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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时间:2017-01-14 07:12:17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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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改革背景下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

作者:常媛媛

来源:《学理论·上》2015年第05期

摘 要: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入,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推进金融改革的必然选择。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合理化竞争,同时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促进各类金融机构特别是增强中小金融机构的竞争力,进而推动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发展,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体系结构布局。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利益;利率市场化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3-0081-02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金融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逐步推进,我国金融体系与国际接轨越来越紧密,金融风险不断加剧。存款人的利益不断受到威胁,整个商业银行系统也面临前所未有的不确定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能有效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加强央行和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

一、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背景

自金融业诞生以来,银行倒闭事件时有发生。2008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进而发展成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多家金融机构倒闭,实体经济遭受重创。由于美国存款保险机构的及时介入,保障了存款人的利益,才没有造成更大的金融恐慌。我国一直以来实行的都是政府作为最后买单人的隐形存款保险制度,但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入,民间资本逐渐进入融资市场,利率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再次提上议事日程。1993年,国务院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但是当时国家信用根深蒂固,我国几乎没有银行倒闭,保险基金的建立迟迟没有进展。20世纪90年代末,金融海啸席卷全球,金融机构破产倒闭相继出现。1998年,国有商业银行市场化逐步推进,政府对商业银行贷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2003年,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逐步推进。2011年,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对深化金融改革的建议中明确提出推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要求。2013年7月,央行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并在其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研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2014年,央行副行长易纲在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危机、欧债危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成为推进金融改革的必然选择。2014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经过立法研究和制度设计的深层次论证,进入征求意见阶段。篇二: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出台背景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制度安排,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微观审慎监管共同构成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正进入中高速发展的新常态,银行业发展增速放缓,与此同时,利率市场化、民营银行试点等重大改革全面推进,正是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佳时机。中国银行业是我国金融行业重要的组成部分。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我国银行业也经历了一个飞速发展的过程。根据银监会数据,截至2014年12月末,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外本外币资产总额为172.3万亿元人民币,同期的负债总额为160.0万亿元。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早期的数千亿元量级,到百万亿元量级,只用了不到三十年时间。为了使这么庞大的金融资产更加安全、稳定,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于是我国推出酝酿22年之久的存款保险制度。

二、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我国的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2、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3、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4、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5、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

6、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1、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体系稳健性

存款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在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运行机制、提升银行体系的稳健性方面有着独特优势,可以在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通过加强存款保险与央行金融稳定、宏观审慎管理以及金融监管的协调配合,共同提高我国金融安全网整体效能。通过实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促使银行审慎稳健经营。即使个别银行经营出现问题,存款保险作为市场化的处置平台,也可以灵活运用收购、承接等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快速、高效的处置,在充分保护存款人、尽可能减少处置成本的同时,保持金融服务不中断,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2、有利于各类银行的公平竞争、促进均衡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通过维护存款人利益和金融体系的稳定,能够有效缓解限制资本进入银行领域的监管顾虑,有助于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促进各类银行公平竞争、均衡发展,保障多层次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存款保险将使小银行的信用得到增强,推动形成一个有序竞争、可持续发展的小金融机构体系,有利于缓解“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3、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促进民营银行的发展

4、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

存款保险实行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限额偿付。存款保险制度会保障绝大多数公众存款人的利益,把最高偿付限额定为50万元,是因为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方对现在各家商业银行的存款情况经过充分的调研,发现50万元可以全额覆盖99.63%的存款人(含各类企业存款)。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也并不是没有保障,在实践中,存款保险大多采取收购与承接等方式进行市场化、专业化处置,通过规范的手段促成运营良好的银行收购问题银行资产、承接其存款,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这一限额也会随之调整。篇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与商业银行的应对

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与商业银行的应对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利率市场化的基础性条件,在为商业银行带来规范、高效经营环境,促进金融体系完善的同时,也为商业银行的改革发展提出新的挑战。商业银行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必然受到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商业银行的应对必须提上议事日程。

自1924年捷克设立存款保证金制度以来的90年里,存款保险制度在全世界广泛推广,目前全球已经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和实施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之一,在增强公众信心、维护金融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正式进入倒计时阶段,此前我国长期存在的国家作为金融机构事实上最终担保者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将成为历史。但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不是近期才提出来的,早在1993年,国务院就在《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此后的二十年间,伴随我国经济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学界围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存款保险制度的现实意义、时间窗口、方案设计等开展的探讨与研究一直没有停过。只不过经济“新常态”的宏观环境,大大加快了推出的进程。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具有多重意义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致力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臵中的决定性作用,大力推行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领域的一项

