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网 首页

安全生产对策措施

时间:2017-01-21 07:30:07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安全生产现状、发展趋势和对策措施

安全生产现状、发展趋势和对策措施

李 毅 中

(2007年2月13日)

很高兴能有这个机会,与大家就安全生产问题进行交流和探讨。围绕以下三个问题,谈一些认识和看法:一是我国安全生产的现状;二是国外安全生产的有关情况和我国安全生产发展趋势;三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对策措施。不妥之处,请大家指正。

一、安全生产现状

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从体制、机制、规划、投入等方面,采取一系列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重点企业和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社会各界关注支持、参与监督。经过努力,安全生产的理论、法律、政策体系得到建立和形成,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状况趋于稳定好转。

(一)以安全发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理论体系初步建立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会上的重要讲话,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相关论述,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指导原则、方针政策和重大举措。党的

十六届五中全会确立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六中全会把坚持和推动“安全发展”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遵循的原则和总体布局。为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和强大的精神动力。在总结国内外安全生产发展规律和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了以安全发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理论体系。其5个要点:

一是“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和指导原则。提出“安全发展”是我们对科学发展观认识的深化。安全生产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前提和保障,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着力点和切入点,必须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各方面工作同时规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遵循这一指导原则,“十一五”规划纲要把安全生产列为专节,明确了奋斗目标。

二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从五六十年代的“安全第一”,到七十年代之后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再到目前的12字方针,反映了我们对安全生产规律特点认识的不断深化。这一方针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必须重视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三是以“两个主体”和“两个负责制”为内容的安全工作基本责任制度。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建立、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体系,纳入政绩、业绩考核。

四是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安全法制建设方略。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些问题特别是非法违法、违规违章问题,积弊已久、积重难返,有的已经成为“痼疾”。必须严刑峻法、依法严惩,治理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纪,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以及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尽快建立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五是倡导先进的安全文化,建立包括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内的安全生产参与监督机制。安全生产工作是党的事业、人民群众的事业,必须调动全党、全社会的积极性,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和全民安全素质,形成广泛的参与和监督机制。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重特大事故查处结果等,要让人民群众知道、向社会公布,接受来自方方面面的监督。

(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逐步健全完善

目前已有一部主体法即《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铁路法》、《民航法》、《电力法》、《建筑法》等十余部专门法律中,都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关于

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50多部行政法规,上百个部门规章。各地都制定出台了一批地方性法规规章,21个省(区、市)颁布实施了《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建章立制工作也有很大进展。目前安全生产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工作,大致上都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安全生产政策体系趋于形成 2005年底,鉴于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种种历史和现实问题,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提出在采取断然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治本的同时,要在安全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宏观调控、教育培训、安全立法、激励约束考核、企业主体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社会监督参与、监管和应急体制等方面,采取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对策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抓紧解决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各种历史性、深层次问题,建立长效机制。

12项治本之策出台一年多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或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下发的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将近37份,在高危行业安全费用提取、安全风险抵押、煤炭资源有偿使用、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伤责任保险、农民工技能培训、煤炭专业人才培养、中央企业安全业绩考核等方面,

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国务院、全国人大、中纪委、高法、高检及有关部门出台或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各地政府在扶持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和补还安全欠帐、鼓励煤矿关闭转产、运用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开展安全宣传和事故预防、加强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也制定和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办法。国务院决定在山西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在8省区开展了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

(四)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互动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健全

目前国家层面上的安全管理职责格局是: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并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无主管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和国资委等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领域的安全工作;质检总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4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卫生部负责职业病诊治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工伤保险管理,同时保留了儿童、妇女的劳动保护工作职能;到2006年底,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市(地)、以及92%的县(市),已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全国有9个省市、156个市地和1197个县,建立了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全国共有监管人员约5.5万人。“政府统一领

篇二: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第七章 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7.1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7.1.1 防火、防爆措施

1)建筑物内设置疏散通道,采用耐火等级为二级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对于甲类防火防爆区,采用不发火花地面,并设置足够的泄压面积,并尽可能采用敞开式建筑。

2)总平面布置在满足有关设计防火规范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工艺流程、运输线路畅顺、消防方便快捷。厂区内设有完善的消防系统,罐区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装置。

3)在主生产车间、灌装车间、罐区的溶液容器放空管上设置阻火呼吸阀;

