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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

时间:2017-03-07 07:38:55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士官长制度

大趋势——士官长制度

2014年12月9日上午,在沈阳军区开始试行对士官长制度,想必大家都已经有所耳闻了,下面我就自己的一点了解,跟大家一起探讨一下。很感谢教员给我这个机会,也感谢大家借给我这20分钟的时间,但是本人水平有限,大家见谅。那么,接下来呢,我准备从四个方面展开,我们当中大部分人是当排长,第一任职免不了跟士官们打交道,简单介绍一下士官长是怎么回事,大家在今后如何更好的相处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1、 士官长简介

简介:我军目前设立的士官长并不是军衔,而是一种职务。士官长依然是一个兵,但可能会负责目前军官所承担的一些职能任务,在建制团、营、连分别设立了士官长。

职责:负责部队日常军事训练及管理教育工作。

目的:设立士官长将会为士官队伍成长提供更广阔的空间,调动积极性,激发部队热情。

背景:实行军士长或士官长制度,是世界许多国家军队的通行做法。近年来,随着我军武器装备发展和力量结构调整,士官数量占军队员额的比重越来越大,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为了适应军队建设发展的要求,今年以来我军在部分部队开展试点,在建制旅(团)、营、连分别设立了士官长,负责部队日常军事训练、管理教育工作。

士官在军队各类人员中地位特殊、作用突出。近年在各国纷纷裁减军队员额的大背景下,士官队伍不但没有缩减,反而在各国军队总兵力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目前英军的士官比例为38%,法军为37%,美军达到了50%以上。

目前,我军各军兵种几乎所有专业技术岗位,特别是关键性技术岗位,如装甲、导弹、通信、雷达和舰艇、战机维护等的实际操作手绝大部分都是由士官担任。但士官的作用绝不仅仅局限于专业技术领域,我军所有建制班的班长一职也均由士官承担。

2、 发展过程及现状

发展:

1978年,解放军正式建立士官制度,兵役制实现了由义务兵役制向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历史性跨越。1999年和2009年两次改革,我军士官队伍建设逐步迈入制度化、规范化发展轨道。2014年初,总参赋予北京军区某机步旅组织士官长制度试点工作,探索在建制旅(团)、营、连分别设立士官长。2014年11月19日,北京军区第一期士官长预任对象集训在石家庄机械化步兵学院结束。62名军政素质过硬、具有培养潜力的优秀士官带着学习成果返回部队。2014年12月9日上午,担负士官长制度试点工作的沈阳军区某步兵旅隆重召开全体军人大会,宣布任职命令,孟祥士等36名经过层层选拔的基层营连优秀士官骨干先后被任命为营连士官长。目前正在扩大试点。

据了解,沈阳军区首次任命的36名士官长全部为党员,90%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0%在部队担任过班长以上职务,个个军政素质过硬,人人是基层战斗力建设骨干。

对比:

调整士官结构比例和服役时间。取消士官现行一至六期的划分,保留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调整士官服役时间,将初级士官由6年调整为4年,中级士官由8年调整为9年,高级士官由14年调整为15年。调整士官结构比例,初级士官调整为占士官总数的50.1%,中级士官调整为46%,高级士官调整为3.9%。 生活待遇和工作任务有所改善。

问题:

生活待遇:

为确保士官长上岗就能尽心尽力工作,部队对部分士官不愿担任骨干或担任骨干期间工作缺乏动力现象进行了调研,结果发现:有的士官表示不愿担任骨干是因为当骨干不仅辛苦还得罪人而且津贴少,不值得;有的士官则表示家属就业、子女上学、两地分居等问题牵扯着他们不少精力,分身乏术。

士官长大部分都是已婚士官,主要的问题是两地分居和家属随军。对于这些问题,他们进行了反复的论证,研究出初步的管理保障方案。解决后顾之忧,士官长工作才能得心应手。士官长是部队的一个新生群体,对部队未来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要确实做好保障,让他们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

