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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时间:2017-02-20 06:22:3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xx银行关于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落实情况报告

xx银行关于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落实情况

报告

xx银监分局:

为维护社会金融秩序,加强员工及群众防范非法集资意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行自接《云南银监局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方案》(云银监办发【2016】33号)全行上下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在行领导统筹安排下,我行成立了工作小组,并进行了相关自查及宣传等工作,现将工作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工作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

组员:xxx、xxx、xxx

二、加强内部管理

根据《关于下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57号)、《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97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53号)等文件的要求,我行对现有业务进行了全面风险排查。我行制定有《xx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xx银行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xx银行大额交易和可

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xx银行反洗钱报告管理办法》《xx银行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xx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实施细则》《xx银行反洗钱协查工作制度》《xx银行个人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信息资料管理规定》等内控制度,对反洗钱工作有较为完善的规定,全行员工针对自身岗位职责认真履职,无异常行为,无异常账户交易。认真落实轮岗制度;对账频率为每月对账,经办人员与对账人员相分离;业务授权人员与经办人员相分离。

三、加大公众宣传力度及员工培训力度

截止至报告之日,我行本年内开展反洗钱户外宣传2次,厅堂内常年摆放反洗钱宣传折页,常年开展反洗钱柜台宣传。组织员工反洗钱培训2次。

1、厅堂宣传:大堂经理、柜员负责厅堂宣传工作,把办理业务与反洗钱宣传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网点反洗钱宣传宣传作用。

网点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播放打击电信诈骗,打击网络赌博的相关口号,厅堂内张贴海报,并摆放宣传折页。

2、户外宣传:以反洗钱为主题,结合我行营销工作,在人流量较多的地方摆设宣传点,发放宣传折页,向群众宣传反洗钱的危害、特征、防范措施等。

3、内部培训:针对非法集资等反洗钱内容,我行多次组织了专题讲座,全体员工均参加了培训,培训具体对员工讲解了非法集资、

电信诈骗及网络赌博的定义、社会危害、发展形势作案手段、防范措施并分享了近年来相关案例。

四、加强资金及员工异常行为监测

我行建有反洗钱工作平台,该系统每日对大额及可疑交易进行数据自动抓取,能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进行监测预警,并指定专人对系统抓取数据进行核实筛查并报送。如有非法集资等可疑交易,我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将及时录入、复核上报,提供至地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行制定有《xx银行员工异常行为管理办法》,并按照该制度严格执行。

五、涉案账户查冻扣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银监发【2014】53号)、《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等文件要求,我行制定有《xx银行存款账户查询、冻结、扣划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制度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查冻扣工作。

六、工作责任制

为明确工作责任,健全考核奖惩制度,我行制定有《xx银行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该制度对考核对象、考核方式、考核范围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奖惩责任追究。

我行具体指定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责任部门和联系人,具体如

下:

责任部门:xx部

分管负责人:xxx副行长180875633510875-5198752

联系人:xxx xxx部业务监督 187885340810875-519876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一如既往的认真开展非法集资相关反洗钱工作,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好自身义务。 制定全行学习计划,通过统一培训讲解及个人自学自训等方式,分层次、有步骤地组织开展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员工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履行相关反洗钱职责和义务的能力。继续开展对社会公众相关反洗钱知识的宣传,加深公众对非法集资了解程度,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增强公众对相关反洗钱的责任意识。

xx银行

篇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宣传口号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宣传口号

写以下标语,并在村名后注上位置和那一条的编号。

1.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2.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7.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11.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

篇三: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有效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打击非法集资违法行为,防范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要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成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由总裁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总裁室其他成员。总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包括:

(一)统一领导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研究、决定有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作为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协调统筹机构。工作小组组长由总公司合规负责人担任,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总公司个人业务部、客户服务部、办公室的部门负责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小组职责包括:

(一)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决定;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定工作目标和规划;

(三)统筹制定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流程及信息系统的搭建;

(四)负责与外部监管机构及相关司法机关沟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五)向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

(六)指导分支机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七)组织开展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八)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合规部门是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具体统筹协调部门,履行如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职责包括:

(一)统筹落实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的决定,协调职能部门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统筹制定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总制度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管理办法》;

(三)负责与外部监管机构及相关司法机构沟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四)配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调查工作;

(五)及时向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或重大疑难问题;

(六)统筹起草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报告;

(七)公司管理层交办的其他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事项。

第七条 总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职责包括:

(一)在部门制度流程中嵌入必要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控制措施;

(二)及时掌握销售业务过程中相关非法集资可疑信息并及时上报;

(三)配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调查工作;

(四)定期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业务部分的培训。

第八条 总公司各职能部门的合规及风险联络人作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系人,具体负责提供本部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信息和资料,协助本部门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九条 各分支机构应当成立设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由该分支机构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该领导班子其它成员,领导小组职责包括:

(一)统一领导本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研究、决定本辖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重大事项;

(三)负责与当地监管机构沟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四)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五)负责本级机构职责内非法集资相关情况的信息统计和重大情况的上报工作。

第十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本级机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对本

级机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责,并指定专人牵头统筹本机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合规及风险联络人作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系人,具体负责提供本机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信息和资料,协助本级机构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三章 非法集资犯罪形式

第十二条 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犯罪形式主要类型为:

(一)主导型案件;

(二)参与型案件;

(三)被利用型案件。

第十三条 主导型案件是指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者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第十四条 参与型案件是指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的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者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第十五条 被利用型案件是指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

第四章 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机制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年度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机制。 公司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针对非法集资案件涉及的重点问题、重点机构、重点人员等方面展开全面风险排查。风险排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针对主导型案件,重点排查公司单证印章管理、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个人借贷和资金往来情况;

(二)针对参与型案件,重点排查基层机构高管和销售人员社会兼职、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情况;

(三)针对被利用型案件,重点排查公司承保验标、保单批改和外部机构利用公司名义虚假宣传情况。

第十八条 在分公司范围内发生2起(含)以上同类同质非法集资案件或涉案金额超

过100万的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后,公司应及时启动专项风险排查,比照已发生案件,对该分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人员、业务、财务、资金及相关管理情况开展全面风险排查。

第五章 非法集资案件的总结及报告流程

第十九条 公司应定期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归纳总结:

(一)每月要对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进行重点分析,深入了解案件特性及发案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每季度对辖内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情况、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进行专项评估,主动查找制度缺陷和执行不足;

(三)每年要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出下阶段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告或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应当每半年定期向合规部门上报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分别定期向保监会稽查局以及当地保监局上报年度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报告。分支机构报告时,应当同时抄送合规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发现或者收到符合本办法的非法集资信息时,及时上报合规部门,并抄送其上级机构,同时还应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向当地保监局及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合规部门收到分支机构上报的非法集资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初步调查后,视调查情况向总裁室汇报。并根据监管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向保监会稽查局进行报告。

第六章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培训与宣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培训,保存培训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 第二十六条 对本公司员工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内控制度、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求;

(三)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

第二十七条 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内控制度;

(三)展业中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要求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开展各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报

记录。

第七章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小组组织对本级及下级机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在自身工作检查中应加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内容,定期汇总问题,进行缺陷整改并出具详细检查报告,并定期向法律合规部报送。

第三十一条 总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系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总结报告,并上报监管机构。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 各级机构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不重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总公司予以全公司通报批评,并在年底考核中扣减相应分数。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追究相关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和工作人员责任: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落实不到位,风险排查不细致,信息报告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涉嫌非法集资违法行为的投诉不受理、不汇报,对相关线索不查处、不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出现失职失责,受到举报和监管批评的;

(四)不按要求完成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任务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合规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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