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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诉讼时效案例

时间:2017-06-26 05:47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经济法案例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1-1:2007年,某建筑公司承建某林业科学研究所办公楼。同年7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某涂料厂厂长王某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涂料厂涂料和107胶,质量按同行业的标准,货到付款。李某按协议交付了定金。某建筑公司在施工中因涂料质量不合格造成多次返工,经多次交涉,某涂料厂以建筑公司没按要求施工造成返工为由拒绝赔偿损失。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请回答:

(1)请指出本案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2)李某和王某在本案中是否属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解析:(1)本案涉及的是买卖合同纠纷,买卖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涂料厂。

(2)李某和王某并不是本案的法律关系主体。李某与王某分别代表各自单位参与买卖法律关系,是一种职务行为,并非其个人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归属于各自的单位。同时,在这个买卖法律关系中,李某和王某本身既不能享有权利,也无须承担义务。

1-2:王某今年16周岁,是某服装厂的个人。一天,王某在某珠宝商店购买了价值2300元的金银首饰。王某父母得知后,以其女儿尚未成年,未经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额交易为由,要求珠宝商店退货。珠宝商店则不同意退货,王某也认为自己已长大成人,完全可以自己做主,也不同意退货。

请问:王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母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王某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因为王某已年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法律上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父母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实施的买卖行为一经成立即产生法律效力,非依法律规定或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1-3:某手机商店新购进一批手机,每部定价2999元。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9元标为1999元。顾客甲入店,发现在别处卖3000元的手机在这里只卖1999元,因此甲一下就买了两部。事后,售货员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甲,要求退货。甲称,自己买两部手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不能反悔;再说,其中一部手机已以2950元卖给了乙。商店按甲所指找到乙,要求乙退回手机,乙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

请问:商店与甲之间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其效力如何?

解析:商店将价值2999元的手机错标成1999元,属于对行为的重大误解,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针对这种重大误解的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商店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变更或撤销。

1-4:某食品厂派采购员王某到某沿海城市采购水果1000公斤。王某到某地看货后,觉得水果质量不错,遂与水果批发商吴某签订了3000公斤的水果购买合同。王某回厂后立即向领导汇报了合同订立情况,厂领导未作表示。一周后,吴某将3000公斤水果运送至食品厂。因水果超过了需求量,食品厂要求退货,并拒付货款。并对王某授权范围的2000公斤水果置之不理,导致其全部腐烂。

请问: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解析: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本案中,王某超越代理权签订了买卖合同,食品厂领导知道后未作否认表示,视为追认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有效,应承担合同后果。

1-5:朱某原是大鹏公司的采购员,已辞职。某日,朱某接到大鹏公司的进出口代理商某粮油

进出口公司业务员的电话,称该公司代理进口的3000吨特级蜜糖因买主某食品厂急需资金欲低价转卖,大鹏公司如有意购买,务必于晚饭前回复。朱某紧接着就打电话找大鹏公司经理,经理正出差,要晚上才回来。朱某赶到粮油公司,说货物大鹏公司要了。粮油公司不知朱某已辞职,就与其签订了合同,并说蜜糖存放在仓库,你们把货款和仓储费付清,我们把仓单背书给你。

请问:朱某与粮油公司签订合同时,其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解析:朱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朱某在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且粮油公司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签订了合同,其法律效果应属于大鹏公司。但对于粮油公司来说,则享有选择的权利。

1-6:2007年6月10日,吴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吴某于是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甲公司和承包人乙公司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13日,吴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

请问:

(1)吴某请求损害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何时届满?

(2)吴某6月13日的行为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解析:(1)吴某请求损害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于2009年6月9日届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2)吴某6月13日的行为并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因为吴某在前往法院起诉途中遭遇台风而中途返回,并未完成启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行为,自然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第二章 企业法

2-1:个人独资企业法

陈小飞是在读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1年6月,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20万元,开业后生意兴隆。于是,天华有限公司与陈小飞协商参与该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投资50万元。陈小飞同意。后因经营不善,陈小飞决定于2005年3月解散该个人独资企业。

请问:陈小飞的企业允许另一公司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

合伙企业法

李某、赵某、钱某欲成立一合伙企业,在订立合伙协议时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李某全权负债,赵某、钱某不得过问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

请问:该合伙协议中的约定是否有效?

