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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这本书的读后感

时间:2017-03-24 06:08:37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

作为二十世纪优秀的法理学家,富勒构思出的“洞穴奇案”无疑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同时“洞穴奇案”也被称之为“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

本书很薄,中文本算上多篇前言也只有171页,但读起来却绝不轻松,十四位法官各抒己见,让我们在精神上得到升华。事实上也如本书序言所说的那样,本书的魅力或许并不在于它描述了些什么,而在于我们能从中得到些什么。在此我同大家一同分享一下我读本书的一些感想,也希望老师能够对本文进行批评指教。感谢您的阅读。

案情简介:

纽卡斯国的五名探险者相约探险时遇到山崩,由于事先对此事估计不足,他们所带的食物已然不能维持到救援队伍的到来。在无奈之下,由威特莫尔建议大家通过“掷骰子”的方式决定吃掉队伍中的某一人,为了讨论这种行为的“公平性”他们花去了三天时间。建议者威特莫尔不幸被抽中。余下四人获救后立即被法院以谋杀罪进行起诉。然而如何判决,富勒扮演的五大法官描述了对于此案的看法。

时隔五十年,萨伯又对这个案件进行了重新审视,并再一次提出了九种观点。至此十四种观点、两次对案件的审判,从法律、社会、文化、政治等诸多角度对于此案进行了解读,可以肯定的说,这些观点涵盖了二十世纪主要法哲学流派的思想。

个人观念

我希望可以从几个问题入手探讨本案。第一,是生命的价值问题。

第二,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否成立的问题。第三,法律的适用范围究竟是指什么。是否任何案件都应该不折不扣的严格依据法律条文。

对于第一个是生命的价值问题。我想说:生命的价值不是一个数学问题,并且也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生命的价值是至上的不容任何侵犯的。生命是无价的,换句话说,生命的价值是无限的。我们无法进行生命价值上的衡量,也无法将生命价值进行比较。所以当对一个人的生命的价值与五个人的生命的价值究竟那个大的问题上,我们不能凭借数量的多少说后者大于前者。一个生命与两个生命同样珍贵,与五个生命也同样珍贵。即使是杀了一人可以救一百万人,也没有人有权利去那么做。在生命的价值问题上,毫无疑问,生命彼此之间是平等的。

对于第二个问题: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否成立的问题的肯定,是许多人认为四名被告无罪的理由。但我认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并不成立,显然,本案不涉及任何的正当防卫,因为对于死者而言,并没有任何举动,可算作是对其余四人的适时之不法侵害。同理,本案不涉及紧急避险,理由不再重复。

是的,我同情四名被告。在得不到外援的前提下,他们一定是想尽了所有方法来延续生命,否则他们不会做出伤害自己队友的任何行为。事实上我也赞同这四名被告的作为换做我们任何一个人都可能会采用,因此从我内心来说,我希望有这样一种判决来判决被告无罪,

以便出现类似情况我可以规避法律,让自己无罪。但站在良心和公正面前,我却不得不说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在本案中并不成立。

对于第三个法律的适用范围的问题,换句话问也就是:是否任何案件都应该不折不扣的严格依据法律条文?我认为,对于难以适用法条的案件予以法律目的精神的合理推测是必要的。有许多专家从立法者的目的出发,对本案是否应该依照法律判定做出自己的判断,并给出了详细解释。本书中的十四位法官前辈中的某几位对于探讨立法者目的也非常有兴趣,并且他们各自说的都很有道理。而我却想从另一个角度,也就是从法律的制定上来探讨一下法律的适用问题。众所周知,法律是国家(统治阶级)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所谓社会规范,是指人类为了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在社会互动过程中衍生出来﹐相习成风﹐约定俗成﹐或者由人们共同制定并明确施行的。其本质是对社会关系的反映﹐也是社会关系的具体化。可在本案中,当被困的五人自行终止使用无线电后,我们应该将这一举动看作是他们在主观上表达脱离我们所说的社会,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社会规范之一的法律是否还能够适用呢?我想答案是否定的。从社会契约论出发,国家本就是由公民让渡一部分“自然权利”,共同订立契约所组建的,以求获得“契约自由”的工具。而在这五名被困者主观上脱离我们所说的社会后(这里是指主观上自愿脱离),反复讨论掷骰子这种方式的公平性问题,并最终由四人赞成,一人默许的方式达成共识。这也是一种规则的制定,我们可以将其看成是一个小社会的形成。(这

