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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管制

时间:2017-01-01 11:00:2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

第一條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一、高速公路︰指其出入口完全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 駛,除起迄點外,並與其他道路立體相交,專供汽 車行駛之公路。 二、快速公路:指除高速公路外,其出入口完全或部分 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迄點外,並與主要 道路立體相交、次要道路得平面相交,專供汽車行 駛之公路。 三、主線車道︰指車道中可供汽車直駛之車道。 四、外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右側車道。 五、內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六、中線車道︰指同向三車道或五車道中之中間車道。 七、中外車道︰指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中鄰接外側車道 之車道。 八、中內車道︰指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中鄰接內側車道 之車道。 九、加速車道︰指設於匝道與主線車道之間,專供汽車 由匝道駛入主線車道前加速之車道。 十、減速車道︰指設於主線車道與匝道之間,專供汽車 駛離主線車道進入匝道前減速之車道。 十一、輔助車道:指設於主線車道外側,銜接相鄰兩交 流道間加、減速車道,專供車輛進出高速公路及 快速公路使用之車道。 十二、交流道︰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間或與其他道路 連接,以匝道構成立體相交之部分。 十三、匝道︰指交流道中為加減速車道及主線車道與其 他道路間之連接部分。 十四、爬坡道︰指設於上坡路段主線車道外側,供爬坡 時速低於最低速限之車輛行駛之車道。 十五、中央分隔帶︰指隔離雙向行車之中間界區。 十六、路肩︰指設於車道之外側,路面邊線與護欄或邊 溝間之部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由中 央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 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不受第十九條第 一項第四款不得行駛及進入快速公路之限制。但另 有禁止其進入或行駛規定者,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應 公告之,並設置必要之標誌、標線或號誌。 快速公路與次要道路平面相交之路口,行駛通過次 要道路之車輛,不受本規則規範。 第三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關,屬國道部分為交通部臺 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屬省道部分為交通部公路總局。 第四條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之轄區,以路權範圍及與其他道路 交接點為分界點。 第五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但 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 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 危險警告燈。 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上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 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其行車速率不受前項規定之 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 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 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 為公尺。 前項規定例示如下:

車速(公里最小距離 (公尺/小時) 大型車小型車六十

七十

八十

九十

一百

一百一十 四十 五十 六十 七十 八十

九十 三十 三五 四十 四五 五十

五五

其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 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時 ,其行車安全距離應依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 第七條汽車自交流道、服務區或休息站進入主線車道時,應遵 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並先利用右側加速 車道逐漸增加車速,判明交通情況確達安全距離,方得 駛入主線車道。 第八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 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 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 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 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 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 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 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 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載重之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

坡之下坡路段,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 ,並禁止變換車道。 五、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 最低速限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 禁止變換車道。 六、拖吊車輛於執行拖吊任務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 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 之限制。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 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 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第九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跨行車道、迴轉、倒車或逆向行駛。 二、在路肩上行駛,或利用路肩超越前車或倒車。 三、在加速車道、減速車道或單車道之匝道上超越前車 或倒車。 四、由主線車道變換車道至加速車道、減速車道、輔助 車道或爬坡道超越前車。 五、擅自開啟或穿越中央分隔帶分向設施。 六、四輪以上汽車之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 七、大型客車站立乘客。 八、車輛輪胎粘附泥沙致污染路面行駛。 九、車輛夜間行車時未使用燈光,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 內有車輛行駛,仍使用遠光燈。 十、拖拉故障車輛,使用非鋼質連杆。 十一、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 車讓道。 十二、於日間或夜間遇道路施工時,未按布設之施工安 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三、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 員之指揮或稽查取締而逃逸。 十四、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救 濟車及吊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限制。經 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核准之檢修及拖吊車輛,於執行 檢修或拖吊任務時,得不受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 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或由警備車引 導。 第十條汽車在行駛途中,除遇特殊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驟然 減速或在車道中臨時停車或停車。 第十一條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 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 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第十二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除於規定之停車處外, 不得在路肩及路肩外、中央分隔帶、隧道內、交流道或 收費站區停車。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等特殊 狀況嚴重影響行車安全時,得在路肩暫停,並應顯示危

