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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衔接工作

时间:2017-03-18 07:06:24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两法衔接总结

2013年“两法衔接”工作总结

根据《石家庄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通知要求,我局结合实际对“两法衔接”机制的运转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我检查,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两法衔接”工作情况

一直以来我局十分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特别是在开展联合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不仅加强了与公安机关的协作,还加强了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协调配合,对打击文化市场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我局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建立“两法衔接”的有效工作机制。成立一把手为组长,主管副职为副组长行的领导小组,对案件进行监督核审。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两法衔接”工作方案工作制度。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了“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建立健全各项机制,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发生

做好“两法衔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从案件办理程序上设定了制约机制,使案件办理从立案到结案要经过授权、核审、及处罚后的审核等环节,做到调查、核审、处罚三分离,有效地杜绝了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同时我们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制定了问责办法等多项制度,保证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完善,执法责任追究落实,案件移交、立案、信息反馈依法进行。

(三)加强教育培训工作

我局特别注重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执法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我们建立了每周、每月的学习制度、组织开展模拟执法现场培训、主要对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理论知识和执法实践中有关证据的保全、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办案水平。同时,我们对一些违法案件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案件调查初期的公安介入,通过与公安协同办案,主动学习借鉴公安干警的办案手段、经验,使一些比较棘手的违法违规案件及时得到查处。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突出重点,抓主抓重,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区域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全年,共检查单位 家次,依法行政处罚 件。

依托监控平台加大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打击力度,加强对于网吧经营场所管理软件的安装监督和平台监控工作。严格落实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重点查处网吧使用盗版服务器通过互联网非法下载电影、音乐、游戏等并向公众传播谋利的行为。

开展印刷复制业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加强法规教育和日常监管,坚决杜绝“口袋书”、政治性非法出版物等违法侵权盗版书刊的上市和流通。做到每厂必查,从生产车间到成品库房,从复制到印刷,不放过任何一个角落。与各印刷复制企业签订《守法经营责任状》,对于各印刷复制企业建立五项制度、营业证照是否悬挂上墙、承印手续是否齐全并进行明示、承印手续是否按照要求及时备案等情况逐一详细检查和记录。

二、今后的工作打算

(一)把依法行政贯穿于“两法衔接”工作的全过程。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建立案件移送查处工作机制,通过不断推进“两法衔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努力建立健全一整套有约束力的制度和机制,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案件内部规范性文件,从制度上保证案件移送质量,为执法人员提供了行为准则。

(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廉政警示教育,防止行政执法人员在移送案件工作中存在违纪违规现象,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2014年1月21日

篇二:“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现状及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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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现状及完善研究

作者:阮祝军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8期

摘 要 本课题以S市Z区“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运作为例,从实证视角对两法衔接进行论述,分析“两法衔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为解决当前“两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

关键词 两法衔接 现状 完善

基金项目:本课题是上海市法学会2012年一般课题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阮祝军,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52-02

一、“两法衔接”工作概况

2000年10月,国务院组织开展打假联合行动,第一次提出“两法衔接”的概念。2001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确立了“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基本框架,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基本程序、时限及法律责任等,强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2004年3月,最高检与全国整规办、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后,各地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和制度,标志着“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初步形成。2006年1月,高检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又联合下发《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2011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该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参与两法衔接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刑事司法机关及监察机关应履行的职责及工作程序,并对两法衔接工作的开展提出完善监督制约与加强组织领导。这份最新文件的出台和执行标志着两法衔接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据统计,2010年至2011年,检察机关共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9862件,比年均增加4%。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针对一些领域存在的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问题,部署专项监督活动,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6414件,立案侦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嫌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121人。 应该说,当前全国“两法衔接”工作已取得很大成绩,但同时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行政行政执法机关主动移送案件意识不强;检察机关的监督不到位;行政执法机关接受监督观念不强;多数地方尚未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

