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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户籍

时间:2017-03-12 20:24:0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与汉代课役身分

与汉代课役身分

---------------------------------------------------------------------------------------------------------------------- 编辑整理: 编辑:王力 时间:2012年10月12日 来源:管理沟通培训 内容提要:汉代课役身分是研究古代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本文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为中心,结合传世典籍及其他出土文献,在对前人聚讼难决的问题深入分析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傅”、“睆老”、“免老”等课役名目及汉代妇女的服役问题,重新梳理了汉代课役制度及丁中制的发展演变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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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课役身分二年律令半役妇女从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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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役身分是户籍注记的重要内容。汉末徐幹《中论·民数》篇:“庶功兴在事役均,事役均在民数周,民数周为国之本。”“民数”就是户籍。汉代赋役的主要内容,有田租、口算和徭役。田租以土地为宗,武帝后通常是亩产三十税一,与人丁身分无关。口算、力役则以人身为本,国家课征的凭藉就是户籍中的课役名目。史籍所见古代课役类别和标准的详细记载,始于《晋书·食货志》,在此之前,传世文献并无系统的资料可资利用。近些年,已有多位学者对汉代的情况做过爬梳,取得一些成就,但也存在许多问题。1983年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汉墓,出有《户律》、《傅律》及其他涉及汉代课役身分的重要资料,有助于对这一问题深入研究,和纠正以前解释错误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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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傅”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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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厘清“傅”的概念。古代对汉代史籍的“傅”有两种解释。《汉书·高帝纪》高祖二年(公元前205年)五月,“萧何发关中老弱未傅者悉诣军”。如淳注引《汉仪注》:“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史记·孝景本纪》景帝二年(公元前155年)令“男子二十而得傅”,《索隐》引荀悦云:“傅,正卒也。”按如淳、荀悦的理解,“傅”就是正卒,是注册服兵役的意思。《汉书·高帝纪》颜师古的注释略有不同,“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颜师古在此将“傅”说成是服徭役。今人对“傅”的理解也有歧义。宋杰①、施伟青②、杜正胜③申如、荀之说,认为“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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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杰:《<九章算术>记载的汉代徭役制度》,《北京师院学报》1985年第2期。 ??②施伟青:《关于秦汉徭役的若干问题——与钱剑夫同志商榷》,《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2期。

??③杜正胜:《户籍制度起源及其历中意义》,《食货》月刊第17卷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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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卒兵役,不是平常的力役。钱剑夫持颜说,称傅“就是服行更卒徭役”①。多数学者如高敏②、张金光③、黄今言④则折衷两说,认为汉时徭役、兵役起役年龄及服役年龄段一致,傅籍就是服徭役与兵役。按荀悦、如淳是汉魏间人,其所说“傅”即正卒,显然有充分依据。《盐铁论·未通》御史谓“二十三始傅”,前引《汉仪注》则称“民年二十三为正”,可以为证。颜师古是唐人,去汉稍远,但这也不足说其解释就一定错误。我们注意到,颜氏谓“傅”为徭役的同时,又在《汉书·景帝纪》“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条注:“旧法二十三,今此二十,更为异制也。”此云“旧法二十三”,亦是据“民年二十三为正”(说详下)。显然,颜师古这里又将“傅”理解为兵役。按唐制,“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⑤。丁男每年服徭役二十天;若点检为府兵,则免除徭役。质言之,唐代的徭役、兵役皆是丁男承担,两者役龄基本一致。但问题是,颜师古将汉代的“傅”同时理解为服兵役和徭役,仅属比附唐制呢,还是本身就符合汉代

制度?

