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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养殖税收

时间:2017-03-28 18:38:20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会计和税收处理

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会计和税收处理

一、农产品收购企业概论

农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农业生产者自己生产的初级农业产品;二是农业生产者自己销售的初级农业产品。特别要注意的还有必须是初级农业产品,经过深加工的农业产品是不能免税的,如自己生产的农业产品做成熟食或罐头后销售。详细的可以看一下增值税的税目注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准予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二、主要的账务处理

农产品商贸企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都会涉及到农产品的一系列会计处理和相关的税收业务,农产品业务与其它业务有较大的差别,其中的农产品商贸企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又有所区别。 (一)农产品商贸企业的账务处理

某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8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购进农产品的会计分录

8 月10日收购桃子10000斤,单价0.50元/斤,共支付收购款5,000元。从收购地运回企业所在地支付运费500元,已收到开具的运费发票,款项已支付。

账务处理如下:

支付收购款时:

借:库存商品4,3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0.00

贷: 现金 5,000.00

支付运费时:

借:销售费用 46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5.00 贷:现金 500 .00

依据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从事商品流通的小企业购入商品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采购费用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2.企业整理仓库时发现库存的土豆有6,000斤已变质,成本1,8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2,068.97 贷:库存商品 1,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68.97

应转出税金1,800/(1-13%)×13%=268.97

3.将购进的桃子销售给某超市,10000斤,售价1.00/斤元,货款尚未收回。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849.5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50.44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350.00

贷:库存商品 4,350.00

4.收到超市电汇货款9,500元,超市扣佣发票500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9,500.00

销售费用 50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00 (二)工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某工生产企业,8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从某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大米70000斤,取得普通发票注明金额35,000元。同进支付运费2,000元,取得货运发票。材料已入库,货款已通过转账支票支付。 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32,3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690.00 贷:银行存款 37,000.00

( 进项税额=35,000×13%+2,000×7%=4,690.00)

2.将企业库存大米10000斤作为福利发给职工,成本18,330.00元,其中运费930.00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21,000.00 贷:原材料 18,33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670.00

应转出进项税额:

(18,330.00-930)/(1-13)×13%+(930/(1-7%)×7%=2,600.00+70=2,670.00

因为购进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属于改变用途,按税法规定,改变用途的购进货物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购进的农产品和支付的是按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所以在作进项税额转出时,也要还原为购进货物的价格计算转出的税额。

3.车间本月发生电费2,34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费用已通过转账支票已支付,发票本月已认证抵扣。账务处理如下:

借:制造费用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4.销售给某商场挂面1000箱,售价60元/箱,货款尚未收回,实际成本45 元/箱。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6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3,097.3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902.65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45,000.00

贷:库存商品45,000.00

三、农产品收购企业购买发票流程

企业第一次申购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企业申请购买收购发票审批表》,提供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初级农产品证明单、企业与农业生产者的农业品购销售合同,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后提交以下证件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柜台办理领购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2、购票人员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申请购买收购发票审批表》(一式四份);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6、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中应有收购业务)。

篇二: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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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范围包括: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林业、牧业、捕捞业及其相关产业的项目和收入。

一、营业税

1.农业服务项目免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条例第6条)

2.农业用地转让收入免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2号)

农耕、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国税函[1998]82号)

3.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5]108号)

4.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收入免税。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6]68号)

5.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税。对供销社保管国家储备棉所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38号)

6.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税。从1999年12月31日起,对承储企业取得的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304号)

7.储备棉财政补贴免税。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115号)

8.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税。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财税字[1998]87号)

9、农村信用社减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含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金融保险业务收入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财税[2004]35号)

二、企业所得税

1.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2.乡镇企业减税。乡镇企业可按应纳税款减征10%的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3.农业初加工收入免税。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渔业类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49号)

4.国有农场林场所得免税。对边境贫困列名的166个国有农场和442个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49号)

5.内资渔业所得免税。内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114号)

6.农村信用社减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减按27%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8]29号、财税[2001]55号)

7.贫困县农村信用社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8]60号、财税[2001]55号)

8.乡镇企业加速折旧。对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经省级地税局批准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94]财税字第9号)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9.林业所得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各类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171号)

10.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龙头企业和其所属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1]124号)

11.农产品初加工免税。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3至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办发[2002]62号)

12.储备棉财政补贴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15号)

13、应对禽流感专项优惠。对家禽养殖业(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财税[2004]45号)

14、税控收款机购置。纳税人2004年12月1日以后(含当日)购置的符合国家标准,并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的规定,通过选型招标中标的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财税[2004]167号)

三、个人所得税

1.农业税缴税项目免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纳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2.青苗补偿费免税。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7]87号)

3.农林义务教育捐赠扣除。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1]88号)

4.农村费改税地区农业特产个人所得不征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征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7号)

5、农村费改税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4)30号]

四、房产税

关于调整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日期:2004-08-13]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关于调整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9]第44号文 1999年3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地产税若干具体问题

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008号)与原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土地

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有关房产

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不尽一致,并且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

生很大变化,在实际执行中,不便于操作,经研究,现进一步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地要遵照

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

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1.农房减免税。农民居住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国税发[1999]44号)

2.储备棉房地产减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税[2003]115号)

3、储备粮用房减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

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比照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财税[2004]74号)

4、粮食购销企业用房减免税。在 2007年底以前,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国粮财[2004]125号)

5、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自用房产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糖业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税[2004]75号)

6、天然林保护工程用房免税。 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财税[2004]37号)

7、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条例)

五、土地使用税

1.农业生产用地减免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2.土地改造减免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条例第6条)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经县、市税务局审核批准,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89]鲁财税字4号)

3.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

4.林区用地免税。对林区的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函发[1991]1404号)

5.储备棉用地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2003]115号)

6.天然林保护工程用地免税。在2010年底前,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财税[2004]37号)

7.粮食购销企业用地免税。在 2007年底以前,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粮财[2004]125号)

8.储备粮用地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土地,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2004]74号)

9.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用地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2004]75号)

六、车船使用税

1.渔船减免税。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免征车船使用税。(条例第3条)

2.拖拉机减免税。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征车船使用税。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按所挂拖车的净吨位,适用“载货汽车”税额减半征收车船使用税。([86]财税地字第8号)

3.专用汽车减免税。对专用于农林牧渔业等专用汽车,由各省、区、市分别确定征收或免征车船使用税。([87]财税地字第3号)

对各种履带式专用机动车辆,可免征车船使用税。((87)鲁税三字25号)

4.储备棉车船减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财税[2003]115号)

5.天然林保护工程车船免税。 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财税

[2004]37号)

6.储备棉用车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车船,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车船使用税。(财税

[2003]15号)

七、印花税

1.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88]财税字第255号);

2.保险合同免税。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88]国税地字第037号)

3.储备棉业务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3]115号)

4.储备粮油业务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

[2004]74号)

5.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业务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在从事储备糖、肉具体储备管理业务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4]75号)

篇三:农牧业税收政策

第四章农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资料包括:

1、经营场地证明、林业产权证或相关经营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二节营业税

一、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

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第三节地方各税

一、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二、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三、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文件依据:《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区县局审批;超过1亿元(含)的,由市局审批。

纳税人在申报减免税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资料;

2、土地使用权转移合同;

3、情况特殊的,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证明资料。

四、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

文件依据:《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五、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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