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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信贷管理费

时间:2016-09-11 11:31:46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和信贷费用、资费,和信贷手续费,和信贷收费标准

礼德财富——

和信贷费用、资费,和信贷手续费,和信贷收费标准

(1)提现管理费:

自充值之日起15日之内提现收取0.3%的手续费,最低3元每笔;15日之外的充值、系统奖励、以及利息收益等免收提现手续费。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提现,第三方平台会根据提现金额收取一定的通道服务费。

(2)利息管理费:

出借项目还款后,按用户出借此标的时的会员等级收取相应的利息管理费。利息管理费按以下标准收取:普通会员10%、VIP1会员8%、VIP2会员6%、VIP3会员5%、VIP4会员4%、VIP5会员2%

(3)认证费用:

平台免收一切认证费用;但当采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实名认证时,若超出平台赠送的免费次数,“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将会收取5元/次的费用。

(4)债权转让手续费:

按照转让金额,收取0.5%的手续费,最低1元/笔。

篇二:信贷管理存在的问题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张义玉 发布时间: 2010-05-05

目前信贷管理存在的问题

信贷制度执行不到位,贷款“三查”流于形式。从贷前调查来看,部分客户经理对贷前调查不尽职,不能认真坚持实地调查原则、多方原则、多次原则等,调查报告采集的信息不全面、不准确,不能实事求是地反映借款人的真实情况。从贷时审查来看,由于各种利益关系的存在,同时贷审会成员的责权利机制尚未建立,部分贷审委员会成员不敢或者不愿提出异议,贷审会审议贷款实际上只是形式上的集体决策。从贷后检查来看,信用社对贷后检查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的信用社把贷款发放出去之后听之任之,首次贷后检查和按季贷后检查制度得不到落实,个别信用社甚至为了应付上级和监管部门的检查,在发放贷款时让借款人预签贷后检查表,在借款人使用贷款期间不去检查,直至贷款到期才去催收,不能及时发现借款人的各种风险,更有甚者贷款到期后也不去催收。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偏离度高,掩盖了贷款的真实风险。为充分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其质量,银监会于2006年初下发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要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逐步建立和完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按照“落实责任、动态调整、定期分析、科学考核”的要求进行风险分类,实事求是地反映贷款风险状况。但从近几年的运行情况看,风险分类还不尽真实,未能准确、及时地反映贷款的真实风险状况,在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中存在较多的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掩盖了贷款的真实风险。

信用工程评定不扎实,走过场现象明显。农村信用工程评定工作在农村信用社已开展了近十年的时间,但由于部分信用社对评定工作思想认识和工作措施不到位,农村信用工程评定尚未全部推广并取得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部分机构和人员在信用工程评定中工作不扎实,走过场、走形式的现象较为明显,失去了信用评定的意义。

客户经理管理业务量大,难以尽职管理。日常工作中,客户经理除了发放贷款外,还要协调与当地村委之间的关系、开展“信用村、户”评定、组织存款、催收贷款利息、清收不良贷款,日常工作较为繁忙。据了解,目前客户经理人均管理的贷款笔数和金额,分别达到400笔和3000万元以上,人均服务的行政村在10个以上。

客户经理素质低,难以防范风险。部分信用社存在重内勤轻外勤的错误倾向,致使信贷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素质高、人品好、业务熟的员工没有真正被选拔到客户经理队伍中来,相反,业务水平低、素质差、无法胜任内勤工作的员工却被“推荐”到信贷队伍中来。由于这一事实的存

在,部分信贷人员在学识水平、年龄结构、思想状况等方面,均不能完全适应信贷知识不断更新、管控手段日益先进、信贷业务快速发展的要求。个别客户经理在金钱与利益的驱动下,置职业道德于不顾,不同程度地存在“吃、拿、卡、要”行为,造成极坏的影响,加大了贷款的风险隐患。 加强信贷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设立贷后检查中心,加大贷款检查力度。防范信贷风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是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有效方法和措施。县级联社应成立贷后检查中心,专门负责贷款的贷后检查工作,促进贷款“三查”制度的落实。在贷后检查过程中,坚持换人检查的原则,存量贷款由贷后检查中心的人员进行检查,解决重贷轻管的问题,发现和掌握借款人在经营过程可能出现的风险预警信号,对有问题的风险贷款,可及时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对大额贷款的贷后检查责任,建立两级贷款检查机制,对信用社的贷款大户,由信用社主任负责按季开展贷后检查和到期催收工作;对县级联社辖内前十户贷款,由县级联社理事长负责进行贷后检查,主任和分管主任也分别负责不同额度的大额贷款贷后检查工作。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信贷管理。尽管目前的信贷制度已涵盖了信贷管理的各个环节,但尚未达到规范运作和防范操作风险及道德风险的目的。加强县级联社和信用社贷款审查委员会和审查小组的建设,建立责权利对等的运作机制,解决贷审会、审查小组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的现状,调动起各委员认真负责地审查贷款、控制贷款风险的积极性。在具体操作上,可建立相应的非信贷岗位贷审会成员岗位补贴制度。增加贷款审查会成员,每次召开贷审会时采取抽签的方式决定与会成员,改变贷审会成员一成不变的模式,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建立学习培训制度,组织所有贷审会成员不定期地进行学习、教育和培训,掌握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和相应的产业指导目录,增强识别风险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建立健全贷款交接制度,对交流的客户经理和信用社主任,及时办理各类贷款交接手续,明确双方的清收责任和管理责任,确定贷款风险,解决人员变动后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