解析:此行为不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一个自然人投资。陈小飞如果允许另一公司注资,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将企业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

2-2:合伙企业法

下列是某普通合伙企业在成立时约定的各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期限(总出资为20万元):

(1)刘某以自己的专利技术出资,作价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50%;(2)吴某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并自己聘请了某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3万元;(3)张某以自己的汽车作为抵押,将从银行贷款获得的5万元出资;(4)赵某以自己的现金2万元出资,约定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

请问:以上的出资方式哪些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解析:刘某、张某、赵某的出资是合法的。根据《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人出资的规定,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劳务出资。但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的出资缴付期限未有强制规定,由合伙人协商确定。

2-3:合伙企业法

李某、赵某、钱某欲成立一合伙企业,在订立合伙协议时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李某全权负责,赵某、钱某不得过问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

请问:该合伙协议中的约定是否有效?

解析:该约定前部分有效,后半部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协议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4:合伙企业法

甲、乙、丙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的出资为其拥有的3台机器设备,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乙因急于使用现金遂将机器以较好的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丁。

请问:乙与丁的买卖行为应如何认定?

解析:乙与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是有效的,丁依法取得该机器的所有权。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乙虽然无权处分已作为出资的机器,但其行为视为合伙企业的行为,善意第三人仍可取得所有权。

2-5: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份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规定,合资企业的资本为450万元,中方投资350万元,其中场地使用权作价50万元,厂房机器200万元,现金100万元。外方投资100万元,其中现金70万元,机器设备30万元(系向某国租赁来的)。

请问: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首先,合同中约定的外方投资比例不合法,按法律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低于25%。

其次,外方用来投资的机器设备是租来的不合法。法律规定,合营者可出资的方式中除场地使用权出资外,其余财产是出资方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第三章 公司法

3-1:

甲公司于2000年5月向丙银行借款5000万元 ,约定一年后还款付息,但到期后未来偿还;2001年8月,甲公司实行改制,分立成甲公司和另一家新公司乙公司,分立时,未涉及对丙银行的借款的具体负担问题。

请问:丙银行可否向新设立的乙公司追回借款?该债务应该如何负担?

3-2:

2000年6月,甲、乙两人拟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以其个人拥有使用权的三层写字楼出资,折合人民币750万元,乙出现金250万元,但由于甲未取得该写字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甲还未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请问:甲、乙去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公司登记部门能否同意其申请?

3-3:

海荣冰箱厂、广德物资有限公司与汾河集团出资成立了一家M有限责任公司,冰箱厂控股51%,物资公司控股39%,汾河集团控股10%,M公司成立后第一年,业绩十分不错,盈利颇丰。但到2004年,公司将一部分资金投资到新项目上,该项目投资,汾河集团持反对态度,但由于控股不多,被迫同意。当新项目出现重大问题时,汾河集团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私自将10%的股份转让给N公司。另两股东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定该股份转让行为无效。

3-4:

某饮料公司股东张先生向银行贷款20万元用于自己的汽车修理生意,约定由某饮料公司经理赵先生以饮料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赵先生遂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某饮料公司为股东张先生的银行2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2年。结果,借款期限届满,张先生还未还本付息,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及饮料公司连本带息归还20余万元。

请问:饮料公司经理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饮料公司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

3-5:

许某为A公司的董事,A公司主要经营低温液体储运设备、气体分离设备等。自2000年起,许某尚在任职期间,其另行申请设立了B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A公司基本相同。并且许某利用A公司的业务渠道和技术资料从事与该公司同类的业务活动,造成A公司45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A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某停止违法经营活动,返还违法经营所得,并赔偿损失。

请问:法院是否应该支持A公司的诉求?

