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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转包事故案例

时间:2016-08-24 22:32:07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炼化工程集团近年分包商事故案例(第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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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建筑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深圳市某高层住宅建筑工地,由于高处工作的工人移动一块跳板,因失手使跳板坠落,将下方在通道口 3m处搬运小钢模的一民工砸伤致死。经现场调查,事故现场位于该建筑 一楼门口外侧,楼门宽 2m,通道上方设置防护棚总宽度 2.5m,总长度 2m。请分析:该工地哪些地方不符合安全要求,应采取什么规范措施?

答题思路:( 1)防护棚搭设尺寸未能满足通道口防护标准要求,高层 建筑 通道口防护棚长度应为 6m;( 2)堆放小钢模位置应在离开建筑 物一定距离,不应堆放在通道口。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1)防护棚应按标准规定搭设;( 2)教育工人在高处移 动物 件时,应先观察下面是否有人,在移动前应先打招呼,下面人员离开后再移 动物 体,确保不伤害他人,要注意不使物体失落;( 3)堆放物料按 施工 组织设计要求规定的区域堆放,不能随意乱放;( 4)加强安全 管理 ,加强监督 检查 ,及时消除隐患,严格执行规范标准,加强 安全交底工作,交底内容要全面、详实。

某国际制造公司宿舍工程发生一起井架式物料提升机吊篮坠落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2年10月2日,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某国际制造公司宿舍工程,发生一起井架式物料提升机吊篮坠落事故,造成4人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

上海市某国际制造公司宿舍二期1标段工程共4幢公寓楼(6号、7号、10号、11号)楼层为7~12层不等。建设单位为某国际制造公司,施工单位为江苏某建筑集团上海公司。 该4幢楼施工的垂直运输机械采用了井架式物料提升机,共8台。至2002年9月27日前已拆除4台,9月27日生产会上安排10月4日前拆除10号楼井架,于是项目经理通知安全科安排人员拆井架。

2002年10月2日安全科派一名安全员带人到工地进行井架拆除工作。该井架外型尺寸为2.3×2m,由L75×5角铁制作,缆风绳为φ9.3mm钢丝绳。

由于该工程项目负责人既不组织拆除井架现场的调查研究和对拆除作业方案是否可靠进行审查,也不对参加拆除的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完全放手交由安全员组织管理和拆除操作。安全员拆除之前随意用钢管和螺纹钢焊制了一根临时天梁(ι

梁时的吊点及负荷。

开始拆除天梁时吊篮内有4名人员作业,但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当将临时天梁安装穿好钢丝绳后,并将井架的天梁拆下搬运到吊篮内时,临时天梁突然断裂,由于吊篮无任何安全措施而产生滑落,从35.67m高处直滑落地面,造成4人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二2.37m),以替代拆除井架天

临时天梁的制作,选材未经计算,完全凭“经验”选材,强度不够;本应按结构焊接要求施焊,但结果焊接制作不合格,致使管壁被烧透,原来已经不足的截面又受到减弱,受力后断裂。

首先,物料提升机吊篮内不允许载人。且《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CJ88—92)规定,当吊篮运行到位卸料人员进入吊篮之前,必须用停靠装置进行固定(此时的钢丝绳只起保险作用)。其次应有断绳保护装置以防万一,当发生意外断绳时,可以在短时间内将吊篮卡住在井架内,避免发生坠落事故。而此井架既无停靠装置且断绳保护装置又失效不起作用情况下,冒险进入吊篮内作业,当发生意外情况吊篮下滑时,无任何保险措施,直到吊篮坠落地面,地面处又未按规定设置缓冲装置(规范规定,高度超过30m的井架地面处应安装缓冲装置),过大的振动冲击导致4人死亡。

