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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题

时间:2017-01-17 11:19:12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大全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大全

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部分案例分析题

例题一: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标准版答案:

1、 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 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 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试答答案:

1、 我方可以对买方提出的撤销合同不予接受,并要求买方赔偿相关的损失。

2、 本案例涉及FOB术语,在FOB术语条件下,除非合同双方有明确的相关约定,否则按照国际惯例,卖方只负责交货,买方负责派船接货,这也就是说,即便卖方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办理租船订舱运货,都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应由买方承担。

3、 在上述的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只是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输买方租船订舱事宜,按照惯例是不承担租船订舱的风险的。在货物的装运期内,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及时通知了买方,而买方并没有做出积极的反映,不愿意改变装运港至可能租到船的港口或改变运输方式,导致装运期满时货物仍无法运出,这应该由买方承担一切后果。买方更无权以“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并且,假若我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运至装运港,不论最后如何解决合同,我方都可保留追究买方未按时派船接货而导致我方货物仓储等费用的损失。所以说我方对于卖方无理的撤销合同要求可以拒绝,或要求买方赔偿相关损失。 例题二:

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

标准版答案:

1、 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2、 这个案例涉及FOB术语问题。根据FOB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买方承担,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货在装运港装船时及时发出了装船

通知。

3、 结合本案例。这一批一级大米在在装运港已经公证人检验品质合格,说明卖方交货时,货物的品质是良好的。大米之所以发生变化,完全是由于运输途中被海水浸泡的结果,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例题三:我某公司以CFR术语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交易单据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

问: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

标准版答案:

1、 我方不能以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为由而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

2、 这个案例涉及CFR术语,根据CFR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有鉴于此,买方为了保证自己在遭到风险时能够将损失减低,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办理货运保险手续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但是买方能否及时办理保险取决于卖方在装运港装船后是否即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根据CFR术语,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是其重要义务,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3、 就本案例而言,很显然卖方没有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结果买方未办理货物保险,而货物却因海上风险而损毁,故此我方理应对该项货物损失负责,而不能以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而拒绝卖方的索赔。

例题四: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公吨洋葱给澳大利亚公司,洋葱在日本港口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并出具了合格证明。但该批货物运抵澳大利亚时,洋葱已全部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

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

试答答案:

1、 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

2、 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条件下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3、 结合本案例,这一批洋葱在装运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证符合商销品质,很显然洋葱的腐烂变质完全发生在货物装船的运输途中,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船舷,理应由买方承担,此为其一;其二,CIF合同为象征性交货,现日本方提供的单据齐全、正确,买方仍需付款,故,买方是无权利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的。

例题五: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罐头。1、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

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口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2、这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已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所付的货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试答1:

1、 我方可同意买方的要求加保战争险,但需由买方支付此笔保险费或另作商定。

2、 此案例涉及CIF术语中的保险问题,在CIF术语条件下成交,按照国际一般的做法,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这样卖方就按照合同的规定对货物进行投保。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险险别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那就根据国际惯例来处理,即:卖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险别,并由买方承担费用,但在买方要求时,可在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加保战争险。

3、 在上述安全中,由于目的港情况特殊,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是在双方合同签订后,也就是说合同中没有订立需要加保战争险,是买方事后要求的。根据《通则》惯例,买方需自行支付加保战争险的保费,故而,对于买方加保战争险的要求,我方可以办理,但我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相应的保费。

标准版答案一:

1、 我方应回函买方,声明加保战争险的费用由买方支付和条件下,我方可答应买方要求,否则可以拒绝买方的要求。

2、 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CIF术语,卖方负责投保并支付保险费,但这种保险具有代办性质,投保的险别、金额均由双方协商、确定写在合同里面,也就是说:卖方只需投保合同规定的险别,没有义务投保战争险,除非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那么卖方可以投保战争险。

3、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买方鉴于目的港经常发生暴乱,而要求买方加保战争险,显而易见是在合同签订以后,也就是说双方并没有在合同中立明加保战争险,故而卖方需用加保战争险就一定得自行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标准版答案二:

1、 我方应拒绝买方在将货船避风暴而增加的费用从货款中扣除的做法,应向买方追回这笔款项。

2、 按《2000通则》的解释,按CIF条件成交时,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但卖方支付的运费是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因运输途中的风险而增加的运费,按照风险界点划分界线的规定,因由买方承担。

例题六: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船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标准版答案:

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国为我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租船订舱的义务,买方租的船应该适航、适货,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舱,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所以因船舱不洁所致的货物污损,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例题七: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

4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标准版答案:

1、 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2、 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条件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于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另外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3、 结合本案例,卖方已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货物灭失是在离港4小时的事情,风险早已转移给买方,再加上CIF术语象征性交货的特点,所以尽管这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已完全灭失,买方仍需用付款。所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例题八:某公司按FCA条件出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是四月份装运,但到了四月三十日,仍旧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此期间,备作出口的货物因火灾而焚毁。

问:此项货损应由谁负担?

标准版答案:

1、 此项货损应由卖方负责。

2、 此案例涉及FCA术语,根据《2000通则》,在FCA术语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控制,卖方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买方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该批货物因买方迟迟未订立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故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满仍未能交于承运人处置,风险尚未转移给买方。

3、 结合本案例,在FCA条件下,《2000通则》曾规定,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通知卖方承运人及其它事项,买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和损失,是合同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而非装运期满后发生的,因此,买方不应承担此项货损,此项货理应由卖方自己承担。

例题九:我某公司按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中规定由卖方代办运输事项。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因此我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问:对我公司的这10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的卖方索赔?

标准版答案:

1、 我方的10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不能向国外公司索赔,应由自己承担。

2、 这个案例涉及FCA术语问题,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到装运地点接货,买方可以委托卖方代办运输事项,但此项活动的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3、 结合本案例,FCA术语应由我公司负责租船订舱,但我公司在自己承担风险的责任下由卖方代办运输,所以卖方租不到船、订不到舱的风险应由我公司承担,由此而导致的对国内企业的违约金的损失也应由我公司承担。

案例十:我某公司按照FAS条件进口一批木材,在装运完成后,国外卖方来电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并要求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对卖方的要求我方应如何处理? 标准版答案:

1、 我方对于卖方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的要求可以拒绝。

2、 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FAS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即买方所指派的船的船边,在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的情况下,卖方应负责用驳船批货物运至船边,驳船费用是在风险费用转移以前发生的,理应由卖方承担。

3、 故此,在本案例中,国外卖方要求我方承担驳船费用是不合理的,我方有权拒绝。

案例十一:

某公司以CFR术语进口一批面粉,国外卖方按期租船将货物发往我方目的港。货到目的港后,发现该批面粉严重霉变,经调查,原因是船舶是艘超龄服役的船,设备老化、航行速度慢,且船方又沿途招揽货物,致使航期延长了一个多月,由于是高温潮湿季节,长时间在船舱中面粉因此发生霉变。对此损失,我方应向谁索赔? 标准版答案:

1、 对此损失,我方应向卖方索赔。2、 此案例涉及CFR术语,

案例十二:某公司按EXW条件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

参考答案:

1、 买方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我方应拒绝。

2、 本案例涉及EXW条件下交货的问题,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EXW术语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做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

3、 结合本案例,卖方在交货时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并没有说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说明,在合同中并无有关货物包装的规定,根据惯例,故买方以此借口拒付货款和提货理由是不充分的。

国际贸易实务合同洽商部分案例分析题

第一题: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电报出口某家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 ,packing in new bags. 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家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1、 我认为双方之间合同已经成立。我某出口公司应坚持美商接受货物,支付货款。

2、 本案例涉及合同洽商发盘的有条件接受问题,所谓有条件的接受是指受盘人在接受发盘人的发盘时,对发盘的条件作了添加、限制或修改。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有条件接受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实质上变更发盘条件则构

篇二: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P221案例17

案情简介:

