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国家文物局
乙方:上海博物馆
根据甲方委托,乙方承办馆藏文物保存环境监测与调控技术成果推广班,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执行。
一、推广目的
通过本项推广工作,使文物保护工作者与管理人员加深对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知识的理解运用,掌握馆藏文物保存环境监测与调控技术的最新成果与相关标准、保护方案编制的基本要求等,提高行业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水平。
二、推广内容及要求
(一)推广内容
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理论,国内外技术发展现状与趋势,国内博物馆应用案例分析,上海博物馆的相关成果介绍,馆藏文物保存环境监测与调控保护方案编写规范及方案编制要求。进行相关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的实践。
(二)推广方式
采用集中授课、现场实践相结合的培训方式。
(三)推广对象
省级文物管理部门负责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管理者、中央地方共建博物馆及部分国家一级博物馆(不超过15家)的馆领导和保管部负责人各1人,从事馆藏文物保存环境调控技术业务的可移动文物保护甲级设计资质单位20名业务骨干。
三、培训时间
2012年3月25日至4月5日,计10天。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根据培训方案,经双方议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培训费肆拾万元整(40万元)。
五、乙方的义务
1、推广过程要保证按时按量地完成教学计划,管理好推广班的日常性事务,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此次推广工作交予其他单位办理。
2、遵守职业道德。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如人员名单)和情况保守秘密。
3、随时或定期向甲方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结束时请甲方验收项目取得的结果。
六、双方的权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本项目的合法性。项目实施过程中,若一方未履行合同书,另一方则有权终止该合同。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若甲方终止合同,乙方不退预收款;若乙方原因而终止合同,乙方退还预收款。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国家文物局 上海博物馆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 系 人: 刁道胜 联 系 人: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 地 址:
大街83号
邮政编码:100009 邮政编码:
电 话:010-56792127 电 话:
传 真:010-56792134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承办馆藏文物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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