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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6-21 05:4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交通运输部直属部门及其介绍

一、 交通运输部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

A、交通运输部下属四大研究院

1、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简介: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是我国公路交通领域唯一一所交通部直属的科研机构。主要从事道路、桥梁、交通工程、智能交通、公路运输、汽车运用、公路环保、交通物流等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

下属机构:

研究中心:

a、交通公路工程研究中心

b、公路交通安全工程研究中心

简介: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交通工程部部成立于1973年,是中国第一家全方位从事交通工程设计和研究的单位。交通工程部包括交通部公路交通安全工程研究中心(交通工程研究室)、交通部交通工程监理检测中心和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交通工程部隶属于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成立于1956年,是交通部公路交通领域唯一直属科研院所)。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交通工程部的前身是交通工程设计研究室。作为国家交通工程行业的重要科研机构,交通工程设计研究室在以往承担的国家“六·五”至“十·五”科技攻关项目和交通部重点科研项目中,积累了雄厚的技术实力,获得了丰硕的科研成果并已广泛应用于我国公路建设。

随着国家部属科研机关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为了更好的开展行业科研工作,2003年在交通工程室的基础上成立了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交通工程部,主要承担国家交通行业交通工程专业重大科研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科技攻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的制定、国家交通安全实验室的建设以及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等工作。

随着国家公路交通事业的大力发展,交通工程部结合国家的西部发展规划,提出了“十一·五”交通安全科技发展计划,致力于实现我国公路运输的安全化、科技化、网络化、智能化相关的基础性、前瞻性科学研究工作,朝着“成为我国公路交通领域综合性的科研开发基地、成果转化基地、人才培养基地”的目标不懈努力,为我国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c、汽车运输技术研究中心

简介:公路院汽车运输技术研究中心(简称“汽运中心”)是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下属事业单位,与“北京中公高远汽车试验有限公司”合署运行,主要以汽车运用工程专业为基础组建的开展有关公路运输车辆安全、环保、节能及汽车使用技术范围内的研究、检测工作,和场地技术服务以及物业保障服务工作。

自上世纪50年代末至今,经历了汽车室——汽车运用研究室、汽车保修研究室——汽车运用研究室、汽车保修研究室、节能研究室——汽车一室、汽车二室、汽车三室、试验场建设处——汽车研究部、交通部公路试验场——公路交通试验中心——汽车运输技术研究中心的调整改革。

目前,汽运中心依托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试验场开展车辆试验与检测服务;试验场地技术服务;后勤保障等服务。试验场主体设施与装备具备了较高的服务能力,先后获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试验设施包括4车道最高设计平衡车速达190km/h的全封闭高速循环跑道;全长2.3公里的长直线性能试验路;操纵稳定性测试场、车外噪声测试场、ABS制动性能测试场;坡度为6%~60%的八条标准坡道;各种可靠性、耐久性试验

路、涉水池、溅水池,试验道路总长度达28.6公里;另外,场内还建有汽车碰撞、整车与排放等系列汽车运用工程实验室等实验室,试验场还提供餐厅、招待所、加油站、维修车间、独立试验车库等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

汽运中心共完成多项国家、交通运输部科研课题,获得多项国家科技进步奖,部级科技进步奖若干,同时完成了汽车挂车生产许可证审查与检测、汽车挂车国家质量抽查、汽车节能产品质量检测、汽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与检测机国家质量抽查、汽车保修设备国家质量抽查等多次行业服务工作机大量的技术仲裁、委托检验、标准验证工作。

为更好的促进科研成果向产业方面转化,汽运中心下属合资企业“北京中德安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生产和销售驾驶培训/交通教育;领域的编辑产品、多媒体和软件产品,同时研究和销售用于驾驶培训相关的硬件产品,开展驾驶培训和交通教育。下属“北京通运科技有限公司”

汽运中心建立了“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互相包容、岗位创新、服务客户”的企业文化,打造了一支专业配套、经验丰富、年富力强、充满朝气的高素质员工队伍。“汽运人”将秉承标准化、国际化、人性化的服务理念,全面致力于我国的公路交通业、汽车产业以及国内外客户的发展需要,建设“科研水平一流、管理服务一流、环境设施一流的汽车试验基地”。

d、公路交通环境工程研究中心

简介: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路交通环境工程研究中心成立于1989年(其前身为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环境工程研究设计室),是面向政府、服务行业,专门从事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的综合性环境工程技术中心,研究领域、业务涉及公路交通行业环境标准规范制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环境工程设计等。