4)罐区原料储罐采用内浮顶罐,减少可燃气体的挥发量。储罐设就地、远传液位计及高低液位报警,防止可燃液体外溢。

储罐四周设有防火堤,可以保证储罐的可燃液体外溢时,全部液体化工品均限制在防火堤内,不至于外溢到罐区以外的地方。

5)采用无泄漏、性能良好的输送泵及密封良好的阀门,输送管道采用焊接,尽可能减少跑、冒、滴、漏。

6)各用电设备均采用保护接地,建筑物采取防雷、防静电措施。所有管道都设置防静电措施。

7)防爆区内电气设备及灯具、仪表均采用防爆型的,导线采用阻燃电缆,并设有防静电接地的措施。

8)在可燃或有毒气体可能泄漏和聚积的场所,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9)设有通讯电话,以便与外界沟通,事故时能及时请求救援,使生产安全运行。

7.1.2 毒性防护措施

1)采用密闭的容器,将爆炸、易燃、有毒的物料限制在密闭的空间内,将它们与空气隔离。

2)输送物料选用无泄漏的屏蔽泵,并选密封性能优异的阀件,防止的跑、冒、滴、漏的发生。

3)主生产车间采用敞开式框架结构,通风良好,有利于有害气体的消散。

4)原料及产品装卸实行密闭装卸,可大大减少有害气体对操作工的危害。

5)为操作工人配备橡胶手套、防毒面具等,常备救护药品。

6)加强管理和检查督促,对工作人员加强防毒安全教育,定期测定工作场地空气中有毒气体含量,使其不超过最大允许浓度。

7)保证技术设备的严密性,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8)完善设备的巡查维护制度,保证工艺管道、储罐和机泵等设备的严密不漏,以减少空气中有害气体浓度。

9)没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禁止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容器或储罐内清罐底,应利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等办法降低罐内可燃、有害气体浓度,在确实证明气体含量已低于最大允许浓度后,人方可进罐作业。同时,必须穿上工作服、胶靴、戴上手套、防毒面具、系上保险带和信号绳。

10)对全厂人员进行职业生产及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7.1.3 工业卫生措施

1)生产在开敞的建筑物中进行,有利于通风散气、遮阳防雨,为工人创造了较好的工作环境。

2)配备必须的劳动服、防毒面具、口罩、防护眼镜、手套等必要的劳动保护器具,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按规定发放。

3)危险部位设置防护栏杆,防护网罩:对高速运转的设备设置防护措

施,避免操作工人受到伤害;在高位操作平台设置防护栏杆(储罐顶亦设护栏),避免人员跌落;

4)在各操作区域,设置一定数量的洗眼器和淋浴器,以防万一由于泄漏或其他事故将化工液体溅及眼睛和身体,可以得到及时冲洗。

5)对振动较大的设备设减震基础,防止振动传播。对于空压机等噪声较大的设备,除在室内设吸音隔声设施外,再单独加消音器,以保证操作环境噪声不超标(外部噪音小于60dB)和阻止噪声扩散,将噪声控制在GB12348-2008标准范围内。输送泵选用进口优质产品,噪声低,不会造成噪声污染。

6)厂内设有值班室、卫生间等。职工有良好的生活环境。同时,厂区较注重绿化设计,美化厂区。

7)设有通讯电话,以便与外界联系、沟通。

7.2 安全预评价报告中补充的安全对策措施

7.2.1 总图布置和建筑方面的安全措施

1、总平面布置

由于本项目拟建于公司内部,原有无水乙醇生产车间旁的空地。总体呈南北向布置,由南至北依次布置倒班宿舍及食堂、综合楼。生产区位于建设场地的北部,由西至东依次布置综合楼、主生产厂房、 (含质检)、灌装厂房、联合厂房(含变配电、空压、锅炉房)、甲类仓库、循环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

拟建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应充分考虑与周边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充分考虑拟建厂房与配电室,甲类罐区,丙类仓库、综合楼及灌装车间等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由于该建设项目的生产产品均为易燃液体,且火灾危险性均为甲类,设计时,应满足生产厂房与储罐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2m;厂房与综合楼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5m;厂房与丙类仓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2m;厂房与配电室的距离不得小于12m;厂房与

灌装车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2m;厂房与装卸泵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设计时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的相关要求对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置进行设计,确保防火间距符合要求。

2、建构筑物

(1)建设项目的建筑物设计时,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地质勘查报告的有关要求进行设计;

(2)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建、构筑物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性质进行火灾危险等级分级,并确定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容许层数、建构筑物面积、防火分区面积、建筑物的结构形式、泄压面积等。

