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网 首页

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时间:2017-03-03 06:03:20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及其演变

中囯古代土地制度概论

原始社会土地是公有的,随着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土地制度也开始发生了变化,由原始社会的氏族、村社公有转为奴隶主国家所有。夏朝的建立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开端,经过商、周的进一步发展,土地成为以井田制为标志的奴隶主国家所有。随着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和奴隶制的逐渐解体,社会各阶层对土地私有的要求日趋强烈,进入春秋战国之时,土地私有战胜土地国有而蓬勃发展起来了。

我国封建土地私有制产生于春秋战国,到秦汉最后形成,为封建土地私有制发展的早期阶段。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由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三种形式组成,并在不同的历史时一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阶级斗争的涨落,在比重上迭有升降,然而地主土地所有制总是占着支配地位。

春秋时期,社会生产力有了重大发展,铁器得到广泛使用,逃往的平民和奴隶纷纷开垦荒地,这些新垦之地,为开荒者隐瞒下来,成了私田。私田的产生,土地国有观念动摇了。春秋中期,私田土地急剧增长,到末期出现土地买卖,此时奴隶主也更热心于私田的扩大和经营,各国先后进行了税制改革,放弃土地国有的井田制,承认了土地私有制。

战国时期各国都实行改革和变法,商缺两次变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它标志着占统治地位的井田制宣告结束,土地私有制已经形成。这一时期,地主阶级虽已形成,但人数还不是很多,所占土地数量也不大。

秦汉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充分发展。公元前216年,秦政府颁布命令:“使黔首自实田”,私有土地得到了封建政权的确认和保护。秦灭六国后,对于地主占有大量土地没有干预,虽下令迁徙各国旧贵族和豪富,但他们占有的土地状况并未改变,到秦末依然是“官者田连降陌,贫者亡立锥之地”。秦末农民大起义推翻了秦王朝,给地主阶级以沉重打击。

西汉政权建立后,采取一系列与民休息的政策,使农民占有少量土地。但封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土地兼并,至西汉末年土地终于引发了绿林、赤眉大起义,颠覆了西汉政权。东汉政权建立后,为了限制豪强大族兼并土地,公元三十九年下令度田,地方豪强竟发生武装暴动,度田不了了之。以后东汉政府再也没有推行干预地主私有制的政策,东汉的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在不断发展,出现了战国秦汉时期又一次土地兼并高潮。

魏晋南北朝至隋、唐前期为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展的中期阶段。这一时期是历代封建王朝对土地所有制关系进行国家千预极为频繁时期,然而地主大土地所有制仍在向前发展,土地日益集中。

三国长期战乱,中原地区出现了大量“既不在官,亦不在民”的无主荒地,曹操为了解决急需的军粮和普遍存在的饥荒间题,将这些无主荒地转化成国有土地,实行屯田。西晋建立后,屯田制罢废,贵族官僚争相侵占官田,豪强地主兼并土地益盛,国有土地在削弱,私有土地在发展。十六国时期,使北部中国遭受严贡破坏,豪门大族趁机大量占有土地和人口,规模庞大的田庄,这不利于封建政权的巩固和皇权的集中。孝文帝于太和九年(485年)下令均田,试图将所有权不同的各类官私土地最大限度地纳入国家统一分配的轨道,但却没有撼动地主土地,魏末年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受到破坏。后来北齐、北周虽重新颁布了均田令也多流于形式了。

随唐两朝基于建国之初荒闲土地大量存在,为使流亡的农民回到土地上进行生产,实行赋役制度,继续推行了均田制。随唐两朝的均田制对于地主的土地兼并多少给予限制,农民也得到了一点土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不合理的土地占有情况,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始于太和九年的均田制,随着土地兼并的愈演愈烈,至唐中叶彻底崩溃。总之,魏至唐前期土地制度有着与过去明显不同的特点,这一时期政局变动大,土地制度随着也几次变动,可以说是秦汉至明清土地制度变动最大的时期,也是国家对土地占有进行干预最频繁的时期。从唐后期至明清(1840年前)为封建上地所有制的后期阶段。这一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逐步摆脱国家法权的强力扭曲,土地自由买卖已冲破了汉唐间政治上的干预和社会