??上古时代,受役、受兵不同年。《周易》孟氏、《韩诗》说“年二十行役,三十受兵”,《礼记·王制》孔颖达疏:“其力征之事,皆二十受之,兵革之事,则三十受之。”这里的“力征”、“行役”,谓“城道之役”⑥,亦即正式的徭役。《盐铁论·未通》汉代御史追述古制,“古者,十五入大学,与小役;二十冠而成人,与戎”。深谙经典的文学指出其误,是“十九年以下为殇,未成人也;二十而冠;三十而娶,可以从戎事”。所谓十五“与小役”,是指下文的半役。这里似乎没有提“行役”的事,但二十成人,自然要服正役;三十娶妇,受兵服戎事,说法也与前引诸书一致。御史称“古者”,似乎这种制度已是久远的事。《易》、《诗》及《礼记》成书时代较晚,学者多认为是战国之际;但成书时代是一回事,所记载的制度又是一回事。出土的战国文献中,已看不到徭役、兵役分别征课的迹象。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的《守法》、《守令》十三篇,被认为是战国诸子百家之言。其《田法》谓:

??□□□以上、年十三岁以下,皆食于上。年六十与年十六以至十四,皆为半作。⑦ ??

??整理者推测起首三字为“七十岁”。《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上》论井田之制:“民年二十授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这里的“上所养”、“所长”、“所强”之类的课役名目,其标准与上引《田法》颇有不同。按《田法》所载,十三岁以下“未作”,六十以上、十四至十六“半作”,推知十七至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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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钱剑夫:《秦汉赋役制度考略》,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34页。

??②高敏:《秦汉的徭役制度》,《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收入《秦汉史探讨》,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

??③张金光;《秦自商鞍变法后的租赋徭役制度》,《文史哲》1983年第1期。

??④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江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258页。 ??⑤《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天宝三载后,改为二十三成丁。

??⑥《礼记·王制》郑注,《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346页。

??⑦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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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岁“全作”。“半作”犹如前面所说的“小役”,是服地方杂役;“全作”承担正式课役,这里已不见兵役、徭役之分。《田法》十七正课,与据睡虎地秦简所推测的秦傅籍标准一致。据秦简《编年记》,昭王四十五年“十二月甲午鸡鸣时,喜产”,秦嬴政元年“喜傅”。①古人计龄,无周岁之说,生年即为一岁。自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2年)迄始皇元年(公元前246年),已经历十七个年头②。秦十七傅籍看来也是沿袭战国遗制。从当时的秦简看,“傅”不仅是指兵役。《秦律杂抄·傅律》:“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敖童到傅籍的年龄,乡典、伍老隐匿不报,要受责罚。《法律答问》有云:

??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繇(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殴(也)。(第222页) ??

??这里只解释了“匿户”的问题。但“敖童弗傅”既与“匿户”相提并论,也应当就是“弗徭、使,弗令出户赋”。这里的“傅”是与徭役联系在一起的。新近出土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徭律》: ??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赀)者,以赀共出车牛及益,令其毋訾(赀)者与共由牛食、约、载具。吏及宦皇帝者不与给传送。事委输,传送重车重负日行五十里,空车七十里,徒行八十里。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敢繇(徭)使。③ ??

??整理组推测,此处的“二年”为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宦皇帝”之语,裘锡圭、阎步克

先生有说④。句中的“小”、“未傅者”,是涵义不同的两种课役身分,之间应予逗开。传送委输历来为更卒徭役项目,律文明言“免老、小、未傅者”不得役使,反证“傅”确实是官府征发徭役的标准。

??上述分析多少含有逻辑判断的味道。“傅”指兵役和徭役,也有当时人的说法为证。《汉仪注》云:“民年二十三为正”,“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东汉许慎则说,“汉承百王而制,二十三而役,五十六而免”。而此处的“役”,就是前说《周易》、《韩诗》的“行役”、《礼记·王制》的“力征”⑤。可见,“为正”是服兵役亦是服徭役的身分。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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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5、6页。 ??②关于秦的傅籍标准,学界有不同看法。高敏(《关于秦时服役者年龄问题的探讨》,载《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黄今言(《秦代租赋徭役制度初探》,《秦汉史论丛》第1辑,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认为是十五周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组认为是十七周岁(《编年记》编者注,《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1页);近年,随着对“周岁”诸说的批评(张金光:《秦自商鞅变法后的租赋徭役制度》;陈明光:《秦朝傅籍标准蠡测》,《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包括黄今言在内越来越多的学者转而采用十七岁傅籍的说法。