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应当从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角度看待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利率市场化是市场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未来还将进一步走向全面放开各类利率管制的利率市场化终极目标。在银行业监管趋紧、流动性压力上升、风险逐步暴露的大背景下,出现部分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自身竞争力不强而破产的商业银行并非危言耸听,为了避免因为个别、少数银行的破产倒闭出现恶性挤兑事件,造成国内银行业的动荡,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成为必然的选择。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通过最大程度地强化市场纪律约束,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大大提高公众信心,降低挤兑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国际经验也证明,发达国家在利率市场化之前或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大多数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应当从构建问题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处臵机制看待存款保险制度。金融体制改革的市场化方向明确以后,建立针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有序的市场化退出机制是接下来必然要解决的路径问题,这无疑也是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理论上不难证明,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向商业银行施加财务影响和压力的同时,必然有利于强化商业银行经营的市场约束,更主要的是,一旦金融机构真正发生严重问题,通过参考保险制度,及时防范和处臵金融风险,无疑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应当从促进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多元化的角度看待存款保险制度。前面已经说过,我国长期实行的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不论银行的所有制性质如何,政府都承担着银行破产的一切善后事宜,这就存在一个逻辑上的问题,因为如果说政府对国有产权具有天然的保护责任,那么对于带有私人资本的中小银行进行政府保护的理由就不是十分充分,而且相对来说,中小银行出现破产现象的概率通常大于大型银行。因此,政府合乎逻辑的选择往往是提高银行业准入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严格限制中小银行的成立。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后,政府将不需要再设臵过高的银行业准入限制,从而在客观上有利于中小银行的成立,而中小银行的加速发展,将会降低我国银行业的市场集中度,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银行业层次体系,提高银行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效率。

要从构建现代金融安全网的角度看待存款保险制度。最近这些年来,国际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此起彼伏,国际金融市场剧烈动荡;新常态下,国内面临经济下行,产能过剩、企业加杠杆和经济泡沫化问题相互交织的复杂局面,金融行业经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是在经济上行期所不存在的,一方面,商业银行必然面对不良资产比例上升、化解压力加大的挑战;另一方面,还必须注意到,企业之间互相担保所形成的担保链条有加速传导风险的隐患。这些都使得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较以前更加难以掌控。在此背景下,建立健全以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和处臵机制为核心的现代金融

安全网,并将其作为我国现代金融系统的坚强后盾,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存款保险职能可以与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职能相协调,形成及时防范和校正风险的新机制,弥补现有金融安全网的不足,促进我国金融系统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借鉴国际经验看存款保险制度如何影响商业银行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利率市场化的基础性条件,在为商业银行带来规范、高效经营环境,促进金融体系完善的同时,也为商业银行的改革发展提出新的挑战,商业银行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必然受到影响是不言而喻的,这也是国际金融同业存款保险制度发展中的基本规律。

第一,短期内负债业务受到的冲击将最为明显。虽然,从整个银行业角度来说,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本质上有利于维持存款的稳定增长,从长远看,有利于降低商业银行负债端的维护成本和综合管理难度。但国际经验同时也反映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后的一个阶段,商业银行负债端管理和维护的成本会有一个不断上升的过程。这与存款人的逆向选择有一定关系。因为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大额存款人为维护资金安全,一般愿意选择经营稳健水平较高的银行。但小额存款人的选择并不一样,相当一部分小额存款人会认为,既然在开户银行破产的情况下,依然可以得到存款保险基金全额保险赔付,也就没必要重视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上的差异,因此,这些存款人可能更愿意选择存款回报高的银行。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风险较高的银行会通过提高存款利率来加大

吸存力度作为手段,“价格战”趋向激化有可能是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初期的表现形式,从而短期内引起存款利率上升似乎在推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初期较为普遍;银行为了维持收入,会努力提高贷款收益率,将推高贷款利率水平,从而短期内利率水平上升较为常见。以美国和日本为例,在1970年以前,美国存款利率(以一个月的cds利率表示)的平均水平为5.52%,同时银行最优惠贷款利率平均水平为6.0%;但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的最初3年中,存款利率平均水平和最优惠贷款利率平均水平分别提高至6.48%和6.73%,存贷利差由之前的0.5%缩小为0.25%,下降25个基点。其中1973年存款利率超过贷款利率,当年存贷利差为-1.26%,相比1970年的0.47%,下降了

