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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

时间:2017-03-04 06:16:45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2016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河北)

河北省2016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的通知

根据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有关数据,确定河北省 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26152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 11051元

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 17587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9023元

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2409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人/天(冀财行[2014]42号文件)

行业平均工资(元)

农、林、牧、渔业 19779元

采矿业 54862元

制造业 47660元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82636元

建筑业 39899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7784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5675元

批发和零售业 38161元

住宿和餐饮业 32959元

金融业 94989元

房地产业43184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0278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71541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0110元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33543元

教育 58624元

卫生和社会工作53317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6383元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50310元

篇二:2016年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6年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数据:

1、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7851元/年122元

2、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达到23257元/年

3、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6106元/年 44元

4、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达到11760元/年

5、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4513元/年

6、上一年度全省各行业人员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7000/年

采矿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6043/年

制造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5895/年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93793/年 建筑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3251/年

批发和零售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54908/年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64156/年

住宿和餐饮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35829/年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06946/年 金融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24711/年

房地产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56607/年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52596/年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82352/年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6195/年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4727/年

教育职工平均工资水平74700/年

卫生和社会工作职工平均工资水平86220/年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73090/年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80118/年

(注:用于2016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浙江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2016年浙江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方式:

1、医疗费

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

5、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8、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

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

9、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一般评不上伤残等级的没有该项费用,具体每个伤残等级能获得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

侵权人是自然人的,一般1000到10000;侵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自然人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予以赔偿。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赔偿标准。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

篇三:2016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6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河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2016年2月28日《2015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6年或2016年一审辩论终结前河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河南省城镇居民201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5576元/年; 河南省城镇居民2015年人均消费性支出17154元/年; 河南省农村居民2015年人均纯收入10853元/年; 河南省农村居民2015年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887元/年。

2014年河南省各行各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 农、林、牧、渔业为28849元/年。(79.04元/天)

2) 采矿业为51239元/年。(140.38元/天)

3) 制造业为37944元/年。(103.96元/天)

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61076元/年。(167.33元/天)

5) 建筑业为38425元/年。(105.27元/天)

6) 批发和零售业为36690元/年。(100.52元/天)

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为49426元/年(135.41元/天)

8) 住宿和餐饮业为31010元/年。(84.96元/天)

9)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52779元/年。(144.6元/

天)

10)金融业为69223元/年。(189.65元/天)

11)房地产业为41847元/年。(114.65元/天)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38679元/年。(105.97元/天)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为53509元/年。(146.6元/天)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为35771元/年。(98元/天)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为30482元/年。(83.51元/天)

16)教育为46419元/年。(127.18元/天)

17)卫生和社会工作为49301元/年。(135.07元/天)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42426元/年。(116.24元/天)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为38824元/年。(103.37元/天)

来源:《2015年河南统计年鉴》——5-16:各种分组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20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要计算残疾赔偿金需要确定赔偿等级和赔偿年限。其中居民人均收人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有所不

同,但都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

河南省2015年各级伤残城市和农村赔偿数额标准如下:

《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颁布施行

2014年07月22日

近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的有关

要求,加强河南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要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河南省财政厅研究修订了《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要求所有省直机关认真遵照执行。

二、伙食补助费

(一)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除西藏和青海每人每天120元外,其余地方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

(二)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三、公杂费

(一)公杂费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相关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原河南省财政厅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2)66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新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最新办法执行。


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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