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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资金来源

时间:2017-01-17 11:21:25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论法院经费保障体制

论法院经费保障体制

内容提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作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要求和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的“加强对行政收费的规范管理,改革和完善司法、执法财政保障体制”为改革和完善现行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规定了原则,指明了方向。人民法院经费主要划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四大类,它是人民法院用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专用经费,是做好审判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其形成保障体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但是,随着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不断变化,办公、办案经费不足,现有的经费保障体制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为此,笔者认为,从经费的来源和经费的利用两个方面来改革和完善现有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已迫在眉睫。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来源;利用。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承担着惩罚犯罪,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经济顺利进行的艰巨任务,而没有充分的物质作保障,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的开展和职能的实现,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本。可见,物质保障是法院实现审判职能的前提条件。因此,维护法院审判活动正常运行的经费保障十分重要,只有切实抓好这方面的工作,确保经费到位,才能促使审判工作得到全面健康的发展。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现行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与人民法院面临的日益繁重复杂的司法任务还不相适应,不能充分保障人民法院各项职能的充分发挥,亟待改革完善。

一、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概述

(一)法院经费的概念

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经费是指(机关、学校)等经常支出的费用。”1可以说,这里的“经费”是从狭义的角度定义的,它只指机关和学校两个部门的经常费用支出。后《新编现代汉语词典》扩大了该词的定义:“国家的经常费用;也指(机关、厂矿)等经常支出的费用。”2包括了两层含义,既指国家,又指机关、厂矿的经常性费用支出。由此,我们可以给法院经费界定一个概念:法院经费是指法院经常支出的费用,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二)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历史沿革

自1949年建国始至1984年之前,我国曾经历了一个长达30余年的诉讼无偿时代。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了第一个《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198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印发《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法(司)发[1985]23号),用以规范法院内部的财务管理。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代替了《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为了配合《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联合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法(司)发[1989]25号),应当说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是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重要内容。1996年1月16日,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财(文)字[1996]4号),自1996年1月1日起实行。《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法院经费保障体制进入新的阶段,它开始在诉讼费用领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诉讼费用扣除该案必要的办案经费支出后,应按期将结余及时上交同级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的数额拨付,并与预算内资金结合使用。1999年7月22日,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财(公)字[1999]406号),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财(文)字[1996]4号)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集中部分诉讼费用的实施办法》(法字[1996]81号)同时废止,标志着我国法院经费管理体制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该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在诉讼费用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监督和检查方面都有新的进展,“收支两条线”制度进一步落

实。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1月28日发布《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行)字[2001]276号),该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它规定我国法院的支出主要由三大块构成:第一,基本支出,包括机关经费支出、外事经费支出和业务经费支出,其中机关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第二,项目支出,其范围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计划予以确认,其中申报、审核、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按财政部门的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第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包括法院业务用房、人民法庭建设支出。法院的支出是由收入来支付的,人民法院的收入也由三块构成,即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至此,人民法院的收入主要由诉讼费收入和财政拨款构成。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12月9日公布,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新的诉讼费收费办法,对法院诉讼费用的范围和标准进一步细化,大幅减少了收费项目,降低了收费标准。该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应当公示。同时取消了法院对诉讼费的管理权,改由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明确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重要性

1、物质决定意识。

法院经费作为法院各个部门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从一定意义上决定了其制定各项计划决定等意识举措。从古到今,充分的物质保障始终是一切活动的根本,物质保障也是法院实现各项职能的前提条件。因此,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2、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独立审判,是行使审判权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而要实现独立的审判,离不开充足的经费保障。钱虽然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钱又是万万不能的。试想一下,如果没有充分的经费保障作为经济基础,法院的各项工作怎么开展?干警的吃饭问题怎么解决?一系列的问题将接踵而来。

3、有利于正确处理好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管理在现代社会各机关和企事业组织中的作用毋庸置疑,经费管理是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环节。经费管理得好,才便于协调好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