某外贸公司与某外商初次交易,按CIF术语出售一批货物,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在上海议付。”合同规定的交货条款为“7月在 中国港口装船,运往欧洲某港,不准转运”。货物备妥后,经再三催促,信用证于7月25日方才开到。由于直达船的船期每月均安排在月中,因此,要在7月间将 货物装运已无可能。为此,我方电请外商将信用证的装运期延至最迟8月31日,并将信用证议付到期日延至9月15日。由于此种货物市价下跌,该商非但不同意 延展信用证装运期和议付到期日,反而借口我未能在7月份装运而违反合同,向我方索赔。试分析在这笔交易中究竟是何方违约?我外贸企业应吸取什么教训?

要点评析:

外商买方违约。因为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合同中,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信用证是卖方履约的前提,而导致本案卖方无法如期装运的原因是买方开来信用证太晚,所以卖方无需承担责任。

我外贸企业也有失误,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开立的时限,以致买方对开证一拖再拖,从而使合同无法顺利进行。所以今后在使用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开立的时限,有利于督促买方如期开证。

案例18

案情简介:

我某外贸公司向外国某进口商以托收方式出售一批冻肉,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凭以买方为付款人见票后30天付款的汇票托收”。货抵目的港次日,出口 人接进口商来电称:“单据与装货船舶均已到达,但代收行坚持要先付款才能放单。由于买卖合同仅规定见票后30天托收,未规定先付款后交单,故我方不能按银 行要求办理。现部分货物已开始腐烂,如等到30天到期付款后放单再提货,货物将全部腐烂变质。”我外贸公司接电后查对托收委托书,该委托书未表示按付款交 单办理。为防止货物变质,逐即通过托收银行电告代收银行明确表示:“我方未指示付款交单,你方因何坚持汇票付款人必须先行付款。如因此延误提货造成损失, 概由你方负责。”后代收行复电是按URC522规定办理,并无过错。我方接电后发现在该案的处理上确有不当之处,逐再去电将托收指示书的内容改为“见票后 30天付款,承兑交单”。但由于交涉,拖延数日,加之当地天气炎热,货物卸船运入仓库后已大部分变质,以致进口商拒绝在汇票上承兑,最终我方蒙受重大损 失。试对本案产生以及有关当事人在处理中的责任和具体做法作出评论。

要点评析:

本案中引起损失的主要原因在于委托人在填写托收指示书时对具体放单条件未作出明确指示,在遇到问题时因为对托收业务的特点以及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缺 乏充分了解,以致没能及时作出反应。托收业务中,委托人和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银行严格按照委托人指示办事,相应风险和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因此在选用 托收方式作为付款方式时,委托人人应根据成交货物特点、进口方资信等对银行放单条件作出明确指示,以免因此不必要的损失。

(非)根本性违反合同

案情简介: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100吨大米,单价为每吨500美元,总值为50000美元。事后卖方只交货5吨。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如果卖方交货90吨,买方又可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要点评析:

根据《公约》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结果导致另外一方实际上被剥夺了根据合同规定

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性违反合同,受到损害的一方不仅可以撤销合同,而且还

可以提出索赔。若违约不能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则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提出解除

合同。

本案例当卖方只交货5吨,买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因为卖方违约对其造成根本性影响;而

当卖方交货95公吨时,通常买方只能提出索赔,因为卖方基本上履行了 合同,没有对于买

方造成实质性影响,除非双方合同中约定卖方交货数量不足,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案例3

违约索赔

案情简介:

我某企业向香港某商进口20台精密仪器,每台3万港元。合同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额1万港元。事后卖方只交付12台,其余8台不能 交货。当时因市场价格上涨,每台价格为4万港元。卖方企图赔偿违约金1万港元了结此案。但买方不同意。在上述情况下,你认为买方能向卖方索赔多少金额?为 什么?

