警牌,谁取警牌”的原则,而其他人擅自取警牌开机而造成严重安全未遂事故的,当事人处以100~500元的罚款,造成事故视情况并处停工或辞退处理,严重的按伤害罪论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92条 进入设备内部检修未使用36V以下的低压照明灯,每次罚责任人50元。

第93条 带电检修或接电时,未按《带电检修规程》作业的,每次罚责任人50~500元。

第94条 生产操作人员设备检修时必须做到“专人监护”,监护不到位罚款100~500元,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处罚监护人200~1000元。

第95条 作业人员进库清料时,未系安全带及其安全防护用品,现场责任人与当事人各罚500~1000元;现场责任人未在现场指挥,罚款500~1000元。

第96条 窑头、窑尾捅料或清灰作业时未按规定穿戴防烫、防灼伤劳保用品,罚款50~200元。

第97条 清库时未明确现场责任人处罚车间负责人100元;未明确清库人员及人数,每项罚现场责任人100~200元。

篇二:公司现场处罚规定

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

——安全检查问题及整改回复单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分公司、项目部(内部承包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比较松懈,只求经济效益,盲目赶工,对公司检查整改通知单,不整改、不回复、落实不到位,只做表面文章,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只有措施落实、考核到位,严格奖罚制度,公司基于这种现象,制定以下条款遵照执行。

(一)施工(生产)设施缺少防护措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1、生产、施工设备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

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元。

2、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

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承包人)罚款200元;虽然编制施工设施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承包人)罚款100元。

3、存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工地负责人(承包

人)罚款300-500元。

4、存有重大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整改回执》逾期不反馈消项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500元。

5、被罚者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承

包人承担。

(二)现场管理及检查:

1、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违纪者,每人罚款10元,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罚款20元;一次发现工地10人以上(包括10人)违纪人员,处罚工地(内部承包人)100元,并停产整顿一次;凡停产整顿的工地,对项目负责人另处罚款500元,分包队伍等同。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50元,不持证上岗者罚款

20元。

3、塔吊、施工电梯、龙门架、井字架、脚手架、安全网等的

搭设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上述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有关人员处以每人20-200元罚款。

4、对于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对于违章操

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50元。

5、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

20-200元。

6、对于施工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

施工的工地,罚工地负责人(承包人)50-200元的罚款。

7、公司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11)中合格等级的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承包人)500元罚款。

8、市级以上部门检查,对达不到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

标准》中合格等级的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100-200元罚款。受到通报批评的工地对工地负责人加倍处罚。

9、在检查或平时抽查中,对必备的安全管理资料混乱或严重

缺项的工地负责人,罚款20-200元。

10、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三)工伤事故:

1、项目部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款50-500元,罚款

由事故责任者所在项目部支付,事故责任者罚当月工资10-30%。

2、工地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罚款3000-5000元,罚款

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项目部支付90%,不足部分由承包班组支付,事故责任者不论是伤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罚月工资10-30%。

3、建筑工地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罚款5000-10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10-30%不足部分由项目部建筑工地支付。

4、建筑工地发生多人伤亡事故,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

款。

5、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

场的责任者,罚款50-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设备事故和隐患:

1、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

50-500元罚款。

2、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10%

的罚款(不少于100元)。

(五)火灾事故及隐患:

1、火灾隐患:

(1)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500元处

罚项目部。

(2)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项目部(承包

人)处以500元罚款,。

(3)违反消防规定不听劝阻的,给予适当罚款。

2、火警:

对于火警损失折款不足百元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并给予

批评教育。

(1)对火灾损失折款100-5000元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

费10%的罚款。

(2)对于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

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

(3)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责任

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4)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以上

火灾的责任者,要加倍处罚。

(5)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或挪做他用的责任者,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6)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本条

有关规定合并处罚。

六、 对有下列情节之一项目部,内部承包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

罚款。

1、对于违章操作,经检查人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2、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4、工地发生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

5、接到“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最后项目部应根据整改通知单要求逐条整改,自检合格后按规定的整改日期上报报质安科,由质安科复查。如质安科复查不合格每项罚款500元,再次复查还不合格每项罚款1000元.罚款从工程款扣除。

罚款是以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安全、优质、盈利才是大家的目的,希望大家精心组织、精致施工,以认真负责、优质高效的工作态度,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为自己为公司多赚点钱。

