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网 首页

纪委函询书

时间:2017-02-24 06:28:35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廉洁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

关于对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

进行廉洁从业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廉洁从业教育,注重预防,强化监督,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集团公司《关于对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廉洁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简称“领导人员”)和所属企业党委管理的人员(简称“管理人员”)。

第二章 廉洁从业谈话

第三条 廉洁从业谈话分为预防性谈话、新任职前谈话和提醒谈话及诫勉谈话。

预防性谈话,是指对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廉洁从业谈心式教育,每半年一次,一年两次;

任职前谈话,就是对新聘任或岗位交流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任职前谈话,要求其在上任时,向组织和员工作出廉洁从业承诺,自觉接受组织和员工的监督;

提醒谈话,就是对有群众反映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谈

话,提醒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诫勉谈话,主要针对有违纪苗头、尚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谈话教育,提出警诫并限期改正,汲取教训,注意检点自己言行。

第四条 预防性谈话的主要内容:

1、与所属企业党委书记、总经理谈话的主要内容:

(1)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

(2)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纪国法,贯彻执行中纪委、集团公司、***公司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3)本人执行《若干规定》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

(4)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5)本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重点问题,需要提醒领导班子成员加以注意的情况。

(6)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7)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与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话的主要内容:

(1)本人及所分工范围内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

(2)本人遵守党纪国法、上级企业和本企业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3)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4)本人执行《若干规定》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

(5)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6)对本单位抓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与部门正副主任谈话的主要内容:

(1)本人及本部门或所分管范围内执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

(2)本人及本部门遵守党纪国法和上级企业及本企业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执行情况。

(3)本人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

(4)本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以身作则的情况。

(5)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6)对本部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与县(市、区)分公司经理人员和工程公司下属单位经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室(含中心)下设的室正副主任谈话的主要内容:

(1)本人和本单位执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

(2)本人和本单位遵守党纪国法和上级企业及本企业反腐倡廉规章制度的情况。

(3)本人民主作风和接受组织、群众监督的情况。

(4)本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廉洁从业的情况。

(5)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6)对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的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新任职前谈话的主要内容:

(1)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

(2)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3)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要求上任时向组织和全体员工作出廉洁从业承诺,自觉接受监督等。

第六条 提醒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群众反映有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虽经调查核实没有查出问题,但需要提醒其加以注意的;

(二)负责组织领导或参与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或在管理人、财、物等关键岗位工作时间较长,需要提醒其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的;

(三)所在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了苗头性、倾向性的重点问题,需要提醒领导班子加以注意的;

(四)其它需要进行提醒谈话的。

第七条 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严格执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相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的;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第八条 谈话的方式和程序:

(一)***公司纪检组长负责与***公司各部门主任、所属各企业党委书记、总经理进行预防性谈话和任职前谈话,也可委托***公司纪检组监察室主任同其谈话;必要时,可与各单位、各部门的班子成员集体谈话。

(二)***公司纪检组监察室主任负责与***公司各部门副主任、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预防性谈话和任职前谈话,也可委托纪检组监察室副主任同其谈话;必要时,可与各单位、各部门的班子成员集体谈话。

篇二:党员干部职工廉政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

党员干部职工廉政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

Q/GZZYTR G.20.02.01(ZG1125-2011)

1、范围

本制度谈话和函询对象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新提拔或者入党转正的干部廉洁任职与厂技改项目相关的人员作出的廉洁谈话,第二部分是发现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纪检监察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第三部分对够不上法纪处分,但群众反映较大、信任度差,确实存在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

本标准适用于铜仁卷烟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及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2.1 廉政谈话

2.1.1 廉政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是避免或减少党员干部犯错误的重要途径。真正发挥廉政谈话的作用,对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2 诫勉谈话

2.2.1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是一种预防措施。从时机上看,这种谈话是在发现领导干部有了苗头性问题时采用的。所谓苗头性问题,是指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已经出现了轻微的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这时如果及时刹车、主动纠正,就有可能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但如果不及时制止,任其发展,则很有可能酿成大的问题。我们党历来重视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对犯错误的同志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从关心干部成长的角度出发,经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其吸取教训,

防微杜渐,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

2.3 函询

2.3.1 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职工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有关部门采取书面的形式向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职工了解情况,即为函询。党员干部职工在收到组织函询的15个工作日内,应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3、目的

3.1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干部职工健康成长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业和接受监督的意识,切实做到“立足于防范,着眼于教育”,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4 廉政谈话