3-6:

2007年3月,甲、乙、丙三人合计共同组建“飞翔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拟定:(1)公司发起人为甲、乙、丙。(2)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3)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总额的15%,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

请问:《公司法》颁布后,上述条件是否符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

3-7:

甲、乙、丙、丁私人共同出资5000万元设立丰利股份有限公司,均担任公司董事,总股本为5000万股,其中甲、乙、丙各持500万股,丁持有3500万股。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设立后开始营业,2005年10月,丁因为资金紧张,要求向甲、乙、丙共转让自己股份的30%,共计1050万股,由三人平分,甲、乙、丙三人同意。

请问:丁转让其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第七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7-1:

1995年春天,山东某厂的年轻业务员王海来北京出差,他偶然买到一本介绍消费权益保护法的书。他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所吸引。为了验证这一规定的可行性,他来到隆福大厦,见到一种表明“日本制造”、单价85元的“索尼”耳机。他怀疑这是假货,便买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经证实为假货后,他返回隆福大厦,又买了10副相同的耳机,然后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予以加倍赔偿。商场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机并赔偿了200元,但拒绝对后10副给予任何赔偿,理由是,他是“知假买假”,

“钻法律的空子”。王海感到愤怒。他相信自己的目的不是赚钱而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决心继续战斗。

请问:王海是不是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

7-2:

2007年8月18日中午,张某来到某饺子馆就餐。在就餐结束起身付钱时,由于店里地面湿滑,张某摔倒在地。当时饺子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张某自行去医院检查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500元。张某事后要求饺子馆支付此笔医药费,被拒绝。

请问:饺子馆侵犯了张某哪些合法权利?

7-3:

下列店堂告示中,哪些是有效的?哪些是无效的?为什么?

(1)请妥善收管自己随身携带的物品,一旦丢失,本商场概不负责;

(2)偷一罚十;

(3)假一罚十;

(4)处理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5)本酒店谢绝自带酒水。

7-4:

2007年3月8日晚7时许,孙某与家人及邻居在某餐厅聚餐。餐厅使用的是边炉石油气和卡式炉。在进餐中,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孙某面部、双手烧伤,经鉴定,边炉石油气罐的爆炸是由于气罐不具备盛装边炉石油气的承压能力引起,卡式炉也存在漏气的可能性。另据鉴定证明,孙某面部双手烧伤,遗留面部及双手片状疤痕,对其容貌有较为明显的影响;劳动能力受限,丧失率为30%。

7-5:

2007年2月,某家电商场为促销商品开展了“买一赠一”活动,承诺购买商场音响、家电的,赠送一个价值500元的话筒。王某在该商场购买了一组音响,获赠一个话筒。在回家安装调试音响时,王某发现话筒既没有商标、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也没有生产厂名和厂址,而且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随后,王某向家电商场交涉,要求退换。但销售员以店堂告示已告知“赠送商品概不退换”为由,不予退换。王某认为商场的行为构成欺诈,遂将家电商场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扬声牌”话筒的价格双倍赔偿1000元。

结合案例,请回答:

(1)家电商场的店堂告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王某要求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

8-1:

一日,李女士在家中做饭时高压锅突然爆炸,李女士被炸飞的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后据质量检测专家鉴定,高压锅发生爆炸的直接原因是设计不尽合理,使用时造成排气孔堵塞而发生爆炸。

请问:本案中,可以以何种依据判定生产者承担责任?

8-2:

依据《产品质量法》,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下列哪一

篇二:经济法案例集锦

(第一章:经济法导论)

【案例1】

光明商场委托顺发实业公司代购电冰箱和电风扇各100台。顺发实业公司接受光明商场的委托后,便以光明商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另一家公司即长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100台电冰箱的合同;与该实业公司下属的某一分公司签订了购买100台电风扇的合同,而后又以光明商场的名义与某电视机厂签订了购买黑白电视机50台的合同。电视机厂和长天电器股分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发货。光明商场在收到电冰箱后,经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遂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光明商场在收到黑白电视机后,经验收合格并估计有相当大的销售市场,遂依合同付款,后因市场和季节性发生变动,光明商场致函顺发实业公司不要再为其采购电风扇,而此时该实业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已发送100台电风扇给光明商场,光明商场接到领货通知后,拒绝受领,遂发生争议。

1、顺发实业公司代理光明商场与长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顺发实业公司代理光明商场与该实业公司下属的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顺发实业公司代理光明商场与该电视机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4、光明商场与长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如何处理?

