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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2-15 13:28:27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最高院民二庭2014年全部案例64个汇编

最高院民二庭:2014年全部二审判决书汇编(64份) 最高法院民二庭2014年度二审判决书 【说明】民二庭2014年全部公布的64个二审判决书,是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其他案例数据库等收集,按照裁判日期排列。因精力有限,暂聚焦于最高院商事诉讼二审民事判决书,故,不含再审法律文书,不含二审裁定书。

1 2014-1-1 陈彩萍与中扶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244号

2 2014-1-23 曲靖市东方置地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3)民二终字第119号

3 2014-1-30 万高(北京)国际典当有限公司与天津武清开发区新中大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地铁君易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3)民二终字第116号

4 2014-3-24 成都市沙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寿光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4号

5 2014-4-8 包头海平面高分子工业有限公司与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27号

6 2014-4-9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五洲证券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22号

7 2014-4-22 北京中金国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昕资产管理经营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3号

8 2014-4-30 和布克赛尔县和什托洛盖一三七团煤矿与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安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新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20号

9 2014-5-8 哈尔滨乾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62号

10 2014-5-8 黑龙江珠山矿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80号

11 2014-5-8 七台河乾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77号 12 2014-5-9 黑龙江千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票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64号

13 2014-5-15 张友隣、张伟、天津万和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桦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郁起、赵中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36号

14 2014-5-28 艾梅、张新田与刘小平、王鲜、武丕雄、张宏珍、折奋刚股权转让纠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48号

15 2014-5-28 刘小平与张新田、王鲜、武丕雄、张宏珍、折奋刚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47号 16 2014-5-29 常州世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浙东铝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3)民二终字第128号

17 2014-5-29 上海浙东铝业有限公司与常州世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3)民二终字第76号 18 2014-6-1 黑河市德源化工硅有限公司、哈尔滨东宝工贸有限公司等与逊克县库尔滨流域水电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3)民二终字第127号

19 2014-6-17 中设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航油集团上海石油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00056号 20 2014-7-7 成都天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欧德曼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益邦投资有限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3)民二终字第84号

21 2014-7-10 沭阳恒通水务有限公司与沭阳县人民政府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18号

22 2014-7-15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马支行与天津市佳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市富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10号

23 2014-7-16 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3)民二终字第42号

24 2014-7-23 北京朝阳公园开发经营公司与陈达文其他股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3)民二终字第30号 25 2014-7-25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与辽宁中百商厦集团有限公司、颜士琴、锦州中百(集团)公司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76号

26 2014-7-29 湖南省翔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天行健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51号

27 2014-7-31 陈锡寿、汲崇权等与张德树、蒋咏梅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105号

28 2014-7-31 虞德水、王芹、贵州天府矿业有限公司、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与冯培祥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63号

29 2014-8-1 深圳市培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新兴建筑安装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2号 30 2014-8-1 汪兆海、杨乃义与深圳中科汇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大庆市中科汇银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00107号

31 2014-8-1 杨留保与吴学平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33号

32 2014-8-5 内蒙古吉祥煤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冶金集团贸易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82号

33 2014-8-12 安徽金屯集团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金钉子投资有限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103号

34 2014-8-21 银川利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石嘴山瑞恒源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17号

35 2014-8-21 银川源鑫磊贸易有限公司与石嘴山瑞恒源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19号 36 2014-9-1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李鉴、张健、沈阳市新辽贸易有限公司、沈阳鑫俭兴工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46号

37 2014-9-26 黑龙江省翔坤物资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93号

38 2014-9-29 光彩宝龙兰州新区建设有限公司、宝纳资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与袁玉岷、龙湾港集团有限公司一般股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00092号

39 2014-9-30 黄冈亿和化工有限公司与胡华文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145号 40 2014-9-30 蓝泽桥、宜都天峡特种渔业有限公司、湖北天峡鲟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周原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111号

41 2014-10-9 许景秀与杨向忠、朝阳县隆源铁矿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143号

42 2014-10-10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吉祥煤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136号

43 2014-10-1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与东方电气集团峨嵋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70号 44 2014-10-13陕西南海矿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金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48号

45 2014-10-24西安东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小龙、熊道军、李国辉、李长友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78号

46 2014-10-30大庆市三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梦幻侏罗纪探险时代(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大庆万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59号

47 2014-11-5 石景华与新疆信友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奇台县富凯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121号

48 2014-11-6 山东建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能山东里能煤电有限公司与曲阜圣城热电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60号 49 2014-11-14泰安永鸿矿山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与闫银柱、闫俊杰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127号 50 2014-11-1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125号 51 2014-11-2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支行与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银川惠禾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148号 52 2014-11-22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百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190号