便于系统的正常、有序地运转。一个缺乏经费管理机关或企事业组织,就好比是失去指挥和控制的一台机器,与其他物品没有多大的不同。

二、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现状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权与事权相配套的原则,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主要是由同级财政予以拨款,中央、省级财政予以专款补助。各级财政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安排法院预算,一般是在保障人员经费的基础上,对日常公用经费按人员核定数额,法院自身收取的诉讼费作为补助经费。目前,我国财政对于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法院收缴的诉讼费作为行政性收入全额上缴国库,财政再根据财力状况与法院部门预算核定的标准,以行政事业性补助的方式拨给法院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但在全国范围内,由于现行法院经费保障体制存在失无性缺陷,使得中央三令五申的“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缺乏保障机制,多年来难以真正落实,收支挂钩、以收定支、明脱暗挂的现象在许多地方仍司空见惯。长此以往,难免导致一些法院机关受利益驱使,为钱办案、越权办案,滋生腐败,有损公正。

(二)法院经费保障体制存在的问题

1、经费短缺

当前,由于各级地方人民法院的经费保障水平取决于本地区的经济状况,地区差异很大,经费保障无法落实,对法院工作产生严重影响,这主要表现在:

(1)对干警利益和法院队伍建设的直接影响。法院干警的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给,有的长期拖欠国家规定发给法院干警的政策性津贴和补贴,有的长期拖欠干警的差旅费,严重影响了干警的工作信心和积极性,同时,也无法吸引到优秀人才进入法院系统,影响到法院干警整体素质的提高,不利于法院队伍的稳定和建设。

(2)对司法权威的影响。法院的人员经费、办公、办案经费得不到保障,干警不能安心法院工作,办公场所简陋,办案装备落后,不能保障法院工作的廉洁和高效,影响法院“公正与效益”的工作主题落到实处,进而影响到司法权威。

(3)对社会的影响。法院经费无法保障让法院的正常运转受到严峻的考验,

许多基层人民法院由于长期拖欠水电费、邮电费,曾出现被停水、停电和停电话等严重影响正常办公、办案的现象。法院的“两庭”建设欠债,长期得不到清偿,债权人上门追讨债务,债权人到处上访,甚至起诉法院的情形也时有发生,这既损害了法院的形象,又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2、审判权受制于地方行政权。

审判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就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性质看,无论哪一级的法院都是国家的法院,而不是某某地方的法院。它捍卫和执行的是国家统一的法律。但是在现行经费保障体制下,关系到法院的审判工作能否正常运转的基础设施、物质装备条件以及法院干警的衣、食、住、行等基本需要,其调控权都掌握在同级地方政府手中。在这种权力格局下,国家审判权不可避免地受制于地方行政权。因此,法院往往更多地从发展和保护本地经济利益出发去执行法律,而不是着眼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司法公正,其结果必然是司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这种司法地方化的现象最终导致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没能通过案件对社会起到法律指引作用,而“沦落”为一个纯粹意义上的纠纷解决机关。在当地政府眼里,这种纠纷解决机关与其他机关相比,只是程序性比较强而已。

3、法官不独立。

“司法独立原则,即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3这里的司法独立,不仅仅是指司法权的独立,作为行使司法权的法官的独立显得尤为重要。在目前法院经费保障体制下,法院的经费受地方财政的牵制,法官的工资、福利等事关基本需要的问题均受地方利益的左右。汉密乐顿曾经说过:“最有助于维护法官独立者,除使法官职务固定外,莫过于使其薪俸固定。”问题是我们如何设计司法体制,确保法官的独立。当然,需特别说明的是这里的法官独立是在党的领导下的法官独立,我国的司法体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司法体制。笔者认为,确保法官独立,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经济独立。法官的工资、福利、各项补贴和津贴由国家财政单列预算,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再在国务院下设直属机构——司法经费保障总局负责管理,地方设司法经费保障局负责管理,其行为由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专门的监察部门予以监督。

篇二:“小金库”的定义及其资金来源

1.1 “小金库”的定义及其资金来源

1.1.1 “小金库”的定义

小金库雏形是20世纪70年代末财政部组织清理的“小钱柜”。198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时俗称“小金库”。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9号文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第二条规定:

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都要清理检查。2009年“小金库”治理工作中,定义为: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思考题】如何理解“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1.1.2 “小金库”的资金来源

“小金库”资金(资产)来源众多。主要包括13种。

1.财政拨款

2.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专项收入。是指具有特定来源,按照特定目的建立并规定有专门用途的收入。包括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内河航道养护费收入等。

4.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5.罚没收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6.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是指经营、使用国有财产等取得的收入,

包括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产权转让收入等。

7.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社会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8.资产处置收入