4.1 谈话适用范围人员

4.1.1 新提拔或工作变动的干部。

4.1.2 入党及转正的干部。

4.1.3 公派出国(境)的人员。

4.1.4 参加技改项目的人员

4.1.5 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人员。

4.2 谈话部门和谈话人

4.2.1 对新提拔或工作变动的科级干部的廉政谈话,由所分管的厂级领导会同人力资源科或纪检监察室负责。

4.2.2 对入党及转正的干部,由厂党委成员会同思想政治工作科、人力资源科负责。

4.2.3 对公派出国(境)干部的廉政谈话,由干部所在部门分管厂领导和纪检监察室负责。

4.2.4 对技改项目人员的廉政谈话,由所分管的厂级领导会同纪检监察室负责。

4.2.5 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由厂纪委视其情况后确定负责部门和谈话人。

4.3 谈话内容

4.3.1 对新提拔和工作变动的领导干部的谈话内容。

4.3.1.1 强调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和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4.3.1.2 听取谈话对象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及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工作的认识、建议或打算等。

4.3.2 对公派出国(境)的人员的谈话内容。

4.3.2.1 参照中纪委《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纪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对出国(境)人员提出书面或口头要求。

4.3.3 对参与技改项目人员的谈话内容。

4.3.3.1 对参与技改项目,涉及管项目、管资金、管事等存在高风险岗位的人员提出廉洁自律的规定和行为要求,听取谈话人的态度。

4.3.4 对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方面,群众有反映干部的谈话内容。

4.3.4.1 向谈话对象说明情况,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

4.3.4.2 在听取谈话对象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说明后、区别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4.3.4.3 谈话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业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4.3.4.4 谈话对象本人或所管理的部门职工出现违纪案件和行业不正之风时。

4.4 谈话要求

4.4.1 廉政谈话是坚持实事求是和及时、准确、保密的原则。同时,也要注意针对性、严肃性。新任职和工作调动谈话,一般应在一周内完成;出国(境)谈话,应在行为前完成;入党转正谈话,按照党章要求进行;举报谈话,一般应在初查结束后,一周内完成。

4.4.2 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进行的方式,谈话人要保证两人以上,并认真做好谈话记录。

4.4.3 认真及时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及时归档。

4.4.4 廉政谈话表一式贰份,一份存入干部职工个人档案,一份存入纪检监察室廉政档案或备案。

5 诫勉谈话

5.1 诫勉谈话的范围

5.1.1 厂科级及以上干部、管事管物管钱等关键岗位员工、技改项目相关人员及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人员。干部职工的违规行为,由厂纪委向厂党委提出诫勉谈话建议,厂

党委安排相关部门实施诫勉谈话。

5.2诫勉谈话的对象

5.2.1 组织考察、民主测评、民主生活会或年度考核,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虽够不上法纪处分,但群众反映较大、信任度差,确实存在问题者,均应实行诫勉谈话。

5.2.1.1 法律政策观念不强,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5.2.1.2 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

5.2.1.3 对职工反映强烈、能够解决的正当要求,久拖不决,致使集体和职工的利益受到损害的;

5.2.1.4 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影响部门和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的;

5.2.1.5 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

5.2.1.6 工作中有不廉洁行为或存在违纪行为但够不上立案调查的;

5.2.1.7 工作成绩不佳,在年度各项目标考评中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5.3 整改期限

5.3.1 诫勉谈话对象的整改期限一般为6—12个月,或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由厂党委决定。整改期间不影响被诫勉者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5.4 诫勉谈话的程序及办法

5.4.1 对需诫勉谈话者由厂长或厂分管领导提出初步意见,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情况,提出诫勉谈话意见,经厂党委或厂部研究同意后,对其下达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其所在部门及本人。

5.4.2 科级及以上干部由厂党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其它人员由厂纪委领导或分管厂领导进行谈话。

5.4.3 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谈话人应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应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

5.4.4 谈话不得少于两人,并做好谈话纪录,注意保密,不得泄露谈话内容,谈话记录存厂纪检监察室。

5.4.5 厂相关部门要对其进行帮助教育,认真整改。

6.4.6 整改期满后,谈话对象本人要按时向厂党委、厂纪委书面报告个人整改情况,厂党委、厂纪委视其整改情况,确定解除诫勉或调整岗位,免职、撤职的使用意见,并写出鉴定材料,相关资料由纪检监察归纳整理并存入廉政档案。

5.5 诫勉谈话措施

5.5.1 被诫勉谈话者在整改期间不能调整岗位,不能提拔使用。

5.5.2 被谈话人在年度考察考核中应作为重点对象进行考察,在年度考察中暂不确定等次,整改期满后,根据诫勉结论作出确定考核等次的意见。

5.5.3 整改期间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室立案查处。

6 函询

对群众匿名或线索不清的来信来访以及有关部门反映的党员干部职工在政治立场、议事规则、人事纪律、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经厂党委或厂纪委同意,由厂纪检监察室以书面形式向被函询人发出函询。