2012年9月1日

篇三:公司管理人员失职行为的处罚办法

东莞普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管理人员失职行为的处罚办法

为了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强化责任意识,规范管理人员的行为,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管理人员的失职而给公司的安全、生产造成损失,尽快把我公司建设成为一流的安全高效企业,特制订公司管理人员失职处罚办法如下:

一、 重大失职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重大失职,给予记大过、撤职、罚款800-1200元(不高于月工资总额的15%)或工资总额的15%(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分月从工资中扣除,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 发生死亡事故或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单位的正职、当班班长、事故责任人。

2、 违章指挥造成重伤事故的责任者;违章指挥或管理不善造成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重大隐患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情节严重的主要责任者。

4、无规程、措施、安排员工作业造成轻伤及其以上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

5、重大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或不落实整改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责任者。

6、因玩忽职守而发生工作严重失误,在全公司造成极坏影响的责任者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责任者。

7、对制止、举报事故责任者进行打击报复,性质恶劣者。

8、其它违反安全法规、性质和后果特别严重的安全管理和工作失职的责任者。

二、 严重失职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记小过、记大过、严重失职,给予降薪、罚款500-800元(不高于月工资总额的10%)或工资总额的10%。

1、 因管理不善造成重伤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的单位正职、当班班长、事故责任者。

2、 重大未遂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 遇到或接到有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水、火等重大事故隐患或信息,不汇报、不撤人的责任者。

4、 对重大隐患不采取措施,拒绝或拖延处理时间的责任者。

5、 因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或因工作不负责任留下事故隐患而造成严重工伤或特别严重非伤亡及以上事故的责任人。

6、 因流程、措施缺陷或不按规程措施作业而造成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

7、 工艺流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留下重大隐患的责任者。

8、 安排未经培训人员上岗发生事故之责任者。

9、 发生重大事故后,隐瞒事故真相,破坏事故现场,或制造假象干扰事故调查处理者。

10、 管理不善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的责任者。

11、 其它违反安全法规、性质和后果严重的安全管理和工作失职的责任者。

12、 擅自改变或堵塞通风设施者。

13、采购、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三、 一般失职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失职,给予记小过、扣工资总额5%或300-500元罚款。

1、 发生严重工伤事故或特别严重非伤亡事故单位的正职、安全负责人、当班班长、事故责任者。

2、 无规程、措施作业或不按规程措施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3、随意拆卸运输安全设施,或运输系统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者。

4、管理不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1000元的责任者。

5、因本职工作失误造成其它单位不能正常工作或威胁人身安全的责任者。

6、隐瞒严重非伤亡及轻伤事故的责任者。

7、因设备、材料、配件等不符合规定标准,影响安全生产的责任者。

8、因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而导致发生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者。

9、未按规定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10、其它违反安全法规、性质和后果较重的安全管理和工作失职的责任者。

四、 轻微失职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轻微失职、记小过,给予罚款100-300元。

1、 重大隐患不按规定时间处理的主要责任者。

2、 干部违章指挥者。

3、 管理不善造成停产达4小时以上或产生不良后果的责任者。

4、 自以为是、政令不通、不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者。

5、 跟班不在现场或脱岗。

6、 编制、审批规程措施不严,造成重大隐患或事故的责任者。

7、 隐瞒工伤、事故不汇报的责任者。

8、 无安全技术措施作业的责任者。

9、管理不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500元的责任者。

10、违章、违纪造成重大隐患不及时处理的主要责任者。

11、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隐患不及时处理的主要责任者。

12、违章指挥或管理不善造成轻伤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13、抢救事故不及时或指挥错误致使事故扩大化的责任者。

14、隐瞒未遂事故不汇报的责任者。

15、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任者。

16、不按规定安排测试、校验各种仪器、仪表、保护装置、材料、配件等的责任者。

17、因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不到位而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负责人。

18、其它违反安全法规对安全生产有影响的失职行为。

五、失职行为的调查处理

1、 公司成立失职行为调查处理领导组,由人事部负责。直接向总经理汇报。

2、 人事部接到举报或发现有失职行为的应及时向领导组汇报,并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3、 凡涉及到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人事部调查取证工作,否则根据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4、 人事部经调查落实后写出失职行为调查处理报告交领导组。

5、 领导组组长召集领导组成员研究讨论形成最后的处理决定。

实施日期:

管理人员确认签名:


公司内部关于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处罚规定
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csmayi.cn/show/68538.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