要点评析:

本案例买方应该向卖方索赔的金额为8万港元。因为根据《公约》和我国法律规定,作为一

方违约所应该支付的违约金或者罚金,应该以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作为计算方法。虽

然本案中双方约定违约金为1万港币,但是明显低于因为卖方违约而对买方造成的损失,买

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本案例中货物价格从3万港币上涨到4万港币,

卖方应该就少交货8台对买方造成的8万港币损失进行违约赔偿。

P248案例4

案情简介:

我某企业与外商按国际通用规格订约进口某化工原料。订约后不久,市价明显上涨。交货期届满前,该商所述生产该化工原料的工厂失火被毁,该商以该厂火灾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其交货义务。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要点评析:

我方可以拒绝对方解除交货义务的要求,可以要求对方延迟交货,因为交货期届满前工厂失火被毁,并不能说明卖方没有交货的能力。

如果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已经破坏了履行合同的根本基础,致使履行合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全部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不可抗力事件部分地影 响了合同的履行,则可部分地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只是暂时或在一定时间内阻碍合同的履行,只能中止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但不 能解除有关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一旦事故后果得以消除,仍然要履行合同。

案例5

案情简介:

某出口商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11月份。10月20日,出口国政府公布一项条例,规定从11月1日起,除非有特别许可证,否 则禁止该货物的出口。卖方未能装运货物,于是买方请求赔偿损失。在此案中,卖方是否可以免除其交货义务?为什么? 要点评析:

买方可以免于交货义务。因为本案例属于双方签订合同后发生的,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故意行为或者过失而引起,而且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 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开克服的。故该案例属于社会原因而造成的不可抗力,符合《公约》规定不可抗力的条件。根据《公约》规定,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约 的一方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买方也无权提出索赔要求。

案例6

案情简介:

我某进口企业按FOB条件向欧洲某厂商订购一批货物。当我方派船前往西欧指定港口接货时,正值埃及与以色列发生战争,埃及被迫关闭苏伊士运河。我所派轮船 只得绕道南非好望角航行,由于绕道而增加航程,致使船只延迟到达装运港口。欧洲厂商要求我方赔偿因接货船只迟到而造成的仓租和利息损失。我方拒绝了对方要 求,因此引起争议。对此,请予评论。

要点评析:

我方有权拒绝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因为虽然FOB贸易术语我方有义务及时派船接货,但是由于我方派船接货过程中遭遇了战争,导致正常的航行线路不能通行,而不得不绕行,是导致我方不能及时达到装运港接货的原因。

本案例我方由于受到战争影响导致派船延迟,发生战争是属于社会原因而导致的不可抗力,根据《公约》规定,受到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违约,违约方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故我方可以拒绝对方索赔要求。

P259案例7

案情简介:

我某公司向外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明确规定一旦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即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后 来,双方就商品的质量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也发来了传票,传我方公司出庭应诉。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要点评析:

我方不应该出庭应诉。因为合同中规定如果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应该在我国仲裁,表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同时在我国仲裁则适应我国法律。 我国在《仲裁法》规定,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面使仲裁机构取得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同时排除法院对本案件的管辖权绝大多数国家法律都规定法院不受理双方 已经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世界上故双方关于品质产生争议,对方只能提请在我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对方法院无权对本案件进行管辖,我方 也无须出庭应诉。

P290案例1

案情简介:

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用传真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6月2日收到英商发来传真称:“如价格减5%可接受。”我尚未对英商来电做出答复,由 于该商品的国际市价剧涨,英商又于6月3日来传真表示:“无条件接受你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码。”试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要点评析:

我方应拒绝英商6月3日通过传真表示的无条件接受,应按照最新市场价格洽谈。因为发盘在还盘生效时失效,我方6月1日的发盘在英商6月2日传真要求降价 5%时已经失效。英商6月3日的无条件接受不是在6月1日的发盘有效期内作出的,因此不是有效的接受,是一项新的发盘,我方完全可以拒绝。

(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

案情简介:

