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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格式条款可以是

时间:2016-09-29 12:18:3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浅谈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浅谈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从身边的事情谈起?

【摘要】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为在人们交往中提供了很多的方便,但其中的有些格式条款却让人们费解,引发了很多争议,也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这值得我们大家一起去探讨??

【关键词】:

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 通常解释

【前言】

你遇到过以下这些情况吗?

(1) 在工商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个人手续时,一张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书摆在你面前,眼前种种条款,你只能读,不能改;要么签,要么拉倒——毫无协商余地?

(2) 在某洗衣店,拿着未清洗干净的衣服找老板时、他会指着取衣凭条背后印刷之所谓“条款”——“衣物出门,概不负责”,请问你作何感想呢?

(3) 在某招待所,房门后或墙上贴着“旅客需知”——“房内任何物品之丢失或毁损,均由宾客三倍赔偿” ?

(4) 在超市服务台前退有瑕疵的商品时,被告之退货应在三天内或只能调换其他商品,其依据是内部管理制度——试问这有协商余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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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即为格式合同,它的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那什么又叫格式条款呢?

格式条款又称附合契约、定型化契约条款,它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这在格式合同中是普遍常见的,

二、 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

⑴、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⑵、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⑶、以书面明示为原则。⑷、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格式条款大多是由缔约时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起草,产生不公平条款的可能性较大,所以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遵循某些特殊的规则,以谋求法律的公平与正

义,才能更好地维护弱势一方的利益。

三、格式条款的解释

在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确定为两个方面:

1、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学者称之为“统一解释原则”,也就是说以普通人的理解力为标准,统一解释格式条款。法律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规定呢?这是因为格式条款不是为特定的相对人而拟定的,而是考虑到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所以不能以当事人或与其有同等资格的人的理解作为解释格式条款的基础。

2、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一规则起源于罗马法“有疑义,应当对表意者不利之解释原则”,英美法和大陆法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也多有此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62条规定“契约有疑义之情形,应作不利于订立此种约定的人而利于债务人的解释”;德国一般契约条款法第5条规定“一般契约条款(即格式条款)之内容有疑义时,条款利用者承受其不利益”,等等。

我国《合同法》也采纳了这一解释原则,主要是考虑格式条款是由缔约一方提供,合同相对人不能与条款提供人协商,条款提供人一般会在充分考虑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制作对自己有利的条款,甚至以此损害对方的合法利益,因此法律有必要对格式条款的提供人作出较为严格的限制。

四、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的双方当事人地位比较

1、一般的合同条款都是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反复磋商,讨价还价后协商决定的。而格式条款却不一样,它是由一方当事人(通常为大企业经营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通常为消费者)订约而事先拟定的,而且这些不特定的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对于条款的内容只能表示完全的同意或者拒绝,而不能协商。

2、在经济地位上,格式条款中制定的一方大多处于经济上的强着,实力雄厚,而后者多处于弱势地位。而一般的合同条款则无论经济地位如何,都可讨价还价亿协商决定。

3、在利益问题上,强势一方往往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订立有利于其自己, 而不利于对方的条款。相对人也就是弱势一方,对这些条款通常不太注意,不知其存在;或者虽知其存在,但因条款大多为冗长、且字体细小,而不易阅读;或因其文义艰涩,而难以理解其真实意思;或者即使能理解其真实意思——是对自己不利的条款,但也无讨价还价之余地。而一般合同条款则大多是双方协商后制定的互利互赢的条款。

五、无效格式条款中的几种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因为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所以采用此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此类条款在现实社会中仍然存在,比如说“卖身契”?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这种情形在中介与其相勾结的公司中最能体现,给第三者是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非法的目的。——在市场经济中的今天,大量“皮包”公司的出现,这些“批着羊皮的狼”不知坑害了多少百姓,挖走了多少企业和个人的血汗钱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人民健康、毒害人民心灵、坑害消费者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属于无效格式条款。——譬如贩卖毒品交易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此处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二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此外,我国《合同法》第40条还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由于格式条款有其特殊性,因此法律在强调合同无效的一般规定的同时,还另外特设了几项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这就是“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三种情形。

六、我国格式合同中条款之利与弊

1、格式条款之优异性:①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交易时间。这对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可以将类似的交易行为用相同的标准订立合同,而不必与每一个订约者进行磋商并拟定合同条款,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这一点体现了格式合同的交易价值。②可以维护交易安全,预先分化风险,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将风险转移给第三人——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价值的体现。

随着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作为经济交易手段的重要性将更加明显,作用也必将更加突出。格式合同以其高效快捷的缔约优势,逐渐代替普通民事合同而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最主要的合同形式。

2、 格式条款存在的不足:①格式条款是由制定方预先提出,相对人无从参与制定或协商决定合同内容的过程。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②格式合同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它可以将条款强加给对方当事人从而使对方失去讨价还价的机会。③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拟定格式条款时,更多地考虑自己的利益,尽可能地将自己的权利在格式条款中加以陈述,并尽量减轻自己的责任,而对另一方的权利考虑较少或附加种种限制条件,尽量加重对方的责任。

唯物辨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辨证统一体,毋庸讳言,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省交易成本增进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具有安全公平等价值,但是他不可避免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不容忽视,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动摇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最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结语】

随着我国加入WTO,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更加迅速发展,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无论你在何岗位或身处何处,都可能会和格式条款打交道,它越来越被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但它也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些许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应当完善其格式条款,

在日常经济与贸易中趋利弊害,使之服务于经济建设,并健康向上发展。

参考资料:

1. 《合同法》 陈小君主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

3. 《从一起代理合同纠纷案谈格式条款的解释》吴辉

4. 《对免责格式条款的法律剖析》吴辉

5、《浅析格式条款》李少华

浅谈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从身边的事情谈起?

