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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藏枪支判几年

时间:2017-03-19 06:06:0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抢劫、故意杀人、私藏枪支、弹药、窝藏案

黄虎、林庆爵、廖树海抢劫、故意杀人、私藏枪支、弹药、窝藏案

被告人:黄虎,男,25岁,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工人。1996年5月15日被拘留。18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庆爵,别名林旭,男,25岁,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教师。1996年5月16日被拘留,18日被逮捕。

被告人:廖树海,男,25岁,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农民。1996年5月16日被拘留,18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虎、林庆爵、廖树海抢劫、故意杀人、私藏枪支、弹药、窝藏一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6年5月9日,被告人黄虎在防城港市防城区垌中镇看见被害人林树华卖完4车玻璃,断定林有货款,遂生抢劫歹念。次日晨5时许,黄虎携带私藏的“五四”式手枪一支、手雷2枚到桐中市场边贸检查站守候,看见林树华坐进邹颖成驾驶的东风牌汽车驾驶室后,即爬上车厢的蓬布内伺机作案。该车驶至垌中镇板典新村时,黄至标、黄至荣、韦秀彩3人先后上车,坐进驾驶室。车行至防城区板八乡江口路段时,黄虎朝驾驶室内开枪,致林树华、黄至标当场死亡,黄至荣和韦秀彩被击伤后跳下车到路边躲藏,黄虎又朝他们开了一枪,未击中。黄虎携手枪和手雷,逼迫司机邹

颖成驾车逃窜。途中,因汽车前轮漏气无法行驶,黄虎便将林树华内装人民币15.3万元的黑色提包抢走逃离现场。当晚8时许,黄虎携赃来到昔日同学、被告人林庆爵家中,并向其告之案发被警方追捕,林庆爵在明知黄虎持枪劫杀人的情况下,为黄虎提供食、宿和衣物。被告人廖树海(与黄虎系同学关系)明知黄虎是抢劫杀人凶犯、警方正在其家附近搜捕的情况下,仍为黄提供衣物,助其潜逃。5月15日,黄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破案后,追缴赃款人民币11.06万元和黄虎用赃款兑换的越币1600万盾、美金1000元。

经法医鉴定,林树华系被他人用军用枪支射击后,造成心脏贯通性枪弹创、肺部贯通性枪弹创、急性开放性血气胸并大出血性休克死亡;黄至标系被他人用军用枪支射击后,一次性造成第三颈椎骨折、严重颈髓震荡、颈部大血管破裂并大出血性休克死亡;黄至荣和韦秀彩被枪弹损伤。

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枪弹痕迹技术鉴定书、尸体检验报告和损伤鉴定报告、收缴的赃款和作案工具等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虎以暴力抢劫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抢劫罪。黄虎为其抢劫能够得逞,开枪向他人射击,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使他人二死二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黄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黄虎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林庆爵、廖树海明知黄虎是故意杀人、抢劫的犯罪分子,为其提供食、宿和衣物,助其潜逃,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窝藏罪。据此,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28日判决:

一、被告人黄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林庆爵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三、被告人廖树海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3名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本案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于1996年6月25日裁定:

核准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虎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篇二:贩卖枪支零部件20000多件险判死刑

贩卖枪支零部件20000多件险判死刑,

律师金睛火眼驳鉴定结论力挽狂澜

经典案例:

一、案情介绍

某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1年1日,被告人胡某某、欧某某以广州市某某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光电项目部的名义,在某某市某某区西路**正街88号等四处出租屋内进行购买、加工、改造、出售枪支零部件活动,并聘请被告人谭某某负责枪支零部件的加工改造和质量检测工作,被告人高某某负责枪支零部件的订购、运送工作。

2011年1月18日,被告人胡某某、欧某某安排谭某某将购买回来的29箱疑似枪支零部件加工改造和检验后,安排高某某将上述29箱疑似枪支零部件通过广东**物流有限公司销往香港,被广东**物流有限公司虎门分拨中心扣留了28箱疑似枪支零部件。2011年1月19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欧某某、高某某、谭某某,并在上述三个地址和广东**物流有限公司虎门分拨中心处缴获疑似枪支零部件共计20000多件(经鉴定,均属于非制式枪支散件);2011年1月25日,被告人胡某某向公安机关自首,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件正式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制造枪支,情节严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

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提请某市法院对四被告人作出判处。

二、判决结果

某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欧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谭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被告人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 律师办案经历和体会