传统的制约;:仁地兼并由非法到合法,由隐蔽到公开,以更大的势头向前发展着。均田制弛坏后,封建国家采取“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的政策,以庄田制经济为特点的大土地所有制得到普遍发展,并且延续到明清。两税法的实行,标志着均田制为庄田制所代替,这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中又一转扳点。北宋建立之初,自耕农有所发展。但赵宋政权认为“富室连我汗陌,为国守财尔……兼并之财,乐于输纳,皆我之物”,因而采取“不抑兼并”的政策,土地买卖无任何限制。土地兼并较之前朝有过之而无不及,地主田庄迅速发展,土地迅速集中。北宋以来长期积累的土地兼并和集中的问题,经过元末农民大起义得到了调整和缓和。但明中叶后“毋许兼并”又变成一纸空文。土地兼并产生的流民问题,最终引发了明末农民大起义。清统治者鉴于明朝灭亡的教训,对官僚地主的特权加以限制,除了用暴力手段在华北大规模圈地外,更多的用经济手段通过买卖占有土地。

综上所述,中唐以降,“两税法既立,三代之制皆不复见”,这一变化,不但彻底结束了长达三百牟之久的均田制,而且标志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已摆脱“三代之制”田土的授受、买卖、转移、继承的法杖限制,以一种较为自由发展的形式进入新的里程。在“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新时期,地主阶级千方百计购置田产,形成了累千上万亩的大地主,实通绝了地主阶级独占夭下田土的愿望。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方式上,几随着唐宋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由买卖渐成地权流动的主要方式。虽曹一度以圈占、投献等强制手段夺取土地还相当严重,但随着官田制度的衰落和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通过买卖日益成为取得土地的主要途径。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带来的变化是土地所有者由有身份性的官僚贵族地主扩大到非身份性的庶民地主。庶民地主的出现和发展是地主制经济充分发展的标志。在土地的经营方式上官私庄田契约租佃关系日益普遭,随着土地私有权的日益深化,佃户手中的使用权亦在向长期化方式发展,形成了永佃权,以及土地关系中资本主义萌芽新因素的渗入,劳动者与土地结合由超经济强制发展为经济强制。这些都是不同子前期、中期封建土地所有制出现的新特点。也是土地私有制成熟的主要标志。

古代土地制度及其演变

奴隶社会

土地公有制为原始社会,周王土地公有制即井田制→国君交纳贡赋制、派兵打仗。

井田制背景:人们为了争夺肥美的土地和水源,厮杀拼打,乱的不可收拾。此时,大禹已经建立起第一个国家“夏”。大禹是开邦君主,面对混乱,他发明了一种耕作方式:井田制。

井田制具体实施:在广袤平坦的肥沃平原上,将土地划分成无数个“井”字形的大方块,每八家一“井”,中间一块是公田,由八家合力耕种,收获物上缴国家。八家唯一的水井,在公田中央位置。人们每天清晨前来打水,顺便就在井边交换剩余的物品。八家田地(一井)的周围,是灌溉的水渠和道路。十井一里,十里一社,人们在平展展的田野里组成了互不侵犯的相望里社。那时人口不多,大大小小的冲积平原划出的方方正正的井田,足够当时的人口居住耕耘了。

封建社会

战国

确立土地私有→奖励军功,促进新兴地主崛起。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先后变法。新的国家赋税制度和法律条文,促使土地所有制逐步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变,如春秋时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cui)征”和鲁国的“初税亩”,都属于这一情况。

秦朝

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税(地租)、按户籍征发赋、役(兵役和杂役)

汉朝

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租税(少)、按人丁负担赋、役(重), 基本上是以税人为主,人身控制严格。