里的小社会仅仅在人数和所制定的规则数量上不同于我们的人类社会)也就是说他们五人在与世隔绝的情况下自行订立了契约,而该契约的内容就是通过掷骰子这种方式决定某个人的死刑。若从这个角度出发,则四名被告很显然是无罪的。但刚刚我一直在强调他们是主观上脱离,由于这种情形未在有关法律上规定,所以其合法性还有待考究。

现在,在解决了上述三个问题后,就该轮的我对这四名被告的“判决”了。我认为,四名被告罪不至死。

原因一:结合上述问题三,我们可知在远离社会的自然条件下,社会的法律是否具有管制力还有待考证。但无可否认,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从道德和法理上来说是在遵从这自然状态下的法则——他们自行制定的“契约”,而且这也是唯一他们能够遵循的“法律”。所以他们虽然违反了人类社会的法律,但考虑当时的特殊情况,我认为他们罪不至死。

原因二:法律的规定应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既制定法律的出发点。在本案中,四名被告及受害者是在没有选择的条件下(注:①),做出“缔结契约”的决定的,并不是真正的想要去杀人,而拘泥于形式化的惩罚只代表选取了一种抽象形式而舍法律的目的、原则与刑罚的实际意义而不顾的做法。故此,我认为三名被告不应被判处死刑。

原因三:证据不足。法官们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所参照的证据仅仅是四名被告的证词,并没有实物证据。换句话说,其实存在这种可能,

就是四名被告是串供的,而真实的情况只有他们自己和被害人才知道。美国司法一向讲求程序正义,就像著名顶顶的辛普森杀妻案,人们明知辛普森就是凶手,可他终究逃脱了刑法的制裁。本案也一样,没有切实的证据证明被害人是由四名获救者杀死的,有的只是证词,我们不能仅仅依照四名获救者的几句话就判了他们死刑。

综上所述,我认为四名被告罪不至死。

注:① 有学者认为,四名被告应该再等一周或者等最虚弱的人死掉后在吃掉他的尸体。对此我并不认同。首先,本案交代了五名被困者已经从专家那里得到了信息,没可能再等一周会的提议会比专家的好。其次,对于等最虚弱的人死掉的建议,我认为也是不合理的。一方面这对最虚弱的人就公平吗?很显然答案是否定的。如果说等最虚弱的人死掉,那么我们假设将来的某一天,当我们也身处如此险境,正确的选择是任由身边最弱的同伴死去。而不是选择用更加文明、更加公正的方式,来拯救他人,拯救自己。假设你就是那个最弱的同伴,你会希望生活在一个怎样世界?那么我们所强调的“泰坦尼克号精神”这种即使是在最危急的关头,男人们还是保持了他们引以为豪的绅士风度,女士们还是展现了她们优雅的淑女风采。那些把生的希望更多地留给了妇女和孩子们的男人们,他们的选择还有意义吗?这样的话倒不如大家一拥而上为保命好了。另一方面,从里理智的角度,如果要等最虚弱的人死亡,其他人势必也会虚弱,这样不利于每个人的存活。综上,我认为,这两种说法没有实际意义。

《洞穴奇案》这本书对我个人的影响是很大,通过对本书的学习,

篇二:《洞穴奇案》读后感

法学之路

——《洞穴奇案》读后感

摘要:《洞穴奇案》是一部极好的改变人思维的书,对刚入学的法科新生有较好的指导意义。作为启迪通识读本,通过阅读该书,新生研讨课上讨论该书,我对于该书的思想内容有了一定的认知和自己的感受。本文为《洞穴奇案》的读后感,主要论述感触最深的几个内容,同时思考自己未来学习中应该以怎样的态度和学习方式进行专业学习。