??③张家山247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88页。下引此书,不再作注。

??④裘锡圭《读书礼记(九则)》,《文史》第15辑.1982年,又收入《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阎步克:《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

??⑤《礼记·王制》孔疏引《五经异义》,《十三经注疏》本,第13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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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如淳释“傅”为正卒,颜师古注服徭役,两说皆不误。秦及汉代兵役与徭役的役龄段一致,“傅”是起征徭役、也是兵役的标准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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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需要指出的是,刑徒课役身分状态似与正常人同。睡虎地《秦律十八种·仓律》:“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春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前揭陈明光《秦朝傅籍标准蠡测》推测,秦汉时期身高与年龄的折算标准,大致是七尺为20岁以上,六尺为15岁以上,五尺为小儿。刑徒不服兵役,不纳口算。据简文,“小隶臣”满六尺五寸始傅为“大”,身高六尺五寸合十六、七岁左右,与秦时平民傅籍服正役的年龄相近,这里的“大”就应当是服正役的身分状态。与之相应,“五尺二寸”属“小隶臣妾”,但从实际身高看,已非五尺的小孩。平民“小”的身分状态也有“作”与“未作”,但这里的“作”是指纳口钱;秦简所说小隶臣妾“五尺二寸皆作之”,实类似于前引《田法》未足成丁年龄(14岁)平民服的半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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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中国法制史 汉代知识点

汉代

一、 法律指导思想

? “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的指导思想

自刘邦起,直至文帝、景帝,一直奉行“无为而治”的道家黄老思想(兼综道家与法学学说),确立“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的指导思想。汉初经过连续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稳定了汉王朝的统治地位。

?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

西汉武帝时期,国家已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儒学大师董仲舒适应统治需要,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系统阐述“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治国指导思想。这种思想得到统治者肯定,遂上升为占统治地位的指导思想。这一思想承袭了孟子、荀子思想,吸收了法家与阴阳等家学说,丰富了儒家思想体系,对两汉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独尊儒术”的原因和过程

“无为而治”的统治方式带来弊端:放松农民控制,农民为逃脱赋税而脱离户籍;地方势力扩张;匈奴步步紧逼,外患日重。放弃“无为而治”的最根本原因是因为这种政策与当时统治者日益增长的加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愿望相悖。

“独尊儒术”始于汉武帝时期。但实际上汉武帝治国更倚重法学,“阳儒阴法”。至汉元帝才儒家真正完成独尊的地位。

三、“儒家化”及影响

儒家化即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它肇端于汉代。

从“令”(皇帝的诏令)可得证实。曾下诏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如平帝元始四年(公元4年)的诏令规定,80岁以上,7岁以下,若犯不道罪以外的其他罪,不受处罚。尊老爱幼,抚恤鳏寡、残疾之人,是儒家所提倡的伦理道德。“尊尊”思想的影响也可从尊敬和保护“王杖主”的规定中可以看到。

汉代法律儒家化过程所起作用最大的当属董仲舒的“春秋决狱”。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事实上,汉代儒家大夫不仅根据《春秋》之经义断狱,而且还扩大范围,也根据其他的儒家经典断狱,故史家称之为“引经决狱”。 “引经决狱”导致了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律学的产生,律学实际上是经学的一个分支。随着《唐律》的出现,法律的儒家化过程也告完成了。

四、汉代主要立法活动及成果

? “约法三章”与《九章律》

“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但建立汉代后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惩办犯罪。于是,刘邦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九章律》在原秦律六篇(盗、贼、囚、捕、杂、具)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形成九篇体例,成为两汉基本法律。