其间有一次不成功的王莽改制,他仿照古代井田制全国土地改称"王田",不许买卖。不仅没有解决社会土地问题,相反又把农民禁锢在"王田"里当牛做马,使各种矛盾进一步激化。

北魏到隋唐时期(孝文帝改革——780年)

封建土地国有制→以人丁为主负担均田制、租庸调制(庸在隋出现,唐朝取消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劳动时间)、府兵制。

均田制、租庸调制、府兵制是三位一体。

由于土地私有制→地主追求土地的欲望增强,地主进行土地兼并→国有土地大量流失造成土地地主私有的既成事实(均田制彻底崩溃,租庸调制无法实施)→780年实行两税法(户税和地税、时间固定、人身控制松弛)。→法律上推动封建的土地私有大量出现,地主在大规模的庄园中实行分工合作的劳动,有利于封建经济发展。

两税法实际上是在国家承认地主土地兼并的前提下,依据土地资产向地主征税,性质上属于地主利益的再分配,是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

北宋王安石变法之方田均税法

募役法是对“庸”的继承和发展,即使地主和官僚也不例外。方田均税法是对两税法税地的继承。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照每户占有土地的多少和贫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不得例外。这些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明朝张居正的一条鞭法

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改革赋税制度,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赋役合并、将田赋、徭役、杂役分摊在田亩上,即役归于地、量地计丁、计亩征收、折银征收。说明了封建国家重视土地的程度已经大大超过了重视人口。而折银征收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

清朝的摊丁入亩

雍正帝在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为固定丁数的基础上,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彻底解决就丁、田并征的双轨制征税形式,从而完成了自唐代两税法以来我国封建赋役制改革——并役于赋、人头税归于土地税的历史进程。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这样,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阶级矛盾暂时得到了缓和,促进康乾时期经济的较快发展;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促进了我国人口增长。

中囯各時朞土地制度

1、 原始社会

氏族公有,集体耕种,平均分配

2、奴隶社会(夏商—春秋末年)

井田制,千耦齐耘

(1)实质:国王所有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2)表现:① “公田”:贵族占有; ②“私田”:分授给农夫,只有使 用权,没有所有权

(3)内容:①一切土地名义上属于国家公有;②国王把土地层层分封给各级贵族世代享用,但不得转让和买卖;诸侯要向国王交纳一定的贡赋。

(3)瓦解:齐·管仲,相地而衰征;鲁·初税亩,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秦·商鞅变法,承认私人占有土地的合法性,允许土地自由买卖,推动地主经济的发展。

3、封建社会(战国—1840)

私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土地所有制

国有——“官田(公田)”

私有——①自耕农土地私有制;②君主土地私有制;③地主土地所有制(豪强地主、士族地主)。 土地来源:占有公田转私,获赐,兼并买卖(主要)。

租佃关系:战国产生,汉代普遍;自宋代始,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明清时期,租佃制普及全国,成为农村经济的主要形式。

地租形态:劳役-实物(宋)-货币(明清)农民雇工自主权积极性提高。

人身依附关系:东汉豪强地主形成田庄,田庄的劳动者与田庄主形成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之后依附关系越来越减弱,特别是明清时契约纳租方式确立后。解脱出来的农民,生产自主权提高,提高了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4、清末民初(1840—1924)

封建土地所有制占主体(截止1952)

(1)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农民个体私有,平均主义。

(2)辛亥革命:平均地权(理念)

5、国民革命时期(1924—1927)

目的:为发动农民反对军阀。

政策:耕者有其田(口号)。

影响:有利于开展农民运动、反对军阀统治。

1927年党的八七会议,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创建,是由大革命失败到土地革命战争兴起的历史性转变。

6、十年対峙时期(1927—1937)

目的:为了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

政策:1927 打土豪,分田地;1931土地革命,农民土地所有制。

路线: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度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影响:巩固了农村革命根据地;使广大贫雇农政治上翻了身,经济上分到土地,生活上得到了保障,调动了他们革命的积极性。

