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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

时间:2017-03-21 06:13:2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依据梳理

阿克陶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依据梳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阿克陶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

处罚种类: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

处罚种类: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3、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 处罚种类: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4、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

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6、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7、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8、未经检疫,向无规定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9、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0、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1、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志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2、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13、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14、违反规定发布动物疫情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15、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6、动物诊疗机构造成疫情扩散

处罚种类: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17、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8、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19、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20、执业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篇二:动物卫生监督职责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职责

一、动物检疫

1 产地检疫

1.1 申报受理: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

1.2 临床检查:现场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

1.3 实验室检测

1.4、检疫结果处理:

1.4.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4.2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5、检疫记录

1.5.1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1.5.2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1.5.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2 屠宰检疫

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2.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2.2 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2.2.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2.2..3询问 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2.2.4临床检查 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2.2.4 瘦肉精检查

2.3结果处理

2.3.1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2.3.2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检出瘦肉即时报告市所。

2.3.3 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2.4检疫申报

申报受理: 现场申报。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

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5宰前检查

2.5.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2.5.2 结果处理

2.5.2.1合格的,准予屠宰。

2.5.2.2不合格的,按规定处理。GB16548

2.6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2.6.1头蹄及体表检查,剖检两侧咬肌,内脏检查。

2.6.2胴体检查:整体检查 ,淋巴结检查 ,腰肌,旋毛虫检查。

2.5.3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2.6.4结果处理

2.6.4.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2.6.4.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规定处理。

2.7检疫记录

2.7.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

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2.7.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2.7.3 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1. 巡查

1.1. 养殖场备案:存栏牛10头、羊50头、猪100头、禽1000只以上

1.2. 风险等级评估:A级B级C级

1.3. 巡查次数:A级6个月一次 ,B级3个月一次,C级1个月一次。

1.4 结果

1.4.1正常:要求养殖场进一步加强管理。

1.4.2不正常:按有关规定处理。

1.5. 做好巡查记录

2. 监督检查

2.1 加强流通环节动物的监督检查

2.2 加强养殖场动物的监督检查

2.3 病死动物处理:监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2.4 结果:

2.4.1 一般问题按规定处理

2.4.2 重大问题即时上市局。

2.5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三、疫情监测和报告、采样

1. 发现或举报疫情: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调查疫情,作出初步临床诊断。

1.1 一般疫情:按规定要求处置,月底上报。

1.2 重大疫情: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即时上报市局。

1.2.3 做好记录

2. 采样:按时完成采样任务和协助上级采样。

四、兽药监督管理

1. 加强兽药监督和巡查

2. 协助上级对兽药的专项检查。

3. 加强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监督检查

4. 发现或举报有销售或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人,调查属实,即时上报市局。

5. 做好日常监督记录

五、动物溯源

做好日常动物耳标佩戴和上传信息

六、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

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加强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管理。

1. 证章标志发放要登记,要保管好,严禁倒卖、转借。如有遗失及时上报市所,并书面说明原因。

篇三:动物卫生监督问答题

204、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按照《动物防疫法》应给予什么处罚?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0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管理包括哪些环节?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监督管理的环节包括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

202、货主王某运输的100公斤猪肉未附有检疫证明,被查获后依法应给予王某什么处理和处罚?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201、什么是官方兽医?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200、《动物防疫法》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2)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3)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4)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199、动物疫情由谁负责认定和公布?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198、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哪些控制和扑灭措施?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条(1)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197、开办动物屠宰场如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手续?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首先,应向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其次,接受现场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96、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195、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1)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2)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3)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4)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5)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6)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194、简述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1)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2)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3)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193、动物防疫法禁止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有哪些?

《动物防疫法》第十二五条(1)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2)疫区内易感染的;(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4)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5)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6)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192、简述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和隔离 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的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1)场所的位臵与居民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消毒清洗设施设备;(4)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6)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191、《动物防疫法》立法目的有哪些?

《动物防疫法》第一条《动物防疫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36、存在那些情形,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的注销手续?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30、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三种?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9、什么是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5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在何种情形下原告可以申请撤诉?

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5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在何种情形下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经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9、有哪些情形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8、如何界定较大数额罚款?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通知》对从事非经营性活动中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中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于10000元以上罚款的,视为较大数额罚款。

57、什么情况适用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适用听证程序。

56、什么条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9、农业部六条禁令是什么?

(1)严禁只收费不检疫;(2)严禁不检疫就出证;(3)严禁重复检疫收费;(4)严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5)严禁不按规定实施饲料兽药质量监测;(6)严禁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

80、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应如何处罚?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79、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78、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24小时内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应如何处罚?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77、动物检疫后的处理方式或程序是什么?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第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76、某屠宰场需要销售一批生猪皮,符合哪些条件该屠宰场方可取得官方兽医签发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75、王某需要运输一批种蛋,他运输的种蛋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方可取得官方兽医签发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二)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三)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五)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74、王某合法捕获了一头野猪,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报检,他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条件有哪些?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一)来自非封锁区;(二)临床检查健康;(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73、产地检疫时,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三)临床检查健康;(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7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动物检疫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 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63、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应如何处理处罚?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多少米以上?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第三项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61、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应如何处理处罚?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60、养殖场建设竣工后,养殖场主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交哪些材料?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臵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文本;(五)人员情况。

59、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有哪些设施设备?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三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


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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