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调查报告
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调查报告
许疏影
【内容提要】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与国家控制力减弱,社会组织力量松弱;社区服刑人员规模扩张过速,监管矫正力量相对短缺;社区服刑人员入口控制不力,威慑性设施、手段、工具有限;社区服刑人员的习惯、性格问题和不利遭遇有关。对此,我们应当适度控制社区矫正规模,推进社区发展,强化非正式控制;提升社区矫正机构专业化程度,强化司法所力量,建立必要的中间制裁机构和设施,建立基于风险和需求评估的再犯可能性评估机制来防控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
【关键词】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防控,社区服刑,即重新犯罪
在宏观层面,重新犯罪率是衡量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标准",也是评价刑罚功利效率的最终指标。在微观领域,重新犯罪率是评判社区干预项目、矫正措施的客观依据。对循证矫正来说,降低重新犯罪率既是各类矫正项目的追求目标,又是评判各类矫正措施有效性的标准。重新犯罪一般指犯罪人刑罚执行完毕、回归社会后在一定时期内再次犯罪,其特征是普通公民在自由状态下犯罪。与通常意义上的重新犯罪不同,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是指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监管矫正期间再次犯罪,其特征是罪犯在监管状态下犯罪。因为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是罪犯在监管状态下又犯新罪,所以,其危害后果更为严重:这既是对正在实施的干预项目、矫正措施的否定,也是对监管工作、刑罚功利效率的否定,同时还是对刑罚正义价值的质疑,更是对国家执法权威性和司法裁决公信力的挑战。
目前,全国共有社区服刑人员62万多人,并且每月以1万名的数量递增。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率控制在0.2%左右,[1]这与刑释人员再犯罪比例相比,虽然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全国平均再犯率约为8%[2]),但仍为同时期在狱内服刑的罪犯再犯率的百倍以上。[3]杀人、重伤害等重特大案件也屡有发生。控制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既是刑罚执行的底线要求,也是检验监管矫正成效的首要标准。因此,研究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的基本状况、形成原因,并以此为依据调整社区矫正的宏观政策、设计控制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的基本对策意义重大。笔者根据对2012年度浙江省发生的全部106起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案件的统计分析和19起犯罪案件的拓展研究,对上述重大课题做出基于循证证据的回应。[4]
关于本课题的研究文献很少,所用数据是局部的、零散的,[5]以全省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为研究基础的公开报告还是一个空白。而基于局部数据的研究结论和对策建议是有问题的。同时,以前的研究视角多局限于司法本身,[6]而很少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角度去探讨。
一、调查结果
(一)案件数量
1.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案件数与犯罪率(1/105)由表1可见,极小值(5.22)出现在春节后的3月份,极大值(78.50)出现在年度的最后一个月--12月份。再经计算得出,浙江省平均每月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案件数为8.83起,每个月重新犯罪率均值为21.53/105。全年重新犯罪率为160/105(0.16%),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表1 2012年1月-12月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案件数与犯罪率(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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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 │1│2│3 │4│5 │6│7│8 │9│10 │11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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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犯│4│4│2 │4│3 │13 │6│4 │7 │11 │14 │34 │
│罪案件│ │ │ │ │ │ │ │ │ │ │ │ │
│数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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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犯│10.50 │10.44 │5.22│10.41 │7.74│33.37 │15.20 │9.99│17.30 │26.53 │33.14 │78.50 │
│罪率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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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治安案件数/率与收监数/率(1/105)。由表2计算可知,平均每月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受到治安处罚中由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的案件均值为14起,每个月治安案件发生率均值为35.29/105;平均每月因违反相关社区矫正法规而被收监执行的案件均值为34起,每个月收监率均值为84.20/105。
表2 2012年1月-12月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治安案件数/率与收监数/率(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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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 │1│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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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数│4│11 │23 │14 │18 │7 │18 │22 │15 │16 │1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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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发│10.50 │28.7│59.9│36.4│46.4│17.9│45.5│54.9│37.0│38.5│44.97 │2.31 │
│生率 │ │0 │8 │2 │2 │7 │9 │6 │7 │9 │ │ │
├─────┼───┼──┼──┼──┼──┼──┼──┼──┼──┼──┼───┼───┤
│收监数 │13 │18 │36 │20 │37 │30 │25 │30 │36 │39 │57 │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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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监率 │34.13 │46.9│93.8│52.0│95.4│77.0│63.3│74.9│88.9│94.0│134.92│154.70│