2.管理方面

江苏某建筑集团管理混乱,项目负责人放弃管理,由于不懂井架安装、拆除及管理规定,把工作全部交由安技科承担。井架安装后不经验收就使用,以致多处不符合规范要求,井架无停靠装置,其断绳保护装置又失效不起作用,使用中不进行检查,长期带病运行,侥幸没发生事故。但在井架拆除作业中仍违章作业,因安全装置失效,导致了事故发生。

井架拆除工作完全交由安全员负责,以致造成临时天梁材质不合格,作业前项目负责人既不检查,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吊篮坠落事故。

四、事故结论与教训

1.事故主要原因

本次事故主要由于该施工企业管理混乱,无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本属项目经理的责任却错误的交由安全科负责。而有关法规对安全专职管理人员的要求是对施工现场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是落实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责任。由于井架从安装、使用已留下隐患并带病运行,到拆除前又未经检查,盲目施工,违章指挥导致了事故发生。

2.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属于责任事故。由于该施工单位管理混乱,无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项目经理不负责任,安全管理失职,井架从安装使用到拆除形成了违章作业,由于未及时检查致使隐患始终未能排除,最终导致发生事故。如果安装后使用前,按行业标准检验并改正不合格处,合格后运行,使用中经常检查,发现断绳保护装置失效及时修理,拆除前项目经理组织人员对井架进行检查并制定相应方案,作业前,对作业人员按岗位分工交底,此事故完全可以避免。

3.主要责任

①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对井架拆除前未进行现状调查,在断绳保护装置失效的情况下,人员进入吊篮内作业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对临时天梁的设计制作未加检验,完全交由安全员负责,以致选材不当受力不足断裂。对造成事故应负失职责任。

②江苏某建筑集团主要负责人应负其主要责任。安全责任制不健全,项目负责人对现场

落实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责任失职并未得以及时制止,以致造成管理混乱,责任不清,设备安装后不经验收就使用而无人制止,设备带病运行无人检修,井架无安全装置仍冒险使用,最终导致发生事故。

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应该认真学习《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企业必须理清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责任分为两大体系,一是保证体系,一是监督体系,是一项工作的两个方面,从不同侧面进行管理来确保生产安全的实现。

六、专家点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工程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分析本次事故管理上的严重错误是项目负责人放弃管理,完全交由安全人员负责。当项目负责人需要组织人员研究拆除方案时,可由安全人员或班组长及机械人员共同参加,拆除作业前,也可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全面分工和确定指挥人员,对拆除过程中采取的安全措施及拆除程序必须严格把关,不能完全放弃管理。

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制定一套可靠拆除方案。像临时天梁如此重要部件不在方案中经计算确定,而由不懂计算的安全员凭经验制作;该井架原设计就不合格,未经验收便投入使用,拆除前,对井架既无停靠装置又无断绳保护装置缺陷未研究解决措施,冒险进入吊篮内作业,以至当临时天梁因强度不够断裂时,吊篮与人同时坠落。同时也违反了《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CJ88—92)的相关规定。

《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安装、拆卸起重机械设备作业前必须制定专项方案并非是要走过场,而是为避免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保证作业顺利进行的正确施工程序和可靠的安全措施。(

某综合楼工程物料提升机吊篮坠落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1年8月5日,湖南省永州市某综合楼工程发生一起物料提升机吊篮坠落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重伤,1人轻伤。

二、事故发生经过

永州市某综合楼工程建筑面积4000m2,砖混结构,共8层。建设单位未经报建、招标及施工许可手续,以合作开发名义将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凤凰园某建筑公司,并于2001年2月8日开工。

该工程楼板为预应力空心预制板,采用了物料提升机垂直运输,然后由人力将板抬运到安装位置。2001年8月5日,该工程主体已进入到第五层且已安装完3层楼板,当准备安装第4层楼板时,由8人自提升机吊篮内抬板,此时突然吊篮从5层高度处坠落,造成4人死亡,3人重伤,1人轻伤的重大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物料提升机不符合要求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都明确规定,物料提升机必须经过设计计算按规定进行制作并经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确认符合《规范》要求才可使用。而该提升机无生产厂家、无计算书且无必要的安全装置,安装后未经鉴定确认合格就在现场使用,导致了事故发生。