1.73%。同时,数据显示,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初期阶段,美国国内利率水平波动性显著增强,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有所扩大,且利率水平多次出现大幅上涨和下跌的情形。

日本情形非常类似。在存款保险制度刚刚建立的时候,利率水平大幅攀升,其中存款利率上涨更快,至1980年,银行的利差已经由1978年的2.24%下降到0.25%,下降了

1.99个百分点。

第二,对非信贷业务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加快综合化经营步伐,构筑起更为多元的经营架构和盈利结构。

篇二: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从美国1933年设立首个存款保险制度至今,已有超过110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部分原因在于银行业危机对存款保险的促进。存款保险制度通过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了金融体系的稳定,多数国家在利率市场化之前或之间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其有利于金融自由化的进一步深入。

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

银行业危机促使存款保险制度大规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法规、中央银行最后借款人制度一起构成了国际上公认的金融安全网。美国1933年通过立法,成为第一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此后存款保险制度逐渐得到国际认可,并得到大规模发展。截至2011年3月,世界上共有111个国家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1960年之前美国是世界上唯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1961年印度成为第二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而存款保险制度得到国际认可并大规模建立则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与世界银行业危机次数相关性较强。80年代各国银行所统计的严重系统性银行危机达到45次,90年代全球爆发了63次严重的银行危机。与此对应,1990年只有34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2000年达到71个国家,增长209%。进入21世纪,陆续有32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数目占这些国家数的44.1%。

存款保险制度为利率市场化护航。利率市场化后银行间经营差异扩大,银行业风险上升。通过建立完善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有效降低挤兑风险,促进中小银行与大型银行公平竞争,维护金融稳定。从各国经验看,部分国家均在利率市场化之前或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从而有利于利率市场化以及金融自由化的进一步深入。

存款保险制度通过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了金融体系稳定。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一部分,存款保险的基本作用在于预防银行挤兑和保护小存款人利益。随着经济金融发展,存款保险体系的作用有所演变,可分为:保护大多数小额存款人的利益;提高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

保证银行系统的稳定;通过建立对问题银行的处置规则,提供一种有序的处理破产机构的机制,避免危机的扩大。

典型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制度经验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

目前美国的存款保险由美国存款保险公司统一运作和管理,1950年《银行法》赋予其相对独立法律地位,直接对国会负责。美国实行强制与自愿结合的存款保险制度,用以降低银行的逆向选择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不利影响。由于参保银行相比未参保银行有更好的竞争优势,目前大部分存款机构,包括国民银行、州注册银行、住房储蓄银行、储蓄协会、外国银行在美分支机构都加入了存款保险。存款保险涵盖了大部分的存款品种,但对于股权、债券、互助基金、生命保险、年金、市政债券、保管箱、国债以及国库券等不予保障,对本国银行的国外分支也不予保障。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按账户确定保险限额,每个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按同一类型账户合并计算的存款保险限额为25万美元,并可随着经济形势及通货膨胀进行调整。

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适应银行业发展。自1934年建立FDIC后,1980年之前是存款保险制度平稳发展的时期。1981年后,随着美国金融改革的深入与银行业发展,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这些改革包括不断提高存款保险限额以应对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采用风险差异费率以减少道德风险的产生、确立存款保险基金储备比例的浮动区间以缓解周期性危机压力、扩大存款保险限额、返还保费减少银行负担以及进一步扩大FDIC监管与处理银行的权力。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74年来的运作实践证明这一模式基本上实现了维护金融系统稳定和保持公众信心的目标,成为其他国家设计存款保险制度的样本。

FDIC具有明显的监督管理职能。美国存款保险最大特点在于FDIC具有强大的监管职能,FDIC目前是州非联储成员银行的主监管者,同时是所有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与储贷机构的辅助性监管者。FDIC的工作主要包括一下三点。