? 《傍章律》、《越宫律》与《朝律》

除《九章律》外,还有《傍章律》、《越宫律》、《朝律》等,共计60篇,构成汉律主体部分。 《傍章律》是叔孙通参照古代礼仪而制定,主要是礼仪制度方面的内容,共计18篇。《越宫律》是汉武帝时廷尉张汤制定的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共计27篇。《朝律》又称《朝贺律》,是武帝时御史赵禹制定的有关朝见皇帝的制度礼法。

五、东汉的继承和改造

为解放生产力的需要:释放奴婢 减轻刑罚

六、主要法律形式及相互关系

律——法典

比——判例,“决事比”

法律注释著作

《春秋》经——汉代的“宪法”具有凌驾于各种法律形式至上的最高法律效力

科——单行刑事条例

七、刑罚制度

罪名、姓名基本沿袭秦律

? “殊死”即斩首

? “顾山”——针对妇女 ? 罚金刑——犯罪情节轻微适用 ? 徙边刑——减死罪一等并发配边疆服役的刑罚制度 1. 大逆不道罪 ? 祝诅上罪——妄图以巫祝以鬼神的力量加害于君主 ? 迷国罔上罪——欺罔君主 ? 左道罪——“左道”邪道 ? 漏泄省中语罪——泄露臣下上奏于君主的言论 ? 赃百万以上罪 ? 诬罔主上罪 ? 上僭罪 ? 谋反罪——整个家族都会受牵连被诛 ? 巫蛊罪 ? 怨望诽谤政治罪

? 妖言罪

? 殴辱王杖主罪

2. 不孝罪——极刑

3. 不敬罪——违君道尊严(较“不道”轻)

? 失礼罪——违反臣下之礼

? 醉歌堂下罪

? 戏殿上罪

? 不下公门罪

? 不朝不请罪

? 挟诏书罪

? 废格罪——没有按照君主的命令所要求的去做。劳役刑

? 非所宜言罪——弃市

? 见知故纵罪——发现犯法须举报

4. 欺谩罪

5. 不直罪——“不直”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

6. 选举不实罪

八、法律原则的发展

?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它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罪犯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如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者,也可以通过上请皇帝求得宽贷。自此,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确立下来。它反映汉代法律的开始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着后世封建立法。

? 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犯了法的贵族官僚,必须先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 ? 尊老爱幼原则

老幼犯罪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

九、民事制度

? 行政制度

三公九卿制。中央设丞相协助皇帝处理政务。又设太尉,主管军事。还设御史大夫负责国家的监察工作。三公以下为九卿。

察举制度。“贤良方正”、“孝廉”和“直言极谏”。还采取了征辟(皇帝直接任命士人为官称征召)、纳赀(用钱或谷买官)、上书拜官(或皇帝赏识),任子(任满三年保举一人为官)等方式。

考核与奖惩方面,“上计”。

? 民事制度

一妻多妾。妇女可另嫁他人。15至30岁期间不出嫁,采取多出口赋的办法予以惩罚。“七出三不去”。

“不孝”罪,维护父权。“轻悔法”(父亲被侮辱,儿子杀死侮辱者,受到宽宥)。收养制度

? 经济制度

禁止私人铸币。盐铁官营。算缗(向工商业者征收财产税)告缗(鼓励揭发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工商业者的一项措施)令。

十、司法制度

? 司法机关

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对疑难、重要案件有最后裁决权。丞相和御史大夫在西汉初由审判权,东汉罢丞相、改御史大夫为司空,于是失去了审判权。廷尉在两汉时期一直是中央的司法审判长官,主要职责是审理刑狱。

