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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实践教学管理系统

时间:2017-03-06 16:23:4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厦门理工学院毕业实习手册

毕 业 实 习 手 册

专 业:工业工程

班 级: 11工业工程

姓 名: 陈志煌

学 号: 1102072108

实习单位: 晋江富海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起止时间2015年3月9日 ~ 2015 年 4月21日

学校导师: 蒋清泉 吕绿绮 业界导师:

管理科学院 院(系)

2015 年 4 月 21 日

毕业实习指导书

一、 实习记录

二、 实习报告

三、 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

毕业实习报告

一、毕业实习总结(包括实习任务的完成情况,在校所学知识的运用情况、主要收获与体会、自身存在的欠缺、不足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短短的一个半月的实习期过去了,而我在晋江捷豹路虎4s店实习的这一个半月感受颇深,让我学到了一些学习中学不到的东西,教会了我怎样去与顾客接处,让我认识到,生活中的很多事情不是那么轻易就能做好的,要靠自己的不断努力和坚韧的毅力才能做好。刚去的时候,我满怀信念,我相信:既然有新的开始就会有新的收获。因此报到的当天我去的很早,并且很快就见到了张经理,接着就上了岗,于是我就跟着小张开始了以后的工作。

我每天早晨7:40到,下午6:00下班,刚来的这几天还能受得了,可紧接的以后的时间就特别的累,每天骑着自己的爱车,载着自己疲惫的身躯回到家里,连饭都不想吃,就想好好的睡一觉。可时间长了,我却接受了时间对我的考验。

而我的主要任务就是擦车和洗车,顺便可以跟着销售员学习一些销售技巧,并且能够与顾客沟通,我生来就是一个比较腼腆的男孩子,有的时候虽然与顾客接触了,但总怕说错什么话,记得有一次,有一位顾客让我给他讲一下发动机,光听他所说的驾龄就比我的年纪大,当时我都有点傻了,不知道从哪里说起,也怕说错什么让人家笑话,也感觉他是不是故意在戏弄我,看我是新来的,幸亏当时小张帮我解了围,可是我并不介意,这也许也是件好事,知道自己哪里是障碍,以后加以改正。

他们经常对我说:要想卖好车,就必须先学会擦车。这就像担子一样压在我的脊梁上,总让我不知道该如何是好,每天早上重复同样的动作,时间长了,我骑自行车越来越快,车擦的越来越好,越来越干净,原本从学校到公司用50分钟,而现在不到40分钟就到了,开句玩笑话,别的没学会,可车技却练了出来。

有时候总感觉自己像一只脱了缰的骏马,驰骋在无际的草原上,不知道何处是我的归路,有时候我就像一只雄鹰,翱翔在广阔的天空中,不知道我的目标在何处,还有时候我就好比一个盲人,不知道眼前的光明在那里,而现在的我就像是一只无头苍蝇,到处的乱撞,对于销售来说,不知道从那里入手,看来自己还是欠缺一些社会经验呀,从此以后我要好好的干,为了实现自己的理想,苦点,累点那没什么,只要能学到东西,那也就忍了。

现在的顾客也特别难缠,有时就为了那么一点小东西就唠叨个不停,没事的时候我就站在那些销售员的旁边跟他们套近乎,取一下他们的“经”,争取早日成“佛”,看他们在那里与顾客交流,我真羡慕,我暗想:什么时候我可以真正的与顾客交流呢,我虽然看在眼里,可我早已把他们所说的话记在心里了。

在某种情况下,语言也是一种障碍,有些顾客在看车的时候讲的全是他们那里的方言,

篇二:厦门理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厦理工〔2005〕96号

厦门理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校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学管理,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应当加强学生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学生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注重思想修养,陶冶情操,并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应当发扬良好的校风,勤奋学习,不断实践,锐意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技能,成为适应新时期发展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各类专门人才。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

2、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技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

3、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申请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具备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6、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2、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3、按照学校规定按时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时偿还助学贷款;4、服从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5、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

6、按照我国就业方针政策就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原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招生办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的时间(3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并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取消入学资格;符合录取条件,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内过集体生活的疾病患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可于第二学年开学前持学院的指定医院的健康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前款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方可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未缴费者不得注册,未注册者即未能取得本学年学籍,不能参加上课和考试。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注册者除外),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两周或未经请假达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系办公室应在每学期开课第一天汇总学生注册情况,并将《厦门理工学院学期开学情况统计表》送教务处教务科。

第三章 学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有弹性的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允许学生提前一年或推后1-2年毕业。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学分,且具备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准予毕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学位。

