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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职律师制度

时间:2017-03-14 06:51:27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公职律师路在何方?

公职律师路在何方?

公职律师,这个对多数人来说陌生的字眼,对于我国许许多多的弱势群体来说,却是他们的“大救星”。在我国,公职律师有着双重的身份,他们既是公务员,又是律师,他们的其中一个主要职责就是替千千万万的困难、弱势人群无偿地打官司,维护这部分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正义。

然而,即将于今年6月1日实施的新《律师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这就意味着,今后,公职律师将面临着“于法无据”的尴尬境地。

事件回顾

公职律师,供职在国家机关,公务员身份,由政府提供薪金,其职责是为政府提供行政决策、地方立法的法律咨询;为政府履行扶助弱势、困难群体并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然而,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律师法》中,“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的规定,使公职律师的地位陷入尴尬。由于公职律师担任着相当一部分的法律援助工作,一旦取消公职律师,将大量无偿的法律援助案件全部转移到以提供有偿服务为生存手段的执业律师身上,必将导致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产生诸多障碍。这是立法者不得不思考的一个严峻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为贫、弱、残、老等社会弱势群体无偿提供法律帮助。

据统计,最近几年全国各级法院每年审理的案件中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提供的法律援助量不到需求总量的四分之一。目前我国共有律师11.8万人,而全国29个省、市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后,公职律师只有2569人。

这一数字说明,无偿从事法律援助的公职律师是我们这个社会弱势群体运用法律维权的重要保障,但其数量远远不能胜任无偿法律援助的社会需求。

现状与困惑

记者从江苏省司法厅律管处了解到,根据司法部统一部署,江苏从2003年起在扬州和常州两地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扬州采取的是政府雇员的模式,成立了专门的公职律师办公室,面向全国公开招聘两名公职律师,他们和政府签订一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属于政府雇员,而不是公务员,此举被称为“扬州模式”。常州则是在政府职能部门中,选取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公务人员担任公职律师。

虽然两地公职律师的入口不同,但主要职责均为:为本级政府或本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参与政府或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受政府或本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相关法律事务,代理政府或本部门参与诉讼、仲裁工作。

据介绍,目前江苏共有31家公职律师试点单位,49名公职律师。试点过程中,公职律师也办理了一些法律援助案件,尽可能地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目前,我省的法律援助案件主要由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省市县三级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律师办理。

据了解,从试点情况来看,目前公职律师管理方面的难题日益显见。根据规定,公职律师应被正式纳入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之中。然而,记者了解到,江苏的49名公职律师由省司法厅统一进行资质管理,各地的司法部门分级管理。由于公职律师都是各机关的公务员,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无法对他们进行管理。

此外,扬州的公职律师由于是政府雇员,作为当初面向全国引进的高级法律人才,市政府提供给他们的待遇虽高于公务员,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的提高,公职律师的待遇并没有得到增长,与社会律师(扬州律师2007年平均业务收入达到14万元)相比,差距很大。此外,公职律师的各种工作费用也缺乏制度保障。而随着5年的聘用合同即将到期,公职律师感到了就业的困惑。从扬州来看,公职律师除了必须是法律专家,还必须具有大局观念和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刚从大学校门出来的年轻人很难胜任此工作,而资深的社会执业律师往往由于报酬原因不愿意担任公职律师。

前景堪忧

据省法律援助中心的翟洁君主任介绍,2007年,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援助案件23088件,援助困难群众24023人,案件量和受援人数分别比2006年增加85.8%和24.5%,挽回经济损失8633万元。接待来电来访169140起,接待群众21万人次。这其中,大部分的法律援助案件是由社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而由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律师代理的案件只占约10%。据介绍,截至去年底,全省共有8384名社会律师,6000多名基层法律工作者,而全省121个法律援助中心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只有133人。

在翟主任看来,目前法律对“公职律师”的概念解释模糊,身份尴尬。新规定的弹性小,把律师模式只简单地界定为社会律师一种。翟主任说,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对“公职律师”的概念做过解释,一般认为,法律援助律师属于公职律师的范畴。但新修订的《律师法》并没有涉及公职律师或法律援助律师。目前全省法律援助案件上升很快,2007年全省共办理了23088件法援案,而2006年仅有12000多件,一下子增加了1万多件。《律师法》修订后,法律援助机构可能面临的问题是:一方面案件持续增长,另一方面法律援助律师办案 “于法无据”。

对此,翟主任表示,如果公职律师的职业资格一旦消失,大量面向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案件涌向提供有偿服务的社会律师,这显然是不现实的,也必将对他们目前的法律援助工作造成不小的冲击和影响。由于法律援助工作是无偿的,虽然目前政府对社会律师代理法律援助案有一定的补贴,但很多时候,像类似民工讨薪之类的法律援助案涉及人数众多,时间跨度长,社会律师一来时间上耗不起,二来少则几百元多则数千元的微薄补贴与其付出不相称,并进而有可能影响到办案的质量和效果。把这类案件交给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办理,对于受援人权益的维护应该更为有效。

翟主任进一步解释说,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法律援助机构的公共服务职能应当体现在切实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上,并且让更多经济困难的公民有机会得到法律援助。目前,法律援助机构主要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律师等专业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机构除了处理案件之外,要为来访群众无偿提供法律意见。去