为此,解放军士官长待遇大幅提升,营级配独立办公室。一名营士官长当兵15年,第一次有自己的独立办公室,并且还有了体检、供应等待遇,这就好像“提干”了,加入到了干部行列。[4]

工作任务:

部分连士官长坦言,连队似乎仍然把我们当成一般的“士官骨干”,没有独立的行政权。我们平常负责制作训练计划,传达连主官的口令,俨然一副连队“大文书”的模样。最可气的是,有些文书甚至把自己的业务也推给我们。

他们专门召开了士官长任职大会,强调了士官长在未来部队建设中的重要性,让大家认识到士官长岗位是一辈子的事业、是核心支柱,掀起向士官长学习的热潮。

士官长享受着相应级别军官的政治待遇和福利待遇,有身份有地位。营连主官应做到放权放手放心,充分发挥士官长的助手作用。

部队领导利用各种场合和机会宣讲士官长的地位和作用,部队应营造一种“干部想当将军,战士想当士官长”的浓厚氛围,让每个战士都觉得“一人当士官长,全家都光荣”,这样不仅能调动士官长的工作热情,也能增强战士听从士官长管理的自觉性,加快士官长制度的深入改革。

3、 关于排长的所听所感

大一暑假的时候到福建31军当兵锻炼,刚好赶上一名新的排长去单位报到,给人的感觉很怯弱;大三暑假去北京卫星站实习,技术单位的新干部要跟士官请教问题。

4、 为人出事的技巧

(1) 说话时可适当讲究"心计"

齐景公有一匹爱马,他将这匹马托付给一位养马人好生照料,不料这匹马突然死了。齐景公就怪罪于养马人,命人将养马人肢解。晏子见状急忙上前阻止,他问齐景公:"大王知道尧、舜二主肢解罪人的时候,是从身体的哪一个部位开始的吗?"

尧、舜都是圣明的君主,并不曾对罪人施以肢解的刑罚。齐景公明白晏子话里的意思,于是下令将养马人交给狱官处置。

晏子知道将养马人交给狱官处置同样有性命之忧,于是又对齐景公说:"大王,可怜的养马人还不知道自己的罪过就要受处罚了,让微臣来历数他的罪过,然后再转交狱官处置吧,好让他死得明白。"

齐景公答应了晏子的请求。晏子就数落养马人说:"你犯了三宗大罪,按理说应该判你死刑的。第一,大王让你养马,你却把马养死了;第二,你养死的是大王最爱的马;第三,因为你的过错,让大王为一匹马而去杀人,天下百姓要是知道了这个缘故,肯定会怪大王生性残暴,因此怨恨大王,这样大王就失去了民心,国家也将不保了。有这三条罪状,你是死罪难免了,就把你交给狱官处置吧。"齐景公听了晏子的话幡然醒悟,急忙说:"还是将他放了吧,免得坏了我的名声。

晏子想挽救养马人,维护齐景公的声誉。如果一开始,他就直接向齐景公求情,景公肯定会不高兴,后果反而会更糟。

想象一下,如果当时晏子当着齐景公的面直言直语地进谏,可能不但替马夫求不了情,还有可能会惹齐景公发怒,给自己带来杀身之祸。晏子很聪明,他用了一种迂回的方式,把本是批评的话用赞扬的方式说出来,不但合情合理,而且揭露了事物的内在矛盾。齐景公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心生愧疚,认错自然不是难事。

(2) 以幽默的方式说话可以解决很多问题

有一次,白宫举行钢琴演奏会,当里根总统正在讲话的时候,突然间他的夫人南希不小心从椅子上跌落到地毯上。恰好里根观察到了这一幕,在他确认夫人并没有受伤后,说道:"亲爱的,只有在我没有获得掌声的时候,你才能这么表演,难道忘记我偷偷告诉过你的话了吗?"顿时,台下响起了一阵笑声和掌声。 原本是一件极尴尬的事情,假如里根装作没有看到,或者责备他夫人的话,便会使她觉得脸上不光彩。在这场社交活动的危机当中,里根总统的幽默语言不仅仅化解了他和夫人的窘境,还获得了观众的认可,可谓一举两得。这也正是里根总统的机智和魅力所在,在无形中拉近了他和观众之间的距离。

