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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弹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17-03-06 06:16:4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枪支弹药管理办法

枪支弹药管理办法

1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枪支弹药管理基本要求和控制要点,旨在加强枪支弹药管理,规范持枪、管枪人员的操作行为,避免涉枪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配备枪支弹药的机构。

3定义、缩写与分类 3.1定义

枪支弹药:本文件所称枪支弹药是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配备用于保障押运、库房及营业场所安全防卫的自卫性武器。 3.2缩写

无 3.3分类

无 4职责与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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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原则与基本规定 5.1原则

本行枪支弹药管理应遵循

1)“枪弹分管”原则。本行枪支实行枪弹分存、入柜双人保管的办法,枪支弹药使用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登记手续。

2)“持证持枪”原则。本行持枪人员必须有公安部门办理的个人持枪证,没有持枪证,不得持枪。 5.2基本规定

1)枪支配备实行报批制。本行购置枪支必须经省联社和公安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严禁私自购置枪支弹药。

2)本行安全保卫部门为枪支弹药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枪支弹药的管理;安全保卫部门应定期向省联社统计报告枪支弹药的使用情况;

3)本行枪支弹药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凡发生涉枪案件,既要追究持枪人员的责任,同时也要追究持枪人员有关领导的责任。

6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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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实弹射击组织与安全规定

实弹射击组织与安全规定

一.实弹射击的组织与职责

(一)实弹射击的组织,应视情况尽可能的建立全面有效的组织指挥系统,其中包括射击场指挥员。地线指挥员,警戒观察(安全)员,检录员,发弹员,记录员及枪械修理和医务人员。

射击场指挥员:负责设置场地,派遣勤务,组织指挥射击监督全体人员遵守射击场(馆)各项安全规定,认定枪支故障性质及处理有关问题。

地线指挥员:在射击场指挥员的领导下负责有关问题,下达统一动作口令等(动作规范安全情况)

警戒观察(安全)员:不少于每3个靶位配置一人,负责3名射手一切安全问题。

检录员、发弹员、记录员:在射击场指挥员的领导下,负责检录、发弹、示靶、报靶及确保射击安全有效进行。

枪械修理人员:认定枪支故障及维修

(二)实弹射击的安全保障

1、射击场必须具备可靠的靶挡和确保安全的靶壕和掩蔽物,室内射击场必须是弹道全封闭式,室外射击场应有可靠的弹道封闭隔障。

2、实弹射击前必须仔细搜索靶场警戒区,设置警戒旗

3、射击前必须熟知《安全防御法》

4、射击前必须统一规范动作,拔枪、持枪、上弹、退弹、戒备等。

5、严禁将实弹和武器任意放置,没有指挥员命令不准枪弹结合,如靶区有人时,严禁在射击地线摆弄枪支。

6、射击前应向全体人员明确规定各种信号及口令,如开始射击、停止射击、检靶和射击终止信号。

7、射击场应标识出发地线和射击地线,非指挥人员和工作人员和临射人员不得越过出发地线。

8、射击时,射向不得超出安全界。

9、《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及《人民警察法》的相应规定要确实落实。

10、枪支弹药由专人负责控制;严禁枪支和子弹外流以确保安全和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篇三:安全管理规定

金融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单位的保卫工作,保障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金 融单位职工人身的安全,根据《陕西省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治 安管理规定》和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金融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 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安机关 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予以协作配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各级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其 他金融组织。

【章名】 第二章 现金库房

第四条 现金库房位置应隐蔽。新建现金库房原则上不能临街,进出 库道要畅通;消防、安全防护设施和报警装置必须同时规划,工程设计需 经县支行以上银行的基建、会计、保卫、发行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并征 得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批准。竣工后须经上述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 货币发行库和支行级以上业务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六面整体浇注,厚度不低于30厘米,安装专用保险门。其它业务库可采 用砖混结构,墙体要用高标号水泥勾缝抹边,墙的厚度不少于3.7厘米 ,安装密码转字锁的金属门或木质铁皮包门,并装两把性能可靠的暗锁。 几个银行合用一个现金库房的,必须在库内隔开,形成各自分别管理的库 房。

第六条 库房通风口应为“S”型或错位式,出口不能临街,距地面 高度不低于2.5米。方形通风口的边长或园形通风口的直径不超过25 厘米。通风口内须装双层防护栏杆或有孔钢板,杆距或孔距不大于1厘米 。

第七条 所有现金库房必须具有防盗、防抢、防讯、防火等性能,安 装自动报警和应急照明设备。地、市以上发行库还应安装闭路电视或高压 脉冲等监控系统。

第八条 县级以上发行库、业务库要设置专用守卫室,位置应在守库 人员对库房的有效控制范围之内,门、窗须坚固,并配备通讯报警装置。 基层金融单位的守卫室要与库房分开。