? 诉讼程序

(一) 告劾

起诉叫“告劾”,一是指当事人直接到官府告诉,即“自诉”;另一指官府官吏 “举劾犯罪”,即“公诉”。

(二)逮捕和羁押

官府接告劾,要立即逮捕、羁押。贵族官僚有罪先请。法律规定老小、废族和妇女等人犯罪可不戴刑具。

(三)审理和判决

汉律有“鞫狱”和“断狱”,即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和判决。经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再行复审,叫做“传复”。复审后判决,向被告人宣读判词(判决书),称“读鞫”。 请求复审,叫“乞鞫”。对判决不服,允许本人或其亲属请求上级司法机关复审,即“乞鞫”。乞鞫以三

个月为限。既是“慎刑”制度的体现,又是对司法官吏的检查。

(四)复案

指复审案件。中央机关接到不服判决的上书后,成立专案组。朝廷还经常派特派使者巡行地方,主要职责是“平冤狱”。

? 春秋决狱

主要内容是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之类。

“原心定罪”是最为重要的内容。考察犯罪事实,考察犯罪动机。动机上不合乎儒家道德,对这种主观恶性严重的犯罪必须严惩;动机上合乎儒家道德,虽犯罪也可从轻。 ? 录囚制度

所谓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便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

? 秋冬行刑

冬季才执行重刑,而春季则赦免罪犯或者允许罪犯出钱赎罪。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外,其他死刑犯的执行时间必须在秋天霜降以后至冬至以前。

? 检察制度

主要是君主对官吏的监察。中央监察权由御史大夫执掌,有权监督丞相。西汉末年,设御史台,中央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中丞。汉武帝时设司隶校尉,负责监察京师及其临近各郡。

篇三:户籍制度大题2014

?材料一我国户籍制度源远流长,最早的户籍制度起源于古代赋税制度和征兵制度。据甲骨文记载,商王朝已开始实行人口登记制度,有“登人”或“登众”,即临时征集兵员的记载。春秋战国时期,为了敛收田赋和征集兵员,各诸侯国采用“编户”和“定籍”等办法进行人口控制,秦国创建了“士农工商”四民体系,不迁不移,恒业不变,确立了以“立户分户”、“什伍连坐”和“使民无得擅徙”为内容的户籍管理制度。汉代实行“编户齐民”制度,并且在中央地方设置户籍管理的专职官员。隋唐时期,统治者为防止民户逃亡,在继续推行北魏时期“三长制”的基础上,实施“大索貌阅”,大量隐漏户口被查出,增加了政府控制的人口和赋税收入。到了宋朝中叶,运用保甲法来管理户籍,目的是加强人口控制,增加税收和改革兵制。元朝的户籍制度出现了新的特点,它将居民按职业划分为若干种户,不同类别的种户具有不同特权。明清的黄册登记制度同样强调不同人的不同特权。随着雍正王朝“摊丁入亩”税收政策的实施,国家税收由人头税转向财产税和土地税。

(1)根据材料一,概括指出我国古代户籍制度的主要功能(6分)?(1)征收赋税及征派兵役;限制人口流动;维护社会治安;控制职业,固定身份;维护等级特权。(共6分,答出三点即可)20

?(2)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这些功

能形成的历史因素。(6分)

?经济: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的内在要求;?封建剥削土地制度的长期存在;?政治:高度集中中央集权的强力维持;

?思想:森严的等级制度和普遍的等级观念等?(共6分,答出三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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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二的户口登记非常严密,户口登记内容包括户数、口数以及户内到了近代,巡警制度开始在全国推广,以巡警体制主管

成员的姓名、年龄、职业、籍贯等。欧美各国之后,认识到“宪政之进行无不以户籍为依据,而户籍1911年,晚清政府在考察法编订又必由民法与习俗而成”,出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户籍法》单行法规,但晚清政府的灭亡,《户籍法》随之搁浅。?并颁布了《警察厅户口调查规则》(北洋时期,政府将保甲制度与近代警察制度相结合,制定查规则》(1915年)、《京兆各属户口编查单行细则》(1915年)、《县治户口编1916年)等条例。?法律制度,于南京国民政府参照英、美、德、日等国户籍及人事登记的动了内战,《户籍法》在国统区被《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1931年正式颁布了《户籍法》。但由于国民党发口条例》(口编查办法》(1932年)、《保甲条例》(1937年)、《县保甲户到很好实施。——1941以上摘编自《我国户籍制度及其历史变迁》年)所代替。《户籍法》在实践中未能得?(的主要变化及原因。(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我国近代户籍制度10分)