资产处置收入是指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

包括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9.资产出租收入

包括资产出租收入和资产出借收入。

10.经营收入

类似于企业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也会取得一些收入。

11.利息收入

12.捐赠收入

包括实物捐赠和货币捐赠。

13.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是指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山西省2009年查处“小金库”来源

1.2 “小金库”的表现形式及存放形态

1.2.1 “小金库”的表现形式

《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对“小金库”表现形式高度概括,主要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8.其他形式

山西省2009年查处“小金库”表现形式

【案例1】成都某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从2002年1月至今年5月期间,贾等8人将购书回扣费、学生报名费等各项费用共120万余元截留,其中贾和薛各分得现金23万余元,其

余人员分得12万余元至5万余元不等。

【提示】属于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

【案例2】财政部宁夏专员办近日在银行账户年检中发现,民航某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自2004年成立以来,私设“小金库”457.5万元,其中采取虚开、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预算资金219.2万元;虚拟公司截留收入53.4万元。

【提示】属于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1.2.2 “小金库”的存放形态

1.现金形态。现金形态存放的“小金库”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

基本特点:金额相对较小。支配权一般掌握在个别部门或小部分利益团体手里,主要用于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额外的福利。使用时现金来、现金去,最为方便、快捷。

表现:一是收入不入账,保险柜直接存放现金。二是采用虚列支出的方法套取现金。如:以劳务费、办公费、工程费、假发票等方式套取现金。三是虚报人数、工资额,将差额部分单独存放,形成小金库。四是商业行为的各种回扣等。

【案例】辽宁省的犯罪团伙开着豪华轿车专门找当地机关领导办公室下手,盗得现金、笔记本电脑、手表、金银首饰等,涉案总价值逾百万元,其中现金就达50余万,最多一次盗窃价值近20万元。

2.银行存款形态。是当前小金库的主要形态,金额往往较大,支配权层级相对现金形式来说一般要高些,主要由单位或部门支配。银行存款形态的“小金库”一般挂靠于二级单位或关联单位,有的以个人存款形式存在。

【案例】2002年至2009年7月,南航集团所属企业将货运服务、机务维修、过站维护等收入共计10550.6万元转入“三产”单位或工会,已用于发放职工奖金补贴及其他开支6821.85万元。

3.有价证券形态。有价证券多为单位账外购买的国库券、债券、股票和购物卡等。一般来源于公用闲置资金、“小金库”资金违法理财或套取(虚列支出)资金形成的产物。

【案例】2004年,国资委管理的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用900多万元购买了分红保险和投资基金。

4.固定资产形态。

固定资产形式的“小金库”,多表现为设备、汽车、房屋等不在账面反映,为“小金库”的进一步繁衍生息提供了基础。

账外固定资产来源主要有:一是历史上形成的账外资产清理不彻底遗留下来的,二是利用特殊资源与其他单位合作获取的,三是利用职权以应收不收或放松管制为交易手段,让相关单位购买车辆、楼房等大宗物品等,挂靠在外单位,在本单位不但不入账,就连账外账也没有,表面上可能表现为某种借用关系。四是获得捐赠固定资产。

【案例】2003年至2004年,卫生部所属卫生监督中心未经批准,动用其管理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项目结存资金191.83万元,购置帕萨特等轿车6辆、别克面包车1辆。

2003年至2004年,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还将财政部拨付的用于检测项目的彩票公益金购置小轿车、旅行车63.31万元,列支办公用房租金59.61万元。

5.股权和债权形态。股权、债权往往是以一种契约或协议的形式出现,甚至是一种口头上的承诺。其来源可能是单位改制变迁过程中形成的股权、债权关系,没有在账上反映,形成账外“小金库”;也可能是以权利作为交换而形成的所谓“干股”,成为“小金库”。

【案例】“八面局长”12年间受贿1200余万元,其中1000万元为一家公司20%的干股。法院审理查明,董黎明接受刘德年及瑶海建安公司的请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牟取利益,接受刘德年为其出资1800万元、瑶海建安公司为其出资1000万元与刘德年、瑶海建安公司合作开办公司。

【案例3】A行政单位为省财政一级预算单位,所属有ll户事业单位、4户企业单位。根据案例分析,以上哪些单位的哪些行为是“小金库”行为,其资金来源和存放形态是什么?