第十一条 允许学生申请中途保留学籍1-2年从事创业等活动,但具有学籍的时间在原学制年限基础上不超过两年(即两年制专科生不超过四年;三年制专科生不超过五年;四年制本科生不超过六年)。

第四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所修的全部课程都必须参加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输入电脑,并归入本人档案。成绩档案在学生毕业后由校档案馆保存。

第十三条 考试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考试方式分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口试笔试兼用和实际操作等,并可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各门课程的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根据专业、年级以及课程的性质、特点审核确定。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个别课程确因特殊情况需增减考试时间的,须经系分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小时。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可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占60%-70%)和平时成绩(占30%-40%)综合评定,具体比例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及教学实施情况酌情确定,但必须由教研室研究决定,开学时向学生公布,并报系分管领导备案。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实验课、生产实习、学年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等实践性课程成绩采用五级制记分。

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

90-100分 优秀 (A)

80-89分良好 (B)

70-79分中等 (C)

60-69分及格 (D)

60分以下 不及格(E)

第十五条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科目测试成绩和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凡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设课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实践性课程的成绩根据课程考核、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期中)实习、生产实习均按一门课计算。

第十六条 课程结束考试不及格学生的重考,安排在下一学期的开学初进行。体育课、军事训练、实践性课程、综合素质选修课和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得重考,必须重修。学生对已修读的课程,无论何种原因未取得学分,均需重修(非限定性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允许重选),重修课程的考试与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考试同时进行,若考试与本学期其他所修课程的考试时间有冲突,重修课程考试与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重考同时进行,下一年级无相同课程的,另外安排考试,开班重修也可以单独安排考试。

第十七条 学生因公、因病或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核(包括重修考核),必须事先携带有关证明向学院(系)办公室提出缓考申请。因病缓考的需填写缓考申请表,并附经校医疗部门确认的医院证明、病历卡及医药费票据等或医疗部门诊断证明,经系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方可缓考。原已获准请假的学生,期末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另行申请缓考。缓考课程的考核时间与该课程重考同时进行,且不得再申请缓考,缓考不及格不得重考。重考不能申请缓考。

第十八条 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予重考,但可申请听课重修。实验课缺做实验达1/3,或某门课程缺课学时达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1/3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计,直接由其申请听课重修。

考试违规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能参加正常重考,视该课程类型须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原则上应于课程考试结束后3天内,在网上录入学生成绩,并打印学生成绩登记表一份,经任课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字后送课程所属系办公室存档。成绩登记表经教学管理人员审核无误后,使用厦门理工学院综合教务系统,按自然班打印成绩报告单,盖章后交学生所在系办公室存档。学生所在系办公室成绩管理人员确认数据完整无误后,告知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提交成绩总库。

第二十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成绩在学生成绩档案上不作记载。重考或重修考核合格成绩记载时应注明。

第五章选修、免修、缓修、补修、先修、重修、第二专业

第二十一条 关于课程选修。

(一)修读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分为限定性专业选修课、非限定性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必修课程和限定性专业选修课程缺修不予毕业(经批准免修者除外);非限定性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由学生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分类选修校、系开设的课程。

(二)学生应按校、系规定的时间办理选修手续。凡规定要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方可选修该门课程,同一课程的理论和实验若分别开课,应同时选修。

限定性专业选修课组一经选定,其管理按必修课办法执行。

(三)未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无效。

第二十二条 关于课程免听与免修。

(一)学有余力(上一学期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均在80分以上,下同)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系办公室批准,可允许某些课程免于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参加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该课程学分。免听必须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二)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某些必修课程。学生申请免修,须于该课程开课前一个学期提交申请报告,并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和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考核同意后,向系办公室申请参加免修考试。

(三)申请免修课程考试与上届学生的课程考试或重考同时进行。免修必须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四)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可以在军训前申请暂缓或免于参加军事训练,但需本人于军训前提出申请,经校医疗部门诊断证明。

(五)学生确属健康原因,经校医疗部门诊断证明,体育课可转修“非竞技类体育课”;考核合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须注明“非竞技类体育课”字样。

(六)政治理论课、德育、体育、军事理论、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均不得免听与免修。

第二十三条 关于课程的缓修、补修和先修。

(一)学生因基础差、与重修课程冲突或健康条件造成学习有困难的,经学生申请,系

篇三:厦门理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附件

厦门理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校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学管理,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应当加强学生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学生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们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注重思想修养,陶冶情操,并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应当发扬良好的校风,勤奋学习,不断实践,锐意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技能,成为适应21世纪发展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各类专门人才。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

2、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技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

3、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申请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具备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6、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2、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3、按照学校规定按时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时偿还国家或学校为其提供的贷学金;

4、服从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5、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