中心专业范围涉及公路工程、环境工程、环境规划、水保工程、生态学、环境化学、风景园林、园林、植保、给排水工程、土地复垦工程等。中心持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甲级证书[国环境影响评价证甲字1016号]和水利部核发的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质证书[水保资证甲字第79号]。

经过二十年的发展我院公路交通环保专业人员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由最初的1 5人已发展到目前的78人技术人员的专业、学历、职称及年龄结构均趋于合理。

e、公路交通发展研究中心

简介:公路交通发展研究中心前身为成立于1983年的公路交通经济研究室。于2003年正式更名。是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专门从事公路交通经济与管理研究、面向政府与行业提供咨询服务的部门。作为我国公路交通软科学研究领域的优秀代表,秉承20年积累的科研实力和品牌风范,始终致力于我国公路交通科技事业,伴随着我国公路交通的蓬勃发展而稳步成长,并凭借其高素质的科研队伍,高水平的科研能力,已经发展成为我国公路交通软科学领域知名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机构。

1983年以来,研究室先后承担了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机构和交通部下达的诸多软科学研究课题,共获科研成果350项,其中获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成果奖35项。2008年实现产值2500万元。 此外,为各省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业企业提供了大量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服务,其丰硕的科研成果在我国公路交通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前瞻性和战略指导性作用,成果得到广大客户的高度评价,其影响力和公信力也有力地推动了客户项目的实施,在业内享有一定的盛誉。

为适应市场经济和科研体制改革,发挥科技创新优势,中心成立了下属企业中路公科(北京)咨询有限公司,面向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业务范围涉及经济贸易咨询、交通运输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等。 今后,发展中心将进一步发挥对交通行业熟知的优势,继续立足交通行业,紧密围绕院

发展战略和“三上”工作目标,在全方位做好为部服务工作和不断提高科研生产能力和水平的同时,致力于为广大交通行业内的客户提供全方位、高专业水准、高实务操作性的咨询服务,全面打造、建立独特的竞争优势,力争建设成为一个在公路交通领域可及时、高效地为政府和行业提供技术支持、拥有一批有知名度的专家、在国内同行业实力最强的一流软科学研究机构。

f、交通智能运输系统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职能交通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简介:国家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National Center of ITS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ITSC)是1999年科技部批准成立,依托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运行,并与智能交通技术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全国智能运输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8)三位一体,构成面向全国智能交通运输领域技术研究和应用开发的国家级高新技术研发实体。

ITSC以国民经济、交通运输行业和市场需求为导向,针对智能交通发展中存在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研发,对有市场价值的重要科技成果进行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系统集成以及后继工程化、产业化;为中央部委、地方政府以及城市管理部门提供政策咨询与技术支持,是我国智能交通战略思想的主要源泉之一;为国内外企业提供智能交通方面的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产品测试、咨询和评估等服务。

ITSC是我国智能交通技术研究应用的先行者和主要推动力量。通过十几年的发展,ITSC已经形成了一支研发能力强、学术水平高、工程转化条件齐全并与国际接轨的研发团队;依托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试验场,建成了国内规模最大、条件最好、实体化、综合性的智能交通工程实验室。

近年来,ITSC承担完成国家、省部级及重大项目近百项,在智能交通发展战略、框架、标准、关键技术、产品、系统集成以及评价等方面取得了创新性的技术突破,形成了自有知识产权的成套技术成果,多项成果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部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如智能交通系统体系研究与应用、电子不停车收费标准体系及成套检测技术、交通信息采集、处理与服务、交通运输安全预警与保障等;先后完成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10余项,加快了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步伐,为提高我国道路交通供给能力、服务管理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ITSC是我国智能交通领域国际交往的主要窗口。国际标准化组织智能交通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ISO/TC204)中国秘书处设在ITSC,跟踪国际ITS技术的最新发展动态,与日本、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智能交通协会、企业等保持着密切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组织第十四届智能交通世界大会,国际影响力不断提高。