第九条 现有库房不符合要求的,应做出计划,逐步加以改建。既没 有安全保证,又无法改建的库房,应停止使用。

维修库房人员需经银行保卫部门审查,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 现金库房,一律双人(共用库房各配二人)管库,同进同出 。现金库房、配钞室、复点室、无关人员严禁入内。非管库人员因工作需 要进库时,应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制度。

上级主管部门入库检查,须凭专用介绍信。公安机关确须进库检查时 ,应持县(区)以上公安机关介绍信,经主管行长批准后,由保卫部门人 员陪同,方可入库。

第十一条 管库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库房管理制度。现金库房的钥 匙,工作时间由管库人员分别随身携带;非工作时间应将钥匙存入专用保 险柜内,不得带出单位。

专业银行和基层网点库房钥匙也可按各上级银行的规定保管,备用钥 匙按有关规定封存。

库房内严禁吸烟和生火炉,不得堆放其它杂物。库房外围2至3米以 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章名】 第三章 守卫押运

第十二条 各级现金库房除上级规定由武警部队派兵守卫的以外,都 要配备专职守卫人员守护。县级以上发行库、业务库必须做到二十四小时 双人武装守卫,夜间实行坐班、巡逻制。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共用一个库 房的,每班须派二人守库,具体办法按双方协议执行。

各级银行在重大节假日,必须加强守卫力量和值班,并由领导干部带 班。根据当地社会治安状况,平时需要加强守卫力量的,可报经主管部门 同意后,作出适当安排。基层网点守库办法,由各专业银行研究制定。各 基层银行应安排必要数量的职工在行、处、所内住宿。

第十三条 守卫或押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武装守卫押运员守则》。 值班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严禁参与妨碍执行任务的一切活动。非值班人员 不得进入守库室。

第十四条 运送现金(含金银、有价证券、残券)必须配备运钞专用 车。专用车应具有防抢、防盗、防丢的性能,并逐步装备通讯联络设备。 对运钞车辆,必须派二人以上专职武装押运。各级人民银行运钞,必须派 护卫车。专业银行跨县(市)长途运钞,有条件的也要配护卫车,或请公 安机关、武警部队协助护卫。

第十五条 组织和执行运钞任务要严守机密,任何人不得泄露运钞的 时间,行车路线和数量、地点等情况。

执行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期间,必须同出同归,途中不准单人行动; 不准喝酒,不准在运钞车内吸烟;不准携带违禁和私人物品;不准钞、货

混装;不准无关人员搭车;不准擅自改变行车路线或无故停车;不准办理 与执行运任务无关的事项。要严守交通法规,文明行车,途中遇公安、交 通管理人员查验时,要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每次执行押运任务前,汽车司机要全面检修车辆,保持机 件的良好状态,带足备用燃料,避免途中载款到加油站加油。

途中车辆发生故障,不能即刻修复的,押运人员要守护好款箱(包) ,尽快与就近的银行、公安机关取得联系。

第十七条 执行押运任务时,必须指定负责人和严密组织。所有参加 押运的人员要听从指挥,密切协作,严格遵守《押运员守则》。如遇险情 ,要按照应急行动预案,坚守岗位,勇于斗争,保护国家财产的绝对安全 ,并及时向运钞单位领导和附近公安机关、金融单位报警。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专业银行长途运送现金、金银、须持省公安厅 、省人民银行签发的《特货运输证》。大、中城市内运送现钞,须持配发 的专用证件或标志。其他县(市)金融单位在本县境内运送现钞,由当地 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参照有关规定共同制定通行免检制度。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专业银行赴省外运送(含铁路、航空运输)现 钞,除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 外,到达运抵地点后现钞未移交前,押运人员不准出车站、机场。必要时 应与当地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保卫部门联系,请求协助。

【章名】 第四章 营业网点

第二十条 营业网点必须设置专用柜台,柜台上方须安装1.5米以 上或至屋项的铁栏杆等屏障,门、窗必须安装金属防护栏杆或金属卷帘。 院墙高度不得低于3米,墙内外2米距离内不得植树。

第二十一条 营业室须安装应急报警器。营业时间必须保持二人以上 临柜;营业人员身边应放置必要的防卫器具;后门、旁门、柜台出入门均 应加锁;营业室内不准会客。经办人员临时离开岗位,现金箱和抽屉必须 加锁,他人不准代收代付。中午休息的营业单位,业务现金、有价证券、 印章及重要空白凭证等必须入库或存入保险柜内,始终保持双人值班看守 。

