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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不给以行政处罚

时间:2016-12-26 07:22:10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新环保法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新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成都已完成对8727家违法排污企业的整治,前三季度PM2.5浓度较2013年同期下降10%。大庆市也已责令33家存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和超标排放的各类工业企业限期整改,关停取缔国家明令淘汰的小造纸厂8家。此外,2014年苏州的各级环保部门出动执法人员12万人次,其中9件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多名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

为配合“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动真格”,环保部2014年10月发布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的4套具体办法,并在中国环境网上公开征集意见。8种环境违法行为纳入按日计罚,按日计罚的最大处罚期限为30天。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当前环境问题难以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按日计罚”的最大特点,就在于重罚。业内人士算过一笔账,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造成严重损害,根据原来处罚的办法最多罚100万元,九牛一毛。新环保法实施后,启动按日计罚,那可能就是每天罚900多万元。这恐怕没有哪家企业能够承担。

但值得注意的是“按日计罚”再狠,总归是一种以经济为主的行政处罚。遏制企业违法排污,不能光算经济账,尤其在“违法排污”和“接受处罚或停产”之间,还存在更加隐蔽的违法排污选择可能。事实上,2013年6月1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就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明确了14种“严重污染环境”的入刑标准。不过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存在入刑主体的甄别以及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如何衔接的问题。

另外,还有一个“赏罚分明”问题。既然对污染企业有严格惩罚,那对于守法企业,也应有相应的激励措施,比如在税收政策上有所倾斜等。违法成本奇低,守法成本却畸高,这既有失公平,也是一种不好的负面暗示,不利于环境守法氛围的形成

新环保法带来哪些变化?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增加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条款,被誉为“史上最严环保法”。新法实施后,必会对社会生产生活产生一定影响。笔者选取历年典型案例,通过对比新法实施前后的处罚情况,让企业能清晰地了解新法的处罚规则,更好地履行环保义务。

这是发生在新环保法实施前的一个真实案例。某企业未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书,擅自建设生产锅炉项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环保部门向企业下达了《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建设此锅炉项目,限30日内到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补办手续。但企业仍未停止锅炉建设且没有补办手续,环保部门对其下达了5万元罚款。此后,企业虽缴纳了罚款,但一直未停止锅炉建设。环保部门以企业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拒不停止建设为由,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因此时项目已建成,法院以不具有执行内容为由驳回了环保部门的强制执行申请。在锅炉项目投入生产后,环保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责令其停止生产,罚款10万元。企业缴纳了罚款,但拒不停止生产。环保部门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停止生产决定,法院以不具有给付内容为由,不予执行。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虽然环保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企业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但与锅炉项目投产后年产百万元的效益相比,罚款的违法成本显然过低。同时,由于强制措施手段的缺失和履行法定程序的滞后性,难以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对此束手无策。

新环保法实施后,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理将有所不同:

第一,新环保法不再给违法企业补办手续的机会,环保部门直接责令企业停止建设并处以罚款,并且,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让违法项目“消失”。

第二,按日连续处罚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新法实施前,对违法行为仅处以一次罚款。此案中对企业两个违法行为共处15万元罚款。新法实施后,根据按日计罚原则,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环保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在本案中,企业未改正违法行为之前,环保部门按照每日10万元罚款进行处罚。假设企业违法生产一年,按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企业将累计承担3650万元罚款。

第三,行政拘留对企业相关责任人产生威慑力。新法实施前,对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待行政处罚决定诉讼复议期满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法实施后,对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对违法建设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由此可见,从处罚种类看,新环保法对拒不停止建设的项目相关责任人,增加了人身自由罚;从违法情节看,只要拒不执行环保部门停止建设决定的,就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即使情节较轻也要拘留。

第四,新环保法赋予了环保部门一定条件下对违法项目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新法实施前,对违法建设项目擅自投产的,环保部门待行政处罚决定诉讼复议期满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然而法院往往以各种理由不予执行。新法实施后,对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项目,环保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这不仅节省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履行程序的时间,而且提高了环保部门行政决定的执行力。

篇二:环保法试题

一、 填空题

1.1973年,联合国成立了专门从事环境保护的机构,即联合国 署。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2.所谓 发展,简单地说就是指在不危及后代人需要的 前提下,寻求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发展途径。(可持续发展)

3.环境法律责任主要由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和环境 法律责任组成(刑事责任)

4.环境保护法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 。(保障人体健康)

5. 原则的核心是要解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以及治 理污染所支付的费用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谁污染谁治理)

6.凡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基建和 技改)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都必须编制(或填报) 书(表)。(环境影响报告书)

7.排污单位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 数量和 ,经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浓度)

8.环境管理概念是在本世纪 年代初提出的。(八十年代)

9.我国的环境标准分为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标准和 标准四类。(方法标准)

10.目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分为两种,一种是排污许可证,一种是 。 (临时排污许可证)

二、单项选择题

1、我国新《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是指 。

A.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社会、经济因素的总体

B.影响生物生存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C.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2、我国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每年的 为环境日。

A.4月22日 B.5月31日 C.6月5日

3、今年世界环境日的中国主题是 。

A.向污染宣战 B.同呼吸、共奋斗 C.警惕全球变暖

4、我国第一个环境保护法是 年制定的。

A.1984 B.1989 C.1990

5、我国新《环境保护法》自 起施行。

A.2014年6月1日 B.2014年12月31日

C.2015年1月1日

6、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这项 。

A.基本国策 B.政策 C.方法

7、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 。

A.环境影响评价 B.环境监察 C.环境监测

8、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 连续处罚。

A.日 B.月 C.周

9.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 ,实行严格保护。

A.设立警示标志 B.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C.划定领导监管

10、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 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A.低碳、节俭 B.自给自足 C.奢华、浪费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A.经济发展 B.节约资源 C.环境保护