7、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

(1)进行根据地建设—大生产运动(抗战时期中共领导抗日根据地军民开展的以自给为目标的大规模生产自救运动);军垦屯田。

①目的:巩固农村革命根据地。

②影响:陕甘宁边区和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大生产运动健康发展,成就显著。农业和工商业的产值迅速增长,人民负担大大减轻,军民生活明显改善。 大生产运动使根据地度过了严重的经济困

难时期,为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

(2)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①目的:团结一切力量争取抗战胜利。

②影响:中共在民族矛盾成为主要矛盾的情况下改变了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承认了地主土地所有权、地主对农民的债权和租佃关系。但对地主的封建剥削又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改善农民的物质生活。这一措施把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与解放农民问题很好地结合起来,即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有利于团结地主抗日,巩固了抗日统一战线。

8、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

目的:调动广大群众革命积极性

政策:1946-5《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变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耕者有其田。

影响:加速了人民解放战争的进程。

认识:变革土地制度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一项基本任务,是广大农民最迫切的要求。不解决土地问题,就不可能把广大农民真正的发动起来,也不可能完成反封建的任务。在国共政权十年对峙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当时的国内矛盾,分别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土地改革政策。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为适应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需要而制订的减租减息政策已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要求,为了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中国共产党制订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是一个比较完善的土地革命纲领。

9、建国后(1949至今)

(1)1950土改。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按劳分配。

①目的:新解放区农民迫切要求获得土地;为了彻底废除封建土地私有制。

②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③特点:采取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

④影响:1952年底全国基本完成土改,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彻底废除;广大农民翻身解放,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

(2)1953-1956 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农民土地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平均分配

1958后 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大规模集体所有制,平均分配

①方针和原则:积极发展稳步前进、自愿互利。

②方法:典型示范逐步推进。

③过程:互助组(社萌芽:土地私有、共同劳动)→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半社:土地入股、统一经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完全社:土地归公、集体所有)

(3)1978 家庭联产承包制(经济体制改革、调整产业结构)

大规模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

①主要形式: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

②方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改革后新体制实行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 ③性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性质仍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④实质: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使农村获得生产和分配自主权。

⑤意义: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凋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业的发展;

篇二: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

摘 要 毛泽东主席说:中国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的问题是土地问题。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但土地问题至今仍在很大程度上困扰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研究我国土地制度,尤其是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历程及其影响,能为我国制定有关土地的方针政策提供借鉴和参考,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 土地制度 改革 农村

一、土地制度与土地制度改革

1、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是反映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权制度,是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构成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

土地制度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是指包括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因土地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规划制度、土地保护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土地税收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等。狭义的土地制度仅仅指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上,习惯把土地制度理解为狭义的土地制度。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人们对我国土地制度含义的理解不断深化和发展。新的观点摆脱了旧的思想观念的束缚,更强调广义的土地制度,在重视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同时,更增强了对新形势下由新的土地关系所产生的新的土地制度的关注程度,诸如土地利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等。

本文所指的是广义的土地制度,但主要探讨的是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2、土地制度改革

土地制度改革,顾名思义,就是为了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推动经济社

会的发展,而对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等进行的一系列变革。

二、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为了对土地制度进行完善和补充,60年来中国发布了一系列规范土地管理和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法规,有效推动着土地制度的变迁。按土地政策调整主题的不同,可分为三个阶段,每一阶段表现出不同的目标追求和制度绩效。

1、第一阶段:1949~1953年,农民土地所有制阶段

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和阐述了土地改革的路线、方针和 政策,指导全国开展土地改革。这是本阶段的标志性法规,主要内容是废除封建剥削的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3年初,全国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直接结合,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大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但是,基于农民个体生产经营的现状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认为必须提倡将农民"组织起来",发展农民互助合作,引导农民走上共向富裕的道路,改变农业的落后面貌。同时也强调,在农村开展互助合作运动,不能挫伤农民个体经营的积极性。