提升钢丝绳尾端锚固按规定不应少于3个卡子,而该提升机只设置2个,且其中1个丝扣已损坏拧不紧,当钢丝绳受力后自固定端抽出,造成吊篮坠落。

该提升机采用了中间为立柱,两侧跨2个吊篮的不合理设计,导致停靠装置不好安装和操作不便,给安全使用造成隐患,吊篮钢丝绳滑脱时,因无停靠装置保护,造成吊篮坠落。 该提升机架体高30m,仅设置一道缆风绳,且材料采用了《规范》严禁使用的钢筋(φ6),明显违反了规定,使架体整体稳定性差,给吊篮运行使用造成晃动带来危险。

2.管理方面

现场管理混乱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该施工单位由于不具备相应资质,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所以管理混乱。楼板安装前无施工方案,作业前未向工人交底,作业人员也无起重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提升机的安装无专项要求,钢丝绳卡子的安装由电工完成,由于不懂相关要求安装不合格,工作完毕无人检查无人验收;缆风绳采用φ6钢筋这种明显的违章情况并无人制止。物料提升机吊篮本应严禁载人,而该施工现场居然由现场生产指挥者提出物料提升机吊篮来载人,由此可见该承包队资质差、管理知识缺乏到根本没有能力承包施工工程,现场混乱,发生事故是必然结果。

建设单位违反报建程序是导致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建设单位违反《建筑法》规定,在工程承发包和施工过程中,不办理报建、招标、监理及施工许可手续,逃避监督管理,私下发包给不具备企业资质、无管理能力、对物料提升机设备也不懂的施工队伍,致使违反规定,无知蛮干,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四、事故结论与教训

1.事故主要原因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违章指挥和使用了不合格的设备,在吊篮发生意外坠落时无停靠装置保护造成人员伤亡。

2.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私自包给不具备资格的队伍施工;施工队伍管理混乱,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上岗证违章作业;物料提升机设备未经鉴定存在隐患,安全装置又不齐全,致使施工中发生重大事故。

3.主要责任

某建筑公司施工负责人违章指挥导致事故发生应负违章指挥责任。

建设单位违法分包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失控应负主要管理责任。

五、事故的预防措施:

1.各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和建筑安全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

2.加强对物料提升机等一类设备管理,凡使用提升机设备必须有设计计算、施工图纸并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符合《规范》规定方可投入运行;监理单位应学习相关规范,工地每次对机械重新组装后必须进行试运转检验,并对安全装置的灵敏度进行确认。

3.对建筑市场应加强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对在建工程办理报建、招标、监理及施工许可进行检查;并检查施工队伍及项目经理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严禁挂靠、转包等非法行为;同时抽查施工人员的上岗证,是否经培训教育达到合格,对检中发现的问题应有记录并检查整改情况和采取严肃处理办法。

六、专家点评

建筑市场管理混乱表现在施工队伍不遵纪守法,实质上是主管部门管理失误。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需经历相当长的时间和过程,从违法发包、承包到管理混乱、违章施工,从内业无管理程序到现场施工问题隐患的不断出现,如果注意管理和检查,总是可以及早发现隐患和制止违章的。各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管理,针对本地区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并认真执行。

应该特别加强对物料提升机的管理,目前物料提升机尚不属定型设备,各地多是自己制作,因此给管理带来困难,必须加强监理单位和安全监督部门对相关规范规定的学习,以便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不流于形式。

篇三:建筑工程事故案例与分析

建筑工程事故案例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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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日期:2009-6-5 ] [文章编号:024081] [页面浏览

案例一:某建筑坍塌事故

一、事故经过

某市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由市电视台投资兴建,某大学建筑设计院设计,某建设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监理。该工程在市招标办公室进行公开招投标,该市某建筑公司于1月13日中标,并于3月31日与市电视台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建筑公司组建了项目经理部,史某任项目经理,成某任项目副经理。4月1日工程开工,计划竣工日期为第二年7月31日。工地总人数约250人,民工主要来自南方各地。

