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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飞行检查

时间:2017-03-04 06:15:50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促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针对特定情形对餐饮服务单位是否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的突击现场检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均可对行政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飞行检查。第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

(一)餐饮服务单位涉嫌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餐饮服务单位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三)餐饮服务单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四)其他有必要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的。

第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应遵循依法、审慎、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应经组织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由组织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人员、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人员以及对被检查单位具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媒体记者参加。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七条 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被检查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协助、配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进行检查。

第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的时间、地点、事项由组织开展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定。

未经检查组组长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检查安排事项事先告知有关单位或个人。第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成员应到指定地点集中,统一前往被检查的餐饮服务单位。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应按现场监督检查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第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在检查时应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存在问题等,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或拍摄,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复印,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必要时,可由具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行政措施。

第十一条 被检查的餐饮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应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记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应在检查记录中注明。餐饮服务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陈述、申辩。第十二条 检查结束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应及时撰写飞行检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责令由具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按有关程序立案处理。(二)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移交。

(三)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可将飞行检查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具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将检查处理结果上报组织开展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检查工作纪律,不得泄露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有关情况和举报人等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记录附件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记录

篇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

2012年07月31日 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工作程序,推动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飞行检查办法》)。《飞行检查办法》共十八条,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的含义、实施原则、实施情形、职责分工,以及检查程序、内容、结果处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飞行检查办法》明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针对特定情形对餐饮服务单位是否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的突击现场检查。

为确保飞行检查的针对性,《飞行检查办法》规定了四种可以实施飞行检查的情形:一是餐饮服务单位涉嫌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二是餐饮服务单位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三是餐饮服务单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四是其他有必要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的。

为确保飞行检查工作依法、审慎、及时、客观、公正进行,《飞行检查办法》从检查程序、内容、结果处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实施飞行检查应经组织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批准;二是飞行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不少于3人,由组织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人员、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人员以及对被检查单位具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媒体记者参加;三是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被检查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协助、配合飞行检查组进行检查;四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记录应有被检查的餐饮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餐饮服务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陈述、申辩。

为确保飞行检查的突击性,《飞行检查办法》设立了保密制度。飞行检查的时间、地点、事项,由组织开展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定。未经飞行检查组组长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检查安排事项事先泄露。对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按照《飞行检查办法》的要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撰写飞行检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责令由具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同时可将检查情况通报地方政府。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有关要求,组织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飞行检查有关情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2]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工作程序,推动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7月26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促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针对特定情形对餐饮服务单位是否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的突击现场检查。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均可对行政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飞行检查。

第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

(一)餐饮服务单位涉嫌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餐饮服务单位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餐饮服务单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

(四)其他有必要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的。

第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应遵循依法、审慎、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应经组织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由组织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人员、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人员以及对被检查单位具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媒体记者参加。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七条 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被检查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协助、配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进行检查。

第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的时间、地点、事项由组织开展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定。

未经检查组组长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检查安排事项事先告知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成员应到指定地点集中,统一前往被检查的餐饮服务单位。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应按现场监督检查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

第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在检查时应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存在问题等,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或拍摄,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复印,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必要时,可由具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行政措施。

第十一条 被检查的餐饮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应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记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应在检查记录中注明。餐饮服务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陈述、申辩。

第十二条 检查结束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应及时撰写飞行检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责令由具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按有关程序立案处理。

(二)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移交。

(三)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可将飞行检查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具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将检查处理结果上报组织开展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检查工作纪律,不得泄露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有关情况和举报人等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记录

附件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记录

篇三:201x年秋季学校食堂飞行检查方案

201x年秋季学校食堂飞行检查方案 为做好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学生就餐安全,同时督促各地认真做好省局督查迎检准备工作,指定本方案。

一、人员组成

检查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教育局有关人员共x人组成,名单附后。

二、检查范围

抽查各市(区)农村中小学1所,农村幼儿园1所。市直学校、高校各1所。

三、时间安排

201x年x月x日-x月x日。表格附后

集中地点:x月x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x月x日-x日,市教育局。

四、工作要求

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遵循依法、审慎、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检查。要注意飞行检查的突击性和保密性,不得将检查安排事项事先告知有关单位或个人。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汇总后,联合通报所在地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未经批准,检查组成员相关不得将检查信息擅自泄露和对外发布。

车辆使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车牌号”,晚间停放于xx地点。 附件: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记录

2.检查组人员名单

3.日程安排

201x年x月x日

- 1 -

附件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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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检查组人员名单

附件3 日程安排

- 3 -


食品安全飞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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