│ │ │6 │8 │3 │2 │1 │2 │4 │8 │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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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人特征
1.性别。在重新犯罪的106名社区矫正人员中有男性100人(占94.3%),女性6人(占
5.7%)。
2.年龄。重新犯罪人年龄均值为32.37岁,标准差为12.54。其中40岁以下者占到了72.6%,60岁以上老年再犯者占2.8%。
表3重新犯罪人年龄
┌─────────┬────────┬─────────┬─────────┐
││频率 │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
│20岁以下 │16 │15.1 │15.1 │
├─────────┼────────┼─────────┼─────────┤
│20-30岁 │35 │33.0 │48.1 │
├─────────┼────────┼─────────┼─────────┤
│30-40岁 │26 │24.5 │72.6 │
├─────────┼────────┼─────────┼─────────┤
│40-50岁 │22 │20.8 │93.4 │
├─────────┼────────┼─────────┼─────────┤
│50-60岁 │4│3.8│97.2 │
├─────────┼────────┼─────────┼─────────┤
│60岁以上 │3│2.8│100.0 │
├─────────┼────────┼─────────┼─────────┤
│合计 │106 │100.0 ││
└─────────┴────────┴─────────┴─────────┘
3.矫正类别。犯罪人矫正类别主要是假释犯和缓刑犯,两者合计占到了总数的89.6%。表4犯罪人矫正类别
┌─────────┬────────┬────────┬─────────┐
││频率 │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
│假释 │25 │23.6 │23.6 │
├─────────┼────────┼────────┼─────────┤
│缓刑 │70 │66.0 │89.6 │
├─────────┼────────┼────────┼─────────┤
│管制 │2│1.9 │91.5 │
├─────────┼────────┼────────┼─────────┤
│暂于监外执行 │6│5.7 │97.2 │
├─────────┼────────┼────────┼─────────┤
│剥夺政治权利 │3│2.8 │100.0 │
├─────────┼────────┼────────┼─────────┤
│合计 │106 │100.0 ││
└─────────┴────────┴────────┴─────────┘
(三)案件特征
1.原判罪名。由表5可见,原判罪名中排前4位的分别是盗窃(22.6%),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17.0%),抢劫(13.2%),赌博、开设赌场(13.2%),四项合计占到总数的66.0%。
表5原判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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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频率 │百分比│累积百分比 │
├──────────────┼───────┼───────┼───────┤
│盗窃 │24 │22.6 │22.6 │
├──────────────┼───────┼───────┼───────┤
│抢劫 │14 │13.2 │35.8 │
├──────────────┼───────┼───────┼───────┤
│故意伤害 │6 │5.7 │41.5 │
├──────────────┼───────┼───────┼───────┤
│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18 │17.0 │58.5 │├──────────────┼───────┼───────┼───────┤
│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 │1 │.9 │59.4 │
├──────────────┼───────┼───────┼───────┤
│赌博、开设赌场 │14 │13.2 │72.6 │
├──────────────┼───────┼───────┼─────
──┤
│危险驾驶、交通肇事 │2 │1.9 │74.5 │
├──────────────┼───────┼───────┼───────┤
│诈骗、信用卡诈骗 │8 │7.5 │82.1 │
├──────────────┼───────┼───────┼───────┤
│强奸 │1 │.9 │83.0 │
├──────────────┼───────┼───────┼───────┤
│其他 │18 │17.0 │100.0 │
├──────────────┼───────┼───────┼───────┤
│合计 │106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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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判罪名。由表6可见,再判罪名中排前4位的分别是盗窃(21.7%),赌博、开设赌场(15.1%),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12.3%),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8.5%),四项合计占到了总数的57.6%。
表6再判罪名
┌──────────────┬───────┬───────┬───────┐
│ │频率 │百分比│累积百分比 │
├──────────────┼───────┼───────┼───────┤
│盗窃 │23 │21.7 │21.7 │
├──────────────┼───────┼───────┼───────┤
│抢劫 │8 │7.5 │29.2 │
├──────────────┼───────┼───────┼───────┤
│故意伤害 │3 │2.8 │32.1 │
├──────────────┼───────┼───────┼───────┤
│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13 │12.3 │44.3 │├──────────────┼───────┼───────┼───────┤
│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 │5 │4.7 │49.1 │
├──────────────┼───────┼───────┼───────┤
│赌博、开设赌场 │16 │15.1 │64.2 │
├──────────────┼───────┼───────┼───────┤
│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9 │8.5 │72.6 │
篇二: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笔录
社区矫正对象社区影响委托调查笔录
适用于房东、邻居和村民等
时 间: 年 月 日
地 点:
调查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记录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被告人(罪犯):
调查事项:
我是 司法局 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受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监狱)的委托,依法对被告人(罪犯) 拟实行社区矫正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请予以配合。
问:请问你(你们)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就读学校、班级)、联系电话?