5、光明商场与顺发实业公司下属的分公司的纠纷应如何处理?

①、2007年4月10日甲因煤气爆炸受伤住院,于4月20日出院。甲在4月21日找煤气灶厂要求索赔,遭到拒绝。甲若要提起诉讼,应在什么时间之前提起诉讼。

②、2008年1月1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8年6月20日,乙因发生意外事故无法行使权利,直到7月10日才恢复健康。乙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之何时止。

【案例2】

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向乙交付奶牛,乙于一个月后向甲付款。一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物无暇顾及。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年8月4日才确定丙担任甲的监护人。2002年2月3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意偿还发生纠纷。

问甲对乙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什么时候届满?

1、双方约定1999年11月4日,甲交付奶牛给乙,乙一个月后付款,即12月4日付款。

2、乙一个月后没有付款,就是说,乙从1999年12月4日开始违约,甲的诉讼时效为2年,即从1999年12月4日至2001年12月4日;

3、2001年7月4日,甲成为植物人。因诉讼时效至2001年12月4日止,上推6个月,即2001年6月4日,故甲属于在最后6个月发生法定中止事由,适用时效中止;

4、甲的法定事由至2001年8月4日,丙担任监护人时结束,从这一天开始继续计算6个月,即诉讼时效从2001年8月4日至2002年2月4日;

5、2002年2月3日,丙向乙主张权利,适用时效中断,重新计算2年诉讼时效。 因此,甲的诉讼期间应当至2004年2月3日止,

(第二章:合伙企业)

【案例1】

刘某与A、B两人欲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3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并订立了书面合同。经过筹备,发现资金仍然不够,刘某于是动员其妹刘乙支持他们2万元。刘某表示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刘甲与两位合伙人商议,对刘乙参与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刘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济活动。两年后,刘乙从侧面了解到该合伙企业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结婚缺钱为由,要求抽回她的2万元,刘甲不允。某日,刘甲外出,刘乙找到另外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的理由要求还钱,碍于刘甲与刘乙的关系,两合伙人将该合伙企业当时仅有的1.2万元现金交给刘乙。刘甲得知以后十分不满,待刘乙催还剩下的8000元时,告知刘乙该合伙企业亏损2.4万元,刘乙的8000元应用作还债,不予归还。剩余债务的债权人仍在追讨之中。根据以上事实。

⑴假设该合伙企业没有名称,也未推举合伙负责人,法律上是否允许?

⑵刘乙出资并约定参加盈余分配,但不参加经营活动,可否视为合伙人?

⑶合伙企业的亏损及债务应如何承担?

【案例2】

2006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A. 2006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B. 2007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7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出资4万元。2007年4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要求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C.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6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C公司提供担保。

D. 2007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07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07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⑴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⑵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

⑶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⑷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⑸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⑹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第三章:公司法)

【案例1】

1994年7月,广州特种灯具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按照公司章程及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特种灯具、广告装潢装饰灯、舞台艺术灯。同年8月2日,灯具公司得知一物资公司有一批三合板待销,同时又得知一保丽板厂急需三合板。灯具公司于8月10日与物资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进2万张三合板、每张45元的购销合同;合同中还约定灯具公司预付物资公司27万元作为定金。8月22日,灯具公司又与保丽板厂签订了一份2万张三合板的购销合同,单价为50元,预付定金30万元,定金到位后30天交货。

合同订立后,8月23日,保丽板厂的30万元定金以汇票形式到位,8月24日,灯具公司到物资公司看货,方知物资公司无货可供,遂通知保丽板厂退还其30万元定金。保丽板厂只要货,不同意退回定金,并以灯具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问:该纠纷如何处理?