市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地下2层、地上18层,建筑面积34 000m2,采用现浇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演播中心工程的大演播厅总高38 m(其中地下8. 70m,地上29 .30m),面积为624 m2。7月份开始搭设模板支撑系统支架,支架钢管、扣件等总吨位约290 t,钢管和扣件分别由甲方、市建工局材料供应处、某物资公司提供或租用。原计划9月底前完成屋面混凝土浇筑,预计10月25日16:00完成混凝土浇筑。

在大演播厅舞台支撑系统支架搭设前,项目部在没有施工方案的情况下,按搭设顶部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法,先后完成了三个演播厅、门厅观众厅的搭设模板和浇筑混凝土施工。1月,该建筑公司工程师茅某编制了“上部结构施工组织设计”,并于当月30日经项目副经理成某和分公司副主任工程师赵某批准实施。

7 月22日开始搭设施工后时断时续。搭设时设有施工方案,没有图纸,没有进行技术交底。由项目副经理成某决定支架立杆、纵横向水平杆的搭设尺寸按常规(即前五个厅的支架尺寸)进行搭设,由项目部施工员丁某在现场指挥搭设。搭设开始约15天后,分公司副主1166 次]

任工程师赵某将“模板工程施工方案”交给丁某。丁看到施工方案后,向项目副经理成某作了汇报,成答复还按以前的规格搭架子,到最后再加固。模板支撑系统支架由该建筑公司的劳务公司组织进场的朱某工程队进行搭设 (朱某是市标牌厂职工,以个人名义挂靠在该建筑公司劳务公司事故发生时朱某工程队共17名民工6月份进入施工工地从事脚手架搭设,其中5人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地上25~29 m最上边一段由木工工长孙某负责指挥木工搭设。10月15日完成搭设,支架总面积约624m2,高度38m。搭设支架的全过程中,没有办理自检、互检、交接检、专职检的手续,搭设完毕后未按规定进行整体验收。

10月17日开始进行模板安装,10月24日完成。23日木工工长孙某向项目部副经理成某反映水平杆加固没有到位,成某即安排架子工加固支架,25日浇筑混凝土时仍有6名架子工在继续加固支架。

10 月25日06:55开始浇筑混凝土,08:00多,项目部资料质量员姜×才补填混凝土浇捣令,并送监理公司总监韩某签字,韩某将日期签为24日。浇筑现场由项目部混凝土工长邢某负责指挥。该建筑公司的混凝土分公司负责为本工程供应混凝土,为B区屋面浇筑C40混凝土,坍落度16~18 cm,用两台混凝土泵同时向上输送(输送高度约40 m、泵管长度约60 m×2)。浇筑时,现场有混凝土工工长1人,木工8人,架子工8人,钢筋工2人,混凝土工20人,以及电视台3名工作人员(为拍摄现场资料)等。自10月25日06:55分开始至10:10分,输送机械设备一直运行正常。到事故发生止,输送至屋面混凝土约139 m3,重约342 t,占原计划输送屋面混凝土总量的51%。

10:10,当浇筑混凝土由北向南单向推进,浇至主次梁交叉点区域时,模板支架立杆失稳,引起支撑系统整体倒塌。屋顶模板上正在浇筑混凝土的工人纷纷随塌落的支架和模板坠落,部分工人被塌落的支架、模板和混凝土浆掩埋。

事故发生后,该建筑项目经理部向有关部门紧急报告事故情况。闻讯赶到的领导,指

挥公安民警、武警战士和现场工人实施了紧急抢险工作,将伤者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救治。最后,造成正在现场施工的民工和电视台工作人员6人死亡、35人受伤(其中重伤11人),直接经济损失70 .78万元。