我某外贸公司于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子邮件,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PACKED IN SOUND GUNNY BAGS)。美商收到我方电子邮件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ACCEPTED, SHIPMENT IN NEW GUNNY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6月份装船。数周后,某农产品国际市价猛跌,针对我方的催证电子邮件,美商于3月20日来 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no contract)。”而我外贸公司则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试问:此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

本案中合同是正式生效成立的。因为美商对我方发盘表示了有条件的接受,但其中对包装的

修改从性质上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按照《公约》19款规定,构成非实质性变更发

盘条件的有条件接受是有效的,合同是成立的,除非发盘人表示不同意并立即通知对方。本

案中,我方对于美商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并未表示出反对,因此接受是成立的,合

同是有效的。

还盘、售货确认书

下面是我出口公司与科威特商行阿卜图拉公司Abdulla Company(科威特邮政信箱第123号P.O.Box No.123, Kuwait)洽谈蝴蝶牌缝纫机JA-1型(Butterfly Brand Sewing Machine Model JA-1)的往来电传,根据这些电传,试指出哪些是发盘,并拟制售货确认书一份(中文或英文)。

9月2日来电传:

有兴趣蝴蝶牌缝纫机JA-1 3000架即装请报价 9月3日去电传:

蝴蝶牌缝纫机JA-1 3000架木箱装每架62美元CIFC2科威特10月/11月装即期信用证限6日复到此地

9月5日来电传:

你3日电传歉难接受竞争者类似品质报55美元请速复 9月7日去电传:

我3日电传重新发盘限10日我方时间复 9月9日来电传:

你7日电传接受如55美元CIFC3 D/P即期请确认 9月10日去电传:

你9日电传最低60美元即期信用证限12日复到此地 9月11日来电传:

你10日电传接受再订购500架同样条件即复

9月12日去电传:

你11日电传确认请速开证 9月13日来电传:

你12日电传信用证将由科威特邮政信箱第345号ABC公司开立 Sept.2

Incoming Telex

INTERESTED IN BUTTERFLY BRAND SEWING MACHINE MODEL JA-1 3000 SETS PROMPT SHIPPMENT PLEASE QUOTE

Sept.3

Outgoing Telex

BUTTERFLY BRAND SEWING MACHINE MODEL JA-1 3000 SETSPACKED IN WOODEN CASES USD62 PER SET CIFC2 KUWAIT OCT/NOV SHIPMENT SIGHT CREDIT SUBJECT REPLY HERE SIXTH

Sept.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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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附答案)2

EXW

某公司按EXW条件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

1、 买方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我方应拒绝。

2、 本案例涉及EXW条件下交货的问题,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EXW术语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

3、 结合本案例,卖方在交货时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并没有说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说明,在合同中并无有关货物包装的规定,根据惯例,故买方以此借口拒付货款和提货理由是不充分的。

FCA

我国江苏某食品进口公司公司在某年3月与越南金兰市某出口公司签订了购买2350公吨咖啡豆的合同,交货条件是FCA金兰每公吨870美元,约定提货地为卖方所在地。合同中规定,由买方在签约后的20天内预付货款金额的25%作为定金,而剩余款项则由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汇付给卖方。合同签订后两星期内,买方如约支付了25%的定金。当年5月7日,买方指派越南的一家货代公司到卖方所在地提货,此时,卖方已装箱完毕并放置在其临时敞蓬仓库中,买方要求卖方帮助装货,卖方认为货物已交买方照管,拒绝帮助装货。两日后买方再次到卖方所在地提货,但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300吨咖啡豆受水浸泡损坏。由于货物部分受损,买方以未收到全部约定的货物为由,仅同意支付40%的货款,拒绝汇付剩余的35%的货款。于是,买卖双方产生争议,经过协商未果,因此,买方于当年7月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南方某分会提出申诉。试问:(1)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否完成?(2)买卖双方孰是孰非?(3)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定?