6、按照我国就业方针政策就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原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招生办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的时间(3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并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取消入学资格;符合录取条件,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内过集体生活的疾病患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可于第二学年开学前持学院的指定医院的健康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为学生注册时间,注册时间及具体工作事宜以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共同发布的通知为准。学校实行完费注册制度,全体在校学生必须在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后方能注册取得学籍,未经注册的学生,教务处应按规定取消其选课、听课、考试权利;学生处应取消其欠费年度参加各项评优的资格;对于毕业离校前仍欠费的学生,各部门应暂缓办理其毕业离校手续,暂缓发放毕

业证书,不予办理就业推荐。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注册者除外),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两周或未经请假达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各院(系)办公室应在每学期开课第一天汇总学生注册情况,并将《厦门理工学院学期开学情况统计表》送教务处。

第三章 学制和学分

第十条 学校实行“有弹性的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允许学生提前一年或推后1-2年毕业。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通过考核取得相应学分,且具备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准予毕业,并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

第十一条 允许学生申请中途保留学籍1-2年从事创业等活动,但具有学籍的时间在原学制年限基础上不超过两年(两年制专科生不超过四年;三年制专科生不超过五年;四年制本科生不超过六年;五年制本科生不超过七年)。

第十二条 学分是成功完成某项科目学习所获得的分值单位,它既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必须分别取得本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必修学分和限定选修学分,且取得的总学分数必须达到应修基本学分要求,方能顺利毕业。

应修基本学分是学生完成所修专业的基本判定依据,亦即专业的最低要求。各类学制学生的应修基本学分数以学校制定的专业培养方案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章 学业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所修的全部课程都必须参加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输入电脑,并归入本人档案。成绩软盘(光盘)在学生毕业后由校档案馆保存。

第十四条 课程成绩可根据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占60%-70%)和平时成绩(占30%-40%)综合评定,具体比例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及教学实施情况酌情确定,但必须由教研室研究决定,开学时向学生公布,并报系分管领导备案。成绩采用百分制、

五级制或二级制记分。实验课、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等实践性课程成绩采用五级制记分。

第十五条 学分绩点反映了课程学习的质量,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总体学习质量的标志,也是学生能否毕业、能否获得学位和参加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专业培养方案所列的全部课程都参与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共选修课、创新性实验、创业类课程等课外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但记入学生的修业总学分)。

1、成绩和等级的绩点系数折算

百分制60分成绩折算绩点为1.0,60分以上每增加1分(不足1分四舍五入),则绩点增加0.1。成绩和等级的绩点折算对照表如下:

课程的学分乘以绩点系数为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即:某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该课程的绩点系数。

一学期各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相加,即为该学期的学分绩点;一学年各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相加,即为该学年的学分绩点;各学期(或学年)的学分绩点相加,即为毕业的总学分绩点。

3、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 = ∑(学分×绩点系数)

∑学分

即:平均学分绩点为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取得的所有学分。毕业总平均学分绩点为毕业总学分绩点除以总学制内所修学分总数。

第十六条 期末考试(考查)可根据课程教学目标、内容等特点,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口试笔试兼用、项目实物制作和实际操作等方式,并可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

主任根据专业、年级以及课程的性质、特点审核确定。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个别课程确因特殊情况需增减考试时间的,须经系分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科目测试成绩和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凡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设课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实践性课程的成绩根据课程考核、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验或实习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期中)实习、生产实习均按一门课计算。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必须重新学习。学生对已修读的课程,无论何种原因未取得学分,均需重新学习(非限定性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允许重选)。重新学习课程的考试与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考试同时进行,若考试与本学期其他所修课程的考试时间有冲突,重新学习课程考试紧跟冲突课程之后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因公、因病或直系亲属亡故等原因而不能参加考核(包括重新学习考核),必须及时在考试前携带有关证明向学院(系)办公室提出缓考申请。

原则上学生每个学期申请缓考的课程不得超过2门,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一次,超过两门课程以上缓考的需报教务处审批。

因病缓考的需填写缓考申请表,并附经校医疗部门确认的医院证明、病历卡及医药费票据等或医疗部门诊断证明,经系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方可缓考。原已获准请假的学生,期末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另行申请缓考。

缓考课程的考核统一安排在下学期期初单独进行,且不得再申请缓考,缓考不及格必须参加重新学习。

第十九条 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必须申请重新学习。实验课缺做实验达1/3,或某门课程缺课学时达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1/3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计,直接由其申请听课重新学习。

考试违规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必须申请听课重新学习,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原则上应于课程考试结束后3天内,在教学管理系统中录入学生成绩,并按规定打印学生成绩登记表,经任课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字后送系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一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成绩在学生成绩档案上不作记载。重新学习考核合格成绩记载时应注明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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