(1)2007年4月,A单位授权所属B公司与s企业签订协议,将单位综合技术服务基地评估后转让。2007年5月,B公司收到转让款980万元登记为账外账,在其私设会计账簿上支出旧综合技术服务基地工程欠款375万元、新综合技术服务基地基建支出420万元、A单位职工2007年中秋节福利47.8万元、B公司经费支出l9.6万元;

【答案】A单位转让单位综合技术服务基地取得价款980万元形成A单位的“小金库”,资金来源为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存放形态为银行存款形态。

(2)为解决单位内部非独立法人机构老龄委经费问题,A单位将办公楼部分空余房产的租赁费收入交由老龄委直接收取使用。2007年至2009年7月期间,共计收取房屋租赁费59.3万元,支出51.5万元,老龄委单独设置账簿登记核算以上经济业务,会计期末A单位未在机关会计账簿总账中进行汇总登记;

【答案】A单位将办公楼部分空余房产的租赁费收入交由老龄委直接收取形成A单位的“小金库”,资金来源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存放形态为银行存款或者其他形态;

(3)A单位所属E事业单位,收到A单位转拨的省财政科研项目专项拨款l50万元计人事业收入科目。该科研项目省财政共拨款225万元,项目实施主体为E单位,A单位将其余75万元转付给为该科研项目提供场地和劳务的M公司,M公司从2007年4月起提供A单位财务部门一辆轿车用做办公用车;

【答案】A单位将应转拨E单位的75万元转付M公司形成“小金库”,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存放形态为银行存款形态;M公司提供A单位财务部门一辆轿车形成A单位的“小金库”,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存放形态为固定资产形态;

(4)A单位所属F事业单位,2005年将某项业务委托N公司托管,按照《业务托管合作协议》F单位在业务托管期间累计应收取业务托管收入665万元,实际收取600万元,剩余未收取的65万元由N公司直接代替F单位支付职工福利费24.5万元、设备购置款40.5万元。

【答案】F事业单位由N公司托管代替支付职工福利费24.5万元、设备购置款40.5万

篇三:论我国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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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

作者:俞征宇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2期

摘 要 我国法院经费改革工作已经进入试点阶段,预计在2017年开始全国性的推广。这次改革对于我国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来说极为重要,能够全面解决我国法院的经费保障问题,充分发挥国家对于法院经费的调配作用,减少了地方政府对于法院的影响力,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司法独立性和法院在地方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公正地位,对于我国的司法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研究本次改革后,法院经费改革对于法院经费保障体系的影响,分析法院经费体制改革后法院在经费层面进一步摆脱地方政府的影响。首先分析我国在经费改革之前的法院经费问题,然后总结该改革实施的效果,最后提出我国进一步改革的方向和策略,为我国法院建立更好的经费保障体系的作用作出一定的贡献。

关键词 法院经费 保障体制 改革效果 地方政府

作者简介:俞征宇,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170-02

在我国法院经费问题一直是地方和法院双方面博弈的平台,地方政府负责法院补足法院所缺经费,而法院虽然是独立与地方行政体系外的司法机构,但是其财政工作依旧是由地方政府管理,这样就造成我国法院的司法独立性受到严重的威胁,地方政府在法院判决中会扮演一定的参与者的角色,这样有关于人民和政府之间的案件就没有公平性可言。最近几年我国政府已经开始对法院的经费保障体系进行改革,现在已经建立试点,通过一定的调研和重构,我国法院的经费保证体系与地方政府的关联度大幅度下降,绝对了我国地方法院的司法独立性。这一改革的进步性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就试点情况来看,还是没有将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在经费环节上完全分割开,需要进一步的调整和处理。

一、 地方法院经费保障历史问题

(一)工作经费短缺

法院虽然不是盈利部门,但是作为组织同样需要运行的费用和支出。我国法院一直以来都面对一个最直观的问题,就是经费短缺的问题。实际上法院的费用支出有很多类型,办案支出,办公支出,再加上工作人员的工资等等,地方法院的实际支出并不少。法院的经费问题主要是表现在办公经费问题和办案经费短缺。对于法院而言从提起诉讼到结案中虽需要支出的人工及其他成本都是属于办案成本,而办公成本主要是指其他正常与案件无关的办公经费。据统计我国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法院都面临着办公经费不足的问题,很多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情况更加的严重。很多地方的地方法院已经无法维持一般的运行,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都没有办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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