(3) 话不可乱说,乱说易遭祸

话说有一天,狮子想知道动物们都是怎么看待自己的,于是把羊叫过来,它问羊自己是否很臭,羊说:是的。狮子大怒,于是把羊的头咬掉了。狮子接下来把狼叫来,问自己是否很臭,狼说:不臭。于是狮子把狼也吃了。最后,狮子问狐狸,狐狸狡猾地说:我最近感冒得很厉害,闻不出来。结果狐狸活了下来。可见,不论是大实话还是阿谀奉承都不行,所以,话只能点到为止,这才是真正的大智若愚,也可理解为"逢人只说三分话"。人云:逢人只说三分话,不可全抛一片心。就是要告诉我们,在人际交往中,不要把自己的所有情况都告诉对方。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话都要留七分。也许你觉得,做人就要光明磊落,为什么只能说三分呢?也许你不屑于这样,但是,祸从口出这个道理每个人都应该知道。所以,在说话的时候,我们必须明确对方的身份,如果是一个不值得信任的人,三分话也可以不说。

篇二:转业士官写给安徽省省长的一封信(记者修改后版本)

写给安徽省省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王省长: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看我们含泪写给您的这封信,作为一名刚刚退伍转业的士官,我们给您写这封信实在是事出无奈,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帮助。

我们是全体转业士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56号)、等政策文件规定:我们符合转业安置条件。而省民政厅以组织考试安置为由代替国家法律,最后因为安置指标少、待遇差而遭到了我们坚决的反对。

3月31号省相关领导接待了我们上访的代表,明确答应依法给我们安置工作。然而目前各地民政局依然对这件事不给予我们正面答复,对我们转业安置事情,百般推诿,强调安置困难,需要时间和条件。可到现在为止,半年时间过去了,事情解决依然遥遥无期。政府的推诿和拖拉,导致部分转业士官不断上访、甚至走极端路线,矛盾十分尖锐,相关事故和惨剧也不时有报道。严重影响了军队和国防建设,极大地消弱了广大士官队伍的服役士气,动摇了国家和军队的根基。

新的政策强调了十二年士官硬性安置的必要性,这本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转业士官关心地具体举措,得到了广大现役和转业士官的大力称道,广大官兵实实在在的感受到了党中央的温暖。然而我们安徽省民政系统居然剑走偏锋,借新政策出台之机,寻找推诿的理由,说国家新的安置政策出台,省里也需要时间制定相应的执行细则(新政策规定安排工作时限应不得超过6个月),远远超过了安置的时间;而各地方以省里还没有下发具体安置文件(个别民政干部反应省相关业务会议上口头明确不给事业编制)到地方县市来,地方民政局也不好执行安置政策。让我们都等着通知、等细则。

从2011年底到2013年4月我们无数次地询问,民政厅、各地民政局都是以类似的答复搪塞我们,并且还百般不耐烦。难道这就是我们的“父母官”,难道我们十多年不辞劳苦的保家卫国,就换来这样的结局吗?习近平主席掌政后,大力提倡反腐倡廉,然而安徽省民政部门对我们的冷漠和不作为,必将导致万千服役在边关的战士寒心,径而动摇祖国的钢铁长城。

我们只希望能够得到属于我们的安置工作,并不想把事情闹大闹僵,但我们也需要工作维持生活,等到我们拿起法律的武器,寻找各种可能甚至不可能的途径,来维护我们转业士官的根本权益的时候,是我们真的把心寒透了,不得已逼我们做出来的通过状告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能为国家服役十二年,也能为自己的根本权益和尊严来再战斗十二年,不达目的,枉为做人,决不抛弃、决不放弃、决不罢休。当然,这是无奈之举。