一是对投保银行的检查监督。这是FDIC最重要的日常工作和事前监管手段,这种事前检查管理的目的是确保银行经营的安全与稳定,避免银行倒闭事件,增强公众对金融体系信心,体现了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风险最小化原则”。FIDC具有:第一,审批职能。参加存款保险须由FDIC审定符合条件才能参保,银行增设与合并也必须经FDIC同意。第二,检查监督职能。FDIC除了定期与不定期对投保机构进行检查外,还要对美联储和货币监理局的检查报告作选择性复查。第三,处罚职能。对检查中或其他渠道发现的问题,FDIC可以采取从规劝到责令停业的处罚方式。

二是对问题银行的处理。FDIC采取统一的评级方法,对投保机构的CAMEL五大指标进行考核,根据相应的具体分支评定投保机构的综合等级,分为综合一级至综合五级,其中,综合三级至五级为问题银行。由FDIC对问题银行进行重点监控,包含对此类银行改进管理的具体要求。

三是对破产银行的处理。FDIC是唯一有权处理银行破产事件的联邦机构,作为破产银行的接收者,FDIC根据成本较小的原则,处理破产银行的主要方式有三种:首先是直接理赔。FDIC整理该银行账册,按存款保险最高赔偿限额等规定尽快赔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采用这一方式会造成银行服务的中断,同时保险基金损失较大。1969~1981年间108家破产银行的处理中,FDIC只对其中的1/3采用了直接理赔方式,且这些银行的平均总资产只有1040万美元,平均存款较少。其次是收购与承担。收购与承担是指当投保银行破产倒闭后,由另一家经营稳健的银行承担倒闭银行的全部债务并购买其部分或全部资产。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得到全额保护,也不会导致银行服务的中断,保险基金的损失较小。收购与承担是FDIC的主要救助方式。最后是过桥经营。当投保银行破产后,由FDIC聘任的董事会取代原有董事会进行管理,FDIC提供必要的资金以使其能运转至安排收购与承担方式处理或恢复至正常运作。法律规定FDIC最多只能经营2年,经营期后必须把此银行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

风险调整保险费率合理分配保费负担。在1991年以前,美国的银行保费是按照固定费率收取的,目前采用的是根据风险调整的差别费率。从2007年开始,银行的保费按季缴纳,每次所缴纳的费用根据上一季度存款的日均余额以及该银行的适用费率计算得到。风险调整的保险费率可减少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减少经营良好银行的保险费用负担。

存款保险制度有效降低了银行倒闭数量。20世纪20年代,美国每年平均倒闭银行500家左右,“大萧条”使得30年代初上升为2000家。1933年银行倒闭数达到3000家左右,同年联邦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有效提供了银行救助,降低了银行倒闭数量。在最初的十年里,每年倒闭的银行大约有50家;其后从1945~1980年,平均每年只有5家左右银行倒闭。日本存款保险制度

泡沫经济破灭促使JDIC扩充资金来源。日本存款保险制度自20世纪70年代初建立并实施后的20年内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业良好信用、秩序与稳定方面起了很好的作用,但90年代初日本经济泡沫的破灭,大批金融机构陷入困境甚至破产,促使日本存款保险制度进一步改革与完善。为了应对危机,1996年至2005年3月,日本存款保险公司(JDIC)采取全面保险制度,所有存款人的存款都能得到JDIC的全额保险,2005年4月起恢复有限保险制度。为了应对危机期间巨额保费支出,JDIC不断扩充存款保险基金资金来源,如提高保费费率,提高央行借款,发行JDIC债券等。JDIC在应对银行危机期间实行全额保险的经验稳定了金融市场,其发行债券融资的方式也值得借鉴。

一是大幅提高保费费率。日本目前采用的是统一的费率体系。每年年初,日本银行业根据上一年的存款平均余额以及日本存款保险公司公布的费率计算当年保费并进行上缴。1996年起JDIC的加权保险费率大幅提高至0.084%并一直维持。2006年,法律规定的调整方向发生了改变,保险费率开始有所下调,其中结算存款的保险费率降为0.11%,而一般存款的保险费率则调回至0.08%。

二是借款与债券发行融资弥补存款保险支出激增。1996~2005年期间JDIC援助银行家数猛增,保险基金支出大幅高于保费收入。JDIC通过向中央银行或私人机构借款(一年期)以及发行JDIC债券(两年期、四年期以及七年期)筹集资金,并随市场情况及时调整融资政策。