年江苏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处理来电来访等法律咨询就有169140起。省法律援助中心每天都要接待来访群众二三十人,这些都需要接待人员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法律援助机构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不能执业,就无法通过实践来积累经验、提高水平,也就无法有效地为群众解决法律上的难题,群众自然也就不会满意。在目前的情况下,社会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是必要的,但一味依赖社会律师到法律援助机构服务,并非长久之计。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能力的保证与提高,对于法律援助机构职能的发挥来说至关重要。路在何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进喜指出,分散在政府部门各个岗位的公职律师有着双重身份,既是公务员又是律师,与现行的《律师法》“国家机关的现有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的规定相冲突,这是公职律师面对的最大法律冲突。

也正是对公职律师的论争不断,在进行公职律师试点的过程中,对公职律师的管理一直困扰着司法行政机关。2002年,司法部在《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中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公职律师由所在单位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其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公职律师应加入所在地律师协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和执业纪律教育活动。” 然而,直到2005年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公职律师才被正式纳入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之中。但即使如此,一些公职律师的管理仍然处于无序状态。

为此,王进喜呼吁,国家应当尽快把公职律师制度纳入法律的轨道,正视公职律师在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法制化水平,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推进中国的法制化进程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让公职律师早日摘掉“师出无名”,“于法无据”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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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公职律师今日之困惑,应先简单回顾我国律师制度的基本脉络。

1979年,司法部恢复律师制度。1980年,各地陆续出现20多家“法律顾问处”,全国有200多人进入这些机构,提供法律服务。这一时期,律师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工资由政府发放。

1988年3月,律师制度推行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由官办改为“合作制”,改变了律师事务所为官方机构的历史。律师职业与国家公务人员相剥离,律师开始走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 1993年12月,司法部出台《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逐步在国家机关内部建立为各级政府及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队伍”的设想。

1995年,按照司法部统一部署,上海市浦东新区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公职律师试点工作。1996年4月,28名浦东律师成为我国第一批公职律师。此后,北京、南京等地也陆续开展了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公职律师再次现身。

同年,《律师法》出台,规定“国家机关现职人员不得兼任律师”。

2002年10月,司法部根据各地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情况,颁布了《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公职律师的申请与审批、权利与义务以及管理归属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并将公职律师的职责扩展到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一大批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公职律师走上工作岗位。

2006年,司法部向全国总工会机关10位律师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全国首批工会公职律师正式亮相。

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律师法》,该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篇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

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广西律师协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职律师工作,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任职于各级党政机关(含工作部门,下同)和人民团体,或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到上述单位,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主要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和公职律师。

第四条 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行政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负责申请担任公职律师人员培训、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

第五条 公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公职律师执业活动,享有社会执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公职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 公职律师办公室

第六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是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在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设立的公职律师执业机构。公职律师办公室不参与市场竞争,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指派本机构公职律师办理本单位的法律事务,为公职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所需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收结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二)指导、协调本机构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对重大法律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三)安排本机构公职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

(四)组织本机构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素质;

(五)负责本机构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开展本机构公职律师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公职律师的合法权益等。

第七条 申请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三名以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在职在编人员或聘用人员;

(二)本单位为公职律师办公室的设立提供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不具备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条件的单位,可以设立公职律师岗位。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并在单位公职律师岗位执业的律师为岗位公职律师。岗位公职律师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公职律师办公室和所属单位共同管理。

第八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的名称为“本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职律师办公室”。公职律师办公室负责人由设立单位从公职律师中任命,并报审核机关备案。公职律师办公室名称、地址、章程和负责人变更的,应当报审核机关备案。

第九条 申请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公职律师办公室章程和办公场所使用证明(设置公职律师岗位的不需提交);

(三)拟任公职律师人员名单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

(四)设立单位出具的拟任公职律师人员已专职从事法律事务一年以上,并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书面证明;

(五)拟任公职律师人员曾担任社会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提交原律师执业(工作)证;

(六)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公职律师办公室(公职律师岗位)设立审查意见书》;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或公职律师岗位的单位,应当将上述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出具《公职律师办公室(公职律师岗位)设立审查意见书》,上报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申请人属自治区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不需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公职律师办公室(公职律师岗位)设立审查意见书》,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收到申请设立材料后十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批准设立;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不予批准,并通知报送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和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予补正。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批准期间。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成为当地律师协会团体会员。公职律师办公室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缴纳律师协会团体会费,会费缴纳标准和会费减免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规定。

第三章 公职律师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任职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到上述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四)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近两年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五)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组织或者认可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为本单位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三)受本单位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参与本单位行政复议工作;

(四)代理本单位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五)本单位其他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公职律师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可以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受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的安排,可以参加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公职律师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交原件核对);

(三)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交原件核对);

(四)申请人最高学历证书、最高学位证书复印件(交原件核对);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出具或者认可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交原件核对);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为本单位在职在编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聘用人员;

篇三:公职律师职责

公职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占国家行政或事业编制,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身份具有双重性,公职律师既是国家工作人员又是律师。公职律师不得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所受理的案件一律免费,公职律师不参与市场竞争。

公职律师三大职能

第一,“政府的律师”。一是参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规范文件的审查;二是对政府的重大事项进行法律论证,提出可行性分析;三是代理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诉讼。

第二,“困难群众的律师”。协助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促进社会公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公益诉讼的律师”,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的重大利益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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