建立完善合理的激励机制,调动客户经理的积极性。贷款是农村信用社的主要资产业务,其质量的好坏、能否正常收息、能否按期收回,都与客户经理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因此,各级信用社,尤其是县级联社要特别重视客户经理这一特殊群体,建立和完善合理的正向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客户经理放贷、收贷和管贷的积极性。要按照包发放、包管理和包收回的原则,根据贷款营销情况、收回情况和不良率情况,确定绩效工资,实行“上不封顶”,提高客户经理的收入水平。对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客户经理,及时给予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打破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做法,用按劳分配的政策激励客户经理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促其更加奋发努力工作。要建立客户经理等级制度,拉开各级客户经理的收入档次和福利

水平,等级高的客户经理收入不仅要远远高出一般员工,甚至可以高出县级联社高管人员,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补贴等方面享受特殊政策,最大限度地调动工作积极性。

加强信用工程建设,优化农村信用环境。信用工程建设是关系农村信用社长远发展的基础工作,是优化农村信用环境、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信贷风险、巩固市场地位的重要措施。因此,县级联社应把信用工程建设作为信贷基础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要积极宣传农村信用工程为农户、个体工商户带来的便利,引导农户、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信用评定,领取贷款证。要积极开展创建“信用村”活动,对信用村的农户贷款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实行利率优惠、贷款优先,让广大贷户得到实惠,增强“信用村”的诱惑力和吸引力。要建立县级联社班子成员包村和联系点制度,促进信用工程的开展。要建立示范村,选择“村两委”班子领导能力强、经济基础好、信用状况优的特色村、专业村开展信用示范村建设,带动信用工程的开展。要积极组建各种形式的大联保体,利用农户、个体工商户或公司的相互担保、相互监督和贷款到期后的自发相互催收,有效地解决信用社到期贷款催收难的问题,防范和化解信用社贷款风险。

真实分类,如实反映资产风险。风险分类的目的是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资产质量,增强抗风险能力。县级联社应严格按照真实、风险、审慎、灵活和动态管理的原则,通过现场、非现场的查阅和分析手段,获取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等方面的信息,综合考虑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各类因素,实事求是地进行分类,做到既不掩盖贷款风险,又不夸大贷款风险,对新增加的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要不失时机地采取保全措施,避免借款人借机挪用转移资产、逃废信用社债权。

从严治社,加大违规发放贷款的责任追究力度。要始终树立“从严治理”、“从严治社”的理念,对违反信贷制度、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违规行为,县级联社要敢抓敢管,不隐瞒、不迁就,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客户经理,做到惩戒但不歧视,处分而不疏远。仔细分析不良贷款成因,对属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形成的不良贷款,只要保全措施得当、风险小,责任人可不予责任追究。对违反信贷制度规定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发放的贷款或因此形成的不良贷款,要认真落实调查人、审查人和检查人的责任,对其中的失职或违规行为依据处罚办法进行处罚或对损失给予赔偿。对发放顶冒名贷款的责任人,无论贷款是否因此形成损失,都要从严从快从重予以处理,不能包庇或纵容。县级联社要根据各乡镇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特色、人均GDP和存量贷款风险状况,合理设定客户经理贷款不良率底线和新增不良率底线,对超出不良率底线的客户经理,要采取降级、降格的方式进行处罚,以增强其严格按照贷款“三查”要求发放贷款、管理贷款和催收贷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加强客户经理队伍建设,提高信贷人员综合素质。要加强信贷人员培