“付款箱”型存款保险制度事前监督职能较弱。对比美国存款保险制度,银行监管由货币监理局(OCC)、联邦储蓄机构监管局(OTS)以及FDIC共同承担,FDIC还可与其他监管机构共享信息,监管能力较强。日本的金融安全网中,最后贷款人角色由日本央行担任,银行监管由日本金融厅(FAS)负责,JDIC只负责破产银行清算与存款保险两大职能。这种“付款箱”型的存款保险制度,事前监督的缺乏使得存款保险制度未能防范日本泡沫经济破灭后银行危机。

德国存款保险制度

德国金融体系特点包括:德国商业银行为全能银行;三大商业银行即德意志银行、德斯德纳银行和科玛兹银行占主导地位;商业银行与企业关系密切,银行参股企业并对经营有影响力。由此形成了三大体系分立、行业协会主导的独特存款保险制度。

三大银行体系分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德国存款保险制度非常独特,由非官方自愿存款保险体系和政府强制性存款保险体系构成。前者是指由德国国内三大银行集团根据各自的需要在1974年以后建立的三个独立运作体系,后者则是适应欧盟在1994年实施的成员国均要建立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规定要求而于1998年8月建立起来的。

德国的非官方存款保险制度是在不同银行集团内引入银行间自愿存款保险的基础上形成的。早在20世纪初,德国三大银行集团就已经分别成立了德国银行联邦协会、德国储蓄银行联邦协会、德国城乡合作银行联邦协会,一方面为了保护成员银行和存款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希望在货币、信贷和资本市场等有关业务上与金融管理当局起到沟通桥梁作用。三个协会形成三个保护体系,各自相对独立,各银行机构自愿参加。

篇三: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出台背景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制度安排,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微观审慎监管共同构成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正进入中高速发展的新常态,银行业发展增速放缓,与此同时,利率市场化、民营银行试点等重大改革全面推进,正是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佳时机。中国银行业是我国金融行业重要的组成部分。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我国银行业也经历了一个飞速发展的过程。根据银监会数据,截至2014年12月末,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外本外币资产总额为172.3万亿元人民币,同期的负债总额为160.0万亿元。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早期的数千亿元量级,到百万亿元量级,只用了不到三十年时间。为了使这么庞大的金融资产更加安全、稳定,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于是我国推出酝酿22年之久的存款保险制度。

二、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我国的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2、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3、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4、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5、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

6、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1、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体系稳健性

存款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在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运行机制、提升银行体系的稳健性方面有着独特优势,可以在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通过加强存款保险与央行金融稳定、宏观审慎管理以及金融监管的协调配合,共同提高我国金融安全网整体效能。通过实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促使银行审慎稳健经营。即使个别银行经营出现问题,存款保险作为市场化的处置平台,也可以灵活运用收购、承接等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快速、高效的处置,在充分保护存款人、尽可能减少处置成本的同时,保持金融服务不中断,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2、有利于各类银行的公平竞争、促进均衡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通过维护存款人利益和金融体系的稳定,能够有效缓解限制资本进入银行领域的监管顾虑,有助于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促进各类银行公平竞争、均衡发展,保障多层次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存款保险将使小银行的信用得到增强,推动形成一个有序竞争、可持续发展的小金融机构体系,有利于缓解“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3、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促进民营银行的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是民营银行的一次发展机遇,将对大型国有银行的国家隐性担保转变成一种面向市场的保险制度,参保银行的地位是平等的。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储户们会认为大银行的经营风险更小,出现偿付问题的概率也会更小,因而将钱存进资金雄厚的大银行更放心。而在存款保险制度下,有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偿付作保障,将钱存进大银行还是小银行,对储户尤其是小储户来说几乎没有区别,这无形中增强了公众对民营银行的信心,提高了民营银行的竞争力。

4、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

存款保险实行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限额偿付。存款保险制度会保障绝大多数公众存款人的利益,把最高偿付限额定为50万元,是因为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方对现在各家商业银行的存款情况经过充分的调研,发现50万元可以全额覆盖99.63%的存款人(含各类企业存款)。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也并不是没有保障,在实践中,存款保险大多采取收购与承接等方式进行市场化、专业化处置,通过规范的手段促成运营良好的银行收购问题银行资产、承接其存款,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这一限额也会随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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