关键词:法律、思维、道德

《洞穴奇案》是一本没有跌宕起伏的情节,却有动人心弦的判决的书。本书中包含深厚的思想内容。给予读者对人、社会、道德、理性与法律等等之间的关系的思考空间,更给刚踏入法学大门第一步的我深深的启迪。未来的学习之路还很长,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思考,不断锻炼,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

矛盾

矛盾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本书从宏观上而言就是对有罪还是无罪判决这一矛盾主体的争论。既五个观点后又增加了九个新的看法,对于新增的观点,曾志朗在“推荐”中说到:“从’最有应得’的辩证提升到原罪是否‘情有可原’的另一层次,确实又把已经过分复杂的讨论,再添上缤纷的颜色,使得我们对法律在现代科技社会的定位越来越无法掌控,却又不得不努力用它来驾驭’人不得不犯错’的这头怪兽”1,即便无法掌控,又必须要掌控。在法律与司法中,又经常有这样的矛盾:“一方面,我们期待它是客观中立的,因此法官不应有任何价值判断;另一方面,许多人却幻想法律与司法应该代表正义,不应拘泥于法律条文”2,所以不同法哲学思想指导下的法官们呈现了本书矛盾的焦点:法官们对于同一案件天差地远的结论。法学是充满矛盾的科学,法学路上还有很多充满矛盾的问题等着我,认识11

2《洞穴奇案》,第二页。 《洞穴奇案》,第五页。

矛盾,分析矛盾,以现有理论、知识、实践经验尽可能解决矛盾才是法律人必需的品质。

思维

初涉《洞穴奇案》,直观上给我很强的思维冲击。它摒弃所谓“真理只有一个”的固有观念,从多维角度分析威特莫尔案件。十四位法官依顺不同的思路作出判决陈词,让作为法律初学者的我对法律这门学问有了不一样的新的理解,原来权威法官的判决也可能存在相反的情况。同样的案件,适用同样的法律,由于法官个人所受不同法哲学思想影响,有不同的价值观念,判决陈词也会产生差别,甚至出现观点截然相反的情况,从而得出不同判决决定。奇妙的是,十四位法官依据严格的论证推理过程,其判决陈词又都有其合理之处,不可作出对错之分。就紧急避难一点来看,针对本案件,有法官认为紧急避难成立,也有持反对意见者。伯纳姆法官认为紧急避难抗辩不成立,原因在于他认为被告没有客观理由表明他们除此之外别无选择;饥饿不能构成紧急避难;减轻饥饿并非只有杀人一种选择;制造危害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滥用紧急避难将破坏法治等等。然而,斯普林汉姆法官却认为紧急避难抗辩成立。针对伯纳姆作出的原因解释给予了回击。他认为饥饿可作为一种紧急避难,当时情形下杀人是生存唯一的选择,身处危境不是被困着之过错等等。看了双方法官的解释,我竟都可以接受,内心的纠结可想而之。于是乎我思考如果我是法官,我该如何判决此案。作为最终要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的我要不断拓展思维的深度和广度,不拘泥于固有的认识事物的方式,不能人云亦云,更不能迷信权威,要具备判断分析事物的能力。不拘泥于事实表象,多从不同角度分析问题,探究其本质。在十四个观点的洗礼中,我遨游于思维交流的海洋。每一个观点,每一次梳理,每一种不同的感受,每一次开拓思维的疆域都令我获益匪浅。阅读中,不同影像在变化,思辨的方向在调整,阅读、讨论《洞穴奇案》不失为思维训练的良好方法。法官们不同的思维模式受其不同法律思想的影响,是其“思想的能力”的体现,思想能力对于法律人来说非常重要,思想是思维的基础,只有有思想,才能引导你的思维。思想和思维的培养需要我们不断学习,不断吸收法学领域中的宝贵财富,在理论与实践中锻炼能力。正如书中十四位法官一样,他们的裁决不是完全机械地适用规则,规则经过了其思想的“改造”,又具有论证力和可信度的出现在我们面前。对于现在的