險警告燈,視線清晰時,應即恢復行駛。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救濟車 及經高速公路、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核准之拖吊車輛,得 不受前項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標識。 第十三條汽車因故停於路肩,停駐路肩原因排除後,須自路肩駛 入外側車道時,應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 ,並先利用路肩逐漸增加車速,判明交通情況確達安全 距離,方得駛入主線車道。 第十四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在 行駛途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缺水、缺電或缺燃料。 二、車輪脫落或輪胎膠皮脫落。 三、輪胎任一點胎紋深度不足:(一)四輪以上汽車:一?六公釐。(二)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一公釐。 第十五條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 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滑離車道時 ,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駛進路肩,車身或所載貨物 突出部分,須全部離開車道。待援期間除顯示危險警告 燈外,並在故障車輛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 輛故障標誌警示之。 前項情形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 應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 同時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 踏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 行駛時,應顯示危險警告燈,牽移離開車道,在故障車 輛後方一百公尺處設置可於夜間距離二百公尺處辨識之 車輛故障警示設施,及立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 察機關協助處理。 第十六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行經隧道路段,應遵 守下列規定: 一、行駛於隧道內,應開亮頭燈。 二、行駛隧道內,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 行駛時,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停於緊急停車彎 或緊靠路側停車待援。待援期間應將車輛熄火、顯 示危險警告燈,並在緊急停車彎入口處之人行步道 上或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 示之,並立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 助處理,駕駛人應協助乘客退至安全處所。 三、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 器腳踏車行駛隧道內,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 無法繼續行駛時,應顯示危險警告燈,牽移離開車 道,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處設置可於夜間距離 二百公尺處辨識之車輛故障警示設施,及立即通知 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及。駕駛人 並應協助乘客退至安全處所。

四、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該管公路管理機關公告 之隧道,應保持五十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如 因隧道內道路壅塞、事故或其他特殊狀況導致車速 低於每小時二十公里或停止時,仍應保持二十公尺 以上之安全距離。 第十七條汽車行駛交通阻塞之路段,除應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指揮 外,駕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車輛暫停或停駐路肩,以 免阻礙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車及救濟車進入 現場清理或急救。停在主線車道之車輛應顯示危險警告 燈。 第十八條汽車駛離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主線車道擬進入交流道、 服務區、休息站時,應先駛入外側車道,再循減速車道 逐漸降低速率行駛之。 第十九條下列人員、車輛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一、行人。 二、部隊行軍或演習。 三、慢車。 四、機器腳踏車。 五、三輪汽車或馬達三輪車。 六、農耕機。 七、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 八、拖有非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故障之車輛。 經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核准施工、養護與執行公務之人員 及機具與擔任國賓車隊護衛及開導任務之憲警、執行緊 急勤務之警察或執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隧道緊急任務 之機器腳踏車與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進入與行駛之汽缸 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或經核准之特殊活動參與人員,不受前項限制。 為維護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該管公路 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 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 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 前項禁止、限制或開放事項得包括車輛、乘載人數、裝 載貨物。 第二十條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 踏車行駛於快速公路,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 型車行駛規定,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同車道併駛或超車。 二、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 八條第二項規定配戴安全帽,且其安全帽應為全面 式或露臉式。 三、全天開亮頭燈。 第二十一條貨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裝載物品應依下列規定 : 一、裝載之貨物,應嚴密覆蓋、捆紮牢固。裝載砂石等 粒狀物品,除應嚴密覆蓋外,並不得超出車廂高度 。

篇二:高速路处罚依据及标准

高速公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

1、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2、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6分。

3、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4、不按规定停车,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5、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罚款100元,并处吊证9个月,记分3分。

6、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记分6分。

7、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行驶的,罚款50元,记分3分。

8、载人不符合规定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1分。

9、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6分。

10、在高速公路上载货超过载质量未达30%的,记分2分。

11、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警告标志的,罚款100元,并处吊9个月,记分3分。

12、载物超过核定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12分。

13、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记分2分。

14、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20公里以上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

15、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最低时速行驶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

16、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

17、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

18、实习驾驶员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

记分3分。

19、在高速公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

20、在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的地方,违反管制措施的,记分3分。

21、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及其他人员违反规定的,罚款20元。

22、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的,记分2分。

23、不按高速公路分道行驶的规定在主车道上行驶的,罚款10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2分。