我们都是在部队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老兵,在部队里奉献于各个兵种的各个工作岗位,在各自的岗位上尽心尽职、克己奉公,是部队骨干又是各单位的技术能手;有的还担任过非常重要的工作岗位;并立过功、受过奖......。当初受尊敬的军人转业回到地方,现在都是上要养老、下要育儿的家庭“顶梁柱”。由于在部队所学所擅长的专业往往不是地方单位能通用的,且由于服役年限长,年龄大和没有专业都成了我们就业的障碍,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的政策扶持和优抚,我们根本没有机会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甚至于个人企业都不愿意接收。况且我们的家属大部份都来自于农村,仅靠在个私企业里打零工赚点可怜的生活

费来维系一家人的开销。至于国家提倡和谐社会所推广的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根本无从顾及。大部分家庭孩子要培养、父母要瞻养、夫妻双方又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和夫妻感情陷入深重危机之中。家属们都说“原来嫁个军人是光荣,如今嫁个军人是脸上无光”! 由于安徽省转业士官迟迟得不到政府的依法安置,一些转业士官家庭已出现了妻离子散的悲惨事实。

综上所述,在国家大力提倡和谐社会的今天,而为党和人民奉献了青春和热血的转业士官却遭受了如此不合理的转业安置待遇,不得不令人扼腕痛心。我们都是党员,都有过硬的军事素质和业务技能;也具备坚定的政治信仰和令行禁止的优良作风;就算现在,无论国家把我们安排在什么岗位上,我们都有信心有决心有能力去干好任何一件事情,为国家为地方奉献自己的力量也是我们的心愿,可这些情况又有谁能理解呢?为国家为部队奉献了十二年、十六年??的青春和热血,难道就因为安置就业困难、货币化安置也是安置手段而一脚踢开、不管不闻了?这不像是新社会新政府能够做出来的事情吧?这不仅严重影响了转业军人的社会地位,也严重影响了转业军人的合法权益。难怪有人发出了这样的感慨:“我们这些舞枪弄炮的人回到地方上能有我们的用武之地吗?难道听党的话,服从军队建设需要,在部队流血流汗服役十几年,十几年换来的就是今天这种上不能赡养父母,下无力抚养子女的凄惨生活吗?我们不禁要问:难道我们当初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义无反顾地投身于国防建设,把青春和热血无私奉献给祖国的选择竟是一个错误吗?” 其实我们不想成为满腹唠叨的可怜虫,更不想成为对社会失去信心的悲观者,只是现实的困境使我们无法感觉到党和政府给予的温暖,我们是在做最无奈的努力!

对党的十八大新当选的领导集体,我们充满无比信任;刚刚结束的两会,我们也抱有无限希望,我们相信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努力,党和政府会给我们做主,我们相信头顶还有青天,我们的苦楚、我们的祈求会有见到阳光的一天。

如果王省长能看到这里,我们表示非常的感谢,您一定是位能为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好省长,希望您能根据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为我们这些曾经为祖国和人民守土戍边的战士们做个主,给我们留一条生路!

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提出以下几点诉求:

(1)尽快安置我们在事业编制的岗位上工作;

(2)补发我们待业期间的生活补助;

(3)解决好我们十二军龄(工龄)的社保,医保续缴问题;

安徽省全体转业士官的期盼!

篇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2011年7月1日正式施行 (2013-01-03 20:26:38)转载▼

标签: 士官管理规定 杂谈 分类: 法规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配备使用

3.第三章 选 取

4.第四章 培 训

5.第五章 教 育

6.第六章 日常管理

7.第七章 考 核

8.第八章 待 遇

9.第九章 退出现役

10.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11.第十一章 附 则

简介

经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批准,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2011年6月下旬发布施行。这是认真贯彻胡主席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一系列重要论述的实际举措,是严格按照中央军委决策部署、加强士官管理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推动士官队伍建设科学发展、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

背景

中国人民解放军自1978年士官制度创建以来,相继建立了士官选、训、用、管、退等一系列法规制度,形成了相对成熟、系统配套的法规制度体系。现行《士官管理规定》是四总部为适应1999年士官制度改革需要,依据原《志愿兵管理暂行规定》于2001年1月20日发布施行的。规定施行以来,对于加强解放军士官队伍建设、提高士官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水平,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任务的不断发展,士官队伍建设的环境和条件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逐步凸显出来,迫切需要通过政策制度创新和完善寻求解决的办法对策。