【摘要】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为在人们交往中提供了很多的方便,但其中的有些格式条款却让人们费解,引发了很多争议,也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这值得我们大家一起去探讨??

【关键词】:

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 通常解释

【前言】

你遇到过以下这些情况吗?

(1) 在工商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个人手续时,一张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书摆在你面前,眼前种种条款,你只能读,不能改;要么签,要么拉倒——毫无协商余地?

(2) 在某洗衣店,拿着未清洗干净的衣服找老板时、他会指着取衣凭条背后印刷之所谓“条款”——“衣物出门,概不负责”,请问你作何感想呢?

(3) 在某招待所,房门后或墙上贴着“旅客需知”——“房内任何物品之丢失或毁损,均由宾客三倍赔偿” ?

(4) 在超市服务台前退有瑕疵的商品时,被告之退货应在三天内或只能调换其他商品,其依据是内部管理制度——试问这有协商余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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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即为格式合同,它的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那什么又叫格式条款呢?

格式条款又称附合契约、定型化契约条款,它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

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这在格式合同中是普遍常见的,

二、 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

⑴、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⑵、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⑶、以书面明示为原则。⑷、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格式条款大多是由缔约时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起草,产生不公平条款的可能性较大,所以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遵循某些特殊的规则,以谋求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才能更好地维护弱势一方的利益。

三、格式条款的解释

在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确定为两个方面:

1、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学者称之为“统一解释原则”,也就是说以普通人的理解力为标准,统一解释格式条款。法律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规定呢?这是因为格式条款不是为特定的相对人而拟定的,而是考虑到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所以不能以当事人或与其有同等资格的人的理解作为解释格式条款的基础。

2、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一规则起源于罗马法“有疑义,应当对表意者不利之解释原则”,英美法和大陆法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也多有此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62条规定“契约有疑义之情形,应作不利于订立此种约定的人而利于债务人的解释”;德国一般契约条款法第5条规定“一般契约条款(即格式条款)之内容有疑义时,条款利用者承受其不利益”,等等。

我国《合同法》也采纳了这一解释原则,主要是考虑格式条款是由缔约一方提供,合同相对人不能与条款提供人协商,条款提供人一般会在充分考虑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制作对自己有利的条款,甚至以此损害对方的合法利益,因此法律有必要对格式条款的提供人作出较为严格的限制。

四、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的双方当事人地位比较

1、一般的合同条款都是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反复磋商,讨价还价后协商决定的。而格式条款却不一样,它是由一方当事人(通常为大企业经营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通常为消费者)订约而事先拟定的,而且这些不特定的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对于条款的内容只能表示完全的同意或者拒绝,而不能协商。

2、在经济地位上,格式条款中制定的一方大多处于经济上的强着,实力雄厚,而后者多处于弱势地位。而一般的合同条款则无论经济地位如何,都可讨价还价亿协商决定。

3、在利益问题上,强势一方往往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订立有利于其自己, 而不利于对方的条款。相对人也就是弱势一方,对这些条款通常不太注意,不知其存在;或者虽知其存在,但因条款大多为冗长、且字体细小,而不易阅读;或因其文义艰涩,而难以理解其真实意思;或者即使能理解其真实意思——是对自己不利的条款,但也无讨价还价之余地。而一般合同条款则大多是双方协商后制定的互利

篇二:格式合同相关规定

《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第四十条 【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格式合同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利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

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篇三: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合同效力

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合同效力(2011-03-29 15:30:17)转载▼

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不够,往往被一些强权的合同向对方所“忽悠”。例如格式合同就是其中最明显的一项,还有一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等等。究竟什么是格式合同呢,什么样的格式合同才是无效的呢?一般像比较大一型的企业公司,都是格式合同。合同中的内容不是双方约定的,而是合同相对方草拟好的,对于需要你填的地方它会给你留下空格,你只要签字就够了,这样的合同都是重复的,所有和合同向对方即拟定人签订的合同基本上是一样的,只是要你签字、填空的地方不一样。格式合同什么时候无效,很多人都陷入误区,比较浅显的说就免除或减少己方责任、限制你的权利,遇到这样的条款你就要斟酌了。在中国人传统观念里面认为“白纸黑字”就是铁板钉钉的事情,其实这是个误区,也是对方让你陷入误区。自己一看都签完字了嘛,那肯定后悔不得了,那只能吃亏了,其实这个时候你就要想想这个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建立在不公平、不平等基础上的合同基本上都是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简单两个字,你就要从“公平”上来考虑这个事情这样处理是否公平!格式合同陷阱多

司法解释:

第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法》

第四十条: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格式合同陷阱多,希望当事人在签订格式合同的时候不要急于签合同,可以找一个专业人员帮忙审一下,咨询专业律师其实不需要花多少钱,但是如果你为了省钱,后期出来问题那就不是给律师那点咨询费了。本人就见过这样的一个房屋认购协议,意思是若因买方的原因导致房屋贷款办不下来的话,卖方有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后,全额推付首付。看似是为你考虑,其实是一个大陷阱。合同说了只有卖方有合同解除权,你是没有的,开发商就耍起无赖了,我就是不解除合同,你就是拿不到钱,多么阴险的条款,作为一般的普通老百姓肯定想不到这么深,然而制定格式合同的人就想的这么深,你能怎么办?


合同的格式条款可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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