答案要点

本案例主要涉及到FCA术语中风险转移地点的问题。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在FCA术语下,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成:(1)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2)若指定的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3)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本案例中卖方公司应负责在其所在地将货物装车后交付给买方公司指定的运输代理人,才算完成交货义务。

FCA

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条件向印度A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运往孟买;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孟买某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交孟买某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收取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双方争执不下,逐提交仲裁。如果你是仲裁员,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

印商应该付款。因为FCA的风险点在货交承运人处,即本案中上海虹桥机场货交航空公司处,交货时间为8月31日,符合合同8月份交货的时间要求,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交货义务,所以买方印商应该付款。 FCA

案情简介:

新加坡A公司与马来西亚B公司订立FCA合同,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2000年7月3日,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提货,B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敞蓬中,A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已履行完应尽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A公司代理人无奈返回,3日后A公司再次到B公司所在地提走货物。但是,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货物部分受损,造成10%的脏包。问:该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要点评析:

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时,卖方负责装货;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之外时,卖方不负责卸货。

可见,在本案中,B公司将货物装箱并存放后,并未履行完交货义务,B公司应负责装货。A公司在3日后自行派人将货物装车并提走,可以视为放弃了要求B公司装货的权利,但在此之前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仍应由B公司承担。

CPT

我出口某公司与法国外商签订CPT出口谷物30万公吨的合同,合同中约定货到巴黎。不久,对方开来了目的地为巴黎的信用证,卖方遂将以备好的货物包装完毕,与船公司、铁运公司签订了运输契约,并及时通知了买方。鉴于海上风险相对较大,于是,买方办理了海运保险,货到目的港时依然完好,但在铁路运输途中,由于这家铁运公司所派的集装箱年久欠修,箱顶因锈蚀而不防雨,恰正值连阴雨天气,致使大部分谷物被泡,已无利用价值。买方提出,船公司是卖方联系的,合同中又约定是货到巴黎,现今,卖方所交货物已无价值,全部责任应有卖方承担,买方想提出索赔。卖方以出现此种情况皆是由于铁运公司的过失所导致,理应油田运公司赔偿为由拒绝向买方赔偿。

因为是CPT合同,是货交承运人,买方应办理保险,此案中买方虽然办理了海运保险,但在目的港到目的地的这段距离买方还应该投保险。因为是CPT卖方只负责成本和运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保险不在卖方的义务范围内。铁路公司的集装箱年久失修显然存在重大过失。此案的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因为买方没有买保险,还因为CPT合同是卖方承担货交承运人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船运和铁路公司不负责,因为他们只承担运输的责任,这里显然货交给了买方手上,不承担责任。

CIP

案情简介:

我方按CIP南京条件进口10公吨化肥,其经海上运输,抵达上海港后转为公路运输运至南京。我方受领货物后,卖方有求我方支付货款和公路运费,请问卖方行为是否合理?

要点评析:

不合理。因为CIP南京,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并支付运费到南京,因此卖方只需支付货款即可。

CIP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土耳其外商以CIP方式订立了一份出口合同,签订合同后,我方积极备货并包装,同时,我方与“中亚”国际运输公司签订了运输契约,“中亚”承诺为我方提供“门到门”的全程运输服务,并责成“中亚”公司对此次运输上了保险。对方也及时开出了信用证。我方在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将包装好的货物装上了“中亚”运输派来的运输车。但是,买方告知,货物并没有在预计的日期抵达土耳其。于是,我方向“中亚”公司核查,货物的确在起运地点,我方装货的运输车上丢失。于是,买方以运输合同是我方订立,运输工具也是我方提供,而货物的丢失也是由于运输造成为由,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找到“中亚”运输公司,希望能够协商解决,“中亚”声称自己并无责任。因为当日的载货司机也是他们在几天前,由于公司临时继续用人而招聘的临时工。就连卡车现在也不只去向,此种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我们也正在通过公安机关寻找此人。你们及时追究责任也应该追究此人的责任而与“中亚”无关。请问,我方该如何处理此事?