2、第二阶段:1953~1978年,合作和集体经营阶段

1953年春起,各地开始普遍试办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并有较多数量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同年末,中央强调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正日益变成领导互助合作运动继续前进的重要环节。

于是揭开了农村第二次农村土地改革的序幕。本阶段土地政策的演变又可划分为三个时期。

(1)1953~1956年,初级社阶段

这期间因为考虑到农民的土地私 有观念,中央没有过早地取消土地报酬,而是允许社员留有少量的自留地。1956年3月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标志着全国基本实现了初级合作化,农民将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作股入社,由合作社实行统一经营。因此经营权已离开农民家庭,与农户初步分离,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后期,毛泽东对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途径、步骤、方针、原则做了系统的论述,1955年7月」把党内在合作化速度问题上的不同意见,作为右倾机会主义来批判③,「《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1955 年10月」使合作化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偏离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2)1956~1958年,高级社阶段

农民私有的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以及土地上附属的私有塘、井等水利设施,被一起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报酬④「《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年6月」也被取消。至此,农村土地从个体农民所有转变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1958年,为扩大规模经营,中央实行"小社并大社",进而又推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1958年8月」并社过程中,自留地、零星 果树等都逐步"自然地变为公有".一个月内即结束了农民土地私有制,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归于合作社,农户家庭经营主体地位被农业基层经营组织与基本经营单位取代。

(3)1959~1978年,人民公社阶段

在从1959年开始的人民公社阶段,中国农村开始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确定了农村土地以生产队为基本所有单位的制度,并且恢复了社员的自留地制度⑥。「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1959年2月」紧接着中央要求各地彻底纠正"一平二调"的"共产风"以及"浮夸风"等不良风气,允许社员经营少 量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恢复农村集市贸易。1962年,中央农村土地政策针对农用地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和明确:生产队范围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定下来后,长期不变。1962年9月」1963年中央又对社员宅基地进行了规定,社员宅基地都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归各户长期使用;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永远归社员所有,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生产队所有。

3、第三阶段:1978年~现在,家庭承包经营阶段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经济开始发生转变。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开始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主旋律。经济改革始于农村,核心就是土地政策。以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制度全面解体,新的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体制确立。20多年以来,中国的农村土地政策发生了历史性的变迁,变迁主要围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展开。

(1)1978~1983年,人民公社制度结束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的过 渡时期

"文革"结束后,首先就是要稳定土地政策。1978年,中央强调继续和维持1959年以来"三级所有"的体制;同时指出,社员自留地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经营方式上肯定了"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的责任制;但仍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1978年12月」1979年政策开

始放宽,初步肯定了"包产到户"的办法,允许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 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可以包产到户,但仍"不许分田单干"。

1980年春,关于"包产到户"的问题争议比较激烈。"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应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邓小平同志的正式表态统一了人们的认识,有力地将刚刚兴起的农村土地改革政策向前推进,同年9月,中央文件对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了肯定。

此后,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形式为主的各种生产责任制如燎原之势,迅速推开,到1981年10月,全国农村基本核算单位中,建立各种形式生产责任制的已占97.8%,其中"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占到50%。

1982年元月,中央以一号文件的形式第一次明确了"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突破了传统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框框,指出"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还特别指出,它不同于合作化 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进一步消除了人们的思想疑虑,促进了"包产到户"的迅速发展。同年12月,修正后的《宪法》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同时规定恢复原来的乡、镇、村体制。这标志着实行了20多年的人民公社开始解体。

198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从理论上说明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中 国实践中的新发展",并对家庭承包责任制给与了高度的评价:克服了管理过分集中和平均主义的弊病,继承了合作化的积极成果,坚持了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某些统一经营的职能;这种分散经营与统一经营相结合的经营方式具有广泛的适应性,既可以适应当前手工劳动为主的状况和农业生产的特点,又能适应农业现代化的要求。

(2)1984~1991年,稳定和发展时期

中央又连续发出3个"一号文件",开始关注农村、农业的具体发展问题,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得到稳定,改革全面转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农业生 产资料流通领域,并进行了土地流转的探索和实践。连续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是关于农村政策的,在中国农村改革史上成为专用名词——"五个一号文件".

