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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2-23 06:16:52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

法〔2009〕129号

为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查获信息的真实准确,保障执行案件有关当事人的信息异议权利,规范人民法院信息异议处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是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全国法院录入的执行案件信息数据后,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统一向社会提供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的网络平台。

第二条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提供的社会查询案件范围和信息内容,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

第三条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的信息数据由执行法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信息数据的准确性由执行案件承办人员负责。信息数据必须与案卷记载一致。

第四条 当事人对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提供的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应及时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信息异议包括没有录入有关信息的异议、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异议、信息发布不及时的异议。

第五条 执行法院应在接到书面异议后3日内予以审查核对,异议成立的,应当在2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补录或更正。

执行法院必须在接到书面异议后7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异议人。

第六条 执行法院对信息异议逾期未作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书面请求复核,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复核法院应在接到复核申请后2日内将复核申请函转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必须在2日内书面报告复核情况。执行法院不同意复核申请的,复核报告需附相关案卷材料。必要时,复核法院可调卷复核。

复核请求成立的,复核法院应责成执行法院在2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补录或更正。

复核法院必须在接到复核申请后7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复核申请人。

第八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各高级人民法院应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30日起施行。

篇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邓忠开

一直以来,“执行难”是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常常有人抱怨:“赢了官司输了钱”,意思是官司打赢了,花了诉讼费、律师费,就拿到几页判决书,充满了当事人对诉讼的无奈和失落。这也是困扰人民法院的一大难题,严重影响司法尊严和权威。最高人民法院本着建立执行长效机制的思路,避免被执行人恶意逃债,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10年7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3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施行,对完善、落实司法执行制度,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跨时代的意义。

此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均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制。

一、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规定》的制定目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主要是针对那些有清偿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包括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等消极履行的行为、规避执行的行为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法院有权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二、信用惩戒是什么意思?

《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那信用惩戒是什么意思呢?

2014年1月16日,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8部门共同签署《“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该备忘录称,凡在最高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的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将受到信用惩戒。

被惩戒对象将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惩戒的对象包括两类人: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的失信被执行人和被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即为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惩戒内容是最高法院统一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上对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与相关部门一道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并采取其他信用惩戒措施。

惩戒的具体范围。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由最高人民法院向签约各方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部门收到名单后,

在其管理系统中记载包含相应惩戒措施等内容的名单信息,或者要求受监管的企业或单位实时监控,进行信用惩戒。在媒体广为发布,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营造构建诚信、惩戒失信的浓厚氛围。

《备忘录》还规定,联合惩戒的实施,不影响现有法律框架内,各级法院对个案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或进行信用惩戒。

三、被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的情形有哪些?

为增强《规定》的操作性,便于社会监督和举报被执行人的行为,《规定》

第一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五种情形,为防止列举不全面,还规定了兜底条款(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被执行人名单就是此规定所指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六类人名单。

四、哪些信息会被公开?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五、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如何公布?

一是由各级人民法院录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及时、权威。

二是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实现诚信联运覆盖,失信“老赖”无处藏。

三是三种特别措施:

1.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2.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3.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六、依申请还是依职权?

申请执行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存在被纳入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存在被纳入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5年2月4日,发布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对《规定》进行了衔接,可见最高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决心和力度,在制度上也是连贯的。

七、如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

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在首页点击“中国执行信息公开”链接即可,网址: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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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方法大全

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方法大全

首先需要明确被执行人的资产范畴: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资产(财产)形态不一,数量大小有差别,但大同小异。被执行人的资产(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动产、不动产);现金;股权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权证);所购有价证券,包括金融债券、企业债券;预付款;到期和未到期债权;其它应收账款;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商誉,著作权,版权等。

如何才能查清被执行人转移、隐藏的财产呢?法院执行人员人少案多,执行法院往往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往往委托专业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以下作一个简单整理,以期给那些被执行难所困惑的债权人一点帮助。

1、从申请人处挖掘

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签订的合同、往来函件、传真,被执行人有无网站,以及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住址或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动产、不动产及各种收益、债权、银行帐号等基本情况、财产保全的情况以及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的行踪及隐匿财产的线索。

律师应告知申请执行人举证不能的后果。即申请执行人若不能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会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中止执行。告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先行扣留权。

了解被执行人的配偶情况:姓名、有无固定工作单位和收入情况,为追加被执行人做准备。

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以及已设置了担保或其他优先权的财产,也应当予以关注。

2、案外人报告或悬赏举报:

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悬赏执行。即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财产查找不到而使案件不能得以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悬赏执行,鼓励有关知情人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其到期债权。同时应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若申请悬赏执行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讲明奖赏方法及金额,并交纳公告费。从被执行人关联方打探其债权情况。

3、从被执行人处取得。

(1)套取:笔者在代理赴保定市执行案件时,因被执行人是一房地产公司,经查询工商档案得知被执行人旗下有一宾馆,我们便谎称是外地出差要在此住宿,以身上钱款不足为由,要求给我们一个账号,我们的公司直接打过来,总台服务人员经请示经理后,给我们一个账号,然后我们和执行法官赶到银行一查询,余额远远超过应执行款项,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成功返回石家庄。

(2)安排“线人”进入被执行人单位。

(3)跟踪被执行人出纳,发现其帐户上有钱的开户行。

(4)被执行人门前经常停放车辆。

(5)被执行人单位或家庭住址附近的银行。

4、律师依法主动查明: 工商档案查询被执行人开户行、账户、账号,股权、子公司、分公司、股东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验资报告股东出资是否虚假、到位,有无抽逃出资。被执行人缴纳水费、电费、税款等相关部门,知识产权可向国家商标管理局、专利局,不动产的查找主要是到土地、房产、国有资产、林业等管理部门查询。

5、积极协助人民法院调查和申请人民法院给律师签发财产调查令

北京、上海、浙江、湖南、重庆等省市的部分或全部法院已经实行。对一些不能核实或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调查的财产线索,作为代理人应将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积极协助法院调查和执行。

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十招

第一招,到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科查询被执行人的基本开户情况,有外币业务的单位到中国人民银行外资科查询外币开户情况。

第二招,到工商局查询企业基本情况,其中有企业银行开户情况,外资企业和私人企业有审计报告,可从审计报告中查询企业存借款银行。

第三招,到国税局查询企业缴增值税帐户。

第四招,到地税局查询企业缴所得税或营业税情况。

第五招,到电信局查询企业电话费从哪个帐户交纳(适合被执行人为大型企业及其集团)。

第六招,到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查询企业缴纳水费、煤气费帐户。

第七招,到电力局查询企业缴纳电费帐户。

第八招,以采购方的身份电话谈业务,问对方将钱打到那个帐户上。(此招防不胜防)

第九招,通过银行查银行,通过查询银行来往帐及单据,摸清对方资金走向。

第十招通过职工发工资所在银行倒查企业存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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