第二十二条 金融单位沿街设点发售有价证券时,应有相应的安全保 护措施。对外经办现金业务的营业单位,根据当地治安动向或在业务繁忙 时,要派专人在柜台外▲望值勤,加强安全防范。

第二十三条 夜间无保管现金任务的营业单位,在开门营业前和营业 结束后,应由运钞车接送款。在农村暂时无车接送款的,必须两人以上负 责护送现金并采取其它防范措施。装有现金的包、箱应随时置入保险柜内

,禁止将装有现金的包、箱放在柜台上或门外等候运钞车。每次营业结束 后,须待运钞车接走现金后,全体营业人员方可离岗下班。

第二十四条 各金融营业单位要设立安全员。当日营业终了,安全员 和带班员要认真检查现金、印章、帐簿、空白重要凭证等有无遗漏,门窗 是否插好锁牢和有无其它不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新建金融单位的营业室,必须按照本规定和各总行有关 规定设计施工,竣工后经县支行以上银行的会计、储蓄、保卫等部门验收 合格方可营业。

金融单位现有的营业室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做出计划,限期加以改 建。经改建仍不符合安全要求,或既没有安全保障又无法改建的网点,应 予撤销。

【章名】 第五章 枪弹警械

第二十六条 各金融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和各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精神,切实加强枪支弹药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金融单位专用枪支、弹药由其保卫部门负责管理。因执 行“双守”和长途“双押”任务需要,必须配备的枪支,应按配发标准, 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由省各金融单位汇总,统一向省公安厅申请 价拨。

各金融单位用于军事训练的子弹,由地、市以上金融机构保卫部门每 年作出计划,直接报同级公安机关配发价拨。

第二十八条 不执行任务时,枪支弹药必须入专用保险柜或现金库房 内分别存放,由双人管理。保险柜钥匙每人各持一把,随身携带。枪、弹 柜一般应存放在守库室,无人值班的场所不准存放武器弹药。

第二十九条 外出持枪执行任务,须经批准并进行登记,做到枪不离 身。在未执行押运任务期间,枪支可临时交当地公安机关或银行寄存,不 得携枪到与执行任务无关的场所。

第三十条 严禁私自打靶、持公用枪支狩猎和无故鸣枪。任何个人不 得擅自外借和私存枪支弹药。禁止用枪支嬉耍。验枪、校枪时,枪口不得 对人。携枪进京执行任务,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持枪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枪支性能和操作要领,未经专门 训练不得持枪上岗。各单位每年要组织持枪人员进行军事训练和实弹射击 ,训练使用弹药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和消耗登记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金融单位购置的电警棍等警械,必须按有关规定范围

配发,并要加强管理,严防丢失和被盗。非执行任务人员不得使用。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金融单位保卫部门要定期对金融单位枪 支、弹药和警械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 改。

【章名】 第六章 要害保卫

第三十四条 各金融单位的现金、金银库房、电脑设备、通讯机房, 枪、弹、联行密押存放处,机要档案室等,均属要害部位。

第三十五条 各级银行管库员、守库员、押运员、密押员、机要档案 管理员和其他持枪人员,均为要害岗位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要岗岗位人员的调配,须事先征得保卫机构同意。要害 部位的确定应由保卫机构填写《要害审定书》报主管领导审定后建立档案 、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各级金融单位和领导人要加强对要害岗位工作人员的政 治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和管理。保卫、人事等机构对要害岗位的工作人员 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考核和审查。对不适宜担任要害岗位的工作的人员, 应及时调离。

第三十八条 要害部位的门、窗、锁等必须保持坚固牢靠,并视情况 安装报警器等安全防范设施。公安机关的内保部门和金融单位的保卫机构 要按照要害保卫的要求,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如有重 大问题,应迅即报告主管领导,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章名】 第七章 保卫、守卫、押运队伍

第三十九条 各金融单位都要建立健全保卫机构,按各总行(司)的 规定,配齐保卫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保卫处长、科长、股长的任免, 要征求主管公安机关和上级金融机构保卫部门的意见。

金融单位保卫机构,既是本单位的职能部门,又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 织,在本单位行长(主任、经理)和同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开展工作,有条 件的单位,经批准可成立企业公安机构,按有关规定配备公安干警。 第四十条 各金融单位应按照总行规定和实际需要,配齐专职武装守 卫、押运人员,归同级保卫机构领导。有条件的单位,经批准可改建经济 民警,或在组建企业公安机构时列入公安干警队伍,执行守卫、押运任务 。

第四十一条 各金融单位选配的保卫干部和守卫、押运人员,必须具 备同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政治、业务和身体素质。要加强对保卫、守卫、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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