(3)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7条的规定。

3、管线综合布置

(1)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腐蚀性及毒性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构筑物支撑式敷设。

(2)通信架空线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GBJ 42的有关规定。

(3)具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及有毒性介质的管道,不应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辅助生产及仓储设施、贮罐区等。

(4)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腐蚀性物料的包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下面。距上述场地的边界水平间距,不应小于2m。

(5)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可燃气体、毒性气体和液体以及腐蚀性介质管道,不应共沟敷设,并严禁与消防水管共沟敷设;凡有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敷设。

4、项目平面布置在满足有关防火、防爆的前提下,装置尽量采用露天化、集中化和按生产工艺流程布置,并考虑同类设备相对集中,这样不

仅可减少占地面积而且能节约投资和降低能耗,便于安全生产和检修管理,实现本质安全。

5、相邻生产装置间应留有人员操作、安全巡查、检维修通道与空间,并做好相应的指示和标识。

6、凡易发危险、易发事故的场所和设备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对需要迅速发现并引起注意,以防发生事故的场所、部位涂有安全色;对生产场所与作业地点的紧急通道和紧急出入口均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指示箭头。

7、在装置区内选择合适位置设置风向标,风向标灵敏有效,随时均能正确显示风向,当发生易燃液体严重泄漏着火或其它严重危险时,其它无关人员能根据风向标指求撤离至安全区域。

7.2.2 工艺和设备、装置方面的安全措施

1、应从保障整个生产系统的本质安全出发,根据工艺过程、设备装置等各种危险因素分析,确定安全工艺路线,选用可靠的设备装置,并采用有效的安全装置和设施;

2、应防止作业人员直接接触具有或可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

4、各种仪器、仪表、监测记录装置等,必须选用合理,灵敏可靠,易于辨识;

5、配置的管线,不应对人员造成危险,管线和管线系统的附件、控制装置等设施,应便于操作、检查和维修;

9、各种压力表和安全阀的安装、使用、检修均应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压力表和安全阀应进行定期检验,取得合格证后方准投入使用;

10、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检修及检验均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

11、设备本身应具备必要的防护、净化、减振、消音、保险、联锁、信号、监测等可靠的安全、卫生装置。对有突然超压或瞬间爆炸危险的设

篇三:安全管理对策措施

安全管理对策措施

与安全技术对策措施处于同一层面上的安全管理对策措施,其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中与前者起着同等重要的作用。如果将安全技术对策措施比做计算机系统内的硬件设施,那么安全管理对策措施则是保证硬件正常发挥作用的软件。安全管理对策措施通过一系列管理手段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整合、完善、优化,将人、机、物、环境等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安全健康的前提下正常开展,使安全技术对策措施发挥最大的作用。在某些缺乏安全技术对策措施的情况下,为了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必须依靠安全管理对策措施的作用加以弥补。

安全管理对策措施的具体内容涉及面较为广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等许多法律法规和政府行政规章中具体的条款内容都能涉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等。

各类技术标准和规范如《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GB 15603—1995)、《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199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 11651—1989)也包含了安全管理对策措施的许多具体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是以保证建设项目建成以后以及现实生产过程安全为目的的现代化、科学化的管理。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分析和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对企业内部实施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和教育,防止发生事故和职业病,避免、减少有关损失。

即使具有本质安全性能、高度自动化的生产装置,也不可能全面地、一劳永逸地控制、预防所有的危险、有害因素(例如维修等辅助生产作业中存在的、生产过程中设备故障造成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止作业人员的失误。安全生产管理对于所有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单位都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必不可少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例如:依据企业的自身特点,应建立《安全生产总则》、《安全生产守则》、《“三同时”管理制度》等指导性安全管理文件,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工艺技术安全生产规程》、《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对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应建立相应的《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巡视制度》、《安全生产交接班制度》、《安全监督制度》、《安全生产确认制》、《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有毒有害作业管理制度》、《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厂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管理制度;对工伤事故应建立《伤亡事故管理制度》、《伤亡事故责任者处理规定》、《职业病报告处理制度》等制度;对设备、工机具等应建立《特种设备管理管理责任制度》、《危险设备管理制度》、《手持电动工具管理制度》、《吊索具安全管理规程》、《蒸汽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细则》等制度;在安全教育培训方面,应建立《各级领导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新进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制度》、《转岗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日常安全教育和考核制度》、《违章员工教育》和《,临时性安全教育》等制度;对检修、动火和紧急状态,应建立《设备检修安全联络挂牌制度》、《动火作业管理规定》、《临时线审批制度》、《动力管线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等管理措施;对特殊工种应建立《特种作业人