北京中交国通智能交通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是成立于2000年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ITSC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载体,是交通运输信息化、智能化领域集设计咨询、标准检测、解决方案与产品提供于一体的技术领先型公司。

g、交通物流工程研究中心

简介:交通物流工程研究中心为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下属研究机构,与中公华通(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按事企合一方式统一管理。是中国车载信息服务产业应用联盟副理事长单位,中国公路学会规划分会理事单位,中国标准化委员会理事单位。此外,中国公路学会运输与物流分会秘书处、交通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标委会秘书处挂靠在我中心。

h、国际技术合作与交流中心

i、桥梁技术研究中心

简历: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是我国公路交通领域唯一一所交通部直属的科研机构。主要从事道路、桥梁、交通工程、智能交通、公路运输、汽车运用、公路环保、交通物流等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

桥梁技术研究中心是2009年1月1日在原道桥部的基础上,新独立运行的一个部门。桥梁技术研究中心作为公路院院属二级机构,始终本着以科研为基础、市场为导向的原则,以“为部服务上水平,科学研究上档次,产业开发上台阶”为发展目标,09年下半年中心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打破了传统的管理模式,建立了顺应学科和市场发展的新体制。

中心经过多年科研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磨练,已打造出一支结构合理、技术水平过硬的高层次学术梯队。目前中心职工共有136人,其中博士:20人,硕士:40人,本科:28人,本科以下:48人;取得高级职称6人,副高级职称16人,中级职称37人,初级职称23人。

j、国家道路与桥梁工程检测设备计量站

简介:国家道路与桥梁工程检测设备计量站(以下简称计量站)于2011年1月31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法计(2010)00067号】,是交通运输行业唯一一家国家级从事法定计量的技术机构。负责全国道路与桥梁工程检测设备计量检定、校准及测试任务。计量站是交通运输行业道路与桥梁工程领域的最高计量检定机构,部委托计量站负责履行相关计量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职能。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计量站在本区域内开展计量检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高新技术公司

a、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简介: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交科设计院)是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的全资企业。北京交科设计院的历史最早可追溯至1973年,其前身是交通部北京公路勘察设计所。经过多年发展,北京交科设计院已成为具备一定规模和实力的道路交通领域设计咨询服务机构。

北京交科设计院现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20余人,其中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8 人,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40人,工程师(助理研究员)82人;博士(博士后)21人,硕士83人,本科97人;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16人,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17人,一级注册建筑师3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人,造价工程师3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等20余人。北京交科设计院配备有先进完备的公路、桥梁、隧道勘察、测试、分析设备和计算机软、硬件系统。

北京交科设计院于2010年通过ISO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三体系认证,拥有以下经营资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甲级资质证书(编号工咨甲2012007002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编号010027-kj)、公路行业(公路、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交通工程)专业甲级工程设计和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编号A111009147);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甲级设计资质【编号国土资地灾设资字第(2008013002)号】;商务部批准颁发的对外承包工程资质证书(商合批【2010】564号,证书编号110020100001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工程设计资质(编号A211009144)。北京交科设计院于2009年10月9日列入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发展改革委公告 2009年 第14号),承担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委托的公路工程(预可)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后评估等投资咨询评估任务。

经过业内人士的大力支持和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北京交科设计院在交通领域创造了辉煌的业绩。在国内,北京交科设计院业务遍及北京、广东、湖南、贵州、福建、吉林、河北、陕西、江苏、浙江、新疆、内蒙古等全国各个省份。先后编制完成重大公路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近50个,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沈大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后评价、中越北仑河第二座公路桥梁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京昆高速公路石太北线石家庄段工程可行性研究和109国道石嘴山黄河公路大桥工程可行性研究等重大项目评估,完成交通工程设计项目500多个,公路工程路线、路基、路面设计项目里程累计10000多公里,桥梁、隧道工程

设计累计70余座,环境工程设计项目70余个。自成立以来,北京交科设计院荣获国家优秀咨询奖4项、国家科技进步奖5项、国家优秀设计特等奖1项、国家优秀设计奖3项、交通运输部优秀设计奖15项、省市级优秀设计奖8项、省市级科技进步奖7项,荣获交通行业建国六十周年公路交通勘察设计经典工程奖6项。