【案例2】

A公司是一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发生如下事项:

⑴为扩大经营渠道,A公司经批准于1月成立一家分公司兼营装饰材料业务,并由董事苏某兼任该分公司经理。4月,苏某代理B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新型装饰材料,并以B公司名义全部销售给C公司。苏某从此项交易中获利5万元。

⑵A公司董事会于3月11日召开会议,公司共有董事9人,有5人亲自出席。列席会议的1名向会议提交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甲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委托该名监事行使表决权。该会议主要讨论了三项议案:

①决定解雇某会计师事务所;②决定解雇装饰材料分公司经理苏某,并由副董事长李某兼任分公司经理;③由于独立董事杨某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定撤换杨某,并补选张某担任A公司的独立董事,任期为6年。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董事长和记录员在记录上签名。

⑶A公司于6月20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并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三项议案:①决定发行公司债券;②决定回购本公司的股票;③通过了董事会拟订的亏损弥补方案。 要求: 1、根据上述要点⑴所述内容,说明苏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2、根据上述要点⑵所述内容,说明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接受董事委托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以及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3、根据上述要点⑶所述内容,说明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案例3】

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于200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⑴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⑵会议作出决议:2001年7月8日举行2000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会议已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修改公司章程。

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年薪10万;董事会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⑷该次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问题:

⒈根据⑴所提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G委托他人出席是否有效?

⒉指出⑵中不符合规定之处。

⒊根据⑶中所提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⒋指出⑷中不符合规定之处。

【案例4】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3日,公司股票自2007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章程规定,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软件公司,甲公司董事李某为其出资人之一。乙公司于2007年1月新研发一高科技软件,但缺少3000万元生产资金。遂于甲公司洽谈,希望甲公司投资3000万元用于生产此软件.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软件项目事宜进行讨论表决。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表决。在表决时,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赵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决同意。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双方就投资数额、利润分配等事项作了约定。3月1日,甲公司即按约定投资3000万元用于此软件生产项目。2007年8月,软件产品投入市场,但由于产品性能不佳,销售状况很差,导致甲公司软件投资项目而损失重大。

2007年11月1日,甲公司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所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票。11月5日,甲公司将有关该投资软件项目而损失重大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价格随即下跌。

2007年11月2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发起人股东郑某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公司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郑某遂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负赔偿责任。

此后,郑某考虑退出甲公司,拟于2007年12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

要求:

(1) 董事李某是否有权对甲公司投资生产软件项目决议行使表决权?说明理由

(2) 董事是否应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说明理由。

(3) 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 股东郑某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5) 股东郑某是否可以于 2007年12月20 日转让全部股份?说明理由。

【案例5】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

A.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

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

B. 公司的董事长由甲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委派,经理由丙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甲按照注册资本3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乙、丙分别按照注册资本35%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C. 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各方按照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分配红利时,出资各方依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甲享有红利25%的分配权;乙享有红利40%的分配权;丙享有红利35%的分配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甲、乙、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是否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中外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准备签署一项中外合作企业经营的合同,合同的内容中有以下主要条款:

⑴ 中外合作企业为法人企业,设立董事会,中方担任董事长。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董事长和董事不得连任。

⑵ 合作企业投资的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中方出资40万美元,外方出资1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半内,应将资本缴齐。

⑶ 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为12年,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外国合作者依法可以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问题:上述条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案例2]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中方)拟与瑞士LD公司(外方)共同组建合资企业,双方达成如下意向:

㈠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380万美元,注册资本拟为200万美元,其中外方出资102万美元,占总股本的51%,中方出资98万美元,占总股本的49%。

㈡中方拟用厂房、办公楼、有尝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和资金出资(其办公楼已为下属企业贷款而作抵押),外方拟用机器设备和美元现金出资

㈢从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合营双方分别分两期交付出资,其中:中方第一次出资为前述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折合为70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期出资为货币,为28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外方第一次出资为货币,为12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机器设备,折合为美元90万,在6个月内缴付。

回答:1、在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和股权比例不变的前提下,注册资本数额双方是否符合法律

篇三:经济法案例

大学经济法案例

某法人企业于01年2月1日被债权人申请破产,01年4月1日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4月10日成立管理人,企业破产时的财产和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

1.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评估变现价值如下:

(1)第1号房屋价值300万元,全部用于对A银行的债务抵押;

(2)第2号房屋价值160万元,属于租用B公司的房屋;

(3)对外投资140万元;

(4)专利评估作价70万元;

(5)破产前职工以资本金形式投入的款项(货币资金)30万元;

(6)2000年12月1日破产企业主动放弃对E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

2.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

(1)A银行对该破产企业发放3年贷款,本金200万元,年利率10%,到期应计利息共60万尚有1年到期。

(2)B公司拥有到期债权700万元。

(3)C公司为破产企业担保,替破产企业偿还债务本息共350万元。

(4)D公司因清算组解除合同造成直接损失140万元。

(5)应向税务机关支付税收罚款90万元。

另,发现该破产企业对B公司拥有债权190万元,发生破产费用10万元,欠税款130万元。

? 请回答如下问题:

1.哪些属于别除权,金额为多少?