员的安全教育》、《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等制度;对外协、临时工和承包工程队的安全管理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等等。

建立并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保证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能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能落实到人。明确各级第一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例如: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相类似的管理机构),由单位负责人任主任,下设办公室,安全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建立安全员管理网络。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设安全科,各作业区(包括物资储存区)设作业区级兼职安全员1名,分别由各作业区作业长兼任,各大班各设班组级兼职安全员1名,分别由各大班班长兼任。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文《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内容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中、小型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上述两条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单位的特点确定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模式。

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后,还需建立各级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包括单位负责人及其副手、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车间主任(或部门负责人)、工段长、班组长、车间(或部门)安全员、班组安全员、作业工人的安全职责。

在建立了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后,安全管理对策措施所要涉及的内容是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操作人员,都必须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分三个层面进行。①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侧重面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各种技术标准、规范,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脉络,掌握对整个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取得安全管理岗位的资格证书。②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在于了解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③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要选拔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操作技能、身体健康和心理素质好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并定期进行考察、考核、调整。重大危险岗位作业人员还需要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训练,有条件的单位最好能对该类作业人员进行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的测定,避免由于作业人员先天性素质缺陷而造成安全隐患。

对作业人员要加强职业培训、教育,使作业人员具有高度的安全责任心、缜密的态度,并且要熟悉相应的业务,有熟练的操作技能,具备有关物料、设备、设施、防止工艺参数变动及泄漏等的危险、危害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有预防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知识和能力,在紧急情况下能采取正确的应急方法,事故发生时有自救、互救能力。 加强对新职工的安全教育、专业培训和考核,新进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三级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对转岗、复工人员应参照新职工的办法进行培训和考试。对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保障机制,从资金和设施装备等物质方面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进行,也是安全管理对策措施的一项内容。《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都应该考虑投入用于安全生产的专项资金的预算。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应该安排用于安全生产的专项资金,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改造,增添安全设施和防护设备以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安全卫生管理、检查、事故调查分析、检测检验的用房和检查、检测、通信、录像、照相、微机、车辆等设施、设备;根据生产特点,适应事故应急预案措施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训练、急救、抢险的设备、设施,以及安全卫生管理需要的其他设备、设施;配备安全卫生培训、教育(含电化教育)设备和场所。设计单位和生产单位应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管理、检查、检测、培训教育和应急抢救仪器设备和设施,如设置卫生室并配置相应的急救药品,高温作业需要设置有空调的休息室,化工装置有的需要设置相应的防毒面具、淋洗、洗眼器等。

安全管理对策措施的动态表现就是监督与检查,对于有关安全生产方面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行政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本单位所制定的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的监督与检查。通过监督检查,保证本单位各层面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能正常有效地进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设施、安全技术装备能正常发挥作用。应经常性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三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例如:生产经营单位建有《安全活动日制度》,明确每周一为安全活动日,总结和回顾一周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规定了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各作业区每月进行二次安全检查,并建立了季节性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和节假日安全检查制度。

此外,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是诱发事故的物质基础。保持设备、设施的完好状态,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因此,要加强对设备运行时的监视、检查、定期维修保养等管理工作。经常进行安全分析,对发生过的事故或未遂事件、故障、异常工艺条件和操作失误等,应作详细记录和原因分析,并找出改进措施。还应经常收集、分析国内外的有关案例,类比本企业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加强教育,积极采取安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经常对主要设备故障处理方案进行修订,使之不断完善。

冬寒、暑热、风、霜、雨、雪、雷电等环境气候条件,会影响操作人员作出正确地判断和操作,会间接或直接影响到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因此,作业场所的温度、湿度、采光照明、通风、噪声以及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要定期进行检测,重视作业环境及条件的改善。

对火灾报警装置、监测器、防爆膜、安全阀、视镜等应定期检验,防止失效;做好各类监测目标、泄漏点、检测点的记录和分析,对不安全因素进行及时处理和整改。

制定并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动火前应检测可燃物的浓度,动火时须有专人监护并准备适用的消防器材。

事故应急救援在安全管理对策措施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安全生产法》专门设置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安全评价报告中对策措施的章节内必须要有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由于其地位的重要性,论述的篇幅也较大,将在第5章中专项论述。


安全生产对策措施
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csmayi.cn/show/154321.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