此案的责任显然也是由买方承担,因为CIP合同规定卖方承担货交承运人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货交承运人以后的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

5. CIF、FOB、CFR不再适用于任何集装箱形式的货运方式;

在这种规定下,CIF、FOB、CFR只能适用于散装海运货物。这种排除规定的初衷是考虑到集装箱装船和卸货成本比较低,装卸集装箱的“Cost”与装卸散装货物(例如煤、沙、油)的“Cost”不能明显分别开来。但笔者认为,这样的理由有些牵强,在实际交易中很难被大家接受。好在我们公司的产品一般不会使用集装箱发货,所以影响不会太大。

三、Incoterm 2010 应用技巧略记

Incoterm 作为一种交易规则,是可以由交易双方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加以修改的,特别是在11中贸易术语未能涵盖的贸易细节上,只要稍加增减,就可以达到画龙点睛的效果,使用起来非常方便。冯律师介绍了两个经典的贸易术语修改案例,对我们在将来修改条款以使之利于己方有很大的启发:

1. 上面提到的FOB已经不适用于集装箱形式运输,但偏偏有时候我们又非要

使用类似货到船上交付的交货方式,那怎么办呢?

细心观察我们就可以发现,其实FOB和FCA仅仅相差一个THC(Terminal Handling Charges)的支付问题,根据这一差别,我们可以在集装箱海运中可使用FCA术语并增加“Terminal Handling Charges by Seller”条款来代替FOB,就能很好解决FOB不能适用于集装箱的问题;

2. CIF条款中,保险由卖方负责支付,但如果装船前发生货损,理论上风险由

卖方承担,但卖方购买的保险是否涵盖了装货前风险?

理论界将CIF中的保险分成两种形态,即1)覆盖从卖方工厂到买方工厂的所有风险,即我们经常提到的“warehouse to warehouse insurance”;2)仅覆盖从装船后到买方工厂的风险,即,排除从卖方工厂到装船前的风险。 根据冯律师的实务经验,各个保险公司有不同做法。为了保证自身利益,如果是卖方,就加上“Insurance cover from warehouse to warehouse”条款,避免分歧。

3. 实务中,当国内贸易使用Incoterm 2010时,也会出现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

款,并加上“Local delivery”的字样以区别国际货物贸易。在这样的贸易方式中,很容易出现这样的矛盾:L/C开证时使用的Incoterm术语风险转移界限与贸易主合同中规定的货权转移界限不一致,一旦发生贸易纠纷或者货损,保险公司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合同进行赔付解释。为避免这样的情况,冯律师建议在使用Incoterm 2010之后,内贸使用贸易术语的L/C开证都加上“delivery in accordance with main contract”,即以主合同货权转移时为最终风险转移条款。

DAP

例如中国清远公司出口一批货物DAP术语成交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2月20日交货。1月下旬中国清远公司的货物装船驶向目的港。此时买方要求货装船后卖方将全套提单空邮卖方以便买方及时凭以办理进口通关手续中国清远公司即以照办。由于海上风浪过大船舶迟到几天才到达目的港遭到买方降价要挟经过争取对方才未予以追究。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对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双方发生了争议。最后由中国清远公司负担卸货费用但中国清远公司却蒙上了不小的损失。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对于出口方来说 D组术语存在许多可预测的以及不可预测的因素D组术语的费用、风险、责任最大业务环节最多贸易情况最为复杂交货时间难以掌控进口方的不合作以及失去货物控制的可能出现进口方的信誉不良或支付能力不强承运人的信誉不佳不同的国际贸易惯例和贸易做法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可能出现个别商人滥用国际贸易惯例合同或信用证存在软条款。因此如果要选用D组术语就必须充分了解这组术语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将风险降低到最低的限度。 此案中尽管采用了DAP卖方不用承担卸货费用但合同中最好明确规定卸货费用由谁承担。虽然按照按《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应该由买方承担卸货费用但最终却由中国清远公司承担。主要是该进口国的习惯做法是由出口方承担卸货费用这与《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太一致。所以买卖双方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最好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到达目的地或目的港后的卸货费用由谁承担这样会避免买卖双方产生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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