意义

新修订的《士官管理规定》,着眼巩固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成果,在科学总结解放军士官队伍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士官队伍的定位分类、选拔配备、管理教育、考核评定和待遇保障等制度进行了系统充实完善。这些新的规定,贯彻了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适应了士官队伍建设发展的客观需要,体现了对士官队伍建设的新认识、新探索,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规范性,标志着解放军士官队伍的法规制度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士官管理规定》是加强士官队伍建设的总章程,是做好士官管理工作的基本法规依据。全军部队要把贯彻规定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摆到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党委领导要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充分认清依法建设士官队伍的重大意义,增强依法指导、照章办事的意识。各级机关要带头学规定、知规定、用规定,坚持先学一步,为部队做出表率。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搞好规定的教育培训,讲清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解答官兵在学习贯彻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清理与规定相悖的“土政策”“土规定”,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抓好贯彻落实,不断推动士官队伍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士官和非专业技术士宫。

第三条 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军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作风纪律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 总参谋部主管全军士官管理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士官管理工作。

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一)司令机关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军衔授予与晋升、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机关负责士宫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机关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医疗等工作。 (四)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令机关、政冶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首长对本规定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督促检查,狠抓

落实。

第二章 配备使用

第六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宫编制标准和编制员额的规定。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士官人数满编的单位,不得选取义务兵进人士官队伍。

第七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分期编制职务等级的规定。坚持逐期遴选,梯次配备,不得随意高配。本期士官岗位缺编的,可以配备本期以下各期士官。非专业技术士官和女士官服现役的期限原则上为第一期。

第八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训用一致、专业对口的原则。专业技术士官与非专业技术士官之间,专业技术士官各专业岗位之间,不得互相占用或者挪用编制员额。

第九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优先保障应急机动作战部队,优先保障高技术部队,优先保障基层连队。

第十条 机关和勤务保障单位不得占用基层士官的编制员额。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天,

第十一条 士官一般不安排代理军官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代理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通常代理副连职以下行政职务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动。确因作战、战备、训练等需要调动的,须经上一级司令机关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士官不得随意改行。确需调整专业的,应经具有选取批准权的单位审批。

第三章 选 取

第十四条 选取士官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质、发扬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选取计划、条件和程序进行,按照规定时间和审批权限办理,确保选取质量。

第十五条 选取士官的年度计划,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依据士官编制和现有情况拟制,逐级上报,经总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六条 选取为士官,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义务兵选取为士官,应当经过团级以上单位相应训练机构或者院校培训;经院校和总部、各大单位训练机构培训的技术兵优先选取。 (二)选取为专业技术士官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经专业技术考核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优先选取。 (三)选取为非专业技术士官的,应当具有胜任班长职务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担任过班长、副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的优先选取。 (四)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应当在本期各年度考核中均达到称职以上。

第十七条 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在选取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基层推荐。基层党支部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群众评议,根据本单位士宫缺额、选取条件和申请人的现实表现等,提出预选对象上报。未经基层党支部推荐的,不得列为预选对象。 (三)机关考核。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预选对象进行考核和体格检查,择优提出拟选取名单。 (四)组织审批。党委根据司令机关提出的士官选取方案,集体讨论决定选取事项。属于本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属于上级审批选取的士官,报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党委审批,并下达选取命令。 (五)符合选取条件的,填写总参谋部军务部统一制发的《士官选取报告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选取士官应当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工作结合进行。士官参加短期轮训期间(含地方代培、出国进修)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按上述时间由送训单位办理。入院校学习二年以上的士宫学员选取为士官或者高一期士官的,毕业时由不敷出培训单位办理。