1984年,中央文件强调要继续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延长土地承包期。为鼓励农民增加对土地的投资,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是年中国粮食产量达到历史性的高峰,标志着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这一重大改革

政策的成功,但也伴随着出现了第一次全国性的"卖粮难"的现象,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在思想上和实践 中出现了波折和动摇。

针对这一现象,中央一方面提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多种经营,并取消30年来农副产品统购派购的制度,将农业税由实物税改为现金税;另一方面明确规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中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加以完善。""这种双层经营体制,在统分结合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上有很大的灵活性,可以容纳不同水平的生产力,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旺盛的生命力。是集体经济的自我完善和发 展,决不是解决温饱问题的权宜之计,一定要长期坚持,不能有任何的犹豫和动摇。"针对农业面临的停滞、徘徊和放松倾向,中央强调要进一步摆正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1987年在农村改革面临进退两难选择的时候,中央决定建立农村改革试验区,土地制度是主要的试验项目。

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82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一宪法修正,为土地转包从理论走进实践奠定了法律依据,进一步发展了这一阶段土地政策的内涵。

(3)1992~1999年,稳定和深化时期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的召开,极大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农村经济发展又进入了一个新高潮。伴随着中国开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探索,传统的农村经济也开始向现代市场经济转变。邓小平南巡讲话对农村土地政策进一步指出:"即使没有新的主意也可以,就是不要变,不要使人们感到政策变了。"稳定和深化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成为这一时期 农村土地政策的主题。 中央指出,要使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责任制长期稳定,并不断深化,必须将其纳入法制的轨道;依法管理农村承包合同,这是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的重要保证。八届全国人大再次对《宪法》进行修正,将"家庭承包经营"明确写入《宪法》,使其成为一项基本国家经济制度,从而解决了多年来人们对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的争论。党中央和国务院进而规定"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政策。为了切实稳定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中央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要求,指出"要通过强化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等一系列措施,使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真正得到稳定和完善",并对合同严肃性、土地承包期、经营权流转、农民负担和权益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在第-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之前,中央再一次宣布,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

篇三: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及启示

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及启示

摘 要:了解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历史是开展我国当前农地制度

研究的基础和前提,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历程为线索,深入

分析这个历程之中所深藏的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的动因、影响,探索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制

度改革思路。当下,我国农村面临着新发展机遇和挑战,积极推进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农村现代化进程的

必由之路。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历史经验;启示

“三农”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之

一,而目前“三农”问题的焦点又聚焦于农村土地问题上,农村土

地制度改革的滞后已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制约因素。现行

的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只能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不能适

应以农业机械化和产业化为内容的农业现代化要求。了解农村土地

制度的演变历史是开展我国当前农地制度研究的基础和前提,本文

试图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历程为线索,深入分析这个历程之

中所深藏的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动因、影响,探

索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

一、建国后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历程

(一)第一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与内容(1949-1953年)

1.第一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

在旧中国,封建的土地所有制长期居于统治地位,占农村人口不

到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70%~80%的土地和大部分耕畜、农具,而

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贫农、雇农、中农和其他劳动者,只占有20%~

30%的土地。[1]可以看出,建国之初,我们的农村土地高度集中在

地主手中,大量农民只能通过租种地主土地的方式进行生产,在这

种情况下,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基本上是分离的,由于长期实行

土地私有制,我国的土地交易、土地投机现象十分活跃。其结果无

一例外地形成了土地集中,不仅难以保证土地的生产效率,更导致

了一系列社会矛盾,致使土地问题几乎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因此,

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便很快地开始实行了。

2.第一阶段土改的内容

根据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土地改革的经验,并结合

新中国成立后的新情况,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颁布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土地改