53 2014-11-24陈正明、陈紫微等与李毅平、李红霞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72号

54 2014-11-24王成与安徽阜阳华纺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185号

55 2014-11-27曹县谷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与佳木斯市惠农谷物专业合作社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135号

56 2014-11-28上海申豪投资有限公司与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95号

57 2014-12-2 北京长惠城镇化建设投资基金与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李振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217号

58 2014-12-12田凤发、邢利斌、山西楼俊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柳林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李风晓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139号

59 2014-12-20陈卯与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157号

60 2014-12-20吉安市青原区金石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西赣鄱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民二终字第191号

篇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的实

施细则(试行)

(2013年12月31日 京高法发[2013]47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要求,结合北京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的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公布。

第三条 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北京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落实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整体部署,组织、领导、督办、检查全市三级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第五条 北京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形式审查工作;

(二)组织、上传本院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

(三)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补正,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及时收集、汇总、处理公众对公布裁判文书的意见反馈,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五)统计、分析、报送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数据;

(六)其他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相关的检查、监督、考评、总结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公开范围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互联网上公布生效的裁判文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布的。

上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秘密,如个人的私生活、日记、照相薄、生活习惯、通信秘密、身体缺陷等;“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主要包括公布后可能对正常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公布后可能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困扰的裁判文书。

第八条 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全市各级法院生效的维持原判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裁定书、对管辖权有异议裁定书、驳回起诉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发回重审裁定书、执行异议裁定书、执行复议裁定书或决定书、补正裁定书应当在互联网上公布,其他程序性裁定书可不在互联网上公布。

第九条 裁判文书生效日期的确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生效;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在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 技术处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匿名处理系以“张××”、“王××”等替代上述人员的姓名;同一裁判文书中姓氏有重复的以“张×1”、“张×2”等形式替代。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律师的,保留律师事务所名称;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公民的,删除其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但应保留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文书种类”。如:民事案件二审判决书可表述为“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第十三条 除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内容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

第五章 公开流程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承办法官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七日内,对符合公布条件的裁判文书,进行技术处理和校对,报送专门管理机构审查并在互联网公布;承办法官对裁判文书应当认真审阅,确保内容真实准确,格式规范,引用法律条款无误,文字表述、数字和标点符号等无错漏。

第十六条 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细则第七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院领导审定;主管院领导在三日内完成审批;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不在互联网上公布。

第十七条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事由及审批意见应由部门进行登记,并按月汇总报送本院专门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专门管理机构应当在七日内完成对文书命名、文书格式等内容的形式审查,并按类型将文书上传至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高级法院信息技术处负责在七日内将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公布的文书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

第六章 补正、撤销

第十九条 已经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一般不得修改或者更换。

第二十条 已经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中发现笔误的,应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及时做出补正裁定,应将补正裁定按前述程序公布上网。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前发现笔误,已经作了补正裁定并送达的,直接按程序公布补正完善后的裁判文书。

第二十一条 已经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销的,承办法官应当填写《裁判文书网上撤销审批表》。

中、基层法院由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副院长批准后,由本院专门管理机构报送北京市法院司法公开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决定;高级法院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查决定。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审查决定后,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进行撤销操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由承办法官负全责。

第二十四条 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应加强对裁判文书质量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于裁判文书错别字、病句等瑕疵较多,裁判文书与送达当事人文书不一致、不按时提交裁判文书、审查不及时、审查把关不严、不上网认定随意、拖延上网、有意规避上网等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各级人民法院应按照问责机制追究责任。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的工作纳入北京市法院案件流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不公布上网审批表》和《裁判文书网上撤销审批表》,由部门进行登记,在案卷正卷中保存,并按月汇总报送本院专门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中基层法院专门管理机构应按月将本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数量、质量及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向北京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书面报告;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情况报告的统计期间与《司法统计月报表》的统计月度一致,即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一个统计期间。

第二十九条 高级法院有裁判文书公布任务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和各中基层法院专门管理机构,应认真填写《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情况月报表》和《不上网公布裁判文书审批情况一览表》,确保相关数据与司法统计数据一致,并于每月25日前以电子版的形式报送北京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 北京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裁判文书公布情况的检查通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各级人民以及本院各部门的上网公布情况进行检查、排名、通报,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后、问题突出的单位或部门督促其整改;考核情况记入绩效考核成绩,作为“双先法院”评选的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细则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相关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在本细则下发之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来源: http:///fg/detail526592.html

篇三: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201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已于201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21日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

(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其他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四条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承办法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六条、

第七条的要求完成技术处理,并提交本院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第九条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四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第十条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

人民法院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裁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第十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应当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系统,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裁判文书。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第十四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实施本规定的过程中,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8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发〔2010〕48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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