训和教育,增强客户经理的政策观念、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要积极开展客户经理竞聘活动,把那些专业基础扎实、道德修养好、具有丰富风险识别经验、风险控制经验和能力的员工充实到信贷队伍中来,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抓好职业道德教育、法制及遵章守纪教育,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和行为准则,增强员工法制观念。要聘请社会监督员,加强对客户经理日常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关注客户经理的“交际圈”,对其社交情况中的异常行为及时予以提醒。要实行客户经理岗位定期轮换制度,避免客户经理因长期在一个单位工作或长期负责一个业务片而滋生腐败现象。要建立客户经理后备机制,及时补充客户经理,切实解决目前客户经理人员偏少、素质低差、年龄偏大的问题。

篇三:信贷管理制度

信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贷管理行为,合理有效营运资金,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 贷款对象是指本信用社(含营业部,下同)服务区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2、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

3、恪守信用,能按期归还贷款。

4、无不良贷款的行为记录,具有一定的资信等级。

5、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或农户贷款证。

6、有贷款人认可的切实可行的担保措施。

7、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8、自愿接受贷款人的检查监督,及时上报各种贷款人所需资料。第三章贷款的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 贷款种类: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按类型分为工商业贷款、农业经济组织贷款、个体农户贷款、其他贷款。

第五条 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票据贴现。第四章贷款投向与投量

第六条 贷款的投向和投量应充分体现为“三农”服务宗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合理确定。

第七条 严格执行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存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等规定,合理有效营运资金。

第八条 科学合理编制信贷计划,对农户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对企业(工商、农经、其他)贷款实行指令性计划。

第九条 严格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建立有效信贷进入和退出机制,努力优化信贷结构。

第十条 严格控制单个借款人贷款投放总量,原则上单个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联社资本总额的30%,10个最大借款人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联社资本总额的1.5倍。第五章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在贷款到期日前十天内向信用社提出书面展期申请,担保贷款必须由贷款担保人(抵押人、保证人、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继续保证的书面证明,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展期。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原定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和浮动区间综合确定,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均在借款合同中载明。第六章贷款的程序

第十四条 贷款的操作应按照贷户申请、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会办审批、签订合同、立据发放、贷后检查、到期催收、按期收回、资料归档的程序办理。信用社并按信贷前台和业务前台分开操作相关程序、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贷前的调查。业务拓展部专管员和基层社信贷人员必须真实到户、到企调查,主要是对借款人的资信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情况。

第十六条 贷时审查。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基层社主管信贷员对提交信贷小组权限以内会办审批贷款,均必须严格审核其贷款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信贷合同文本规范性,严格审查调查人员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严格柜面把关审查。柜面经办人员要严格审查借款人,按照信贷管理规定所必须提供各种借款资料,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真实性,手续的规范性,贷款使用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 贷后检查。每月检查三分之一以上企业,10%以上个体农户,业务拓展部、基层社均要实行明确信贷专管员、分工包片人员信贷交叉、包片交叉的检查监督责任。检查贷款的使用有效性,偿债能力变化情况,合法、合规的信贷运作情况。

第十八条 上报联社审批贷款实行审贷分离程序由业务拓展部和信贷管理部按照部门职能具体实施。业务拓展部具体负责受理贷款申请、调查、按联社授权和会办程序会办审批贷款及日常贷款管理、贷后风险检查、信贷营销、当年到期贷款本息的收回工作。信贷管理部负责贷款的贷时风险审查、合同文本合规、合法性审查,服务于前台的信贷工作。

第十九条 坚持贷款回复制度。农户和企业短期贷款申请,在信用社权限内审批的不超过3个工

作日,报联社审批的不超过8个工作日,业务拓展部不超3个工作日,信贷管理部不超过2个工作日,资产管理委员会不超过3个工作日,中长期贷款申请,在30个工作日内回复。业务拓展部负责按期回复信用社。

第二十条 贷款审批。联社和基层社必须严格执行联社授权授信的管理规定,分级审批及时登记会办记录簿,联社贷款审批实行会办审批意向通知制,经会办批准的贷款由业务拓展部发出贷款审批意向通知书,由基层社办理合法手续上报业务拓展部初审,转交信贷管理部审核合格后,业务拓展部出具相应贷款批准文件。授信企业贷款参照上述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联社审批发放贷款,次月业务拓展部必须到户到企检查其贷款发放和使用情况,分专业以书面形式按月向主任室报告检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签定借款合同。所有贷款均应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结息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担保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应当具备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抵、质押担保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要办理止付的,应依规进行止付登记。抵押、质押物应当符合《担保法》中抵押物、质押物条件,抵押、质押物价值必须足够清偿贷款本息。出质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均须到场签约。严格执行先办理借款合同,后登记的操作程序。

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市土地管理部门评估并进行抵押登记,土地按实际出让价(指交国土局部分)的90%以内确认,划拔土地按现行市场出让价格的40%以内确认。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应同时抵押并登记。