6.1 函询程序

6.1.1 被函询人在接到厂纪检监察室的查询信函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实事求是地进行答复,并提供相关材料,报送厂纪检监察室。对解释或答复不清的,厂纪检监察室可责成重新复函。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6.1.2 厂纪检监察室收到复函,及时向厂纪委书记汇报,共同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呈报厂党委书记阅示或厂党委研究处理。

6.1.3 对查询的对象和内容,参与调查人员要注意保密,在组织未做出正式结论之前不得外传,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6.2 函询结果处理

6.2.1 函询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苗头或违纪问题的,经纪检监察室查实后,厂党委作出处理决定并上报公司纪检组;复函中存有隐情不报、弄虚作假行为的,严肃处理;没有问题,属举报人道听途说、无中生有、恶意中伤的,一经查实,追究举报人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函询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7 组织程序

7.1 对党员干部职工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相应

篇三: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制度

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提升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上级纪委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工作制度。

第二章 谈话函询制度

第一条 谈话函询制度是立足于事前防范,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对有违法违纪苗头的行为适时进行提醒和告诫,逐步形成防范预警机制的监督教育措施。

第二条 谈话函询的对象主要针对群众举报、部门发现、媒体披露、有可能出现不廉洁现象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组织认为有可能发生其它错误问题需要预警的单位和民警,

第三条 谈话函询的适用范围:

(一)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有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

(二)警令政令的落实、重要法规贯彻、单位重大决策、基础设施建设、大额资金使用、临聘人员招聘等事项,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

(三)民警个人及家庭遇生日宴、升学宴、乔迁宴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谈话)的;

(四)适用谈话函询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谈话函询的对象由纪检监察室确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由两名纪委人员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谈话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六条 函询应送达《函询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注意的事项和问题,对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函询单位或个人应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室。

第七条 对谈话函询对象涉及的问题,经谈话函询后群众仍有同类问题反映并查证属实的,转警示诫勉、责令纠错;构成案件的,立案进行查处。

第八条 办理谈话函询事项,应建立台帐,由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并留存。

第三章 警示诫勉制度

第九条 警示诫勉制度是立足于监督和挽救,对存在一般性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进行及时纠偏引导,终止其错误行为的告诫勉励措施。

第十条 警示诫勉的对象为已经出现不廉洁行为或存在不廉洁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或具体工作中存在一般性廉洁自律问题的单位和职工。

第十一条 警示诫勉的适用范围:

(一)职工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

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二)单位存在一般性不正之风;

(三)工作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的;

(四)适用警示诫勉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警示诫勉对象由纪检监察室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或公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由纪委书记提请局党委会研究确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警示诫勉由局主要领导和联系或分管领导组织,民警的警示诫勉由纪检监察室组织。

第十三条 警示诫勉应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告知警示诫勉对象存在的问题,纠正错误倾向,终止错误行为;对执法办案中存在的偏差和失误,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并监督其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室。

第十四条 警示诫勉在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的同时,可对警示诫勉对象进行诫勉谈话。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一般由纪委书记和联系或分管局领导会同纪委委员两人以上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诫勉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十五条 对警示诫勉对象涉及的问题,经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或警示诫勉谈话后,仍不改正错误的,转责令纠错或组织处理。构成违规违纪的,应立案查处。

第四章 责令纠错制度

第十六条 责令纠错制度立足于保护挽救,针对已经造成的错误事实,进行强制纠错,逐步形成保护挽救和监督整

改机制的挽救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责令纠错的对象为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民警。

第十八条 责令纠错的适用范围:

(一)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所列举的违法违纪行为,但根据规定中可不给予处分或免予处分的;

(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行政不作为,执法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工作效率低下等,造成一定影响,可不给予处分的;

(三)在实际工作中,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认为可不给予追究纪律责任的;

(四)适用责令纠错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责令纠错的对象由纪检监察室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或公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经纪委书记同意报局党委会研究确定。责令纠错由纪检监察室组织,并负责将相关情况向局党委会进行专题汇报。

第二十条 责令纠错应送达《责令纠错通知书》,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限期整改;对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属于制度或管理上的问题,应责令建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第二十一条 在送达《责令纠错通知书》的同时,应对

责令纠错对象进行诫勉谈话。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一般由纪委书记和联系或分管局领导会同纪委委员两人以上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责令纠错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二条 责令纠错的时限一般为一个月。确需延长时限的,经报请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两个月。责令纠错的落实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责令纠错通知书》送达后,对消极对抗,影响恶劣,错误仍继续蔓延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责令纠错整改期满后,纪检监察室通过个别走访、听取汇报、组织座谈等形式,及时了解整改落实情况,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五条 责令纠错相关情况应记入个人廉政档案,且年内不得参加评先选优,一年内不得调动或提拔使用。确需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除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警示诫勉和责令纠错的民警所在单位,将纳入县局队伍管理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纪委函询书
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csmayi.cn/show/179123.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