答:姓名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就读学校、班级):,联系电话: 。
问:你认识被告人(罪犯) 吗?你和他(她)熟悉吗?你与他(她)是什么关系?
答: 问:被告人(罪犯) 的性格脾气怎么样?
答:
问:被告人(罪犯) 目前与家庭成员、亲戚、朋友和邻居等相处关系如何?
答: 问:被告人(罪犯) 与社会上闲杂人员的交往情况(是否有来往?来往是否频繁?)
答: 问:你(你们)对被告人(罪犯) 的犯罪行为是怎么看?
答:
问:如果被告人(罪犯) 在社区进行矫正,你觉得他(她)会对周围社会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或对其他人构成威胁或危险吗?
答: 问:你还有没有其他情况向我们陈述的?
答: 问:对以上谈话笔录有无异议,如无请签字!
答:
被调查人签名:
年月日
社区矫正对象社区影响委托调查笔录
适用于被告人(罪犯)家属
时 间: 年 月 日
地 点:
调查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记录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被告人(罪犯):
调查事项:
我是 司法局 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受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监狱)的委托,依法对被告人(罪犯) 拟实行社区矫正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请予以配合。
问:请问你(你们)的姓名,别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就读学校),职务,联系电话,以及与被告人的关系?
答: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就读学校):,职务 ,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和被告人的关系: 。
问:被告人(罪犯)的性格脾气怎么样?
答:
问:被告人(罪犯)目前与家庭成员和邻居、亲戚、朋友相处关系如何?
答: 问:被告人(罪犯)与社会上闲杂人员的交往情况(是否有来往?来往是否频繁?)
答: 问:你(你们)对被告人(罪犯)的行为是怎么看待的?
答:
问:如果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罪犯)从轻处理,对他(她)进行社区矫正,你能否协助区司法局及司法所对被告人(罪犯)进行帮教管理。
答: 问:你(你们)还有没有其它情况需向我们陈述的?
答:问:对以上笔录,有无异议或补充,如无请签字确认。 答:
被调查人签名(捺手印):
年月日
篇三:社区矫正学习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学习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由于其独特的教育康复性,越来越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为更好地了解掌握黑龙江省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笔者到司法所进行调研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深入交流,收集整理了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发展现状和主要的经验做法,并对面临的困难进行了剖析,提出了完善措施。 关键词:社区矫正 主要特色 完善措施
我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半年了,在这段时间的工作实践中,县局组织我们参加很多学习会议,使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业务水平得到了一
定提高。借此机会我想浅谈在学习过程中的一点感想:
一、 灵活运用专业技巧,注意工作中的方式方法
我们作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面对的是社会上的一些特殊群体,他们来自大墙内外、来自社会的阴暗处,他们都有着不同的经历和故事,在他们的内心深处有着不尽相同的思想缺陷和被扭曲的心灵,这都是我们在工作中需要发现并予以解决的问题。比如在谈话沟通方面,针对不同的社区矫正人员,要注意运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对于文化程度较高的社区矫正人员,我们尽量用委婉的言语,以免伤害他的自尊;而对于文化水平不高的社区矫正人员,不能尽说文绉绉的话,否则他会觉得你不真诚,而不愿与你沟通。
二、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帮”“教”并重
在实践工作中,作为矫正工作者,我们不能只是单纯的进行帮助或教育,应当将两者辩证的统一起来。如果单纯“只教不帮”,许多
社区矫正人员自己无法解决的实际问题就会成阻碍他改造的“绊脚石”,直接影响工作成效。而“只帮不教”虽然帮助他们解决了许多困难,但忽略了从他的思想根源上对他的教育,忽略对他的法制观念的培养,一旦生活环境有所改善,个别社区矫正人员就会“故态复萌”,重蹈覆辙。因此,我们在工作中必须“帮”“教”并重,缺一不可,比如有些社区矫正人员其实素质挺高,因过失犯罪被判刑,对他们主要是给予心灵上的沟通,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和负担;而有些社区矫正人员,法律法规他们可能比我们还要熟悉,没有必要给他们讲大道理,而要和他们拉拉家常,帮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就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三、培养公益劳动的积极性
对于公益劳动,我们需让每一名参加劳动的矫正人员都能够感到他们并不是在从事被惩罚的劳动,而是在参加一种奉献爱心的公益活动;因此培养参加公益劳动的积极性只有将参加公益劳动变成矫正人员的一种习惯、一种要求,在他们中形成良好的劳动氛围,才能使公益劳动变得真正有意义。
在县司法局领导的关心下,我将继续努力工作,通过学习、实践,逐步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做一名合格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
《社区矫正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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