原因:近代国门大开,欧美社会制度对中国的冲击加深;?不同时期的统治阶级出于维护统治、保境安民的需要;?政局动荡,政权更替频繁等。(4分,答出两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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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分)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我国户籍制度源远流长,最早的户籍制度起源于古代赋税制度和征兵制度。据甲骨文记载,商王朝已开始实行人口登记制度,有“登人”或“登众”,即临时征集兵员的记载。春秋战国时期,为了敛收田赋和征集兵员,各诸侯国采用“编户”和“定籍”等办法进行人口控制,秦国创建了“士农工商”四民体系,不迁不移,恒业不变,确立了以“立户分户”、“什伍连坐”和“使民无得擅徙”为内容的户籍管理制度。汉代实行“编户齐民”制度, 并且在中央地方设置户籍管理的专职官员。 隋唐时期,统治者为防止民户逃亡,在继续推行北魏时期 “三长制”的基础上,实施“大索貌阅”,大量隐漏户口被查出,增加了政府控制的人口和赋税收入。到了宋朝中叶,运用保甲法来管理户籍,目的是加强人口控制,增加税收和改革兵制。元朝的户籍制度出现了新的特点,它将居民按职业划分为若干种户,不同类别的种户具有不同特权。明清的黄册登记制度同样强调不同人的不同特权。随着雍正王朝“摊丁入亩”税收政策的实施,国家税收由人头税转向财产税和土地税。

材料二 到了近代,巡警制度开始在全国推广,以巡警体制主管的户口登记非常严密,户口登记内容包括户数、口数以及户内成员的姓名、年龄、职业、籍贯等。1911年,晚清政府在考察欧美各国之后,认识到“宪政之进行无不以户籍为依据,而户籍法编订又必由民法与习俗而成”,出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户籍法》单行法规,但晚清政府的灭亡,《户籍法》随之搁浅。

北洋时期,政府将保甲制度与近代警察制度相结合,制定并颁布了《警察厅户口调查规则》(1915年)、《县治户口编查规则》(1915年)、《京兆各属户口编查单行细则》(1916年)等条例。

南京国民政府参照英、美、德、日等国户籍及人事登记的法律制度,于1931年正式颁布了《户籍法》。但由于国民党发动了内战,《户籍法》在国统区被《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1932年)、《保甲条例》(1937年)、《县保甲户口编查办法》(1941年)所代替。《户籍法》在实践中未能得到很好实施。

——以上摘编自《我国户籍制度及其历史变迁》

(1)根据材料一,概括指出我国古代户籍制度的主要功能,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这些功能形成的历史因素(15分)

(1)功能:征收赋税及征派兵役;限制人口流动;维护社会治安;控制职业,固定身份;维护等级特权。(共6分,答出三点即可)

历史因素: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的内在要求;封建剥削土地制度的长期存在;高度集中中央集权的强力维持;森严的等级制度和普遍的等级观念等(共9分,答出三点即可)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我国近代户籍制度的主要变化及原因(10分)

(2)变化:加强了关于户籍的立法和配套制度建设;建立了具有近代意义的警察制户籍;借鉴了欧美等国的户籍法律制度;户籍法变化频繁。(共6分,答出三点即可) 原因:近代国门大开,欧美社会制度对中国的冲击加深;不同时期的统治阶级出于维护统治、保境安民的需要;政局动荡,政权更替频繁等。(4分,答出两点即可)


汉代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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