革运动。土地改革的目标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

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即变“地主所有、租佃经营”的土地产权制度

为“农民所有、农民经营”。[2]以乡或相当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

依法将没收或征收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归国有的部分外,由

乡农协会接收,按人口统一、公平、合理、无偿地分配给无地、少

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农。到1952年底,全国除了西藏、新

疆等少数民族集聚的地区外,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

(二)第二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与内容(1953——1978年)

1.第二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

随着国民经济恢复任务的完成,1953年,中共中央根据毛泽东的

建议,提出了“一化三改”的过渡时期总路线。这时,通过土改建

立起来的以农民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小农经济,生产规模小,经济

实力单薄,经营分散,不能满足实现国家工业化对粮食和原料的要

求,同时国家也很难对大量分散的个体农户进行计划指导,这就使

农民私人土地所有制同国家工业化之间产生了严重的矛盾,中国农

村土地制度的再一次变革已无法避免。

2.第二阶段土改的内容

该时期土地制度改革的宗旨是将农民土地私有转变为公有制,将

农民的个体所有制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将农民分散的

家庭经营变成集体统一经营。农业集体化历经初级社、高级社和人

民公社化3个阶段。

2.1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把土地农民私有制改为农民私有、集体

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的

决议,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由此全面展开。初级社中,土地等生产

资料仍旧归农民和私人所有,并没有改变农民对土地的私有关系,

但使用权由个人使用变为集体共同使用,这是土地制度的重大变

革。

2.2发展高级社。把农民土地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

改革为集体统一所有、统一经营的土地制度。1956年,我国开始了

大规模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建设。高级社是以公有、集中统一经

营为特征的农业结构类型和农村组织类型,社员除保留自留地(占

全部土地的5%)外,土地及其他所有生产资料都实现了集体化。

2.3人民公社化。1958年8月中央发出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

公社问题的决议》,把人民公社化运动推向了高潮。农村土地归人

民公社集体所有,公社统一经营,由公社在生产队之间或生产大队

之间进行调拨。之后,党中央根据“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作为整

顿和建设人民公社的基本方针,把原来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

和产权分配权由公社一级下放给了生产队一级,克服了人民公社初

期的弊端,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土地收

益分配权虽然由公社一级下放到了生产队,制止了当时的共产风,

但是并未完全杜绝分配中的平均主义。

(三)第三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与内容(1978— )

1.第三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

第二阶段的土地改革,将农民的个体所有制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的

集体所有制,将农民分散的家庭经营变成集体统一经营,为国家完

成工业化原始积累任务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我们还应当

看到,人民公社体制的实行本身是脱离实际的,尽管经过调整已经

缩小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但它的高度集中的“政社合一”的体制仍然保持着,“左”的思想

仍然起着主导作用,它未能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尤

其是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农民的个人利益,所有这些极大地影响了

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据统计,人民公社时期,全国农村为工业化建

设总共输送了5400亿元资金,年均高达到210亿元。长期过度对

农村剥夺,使人民公社的生产效率十分低下,1957-1977年,中国

每个农业劳动力净产值由355元降为317元,同期全国农村人均收

入60元以下的生产队占38%,50元以下的占27%,40元以下的占

16%,全国年均约有1亿4千万农民处于半饥饿状态。[3]因此,改

变这种土地产权制度已是迫在眉睫。

2.第三阶段土地改革的内容

2.1实行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将土地的所有权与经

营权分离。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民自愿以“大包干”、“小包干”

等方式创建了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1983年,中央下发《当

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完整地提出了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

承包责任制。1984年,全国近99%的生产队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

责任制。至此,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农地产权模式初步形成。这

种产权模式保证农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农户的独立经营权,对农地经

营收益分配关系进行了调整,使中国农村经济得到发展。农业生产

水平提高,农民生活改善,解决了农民温饱问题。

2.2允许农民将土地经营权流转。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力度


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csmayi.cn/show/185516.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