第十九条 选取士官的批准权限,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一)选取第一期、第二期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二)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后(联)勤部、装备部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执行下一级部队的批准权限。师级单位对机关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宫的选取,由司令机关归口办理。(三)各军区、各军兵种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审批高级士官,应当向主管部门备案。总部机关和直(附)属单位高级士宫的选取,分别由总参谋部管理局、总政治部直工部、总后勤部司令部和总装备部司令部审批。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条 士官选取前必须经过相应培训。非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一般为三个月;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五个月左右;专业技术复杂的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和文化程度、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和第三年的士宫中选拔,培训时间二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士宫分级培训体制。专业技术比较复杂的士官培训对象,由院校和总部、各大单位训练机构承训;其他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军级以下单位专业训练机构承训;非专业技术士宫培训对

象,由教导机构承训:

第二十二条 院校和训练机构未设置专业的士官培训对象,应当由团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短期培训,或者送军队和地方的专业对口单位进行培训。

第二十三条 中高级士官因工作需要或者部队武器装备更新换代,应当接受继续培训。士官的继续培训,由军级以上单位统一规划,有关院校和训练机构承担,必要时可以送地方或者国外有关单位培训,培训时间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四条 团(旅)级单位应当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和士官队伍素质状况,有计划地组织士官进行在职培训,提高士官的专业技能、理论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利用函授、电大、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组织士官参加在在职学历教育,使初级士官达到中专(中技)水平、中高级士官达到大专以上水平。

第五章 教 育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支部)、机关应当经常分析研究士官队伍的思想形势,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士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军事专业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

第二十六条 从士官的思想实际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出发,组织士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新时期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进行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尊干爱兵和艰苦奋斗教育,引导士官坚定理想信念,强化职能意识,培养良好的军人道德,增强遵纪守法观念。

第二十七条 根据部队情况和教育内容,确定士官教育组织实施的方式方法。士官教育一般与义务兵一起进行,围绕解决士官带倾向性思想问题的教育,可单独组织。必要时,应当对中高级士官进行集中教育。

第二十八条 做好士官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加强行为引导,解决好士官在服役态度、晋级晋衔、求知成才、婚恋家庭、人际关系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思想问题。组织士官积极参加"双争"评比活动,激发他们训练当尖子、学习当模范、守纪当标兵、技术当行家的积极性。重视解决士官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第二十九条 按照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在士宫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士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他们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士宫应当认真履行士兵职责,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刻苦钻研本职业务,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充分发挥骨干作用,积极协助军官做好工作,为义务兵作表率。

第三十一条 建立士官定期述职制度、群众评议制度和检查分析制度。士官每半年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汇报履行职责情况,通常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士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群众评议;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每年对士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纠正存在问题。

第三十二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者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且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签定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士官不得将不符合随军条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者在部队驻地为其购置户口。

第三十三条 士官除家属临时来队期间外,必须在连队(基层单位)住宿。家在部队驻地附近的已婚士官,节假日期间不担任值班或者其他勤务时,经营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可回家住宿。在偏远艰苦地区的仓库、雷达站、通信线路维护站等单位工作的已婚士官,如生活和居住条件允许,经师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其家属可以来队居住;单位需要招聘工人时,优先招聘士官家属。

第三十四条 士官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探亲(休)假。对符合探亲(休)假条件的士官,应当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等情况有计划地安排,一级士官由营级单位领导批准,二级以上士官由团级单位领导批准。士官因特殊情况,经团级单位领导批准,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次安排,往返路费按全军统一规定标准报销一次。

第三十五条 士官档案,按照总参谋部《士兵档案管理规》,由批准选取单位的司令机关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第七章 考 核

第三十六条 士官的考核,分为选取前考核和年度考核,依据士官条件和所任(拟任)职务、工作岗位的要求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专业技术、作风纪律和骨干作用等方面。考核结果,应当区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作为实施奖惩或者选取土宫的基本依据。

第三十七条 选取士官必须先经考核,未经考核不得选取。士官选取前的考核工作,由司令机关会同

政治、后勤、装备机关组织实施。司令机关主要负责军事素质、管理能力、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考核;政治机关主要负责政治思想等方面的考核;后勤机关主要负责体格检查等方面的工作;装备机关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专业技术等方面的考核。

