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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审理物业

时间:2016-12-27 07:15:3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6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对在物业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获得省级以上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听取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会议:

(一)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拟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篇二:2015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对在物业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获得省级以上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2015-07-31 来源: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听取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2015-07-31 来源: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第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十二条

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会议:

(一)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2015-07-31 来源: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

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拟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2015-07-31 来源: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召开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并在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缺时依次递补。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以其选举产生之日为成立日期。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015-07-31 来源:

篇三:江苏省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江苏省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一级)

一、房屋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1、房屋完好率95%以上 ;2、房屋零修、急修及时率75%以上;3、房屋零修合格率85%以上;

4、房屋立面较整洁,无重大缺损;5、房屋装修符合管理规定;6、协调水、电、气等部门的正常保障;7、环卫设施基本完好;8、道路畅通,路面较平整;9、消防设施基本完好,可随时启用。

二、安全保卫:1、安全入口24小时值班;2、安全护卫人员定时巡查;3、交通车辆管理有序;

4、有应急处理计划,遇险及时报警。

三、绿化环境卫生:1、绿化覆盖率15%以上;2、花草树木长势良好,无大面积虫害现象;3、建立清扫保洁制度,专人定时保洁清扫,定时杀虫灭鼠,垃圾日产日清。4、院内通路基本整洁;5、公共设备、环卫设施基本整洁;6、无乱设摊点、广告牌、乱贴画现象。

四、经营服务与文体服务:1、能提供基本的生活服务、维修服务,如房屋自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等;2、公共娱乐文体活动常年开展3项以上。

五、服务质量、效果:1、服务人员尽职尽责,岗位职责明确,服务项目及价格公布;2、公共服务费收支情况定期(1-2次/年)公布;3、维修基金帐务报业委会审核,并定期向业主通报;4、建立投诉记录,有效投诉办结率在80%以上,回访率95%以上;5、业主意见反馈、满意率60%以上。

六、硬件环境:1、小区符合规划要求,容貌完好,无违章搭建现象;2、主出入口有小区平面示意图,标号标志明显;3、水、电、排水、消防、绿化、环卫设施设备基本齐全;4、停车场;5、主出入口设有值班室。

七、物业管理企业:1、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2、企业有内部考核制度,岗位职责明确;3、人员持证上岗率80%以上,经理持有物业岗位证书;4、安全护卫人员统一着装。

八、业主委员会:具备条件的应成立业主委员会。(目前东院没有专项维修资金,中大修、维修、更新有困难)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19条: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环境卫生绿化的管理。

(三)协助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安全防范、消防、交通等事项。

(四)物业装饰装修的安全性能,垃圾清运等管理服务。

(五)应业主要求进行的室内特殊维护服务。

(六)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东院委托服务事项

(摘《合同》第二章)

一、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基础、柱、梁、内外墙体等承重结构、楼梯间、户外墙面、走廊通道、门厅等。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共用照明、天线、垃圾道、天然气、暖气干道、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中水系统、小区自管公共厕所、楼内消防设备等。

三、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广场、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泵房、自行车棚、地下停车库、路面停车位、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窨井、警卫值班室等。

四、公用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的养护与管理。

五、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摊位、文化娱乐场所等。

六、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等。

七、交通与车辆行驶、停放秩序的管理。确保本物业区域内车辆行驶、停放有序、交通顺畅(不承担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八、维持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门岗值勤、

巡视,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等(不承担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九、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物品等。

十、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按规定收取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等。

十一、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十二、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须接受委托并按规定收费。

十三、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向物业主管部门报告等措施。

东院物业服务质量标准

(摘《合同》第五章)

乙方须按下列规定,实现目标管理:

1、房屋外观:清洁卫生、完好无损;

2、设备运行:协调好水、电、汽部门的正常保障,满足正常使用;

3、房屋及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房屋完好无重大缺陷、零修及时率90%以上;

4、公共卫生环境:清洁卫生,无死角,无乱设摊点、广告牌现象;

5、绿化:定期做好整枝、修剪草坪草地,及时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花木长势良好;

6、交通秩序:划线停放,管理有序,道路顺畅;

7、治安:维护小区正常秩序,治安形势明显好转;

8、急修:24小时接受报修,零修合格率90%以上,随报随修;

9、乙方执行江苏省一级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业主和使用人满意率达到65%以上。

补充说明:(东大院至今没有专项维修资金,大、中修和更新有困难)

补充以下意见:

1、做好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工作。

(1)对于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2)雨季来临前,对房屋漏雨情况作一次调查,分别情况及时作出处理。急修、小修要及时,中修、大修报业主委员会研究处理。

(3)做好与水、电、汽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确保东院生活区水、电、汽供应顺畅。

(4)对于坑凹不平的路面,要有计划地修补,做到路面平整。

2、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1)西门、南门有专人24小时值勤,做到规范认真,礼貌文明;东小门定时开放,专人值班,以防闲杂人员自由进出物业小区。

(2)东院24小时内有专人值班,巡逻,白天巡逻不少于4次,晚上巡逻不少于6次,做到机警、细心,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排除治安隐患,有电话记录。

(3)对陌生人和车辆进入东院要进行必要的查询和登记;对拖物外出者要登记。

(4)值勤人员要统一着装,注意形象。

(5)东院生活区发现安全事故要采取应急措施,并报有关部门。

3、维护好交通秩序。

(1)有交通管理标志牌。

(2)进入东院的车辆要分别进行疏导。

原东院汽车停放指定泊位,外面因事进入东院汽车停放指定地点,并收临时停车费;幼儿园门口一律不得停放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电瓶车要停放入棚。克服乱停放现象,让道路顺畅。

4、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

(1)及时清扫。对路面、广场、花园每天清晨和下午各打扫一次,要清除花园内的杂物、杂草、废品,每周楼道清扫一次、每周楼道扶手擦拭一次。基本无垃圾、无杂物、无乱堆放、无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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