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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时间:2017-06-18 09:3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2015年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

2015年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

一、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

(一)报告内容。所有调查处置完毕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

(二)报告主体。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全部省级、地市级和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报告对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置完毕的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以上,或死亡人数为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

(四)报告流程。

1.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一旦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个案或事件,均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在组织完成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处置完毕后一周内,由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登录“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系统”完成事件的报告。

3.省级和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进行审核。

4.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每日登陆“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系统”查看各地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

中毒)的发生情况,并且完成季度、年度全国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分析报告并提交卫生部。

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

(一)监测内容。可能与食品有关并且具有以下一个或数个特征的异常病例,以及由两例或两例以上异常病例构成的异常健康事件。

1.疾病的临床表现(如症状、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果及病程)和流行病学特征(人群分布、时间分布和地区分布等)与现有的诊疗经验和专业判断明显不符,用现有的临床专业知识和经验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2.病情/健康损害严重或导致死亡,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3.同一医疗机构接诊的类似病例数异常增多,超过既往水平且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二)监测范围。各省(区、市)在2012年监测点医院的基础上,再新增20家县级以上医院作为监测点医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测点医院数量不变,各省(区、市)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增加更多的监测点医院。新增监测点医院应当符合《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中关于“监测点医院选择标准”的要求。

(三)监测对象。监测点医院接诊的符合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定义的全部就诊患者,重点为婴幼儿和儿童,妊娠和哺乳期妇女,应当特别关注内科(如消化内科、肾内科和神经

内科等)和儿科的就诊者。

(四)报告流程。

1.临床医生发现符合定义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后,填写纸质《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

2.监测点医院的专管人员搜集和汇总报告卡,及时上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且附上该患者全部病历的复印件。

3.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纸质报告卡并审核后,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包括临床、流行病学和食品卫生学等领域的相关专家(必要时可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专家支援)进行会诊确认,专家组的决定为最终结果。

4.经专家组确认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由监测点医院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疑似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系统”填报电子报告卡并上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将信息反馈监测点医院。

5.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需要对监测点医院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的新发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及其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在审核通过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信息通过网络上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6.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报告后,分别向卫生部和省级卫生厅局进行报告,并且根据表8的规定确认是否应当启动流行病学调查,若需启动流行病学调查,应当通知监测点医院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进行网络上报;地市级和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可视食源性疾病病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自行决定是否启动流行病学调查。

(五)其他。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的工作目的、工作目标、工作机制、病例定义、监测原则和任务分工与《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中的规定一致。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启动标准

流行病学调查启动标准

同一县(区)内发生类似病例3-5例

同一地(市)内发生类似病例10例以上或者所辖区

域内有两个或以上区(县)各发生1例或更多的类

似病例

同一省内发生类似病例20例以上或者所辖区域内

有两个或以上地(市)各发生1例或更多的类似病

全国发生类似病例30例以上或者两个以上省各发

生1例或更多的类似病例 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主体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三、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一)监测内容。

1.哨点医院监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作为监测哨点,全年对符合

监测病例定义的门诊和住院病例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收集门诊和住院腹泻病人的症状与体征记录、临检结果、粪便或肛拭标本。

2.实验室监测。承担监测任务的哨点医院和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分离可疑食源性致病菌菌株和检测病毒。各省级和有能力的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对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进行复核、分子分型和耐药检测。

3.流行病学调查。哨点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符合《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规定的病例或事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当确定食源性疾病暴发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4.病例对照研究。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指定有条件的省级疾病预防疾控中心开展非伤寒沙门氏菌和副溶血性弧菌散发病例配对病例对照研究。

5.阪崎肠杆菌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病例专项监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指定有条件的省份开展专项监测。

6.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对监测中发现的重大或有代表性的问题,应当开展专题研究和调查。

7.哨点医院以及承担监测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满足《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定。

篇二:桓仁县人民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汇报

桓仁县人民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汇报

食源性疾病监测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加强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报告、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降低食源性疾病发病率,做到早发现、早诊治,避免健康危害,保护公众健康,我们医院被定为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我院相关人员在2015年先后参加了省里和市里举办的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培训班;我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疾控科于5月8日在小会议室对相关科室主任及部分医生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大致为:

1我院进行食源性疾病监测的重要意义及工作目的。

2为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我院成立安全风险监测管理组织,由院长及临床副院长担任组长及副组长,相关科室主任担任组员开展相关工作,明确工作职责。

3主要监测的临床科室为急诊科、儿科病房、神经内科病房、消化内科病房及传染科病房、儿科门诊、内科门诊、感染科门诊等,重点监测对象为年龄≤14周岁的婴幼儿和儿童,年龄≥65周岁的老年人及妊娠和哺乳期妇女。网报科室为疾病预防控制科。

4食源性疾病及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定义,监测内容及监测报告流程。

5医务科、疾病预防控制科组织对监测点临床科室的监测、报告等情况进行督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监测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对以上人员培训后,要求科室主任对科室人员进行二次培训,落实此项工作,培训后进行考试,共参加培训人员84人,考试均在90分以上,达到培训目的。

至2015年8月6日,疾病预防控制科共上报食源性疾病101例,其中包括急性胃炎、山野菜中毒、感染性腹泻、非感染性腹泻、芸豆中毒、酒精中毒、蘑菇中毒等,均已及时进行网络直报。上报病例中无重症病例;无死亡病例;有两起食物中毒事件,我们及时电话上报县疾控中心。目前我们已经完成上级规定的100例任务指标;但我院要求有关食源性疾病病例继续上报,有多少要上报多少。在完成数量的同时更要严格要求上报的质量,认真完整填写报卡。

总之,在上级部门及院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我院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逐步走向正规,诚恳希望各位领导多多给予指导及监督检查,以利于日后工作。

桓仁县人民医院

2015.8.6

篇三:食源性疾病监测管理制度

食源性疾病监测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为保护食品不被污染、避免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公众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防保健科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第三条 预防保健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完成,建立档案。

第四条 对食品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实行认证管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市食安办根据全市食品安全质量现状和主要食品污染问题,确定食品监测的重点品种、检测项目和检测周期。由各监管单位负责抽样和检验,完成检验工作后将结果反馈给食安办。

第六条 各监管部门承担的本系统的监测抽检任务,由各单位自行安排。

第七条 食品安全质量监测结果,按照《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八条 对于食品检测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由食安办组织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根据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决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相关监管部门在食品检测检验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逐级报告,并由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 对污染性食品实行召回制度。

第十一条 对受到污染的食品,根据污染程度,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规定确定处理方案,由市政府和监管部门予以实施。

第十二条 需要召回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引起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经食品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三条 污染食品召回程序,按照《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召回的情况要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 对已经引起或者可能引起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以及引发的疾

病种类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通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发现并报告发病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市以上综合医院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确定专兼职监测医务人员。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哨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主动监测食源性疾病发病态势,及时报告发病趋势。

第十九条 发生食源性疾病,各级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报告。接到报告后,各级根据食源性疾病处理规范组织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和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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