篇三:两法衔接工作的发言

平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两法衔接工作的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兄弟单位的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在市检察院的领导和精心组织下,我们大家欢聚一堂,在此召开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会议。我非常荣幸在这里就制售假劣药品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工作向大家汇报、和大家交流经验,总结不足,以便听取领导和兄弟单位的意见,更好的促进我们的两法衔接工作。刚才,听了领导们的发言和兄弟单位在打假治劣工作中的先进经验,我深受启发,下边,我谈一谈我们在工作中的一点做法和经验教训: 药品事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械制假售假、非法经营伤天害理,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作为药械行政执法机关,我们的职责就像药械的功效一样:扶正祛邪。平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始终高度重视药械打假治劣工作,始终重视与检察、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形成合力。2008年以来我局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七起,公安机关接收四起,刑事拘留2人,取保候审1人。回顾我局移送的案件,其有如下特点:

一、平顶山市药械工业不发达,药品经营秩序较好,没有发现较大的制假窝点,发现的假劣药品案件,案值普遍较

小。这些案件,最大的案值只有60000元,最小的案值只有700多元,不像有的兄弟单位,动辄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虽然案值不大,但危害却很严重。2008年平顶山市湛河区马南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的假药“人用狂犬病纯化疫苗”,就造成了一人死亡。2007年底,我局接举报人沈建军举报,举报人称其亲属“沈银州”在湛河区马南社区卫生服务站注射5支狂犬病疫苗后,因狂犬病在医院死亡,怀疑该服务站使用的疫苗为假药。我局接举报后立即对该社区服务站检查,发现该社区服务站从个人手中购买“人用狂犬病纯化疫苗”42支。经对该批药品检验,为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我局于2008年1月移送平顶山市公安局,目前有1人取保候审。人类一旦感染狂犬病病毒,其死亡率为百分之百,如果不是及时发现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也许还会有更多的人深受其害。

二、领导高度重视案件移送工作。在查办涉嫌犯罪案件中,我局领导旗帜鲜明,目标明确,态度坚决,积极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重点支持打假治劣。重视每一个举报,摸查每一条线索,尽最大努力追踪查源,将违法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在查处以上所述平顶山市湛河区马南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假药“人用狂犬病纯化疫苗”案件时,我局领导多次亲自带领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完善证据,长时间带领执法人员明查暗访,力图掌握销售假药犯罪分子的上线的有关证据。多次和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协调,促使他们尽快对该批药品进行检验,以便尽快移送公安机关,追

究犯罪分子的责任。

三、和公安机关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在查办涉嫌犯罪案件中非常重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充分发挥我局药品监管专业技术优势和公安等司法部门具有强制措施的手段,紧密合作,优势互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我们办案的战斗力和成功率。 我局与公安机关经侦机构建立了良好的互动合作机制,在案件办理、信息共享方面进行了有效的合作。2009年底,平顶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案件大队接到通知,山东警方在山东发现了一个制售假劣药品的窝点,根据销售流向,发现该窝点向平顶山市卫东区河西社区卫生服务站(二)销售有药品“复方利血平氨苯碟定片”,但该服务站没有使用,10月29日,案件大队将案件移送我局。经我局调查,2009年3月,平顶山市宝丰县一个叫朱仕讯的人,将1500盒“复方利血平氨苯碟定片”(标识厂家: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090122B 规格:复方制剂)销售到该服务站。“复方利血平氨苯碟定片”为处方药,朱仕讯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罪。我局依法移送平顶山市公安局。这就是公安、药监有效协作的良好案例。

四、法律日臻完善,是做好移送工作的基础。2009年5月以前,两高也有关于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司法解释,但是,该解释也存在不少问题,难以操作,如,对虚构药品名称、生产厂家,药品不够检验量等假药难以认定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药品检验机构只能对药品是否合格做

出结论,无法认定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药品检验周期太长,难以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等问题。鉴于这些问题,两高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增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条款,新的解释出台后,许多问题迎刃而解。你只要假冒别人的药品名称和厂家,虚构药品名称和厂家,又是处方药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不仅可操作性强,而且可以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也就是说,日臻完善的法律是做好两法衔接的基础。

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缺少必要的强制手段,在深入调查取证和确保所获得的证据符合刑事诉讼证据要求方面存在不足,有些需要检察、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二是公安机关和行政机关在有些移送标准上存在理解差异,需要进一步沟通和协作;

三是司法解释尚存在缺憾,如中药材、中药饮片是假药,是否需要移送无相关规定;

四是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及时向我们反馈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

以上是我们关于两法衔接工作的一些经验和建议,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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