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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宣传

时间:2017-06-14 05:49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存款保险知识竞赛参考资料

存款保险知识宣传系列之一——存款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0号

《存款保险条例》已经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5年2月17日

存款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 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 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接管、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1)什么是存款保险?

答:存款保险又称为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

2)保障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3)偿付限额是多少?

答: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4)存款人需要交纳保费吗?

答:不需要。存款保险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部分,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收取保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

5)什么情况下进行偿付?

篇二:存款保险专项应急预案

-存款保险专项应急预案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草案)》相关内容,结合省-存款保险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为迅速有效地处置存款保险风险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存款保险风险突发性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稳定和广大客户的利益,防止风险的扩散和蔓延,确保农村信用社稳健发展,以适度控制存量、适时调节流量为目标,特制定本专项应急预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原则。在处置突发存款保险事件过程中,要注意掌握政策、依法办事,不得采取停付、限付等非法、违规手段使问题复杂化。

(二)快速原则。发生突发存款保险风险事件,立即启动预案及时处置,采取自救以及外部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将风险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三)稳妥原则。处置突发存款保险风险事件,必须积极主动,有效控制局势,做到指挥统一、宣传解释统一、行动步骤统一,未经批准不得向外界披露任何信息。

二、应急处置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要成立存款保险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理事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具体

负责存款保险风险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存款保险风险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总体领导及具体部署,及时向上级及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妥善协调处理各方面关系,控制事态发展,确保处置效果。

(二)在出现存款保险风险突发性事件时,县级-领导小组负责及时向上级报告突发存款保险风险事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三)领导小组应确定一名班子成员作为新闻发言人,专人负责对外信息发布和说明解释工作,最大限度地消除不良影响,降低风险损失,防止事态扩大。

(四)制定存款保险风险应急计划并组织演练。在触发应急计划的事件发生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计划。

三、存款保险风险监测

(一)日常应做好如下几方面的预测:

1、随时流动性监测。相关部门要随时对本机构备付金头寸、大额资金异常流动、存款余额、机构及流向、存贷比等关键性指标进行日常监测。

2、短期流动性需求的预测。主要是指由季节性因素引起的资金需求。

3、周期性流动性需求的预测。指由经济周期性变动因

素引发的资金需求。

4、意外流动性需求的预测。指由不可预测的非常事件和来自大客户大额存款和大额贷款波动引起的资金需求。

5、趋势性流动性需求的预测。指未来较长时期内的流动性需求。

(二)定期对存款保险风险等监管指标进行监测

1、按月计算存贷款比例、流动性比例、超额备付率,按季计算流动性缺口率、核心负债依存度等监管指标。并根据银监办的要求,在日常业务分析报告中对流动性状况及其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及时对可能出现的存款保险风险进行了客观预测,并采取应对措施。

2、按季对⑴潜在的存款流失,包括受其他金融市场收益提高影响而流失,存款的季节性或周期性变化,大额存款机构转移存款等情景。⑵央行回笼流动性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存款准备金率继续上调。⑶贷款回收受到重大影响,不良贷款增加较多。⑷从货币市场拆入资金的利率上升,且交易对手对信用敏感,不愿拆借资金给该单位。⑸贷款计划的进取性增加,新增贷款(含未使用的授信额度)持续增长。⑹资格股出现到期集中退股现象,增资扩股困难,资本金出现负增长。⑺从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能力减弱等情景的压力情况进行测试。

四、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条件,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各信用社或储蓄所非正常提款大量增加、发生集中挤兑存款事件,短期内存款严重流失。

(二)其他金融机构出现挤兑存款事件或其他金融风险,有可能波及到本机构。

(三)备付资金持续匮乏,并无法按常规途径进行补充,难以保证正常业务资金需求。

(四)新闻媒体对本机构负面报道增加,可能引发存款保险风险的。

五、应急处置预案启动流程

1、各信用社在发生存款保险风险突发性事件时,应在1小时内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同时,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本机构领导小组。

2、县级-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组长要立即赴现场核实是否符合启动应急条件。如符合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措施,同时报告省市-、-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和省监管部门,并在2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所涉及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发生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拟采取应对措施等。

3、确有必要时,领导小组可对外发出社会公告,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正面宣传报道,保卫部门要维持好现场秩序,

必要时请求公安部门现场维持秩序,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存款保险风险事件带来的不良影响。

4、确认发生突发存款保险风险事件后,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资金救助应急措施。资金救助应急措施,原则上遵循自我救助、行业救助、人民银行救助、政府救助等顺序。但情况紧急时,也可从快从速,多法并举,快速、稳妥地处置各种存款保险风险。

(一)自我救助。主要措施有大力组织存款、提前收回贷款、回收拆出资金、向系统内和其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出售所持国债及其它高流动性证券等。

(二)行业救助。在采取自我救助后仍无法缓解存款保险风险的,可向市地-、省-申请启动市地、全省范围资金互助机制。

(三)人民银行救助。采取自我救助和行业救助仍无法缓解支付危机的,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融资包括短期再贷款或再贴现,或提出个案救助申请。在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后,仍存在严重支付困难但又不符合再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