二、事故原因 分析

(1)支撑体系搭设不合理。在主次梁交叉点区域的每平方米钢管支撑的立杆数应为6根,实际上只有3根立杆受力,又由于梁底模下木方呈纵向布置,使梁下中间排立杆的受荷过大有的立杆受荷最大达4 t多;有部分立杆底部无扫地杆、步距过大达2. 6 m,造成立杆弯曲,加之输送混凝土管的冲击和振动等影响,使节点区域的中间单立杆首先失稳并随之带动相邻立杆失稳;

(2)模板支撑与周围结构连结点不足,在浇筑混凝土时造成了顶部晃动,加快了支撑失稳的速度。

(3)未按《建筑法》的要求,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工程——现浇混凝土屋面板的模板支撑体系的施工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有了施工方案后也未按要求进行搭设。

(4)没有按照规范的要求,对扣件或钢管支撑进行设计和计算,因此,在后补的施工方案中模板支架设计方案过于简单,且无计算书,缺乏必要的细部构造大样圈和相关的详细说明。即使按照施工方案施工,现场搭设时也是无规范可循。

(5)监理公司驻工地总监理工程师无监理资质,工程监理组没有对支架搭设过程严格把关,在没有对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审查认可的情况下同意施工,没有监督对模板支撑系统的验收,就签发了浇捣令,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工人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模板支撑系统上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6)在上部浇筑屋盖混凝土情况下,民工在模板支撑下部进行支架加固是造成事故伤亡人员扩大的原因之一。

(7)该建筑公司领导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个别领导不深入基层,对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监督管理不力,对重点部位的施工技术管理不严,有法有规不依。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混乱,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对民工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8)施工现场支架钢管和扣件在采购、租赁过程中质量管理把关不严,部分钢管和扣件不符合质量标准。

(9)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对该建筑工程执法监督和检查指导不力;对监理公司的监督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

(1)该建筑公司项目部副经理成某,具体负责大演播厅舞台工程,在未见到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决定按常规搭设顶部模板支架,在知道支撑系统的立杆、纵横向水平杆的尺寸与施工方案不符时,不与工程技术人员商量,擅自决定继续按原尺寸施工,盲目自信,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监理公司驻工地总监韩某,违反“市项目监理实施程序”中的规定没有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认可,没有监督对模板支撑系统的验收,对施工方的违规行为没有下达停工令,无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上岗,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该建筑公司项目部施工员丁某,在未见到施工方案的情况下,违章指挥民工搭设支架,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朱某,违反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的规定,私招乱雇部分无上岗证的民工搭设支架,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该建筑分公司兼项目部经理史某,负责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的全面工作,对该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工程的模板支撑系统重视不够,未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的审查,对施工现场用工混乱等管理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领导责任,

给予史某行政撤职处分。

(6)监理公司总经理张某,违反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第18号令)的规定,严重不负责任,委任没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韩某担任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对驻工地监理组监管不力,工作严重失职,应负有监理方的领导责任。有关部门按行业管理规定对该监理公司给予在某市停止承接任务1年的处罚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7)该建筑公司总工程师郎某,负责公司的技术质量全面工作,并在公司领导内部分工负责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深人工地解决具体的施工和技术问题不够,对大型或复杂重要的混凝土工程施工缺乏技术管理,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该建筑公司安技处处长李某,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具体工作,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应负安全管理上的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9)该建筑公司某分公司副总工程师赵某,负责分公司技术和质量工作,对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的审查不严,缺少计算说明书、构造示意图和具体操作步骤,未按正常手续对施工方案进行交接,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技术上的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项目经理部项目工程师茅某,负责工程项目的具体技术工作,未按规定认真编制模板工程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中未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细化,未按规定组织模板支架的验收工作,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技术上重要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该建筑公司副总经理万某,负责该建筑公司的施工生产和安全工作,深入基层不够,对现场施工混乱、违反施工程序缺乏管理,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该建筑公司总经理刘某,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负总责,对施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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