2.哪些属于抵销权,金额为多少?

3.哪些属于取回权,金额为多少?

4.哪些属于撤销权,金额为多少?

5.破产企业管理的财产中,哪些属于破产财产,金额为多少?

6.哪些属于破产债权,金额为多少?

7.破产财产应按怎样的顺序分配,每一顺序分配的金额为多少?

? 正确回答:

? 1.A银行对破产企业拥有的实际债权本息共240万元(扣除未到期利息20万元)可以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属于别除权。

2.B公司欠破产企业债务190万,可以抵销破产企业所欠B公司的债权,属抵消权。

3、第2号房屋160万元属于租用B企业的房屋,B企业可以通过清算组行使取回

权。

4.2000年12月1日破产企业主动放弃对E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清算组应行使撤销权予以撤销。

5.以下属于破产财产:

①第1号房屋超过抵押债权部分的60万应计入破产财产;

②对外投资的140万元;

③专有技术所价值的70万元;

④破产前职工以资本金方式投入的金额30万元;

⑤行使撤销权追回破产企业已放弃的债权100万元。以上五项破产财产共计400元。

6.以下属于破产债权:

①B公司拥有的、扣除抵消权行使以后的债权共510万元;

②C公司为破产企业担保形成的350万债权;

③D公司直接损失额140万元。

破产债权共计1000万元。

7.破产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①优先拨付破产费用10万元;

②拨付所欠税款130万元,但不考虑税收罚款;

③剩余260万元破产财产按比例清偿破产债权。

案例2

? 1.某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依法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经管理人确认:

(1)该企业的全部财产变价收入为300万元;

(2)向建设银行信用贷款66万元;

(3)其他债权合计为300万元;

(4)欠职工工资和法定补偿金65万元,欠税款35万元;

(5)管理人查明法院受理案件前3个月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不包括在以上变价收入中);

(6)破产费用共30万元。

问:本案中,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可以得到多少清偿额?

? 回答:

(1)破产财产的确定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由于以上破产企业法院受理案件前3个月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所以该行为无效,该财产应该追回,并入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中,破产财产=300+80=380(万元)。

(2)破产债权的确定

根据题意,破产债权为300+66=366(万元)。

(3)破产分配

破产费用30万元应该优先支付,其次是职工的工资65万元,再次是欠缴的税款35万元,所以剩余的清偿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380-30-65-35=250(万元)

清偿率=250/366×100%=68.3%

建行的破产债权为66万元,因此建行获得的债权清偿数为:

清偿数=清偿率×建行的破产债权=66×68.3%=45.08(万元)。

案例:2003年3月20日,王女士在本市兴盛商场购买了一个电饭锅。当日,王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饭锅过程中,因电饭锅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2004年4月2日。王女士以兴盛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兴盛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

? 兴盛商场在答辩状中称:

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饭锅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兴盛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饭锅的生产者东风电器厂要求赔偿。

? 问题:(1)被告兴盛商场的第一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

(2)被告兴盛商场的第二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

(3)被告兴盛商场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4)如果经鉴定,电饭锅漏电确系由于该产品的设计与制造工艺缺陷所致,兴盛商场赔偿后。对东风电器厂享有什么权利?

? 回答:

(1)《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王女士在受到损害1年后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2)《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

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商要求赔偿。兴盛商场属于电饭锅的销售商,王女士作为受害人有权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3)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电饭锅商场应当赔偿王女士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4)《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责任属于产品生产者的,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此,兴盛商场赔偿后,有权向设计和制造电饭锅的厂商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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