(四)政府救助。协调-人民政府帮助组织存款、稳定大额存款客户,必要时申请地方政府紧急垫付资金。

5、--对存款保险风险事件的发展情况、采取的措施、收到的效果等,要以日报形式向省、市地-领导小组报告。

篇三:XX省XX城市商业银行实施存款保险条例工作方案

XX省XX商业银行实施

<存款保险条例>工作方案

为确保全省XX银行按时严格执行《存款保险条例》,维护实施存款保险制度过程中的金融稳定大局,确保不出现重大风险,特制定本方案。

一、高度重视,成立组织。

国家即将颁布的《存款保险条例》是按照党的十八大确立的改革规划和国务院《关于 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精神,伴随民营银行、利率市场化等各项金融改革之后,建立起来的一项金融保障制度;是国家为了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概率、保护存款人利益、摒弃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等众多弊端,而实施的又一项重大金融改革举措。近日,省委副省长XXX在XX的报告上明确批示要求“抓紧认真研究,防止存款特别是财政性存款搬家,防止挤兑。要积极配合人行XX做好应对工作”。

全系统广大干部员工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统一到省分行的工作布置上来,充分认识国家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重大作用和意义,

确保《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期间以及实施初期不出现流动性风险,防止挤兑风险。

省分行成立实施存款保险制度领导组,具体组成如下:

组 长:XX

副组长:XX XX XX XX

成 员:省分行各部门、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会计部;

领导小组下设2个监测小组,分别是:舆情监测小组,由办公室牵头;流动性监测小组,由财务会计部牵头。

各支行要比照成立本机构领导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并报省分行备案。

二、精心应对,严明纪律。

《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期间以及实施初期,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应急处置预案,落实责任。省分行制定《XX省XX商业银行实施存款保险条例应急处置预案》(见附件1),布置制度实施工作,落实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各支行要比照制定本机构的应急处置预案,并报省分行备案。

(二)统一宣传口径。全系统要严格按照人行有关规定,坚持正确的宣传导向和口径,不得擅自接待媒体采访,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负面舆论。

(三)强化员工纪律。全系统要及时传达人行有关会议精神和要求,重点加强一线员工、客户经理、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在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上发布负面言论;不得阻挠、推诿存款汇划与取现;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拉存款,导致存款搬家;不得诋毁同业;不得误导存款人等。

(四)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各支行要围绕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要求、精神和应急预案等内容,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取得支持,防止存款特别是财政性存款搬家,出现挤兑风险。

(五)建立监测制度。各支行要立即建立舆情监测、流动性监测、大额资金异常变化监测等规定,对风险和隐患要早发现、早处置。省分行舆情监测小组要实时监测相关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及时做好不当舆情的纠正与应对,并指导相关支行澄清负面舆情。

(六)实施报告制度。在存款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期间,实施日报制度,各支行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X点前,将《监测日报表》(见附件2)报省分行财务会计部XX信箱。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三、树立信心,加快转型。

面对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加上当前经济形势下行和利率市场化影响,全系统要上下同心,齐心协力,积极应对挑战,立足“抓发展、控风险、推改革、强素质、树形象”这条工作主线,坚定信心,精心谋划,努力做好转型发展工作:

(一)抓好发展方式转型。

1.要巩固传统业务的市场基础,大力组织存款工作力度。通过创设精品网点,使其成为辖内同地段业务办理最快、服务最优、形象最好的网点。加强电子虚拟网点和农村金融服务室建设,形成互为结合的多元销售渠道,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精度、广度、深度和密度,稳定资金来源和客户基础;继续深入实施金融服务“三大工程”,依靠鲜明的差异化市场定位,把业务发展的主体放在满足地方中小企业和城乡居民的服务需求上,不断扩大适合自身特征的客户群体,形成与其它银行既分工协作、又有序竞争的良好格局。

2.要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趋势,研究传统业务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建立适应不同市场定位的存贷款市场定价机制,减轻利率市场化对盈利空间的压缩。实行成本分类别、分品种核算,有效引导存贷款业务差异化营销方向。将财力和资金配置到效益高的机构网点、产品种类和客户对象中去,真正实现效益和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3.要全面拓展电子银行产品和新型金融产品、服务的市场份额,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充分利用电子服务平台,畅通与客户间的有效沟通渠道,充分挖掘客户的潜在需求。不断完善电子银行产品功能,提供高效便捷的个性化服务。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研发,探索开发代理业务产品、互联网金融产品等。

(二)抓好管理方式转型。

1.强化总行大客户营销职能和部门业务指导、计划控制、监督检查职能,强化分支机构的服务功能。建立总行审批中心、放款中心、对账中心等条线集中经营管理模式,实行专业化管理和营销。实现授权、审批、风险控制等后台业务集中处理模式,实现风险防御由一线网点向业务处理中心转移。

2.着力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以全面预算管理为基础,以利率管理和资本管理为核心,以绩效考核为抓手,通过管理会计工具和方法,真正将经营战略目标、资本管理、绩效考核、财务管理有机的协调统一起来,形成实施战略、预算管理和绩效考核“三位一体”的管理理念和体系,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经营机制的转变。

3.继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通过流程银行建设,使流程管理由“人控”向“机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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