房产抵押须经市房产管理部门评估,并进行抵押登记,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房产按实际造价折旧后净值的50%以内确认。

设备原则上仅限通用设备按购进价折旧后净值的40%以内确认,其他设备一律不得抵押。

存单、银票质押按票面面值的90%以内确认,封仓、仓单质押价值不得少于贷款余额的2倍以上确认。

对于抵押不足部分应追加落实有经济实力单位担保或联保。所有借款不论是保证、抵押都必须追加企业股东在最高额范

围内联保。

第二十三条贷款归还。在贷款到期十日前,必须对借款人、出质人、担保人发出贷款还本付息催收通知书,并取得相应回执,对于出现的高风险贷款,要及时向联社报告,上下联动保护债权。 第二十四条信用社认为需要公证的合同必须及时到市公证处办理公证。 第七章贷款的授权分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贷款授权实行差别授权、分级管理的方式。授权均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各基层社主任也要在联社授权范围内以书面形式明确到分管主任、分工包片信贷人员的各自审批权限,超权限需经会办小组会办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严格加强内部授权授信管理。联社设立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授信内贷款,凡被原资产管理委员会两次否决的贷款申请,半年内不得提交会办,对基层授权授信实行不同等级差别授权授信方式。

第二十七条 A级(含)以上企业存量贷款实行最高额授信制,并实行事后备案。当年新发生的授信私民营企业贷款,在授信额度内实行事前备案审批,其它等级企业贷款的发放均需逐笔上报联社。

第二十八条 信用社、联社业务拓展部、信贷管理部、联社信贷管理小组、资产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权限内按规定操作程序,对贷款进行会办审批,严禁越权、超权办理信贷业务。

第二十九条联社审批贷款由业务拓展部根据会办审批意见对信用社逐笔进行授权发放,到期后必须及时发出临时计划调收通知单,调收不到位者必须在次月按责任贷款进行查处。 第八章不良信贷资产及应收息清收管理

第三十条 不良信贷资产及应收息包括逾期、呆滞、呆账、已核销呆账贷款、央行票据置换贷款和待处理抵债资产。应收息包括表内外(含登记簿)应收未收利息。不良贷款应按标准和程序进行认定,并按清收管理标准、措施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当月发生表内息按责任贷款损失赔偿规定对审批人、责任人实施处罚。

第三十二条 联社、信用社相应建立健全不良贷款及应收息清收管理监测体系,设立相应报表和登记簿、监测台帐,反映形成原因、清收方案、措施及清收到位等相关变动情况。对当年新划转呆滞贷款,从划转呆滞当月开始由信贷管理部逐笔实行责任追究、个人单证制度。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当年新发放的贷款形成新逾期当季收不回的,联社隔季对责任人和审查、审批人追究赔偿责任(责任人必须是调查人),赔偿的比例为责任人60%、审查人(主管信贷)10%,审批人30%。对新形成的不良贷款,联社不再组织界定,对确属因不可抗力、在合规程序下发放的贷款形成不良的,由贷款责任人向联社进行举证,经确认后可用个人呆账准备账户累积余额抵算

赔偿责任,但仍要落实清收管理责任。对划线之前发放的贷款形成不良的仍按原文件规定落实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联社健全不良贷款及应收息清收考核体系,强化清收管理力度,规范清收管理行为,明确清收管理激励标准。 第九章贷款的保全和清偿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谨防借款人借企业改制逃避债务,悬空信贷资产或借承包、租赁、分立、剥离等途径逃避监督或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应主动参与借款人企业改制、信贷债务重组,并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债务,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联社。

第三十六条 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应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原借款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公司全部承担,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抵押资产优先承担债务。

第三十八条 对联营、兼并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原贷款债务应由新的企业法人承担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十九条 对分立、剥离的借款人,应在分立、剥离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分立、剥离所占资本或资产比例承担贷款债务。

第四十条 对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的企业,应在产权转让或解散前落实和清偿贷款债务。 第四十一条 对破产的借款人,应依法参与企业财产的清算和债务的处置,对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的债权,信用社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应按法定程序追究担保单位连带责任,并按比例受偿。第十章信贷风险的预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坚持信贷风险监测制度。准确测算每笔贷款的风险度,每月测算贷款存量风险度,实行企业现金流量的动态监测和建立健全信贷企业动态监测台帐,反映信贷企业资产、负债变动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 坚持按月到企(户)检查制度。各基层社逐月及时向业务拓展部报送检查情况报告表,业务拓展部每月对3-5个基层社组织抽查,并对检查和前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将检查和处理情况向主任室报告。

第四十四条 信贷档案管理。必须按企业、农户建档要求,分类别进行收集、装订、保管完好,规范入档。


和信贷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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