北京交科设计院依托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占地3700亩的试验开发基地,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和 “科研带设计”的理念,严格遵守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规定,在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安全工程、智能与信息化工程、环境工程等领域内不断探索创新,研究新理论,开发新产品,探索新技术,奠定了北京交科设计院在全国交通行业内的技术领先地位,从而确保为用户提供更加优秀的成果和优质

服务。

b、北京诚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简介:北京诚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是交通运输部直属科研机构公路科学研究院的全资公司。作为研究院专业技术推广和科研成果转化的窗口,长期致力于交通机电工程应用与ITS系统集成技术研发,智能交通运营与管理业务覆盖高速公路、城市交通与轨道交通等领域,成为集科研服务、工程设计、专业产品与工程实施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成立于1993年,首批获得公路交通工程综合系统工程甲级资质,获得电子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通过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引入ISO 9000、ISO 14000与GB/T 2800管理体系与规程,实施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体系”综合管理,将科研院所的人才、技术资源优势与现代型企业经营机制紧密结合,公司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经营规模持续增长,

篇二: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部长 郭声琨

局长 杨栋梁

2014年1月28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 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第三章 车辆监控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第二十九条 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

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

第三十四条 鼓励各地利用卫星定位装置,对营运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进行统计分析,开展安全行车驾驶员竞赛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篇三:交通部内设机构以及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九年三月二日

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交通运输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交通部的职责,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拟订民航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职责,原建设部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部。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将组织推广公路水路行业设备新技术、协调闲置设备调剂等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将港口企业与国际港口组织联络等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

(五)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六)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七)继续探索和完善职能有机统一的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建设,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完善综合运输行政运行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民航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汽车出入境运输、国际和国境河流运输及航道有关管理工作。

(四)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航海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中央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六)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

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规定负责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工作。

(七)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国家高速公路及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八)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负责公路、水路国际合作与外事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十)指导航运、海事、港口公安工作,管理交通直属公安队伍。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交通运输部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性报告、文件起草和政务公开、保密、信访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组织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有关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政策研究;承担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指导行业节能减排工作。

(三)综合规划司。

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有关协调工作;组织起草相关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和标准;承担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核工作;提出国家有关专项资金投资政策和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港口规划,承担岸线使用审查工作;承担有关环境保护、利用外资、统计、信息工作。

(四)财务司。

承担公路、水路行业有关投融资政策拟订工作;承担专项资金、预决算、政府采购、外汇、信贷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及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五)人事劳动司。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保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有关智力引进和对外劳务合作工作;承办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相关事务。

(六)公路局。

承担公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拟订公路建设、维护、路政、运营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国家高速公路及重要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国家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承担公路标志标线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工作;起草公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水运局。

承担水路建设和运输市场监管工作,拟订水路工程建设、维护、运营和水路运输、航政、港政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国家重点水路工程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承担港口、航道及设施、通航建筑物、引航管理工作;承担船舶代理、船舶管理、理货、港口设施保安、无船承运、船舶交易等管理工作;承担国际和国境河流运输及航道管理工作;起草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对台运输管理工作。

(八)道路运输司(出租汽车行业指导办公室)。

承担城乡道路运输市场监管,指导城市客运管理,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

施。承担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管理工作;承担车辆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承担公共汽车、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的指导工作;承担跨省客运、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按规定承担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

(九)安全监督司(应急办公室)。

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十)科技司。

组织拟订公路、水路行业科技、教育、信息化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有关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承担有关标准、质量和计量工作;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标准协调工作。(十一)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承办国际和对港澳台合作与交流相关事务,承担有关外事工作;组织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和协定的执行工作。

(十二)公安局。

指导航运、海事、港口公安工作,管理交通直属公安队伍。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双重领导,党政工作以交通运输部领导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公安部领导为主。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交通运输部机关行政编制为398名(含两委人员编制7名,援派机动编制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61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56名(含总工程师2名,安全总监1名,总规划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

(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设在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重大海上人命搜救、船舶污染事故和重要通航水域清障等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国家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有关具体工作。

(三)由交通运输部牵头,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铁道部等部门建立综合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四)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交通运输部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五)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为交通运输部派出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履行航运行政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20名。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及直属海事机构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止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等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责。具体机构设置、职责、编制等事项另行规定。

(七)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02日 实施日期:2009年03月02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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