(一)律师临危受命发现疑点

和其他刑事案件一样,心急如焚的被告人家属为此案已经多次咨询了不同的律师。作为本案律师,我们接受被告人欧某某家属的委托(9月22日)已经是临近一审开庭(9月28日)的时候了。按惯例,对于此类时间十分紧迫且多方咨询律师的案件,我们一般拒绝接受代

理。我们以往的办案经历告诉我们,此类案件的当事人期望值太高且往往自以为是,固执异常。但是,我们最终决定接受这个案件,因为我们看到被告人家属提交的一份貌似无懈可击的鉴定报告。我们接下来整个案件的切入点和突破点,都是围绕这个鉴定报告而展开。而庭审时其他被告律师都没有发现这个鉴定报告存在的严重问题,实在令人吃惊。而控方更加没有想到因为这个鉴定报告存在的问题导致几次补充开庭。当然,这是后话。

我们是在时间十分紧迫的情况下开展工作,接受委托当天,我们就紧急通过联系本案的经办法官,很不容易联系上法官,到法院阅卷,且无甚可获。我们能看到的,仅仅是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清单、无关重要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名单等等约40页,和一份5页《枪支弹药鉴定书》。此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我们经法院再次确认只有上述证据后,经指引联系公诉机关,但被告知公诉机关经办人出差不能安排阅卷。(阅卷是律师法定权利,公诉机关无任何法律依据进行剥夺)我们对这种推脱、刁难早已麻木了。但是,我们却感到异常兴奋!因为,凭职业敏感,我们越来越感觉到公诉机关在试图掩盖事实,公诉机关试图掩盖,我们却抓住不放,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即将开始!

公诉机关的不配合,我们没有太多的时间浪费在和公诉机关交涉中,因为我们有更多更重要的事情要做。那就是回到已有的证据材料商,回到对本案案情的研究和证据推敲。

(二)20000多件疑似枪支零部件—数额特别巨大

如上,《枪支弹药鉴定书》将查获的20000多件疑似枪支零部件

分成47个检材进行检测。结论是属于非制式枪支散件(零部件)。根据最高院2009年《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计算;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据此,以上20000多件零部件足以构成600多只枪支。根据《刑法》第125条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幅度。而按本案数量特别巨大的实际情况,被告人欧某某没有其他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很有可能会被判无期徒刑或死刑等重刑!

因此,从何处寻找突破点,这是考验我们律师智慧和眼光的时候了。

(三)金睛火眼挑刺驳鉴定结论

本案中,我们手中掌握的材料,是除了40页无关紧要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就只有一个《枪支弹药鉴定书》。于是,我们把重点放在深入研究这个《枪支弹药鉴定书》,很快,我们发现了鉴定书的致命问题。

首先,《枪支弹药鉴定书》上落款的时间是2011年1月15日,而开始页绪论部分显示的受理日期:2011年1月31日。而被告人被刑拘的时间是2011年1月19日。显然,鉴定书犯了一个最低级的错误,这在我们看来是十分严重的错误,也成为我们辩护的突破口之一。我们认为,鉴定报告是证据之王,是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十分严肃

和科学文书,此鉴定书竟然犯了如此错误,实在让人怀疑其是否有足够的证明力证明本案的事实。我们在法庭上紧紧抓住这点在法院上猛烈抨击公诉机关,公诉人显然没有想到我们会首先看出该问题并抓住这样的错误不放,而公诉人轻描淡写说这是笔误。我们则严厉质疑公诉人说话不负责任并嗤之以鼻。当然,这个质疑并不是最重要的,但是它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铺垫。好戏还在后头。

让人怀疑鉴定书的真实性,打破鉴定报告不可推翻的迷信,这是我们重要的辩护策略。我们接下来的进一步策略是质疑:鉴定机构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复核。因为鉴定书竟然没有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要求进行鉴定、复核,缺乏复核程序。我们尖锐质疑该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不符合程序,不具法律效力。

最后,我们开始质疑鉴定书的核心缺陷。即鉴定书没有证明20000多件零部件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当所发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

1.8焦耳每平方厘米”的入罪标准,没有严格区分高度仿真玩具枪与构成犯罪标准的枪支。换言之,即没有区分高档玩具枪与构成非制式枪支的关键点在于形成杀伤力,特别是本案所有的检材均没有核心部件(蓄电池,电动马达、齿轮组等等),有关鉴定结论明显不足。

我们认为,所谓枪支没有核心部件,就不能产生击击发力,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的有关规定,即涉案枪支不符合枪支的认定标准。与玩具枪没有任何差别。既然没有差别,那何以定罪?!

篇三:下列哪种犯罪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A.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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