我而言,要多读书,多了解不同的法律思想,深刻理解其内涵,从而可以指导我进行更进一步的法律研究及其法律实践。

法律与道德

法律与道德似一对孪生兄弟,有时它们会很和谐,有时也会产生冲突和矛盾。当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究竟该怎么处理?当你一心坚持的法律违背了内心真实的声音,你会进行怎样的抉择。本书第一部分的五位法官明显分成了两种不同的坚持者。特鲁派尼和吉恩法官坚持立法至上,尊重法律条文“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他们忠信于法条,即便内心有所不愿。而福斯特和汗迪法官则通过对立法精神、立法目的等方面的解释坚持无罪判决,因为道义上他们认为不能作有罪判决。唐丁法官更是因为在法律与道德两难的境地下不参与本案是审理程序。伯纳姆法官也提出“当法律与道德冲突时,法官的角色就是守护法律。”不仅法官,所有人都有可能遇见法律与道德两难的时候,他们又该如何处理?这不禁让我想起了法理课上谈到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关于确保用血安全的规定。但是在不具备法律规定条件的医院,当病人急需输血拯救生命,医生面临违法和病人生命无法挽救的两难选择,会坚守法律还是坚守职业道德底线?极大的困扰摆在面前,何况这是关乎生命的事。这又说明我国立法还存在很多缺陷与漏洞,而改变现状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努力。所以,法律人肩负着重大的使命。这更坚定了我学习法律的决心,为信念而努力的过程自然是享受,本科四年,我将永葆热情,一丝不苟地学习知识。当然,法律与道德更多是相统一的。本书中特朗派特法官提出“道德比杀人自保更重要”,诚然,道德不允许杀人,法律同样禁止该行为。在两者的统一中,才能真正实现法的意义;才能给予人正确的指引。

生命

生命的价值究竟应该用什么来衡量?生命个体的平等性要怎么实现?珍视生命如何体现?观点八塔利法官陈词中提到:一命换多命是一项划算的“交易”,“我们如此珍视生命,以至于我们总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剧性事故中存活下来。”我不赞同塔利法官的此观点,我认为每一个生命都具有平等性,

所以不能以牺牲某一个人的生命为代价换取他人生存的权利,即便可以“一名换多命”。在此,我认同特朗派特法官的观点:承认生命的绝对价值,每个生命具有平等的价值,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过其他的生命。杀人永远不是划算的“交易”。因为生命平等,才有实现其他价值的前提。生命是神圣而伟大的,每一个生命都值得尊重。生命权必须得到最充分的保障。对于我们而言,也许一辈子都不可能有与山洞探险者们一样的经历,也许只有到那个时候,我们才能感受到生命的脆弱,感受到自己的无能为力,所以,我们要热爱生活,享受生命。作为法律人,更有责任保护任何一个人的生命权。

结语:《洞穴奇案》以独特的视角带领读者进入不一样的法律世界。通过对该书的学习,能够感受法律这门古老而博大精深的学问给人带来的思维、心理的独特感受。而作为法律专业学生的我更是从本书中,从新生研讨课中学到了很多。法律思维对法律学习有重要的影响。通过诸如《洞穴奇案》此类书的阅读,利于思维的发散与法律思维的构建。书是永远的精神财富,今后学习自然要与书为伴。知识积累是本科学习阶段我认为最重要的部分,只有积累达到一定程度才可融会贯通,构建法律之网,深刻理解中国法制并能发现其中的问题,为改变中国法治状况提供前提基础条件。有机会要进行相应的法律实践,学以致用才能让学习更有效。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我在路上。