第三十八条 士官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基层单位结合年终总结进行,按照本人述职、民主评议、综合测评、组织鉴定的程序,全面考核士官的现实表现,作出考核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同本人见面。

第八章 待 遇

第三十九条 士官实行工资制度。士官的基本工资,由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组成。 第四十条 士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津贴、补贴、补助:(一)士官按照军衔级别享受军人职业津贴。

(二)士官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和生活补贴。(三)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职务津贴。经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代理军官职务的士宫,享受与其代理职务相应的岗位津贴。(四)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五)士官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子女保育、教育补助。(六)士官的生活补助、伙食灶差补助、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生活待遇和地区津贴、专业岗位津贴、有毒有害岗位保健津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士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和公费医疗。

第四十二条 士官退出现役,分别按照复员、转业、退休费标准计发退役费。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经批准退出现役的,其复员费、转业费按以下比例计发:未服满本期第一年的为50%;未服满本期第二年的为60%;未服满本期第三年的为70%;第三、四期士宫未服满本期第四年的为80%。

第四十三条 高级士官家属随军后的相关待遇,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士官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享受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

第四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分居两地的士官享受夫妻分居补助: (一)符合随军条件配偶未随军的士官; (二)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在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的第四期士官; (三)在海军和总装备部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的,在导弹、卫星、核武器等试验训练基地服役并从事试验、测控工作的,在战略导弹部队服役并从事装配检验工作的第三期以上士官; (四)在空勤岗位(包括通信、射击、空中机务等)和在核潜艇、核弹头保管岗位上服没的士官。

第四十五条 已婚士官配偶每年可以来队探亲一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天,其路费报销标准按照军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当年未来队探亲的,士官本人翌年可以增加探亲假十五天。

第四十六条 士官牺牲、病故或者伤残后,按照规定计发抚恤费。

第九章 退出现役

第四十七条 士官退出现役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宫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八条 士官符合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及时安排退役;不符合退出现役条件的,一般不安排提前退役。经院校培训二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士官,服现役未满第三期的,原则上不安排退出现役。

第四十九条 士官退出现役计划,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拟制,与士官选取计划同时逐级上报,经总参谋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五十条 士官退出现役,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退休士官还应当填写《退休士官安置登记表);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司令机关应当根据不同安置方式的要求,对退出现役士官的档案进行审查整理,按照规定实施移交。

第五十一条 退出现役士官的离队时间,作复员安置的与退伍义务兵同时离队,作转业安置的按照地方安置部门(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离队,作退休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对退役士官应当加强管理。士官退出现役命令下达前,应当参加正常工作;退役士官待报到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制度和规定。退役士官到安置地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单位负责处理。

第五十三条 士官退出现役费用结算,作复员安置的发至离队当月止,作转业安置的发至离队当年七月止,作退休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的,按照义务兵退伍费用发放规定执行。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士官的奖励与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可以提前晋升一个衔级工资档次,已达到本衔级最高工资档次的不再增加。提前晋升衔级工资档次的,中级以下士官由师(旅)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

第五十六条 师级以下作战部队的士官,因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中央军委和总部的有关规定,选送入军队院校培训后改任现役军官。

第五十七条 对受行政记过、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擅离部队连续十五天以上或者年度考核不称

职的士官,从翌年一月起停止自然增加工资档次一年。

第五十八条 对不履行职责、不起骨干作用的士官,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可以实行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停止执行原工资标准,改按义务兵最高津贴标准发放津贴。

第五十九条 士官违反纪律,其行为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处分条件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取消其士官资格,按义务兵对待:(一)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二)留用察看期满仍表现不好的;(三)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的;(四)已确定转业无故逾期三十天不报到的;(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计划外生育的;(六)擅离部队或者逾假不归三十天以上的;(七)其他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条 士官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其服刑、劳动教间不计算军龄,并停发工资,按有关规定供应生活费。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 "以下",均包含本级、本期、本数。

第六十二条 各大单位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士官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士官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战时士官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组织部、总后勤部财务部、总装备部司令部负责解释。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印发的《志愿兵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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