12、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B.一切单位和个人 C.各级环保部门

13、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

A.环境保护税 B.经费 C.排污费

14、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

和有关部门备案。

A.国务院 B.地方政府 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15、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A.县级 B.市级 C.省级

16、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A.建设单位 B.审批单位 C.监督单位

17、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 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A.一 B.二 C.三

18、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 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A.市级以上 B.省级以上 C.国务院

19、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 ( )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A.环境污染 B.司法 C.物证

20、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 编制。

A.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B.企业环境保护部门

C.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21、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 标准。

A.国家 B.地方 C.地方环保部门确定

22、排放许可证制度是以 为目标。

A.改善环境质量 B.控制污染物总量 C.整治环境污染

23、当前解决好环境保护问题要坚持污染防治与 并重的原则。

A.生态保护 B.节约资源 C.废物利用

24、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损害担责的原则。

A.政府为主 B.公众参与 C.部门配合

25、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 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A.一切单位和个人 B.各级政府 C.职能部门

26、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 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A.查封、扣押 B.拆除、捣毁 C.没收、取缔

27.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A.举报 B.检举 C.报告

28、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A.同时开工建设 B.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C.同时验收

29、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 。

A.刷卡排污制度 B.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C.强制性清洁生产

30、国家鼓励投保 。

A.环境保护税 B.绿色信贷 C.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3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A.二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B.十五日以上二十日以下

C.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32、我国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 。

A.开工建设B.竣工验收 C.试运行

3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A.略低于 B.不同于 C.严于

34、征收排污费的对象包括 ;

A.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

B.一切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

C.一切超标排污的企事业单位

35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构成犯罪的, 。

A.进行重罚 B.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依法行政拘留处罚

36、我国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 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

A.生态补偿 B.优化环境 C.污染防治

37、我国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 )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A.生态保护 B.新能源 C.环境保护

38、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制定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A.批准 B.同意 C.备案

39、有权制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主体是 。

A.环保部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40、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 。

A.排放标准 B.排放范围 C.排放总量

41、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 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A.一级保护区 B.二级保护区 C.三级保护区

42、排污者必须于每年 前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上年度的实际排污情况和本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

A.6月15日 B.12月15 日 C.1月15日

43、全国统一的环境问题举报免费热线电话是 。

A.12315 B.12369 C.12358

44、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倍以上的,应该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A.一 B.三 C.五

45、我国新《环境保护法》规定,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的主体是 。

A.乡镇人民政府 B.乡镇环卫机构 C.县级人民政府

46、我国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 )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A.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B.生产受严重影响

C.自然资源受极大损害

47、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哪一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A.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B.依法在本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C.依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48、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

A.责令停产停业

B.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C.移交司法机关

49、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 。

A.责令恢复原状

B.移交司法机关

C.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50、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 。

A.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B.责令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C.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反应情况

三、判断题:(将“答案”填在对应的括号中,每题1分,共15分)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环境依据其形成的要素不同进行划分,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 )

2.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对故意实施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一般 都规定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对过失行为,在一定条件则规定不予追究。( )

3.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按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划分的。

( )

4.环境保护法中的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大类。( )

5.行政处罚具有时效性,即指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

6.行政处分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者实施行政处罚时,作为处罚轻重和免予处罚的各种情况。( )

7.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两类行政处罚形式,即对破坏环境者与对污染 环境者的行政处罚。( )

8.连带责任是指受害者不必提出包括致害者由过错等证据,只须提 出致害者已有污染危害环境行为等"表面"证据,和自己受损失是由于致害者排污行为所致的事实,赔偿要求即告成立。( )

9.国际环境保护法调整的范围包括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整个地球 环境,以及与人类密切相关的外层空间环境。( )

10.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是国际环境法发展的第一个里程碑。( )

11.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是指环境保护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 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

12.限期治理的内容包括限期治理目标和限期治理对象。( )

13.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措施。( )

14.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申报登记表,经本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即可,不需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15.临时排放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5年。( )

四、问答题

1、我国环境保护哪些基本原则?

答: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2、国家需要在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建立哪些重要制度?答:1、环境调查制度2、环境监测制度3、环境评估制度

4、环境修复制度

3、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

答:任务: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目的: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环境持续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

4、环境保护法的作用有哪些?

答:环境保护法是在环境与发展之间建立和谐关系的协调器 。

篇三:新《环保法》配套的2个实施办法1连续处罚办法2、行政拘留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六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第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九条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处理依据;

(四)责令立即改正的具体内容;

(五)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第十一条 排污者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前,可以向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已经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或者已经停产、停业、关闭的,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第十三条 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改正: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

第十四条 复查时排污者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再次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送达排污者,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并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排污者再次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初次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该行为的原处罚决定、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按日连续处罚的起止时间和依据;

(四)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

(五)按日连续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四章 计罚方式

第十七条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第十八条 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

第十九条 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针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查封、扣押等措施;因采取上述措施使排污者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的,不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违法案件行政拘留的实施,监督和保障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第三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

(二)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

(三)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第四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

(二)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

(三)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第五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第六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

(三)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四)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第七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第八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生产、使用的;


环保法,不给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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