参考文献:《洞穴奇案》,[美]萨伯著,陈福勇、张世泰译。

篇三:《仙人洞》读后感

《仙人洞》读后感更多相关范文>>漫评程贤章的小说《仙人洞》怀着浓厚的兴趣阅读了程贤章的长篇小说新作《仙人洞》,这部以土地改革为背景的小说生动地再现了半个世纪前新中国诞生之初开展的这场急风暴雨式的规模宏大、意义深远的社会大变革。有人说,早在上世纪50年代初已有两部获斯大林文学奖的正面反映土地改革的“红色经典”——《太阳照在桑干河上》和《暴风骤雨》问世,再去写土改,那是劳而无功。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丁玲和周立波于1948年出版的上述两部小说,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中国当代文学史上的奠基之作,笔者早已认真拜读过,其共同特点是:两位作家都怀着一腔热忱投身于那场运动,搞运动和写小说是同步进行,运动尚未结束,小说已出版。今天回过头来看,这两部作品就不可避免地有其局限性。古诗云:“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对于土改这样一场异常复杂而激烈的群众运动,不经过历史和思想的沉淀,怎能准确地把握住其本质。即便是一位天才的作家也不可能对当时各种错综复杂的现象和矛盾作出清醒的分析、解剖,难免为一些“假象”所蒙蔽,也很难完全跳出当时宣传口径图解这场运动的框套。今天的读者,不难从当年丁玲、周立波的小说中看出人物概念化、“主题先行”之类的印迹。程贤章的《仙人洞》则不然。如今年逾古稀的程贤章当年是位风华正茂的年轻土改工作队员,而他的这部小说是在对土改进行了半个世纪的沉淀、反思基础之上的创作,是站在今天的时代高度、以今天的眼光对过去的回顾。因而,它在很大程度上能摒弃那些“急就章”作家头脑中的主观臆想,能透过当时各种现象(包括一些不具备普遍意义的个别“假象”)去把握其中所含的本质。所以,笔者认为,丁玲、周立波的同类题材的小说,与程贤章的《仙人洞》是不能作简单类比的,因前者与后者之间相隔了50多年,已没有可比性。就像前苏联的一些优秀作家以二次世界大战为题材创作过一些“经典”作品,而后来的一些年轻作家不断地以新的时代角度、新的对战争与和平的理解,写出同类题材的力作。战争早已结束,而人们对那场惨烈的世界大战的思考却没有结束,你能说这些出自一代又一代年轻作家之手的战争题材小说水平无法跨越过去那些所谓的“经典”吗?程贤章的这部《仙人洞》的确值得一读。作者在小说的后记中说:他不希望读者把这部小说当作“土改题材”的小说来读,他之所以写这部作品,“只是为当时生活在最底层的另类人作点无力的呻吟。”这部小说之所以能打动人心,就在于它真正地表现了生活在农村的众多小人物可怜而又可悲的命运,展示了他们令人同情、感伤的心灵和肉体的创伤,每每使读者油然而生“哀其不幸,恨其不争”的慨叹。50多年过去了,而一个个具体、生动、可感的形象:宋火、小林、阿辉、张十三、韦寡妇、阿敬??在作者脑海中挥之不去,历久弥新。他们在作者头脑里贮存了50多年,如今跳到纸上,一个个是那般鲜活,每个人物都有自己的独特身份、背景、思想、性格。陈冬、张远香、张十三、张远冲、张远锋、韦寡妇等个性、身份迥异的人,他们的命运似乎有一条看不见的因果链环环相扣。小说中的许多大大小小的事件,如斗张十三,火线整风,韦寡妇投井,春芳剃头店里的波澜,都有某种前因后果的关联,整部小说的起承转合,都由一条清晰的因果链贯穿着。鲜明的人物个性,错综复杂的人物关系,使程贤章的这部小说体现了文学作品的基本特点,即用形象来反映生活。尽管作者主观上不想把这部作品写成“土改题材”,但毕竟融入了作者对50多年前的那样惊心动魄的群众运动的认识、理解、分析和对其本质的思考。仙人洞的土改在当年波澜壮阔的土改大潮中是有典型意义的,它在取得胜利的同时,又带着许多遗留问题,带着不少遗憾和无奈。显然,这些问题、遗憾也带有一定的普遍意义。读程贤章的《仙人洞》,笔者想起恩格斯说过的一番话“巨大的思想深度和意识到的历史内容,同莎士比亚式的情节的生动性和丰富性这三者的完美的融合”。对于一个严肃的作家而言,艺术上的追求是没有止境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想要了解土地改革的读者,光看《太阳照在桑干河上》和《暴风骤雨》是不够的,也有必要读一读程贤章的《仙人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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