24、压车道分界线行驶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2分。

25、在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上落客(货)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2分。

26、在行车道上检修车辆或试车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6分。

27、未经许可,在高速公路上拖引车辆的,罚款200元。

28、施工人员、机械场地不按规定着反光衣、喷涂标志、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罚款200元。

29、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

30、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31、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32、因故障、事故在行车道上停车时驾驶员和乘车人没有立即转移到右侧安全地带的,罚款100元,记分12分。

33、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

34、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罚款20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12分。

35、不按规定停车或因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移开造成严重堵塞交通,罚款200元,并处吊扣驾驶证5个月,记分6分。

36、驾驶与驾驶证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罚款100元,并处吊证4个月,记分6分。

37、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驾驶员经审验不合格仍驾车,罚款100元,

并处吊证4个月,记分3分。

38、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罚款100元,并处吊证4个月。

39、驾驶穿插、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罚款100元,并处吊证4个月,记分6分。

40、驾车下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罚款50元,并处吊证3个月,记分6分。

41、驾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3个月,记分3分。

42、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罚款50元。

4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30元,并处并处吊证3个月,记分6分。

44、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罚款30元单处吊证1个月,记分2分。

45、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

篇三: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安全施工方案_secret

xx枢纽互通安全施工方案

一、工程概况

xx枢纽互通位于xx以南2.2公里大溪村附近,是武吉高速与已建赣粤高速公路搭接共线设置的枢纽,xx枢纽互通中心桩号K287+530.542,赣粤高速公路桩号CRK105+060~CRK107+480。与武吉高速斜交49.36度。

1.1、赣粤高速公路现状

1.1.1赣粤高速设计参数

赣粤高速公路现状为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设计时速100Km/h,路基宽26m,路面为沥青路面。

1.1.2

1.2、武吉高速建设要求

1.2.1xx互通设计参数

xx互通设计时速:主流方向匝道100Km/h、次流车道设计时速40Km/h,主匝道路基宽26m、单向单车道路基宽度采用8.5m、单向双车道路基宽度采用13m,被交路赣粤高速设计速成度100Km/h,路基宽度采用33.5m。

1.2.2工程规模

a、主线:长度1465.392m、桥梁92.6m/1座、通道3道、涵洞4道;

b、匝道:长度1757.196m、桥梁42.9m/1座、通道2道、涵洞6道;

c、赣粤高速:长度2300m、桥梁39m/1座、通道4座、涵洞10道。

二、工程特点、重点与主要技术措施

2.1、工程特点

2.1.1工期紧:按业主要求,要求在2007年7月完成互通内所的施工项目,由于赣粤高速开始以设计不符合要求,施工许可证到2007年4月才办理好,有较工作时间短。

2.1.2内加宽涵洞多。

2.1.3互能内路基填方量大,挖方以石方为主。

2.1.4互通内有中座三座,工作量较大。

2.1.5两座桥横跨赣粤高速,施工难度大。

2.2、工程重点

2.2.1互通内赣粤高速加宽及跨赣粤高速为重点控制工程。

2.2.2互通内石方较多,如何合理安排施工,采取切实有效的技术措施,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为各个环节的后续工程创造有利条件,确保工期和质量,是施工中的重点。

三、施工准备

3.1、技术准备

3.1.1根据施工环境,制定实施性施工方案,报监理审批,并向各施工队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进行交底;

3.1.2组织学习学设计文件,对图纸进行审核; 3.1.4与路政及赣粤高速交警取得联系,制定切实可行交通管制方案;

3.2

、材料准备

根据管制方案购置各种交通管制标示牌及施工人员安全反光背心

四、施工方法 4.1

路基

4.1.1加宽路基填筑

加宽路基填筑前,需对赣粤高速公路路基挖出台阶(1m高),以得于新老路基能连接成一体。

4.1.2加宽路基挖方

加宽路基挖方主要以石方为主,采用炮破作业无法保证赣粤高速的行车安全,经经理部研究决定,拟采用风炮机结合大型推土机进行石方开挖。

4.2桥梁

根据设计,互通内各桥桥型均不相同,主要施工方法有:

4.2.1桩号CRK105+493处大溪中桥旧桥加宽,桥型为3×13米预制空心板,下部

结构为扩大基础,柱式桥墩加盖梁、肋式台。

基础施工采用人工配合机械进行开挖,盖梁施工前对老桥防撞部份墙进行凿除,上部结构采用在预制厂预制成品,以吊机进行吊装就位。

4.2.2桩号CRK105+816处跨赣粤高速桥,桥型为17+2×26+17米现浇预应力混凝土箱梁,下部为桩基(其中4根桩基在赣粤高速中央分隔带处)接承台、立柱,柱式台。

箱梁采用满堂式支架现浇。

4.2.3桩号CRK106+686处江塘山天桥,桥型为1-66m中承式拱桥,下部扩大大基础及拱座均在原路基外。

由于基础在路基外,扩大基础石方采用小破进行施工,上部拱圈及梁板均采用满堂式支架现浇混凝土。

五、施工安全措施

我标与赣粤高速公路(已建成)相交,由于赣粤高速是国家主要干线,车流量较大,在施工过程中,保证车辆及行人安全、顺畅的通过本施工路段,是本工程的重中之重。为此我标段制定以下原则进行施工;

5.1、赣粤高速施工原则

5.1.1保持现有的运行能力不变,维护现有的交通设施是我们的当然责任,并接授赣粤高速公路路政等方面的管理与指挥;

5.1.2需要拆除交通设施、开设路口、改变行车道位置等均应认真作好方案,提前报有关方面批准,方可实施,否则不动工;

5.1.3当施工与交通干扰时,需要施工方面让步时,我们自觉地服从;

5.1.4成立由项目经理直接负责,由专人直接落实的交通维护工作小组,负责施工期间交通维护及协调工作;

5.1.5在全路段施工期间,投入专业的交通维护人员,佩戴袖章和指挥旗沿线(重点跨赣粤高速桥部位)巡逻管理,巡逻应全天24小时指派专人轮班上路;

5.1.6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缩短施工工期;

5.1.7充分考虑应急方案,必要时抢修便道,将车辆暂时疏导,确保交通万无一失。

5.2、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由于在赣粤高速公路施工项目繁多,施工对赣粤高速公路的行车安全影响各不相同,所以在不同施工阶段我部采用不同的施工安全措施。

5.2.1大溪中桥基础开挖安全措施:由于大溪桥原桥加宽,基础为扩大基础,1#墩与2#墩开挖深度不大(2m),开挖时放坡对赣粤高速行车不会有影响。开挖时只需考虑开挖对原桥基础沉降的影响。0#台及3#台由于台背回填采用透水性材料,且开挖深

段及时处理。

5.2.2大溪中桥架桥安全措施:大溪中桥拟采用汽车吊进行架设,由于在原桥每边加宽3.25m,半幅单跨梁片只有3片,施工对赣粤高速公路硬路肩及行车道进行封闭(见图2),吊车停于硬路肩进行吊装。

5.2.3跨赣粤高速桥下部结构安全措施:考虑到桩基开挖出渣及施工设备的需要,

施工时先对赣粤高速公路进行半幅进行封闭(见附图1),在取得赣粤高速公路有关部门同意后,对中央分隔带处通信光缆进行移开,以土覆盖进行保护,为跨赣粤高速桥提供施工平台。

在实行交通管制后,防止施工对路面的破坏,在施工地段以油毛毡、土工布、彩条布三层对路面覆盖。同时在桩基爆破施工时,必须采用小破进行施工,爆破前半小时前,安全员在施工范围2Km内进行警戒,同时在施工范围内摆放“前方爆破,缓慢行驶”警示牌。在施工要求放大爆时,必须以经得交警同意后,以交警在现场进行对交通全面停止使用后,以最快的速度进行爆破。

在做好交通管制的同时,爆破尽量选在交通量较小时进行,确保交通

最小限度受爆破影响。爆破时应对井口以进行处理,处理方法为:钢管支

加→钢板网覆盖→竹跳板→砂袋覆

盖,为进行一小防止爆破对行车的影

图3 响,在爆破时,在井口与行车道之间

设置空气导向板,减少爆破气流对行车道的冲击(如图3)

在爆破完成后,应立即对路面进行检查,对路面有石渣的情总下立即进行清理,确保行车安全。在挖孔完成后,为加快施工,采用商品砼进行浇注,若需水下灌注,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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