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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办法

时间:2017-05-20 10:05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XXXX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XXXX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XXXX基金会章程》 ,规范专项基 金的管理与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基金系指:捐赠人在本基金会设立符合本会宗旨,由捐赠人 指定捐赠方向和使用范围、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机构、 企业和个人皆可向本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 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专项基金申请报告; (二)拟设立专项基金方案; (三)拟设立专项基金章程; (四)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 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五)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业绩介绍,自然人从业经历介绍。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本基金会将与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的申 请人签订协议。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创始基金最低数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独家捐赠并 冠名的专项基金其创始基金的最低限额为 200 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第六条 创始基金的最低存量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一个会计年度后基金的最低存量 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 任意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基金最低存量不足 100 万元人民币的, 本基金会将提议基金停止 活动,并建议基金终止。 第七条 专项基金设立“XX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管委会) 。 第八条 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的决策机构,由本基金会委派专人担任管委会主任,捐赠方 担任管委会执行主任。设委员若干名,由发起人及捐赠人代表共同组成。 第九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 作为专项基金的办事机构。 办公室主任由管委会委员提名, 本基金会聘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管委会及其办公室不刻制印章,且无权 以自身名义或XXXX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约。

第十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使用必须符合本管理办法和专项基金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项目确定相应部门对专项基金实施监督、协调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一般只能动用其创始基金以外的部分开展相关活动,特殊情况下征 得基金捐赠人的同意,方可动用创始基金。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由该管委会办公室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年度预算方案,报管 委会审批并送本基金会备案。 第十四条 申请使用专项基金需要向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议书、项目预算报 告等文件;管委会批准后,管委会办公室监督申请方组织项目实施,并于项目完成后提交基 金使用执行报告及项目决算、项目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为专项基金分设科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按照本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基金从创始基金及年度新增额中按 10%比例捐 赠基金会用于事业发展,专项基金工作经费不超过基金年度公益支出的 10%。 第十七条 每半年度终了七个工作日内,专项基金向本基金会报送财务报表,包括资产 负债表、收支情况表及其相关报表附表、附注等和其他要求的管理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完成使命或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需经管委会会议表决,本基 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 专项基金终止后由本基金会和管委会依法成立专门清算小组对该 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由具有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告。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委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本基金 会批准后处理;没有明确指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由本基金会用于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 的公益活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XXXX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5 年 12 月 1 日发布实施的《XXXX 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二:廖家组基金会管理规章制度

廖家组基金会管理规章制度

(经首届互助基金会讨论于 2016 年 1 月1 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廖家组家族的发展,促进家族的和睦团结,培养家族人才,发扬团结互助的传统美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族兴旺,人人有责。一方有难,八方支援。

第三条 鼓励勤劳致富、科技致富,信息共享,发展家族文化。

第四条 勤俭持家,艰苦朴素。提倡自助自救,奋发图强。反对违法乱纪、违非作歹,实现和睦团结。

第二章 廖家组基金会的组成

第五条 廖家基金会的组成原则上只限于本家族的成员。

第六条 互助基金会采取自愿加入的原则,一但加入,不得无故退出。

第七条 廖家基金会每届任期三年,无偿为家族服务。廖家基金会设执行理事长一名,负责全面工作;设副理事长二人,分别负责互助基金的筹集和互助基金的使用等工作。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廖家基金会的工作方式主要是召开家族会议讨论沟通家族事务。

第三章 廖家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 廖家基金的筹集以本家族成员为主,以其他方式为辅的多方位筹集原则。

第十条 廖家基金的筹集方式为:人人献一份爱心,为家族做点贡献。依经济状况而定,能者多出,老少皆免,自觉自愿,上不封顶。

第十一条 廖家基金的筹集方法:每人每年贡献200元。

年满六十周岁和二十周岁以下的原则上免交,但自愿贡献的除外。年满二十周岁以上的还在继续上学的免交。

因特殊情况无力贡献的,可以视其情况予以减免。

第十二条 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的支助,所筹集的资金全部注入廖家基金会。

第四章 廖家基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廖家基金会的资金全额存入金融机构,不得参与任何投资和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息同样属于互助基金会,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五条 廖家基金交纳时间为每年的年底。必须自觉交纳,免伤和气。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资金安全,由有一定管理能力又无违法乱纪、赌博酗酒不良行为的人将存折、卡、存条和密码分开保管,需要使用基金时,必须两人同时到场支取。

第十七条 廖家基金会每年公布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每一个事项都有据可查。

第五章 廖家基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廖家基金会的资金,本家族中入会的全体成员及家属均可享受,男女平等。自基金会成立两年起未参加基金筹集,基金会将不邀请参加基金会任何活动及享受基金会资金。

第十九条 廖家基金主要包括:助学基金、医疗基金、助困基金、创业基金、发展基金、奖励基金等。 第二十条 助学基金的使用条件:凡考入大学(本科)以上学府的,因经济困难者可以申请使用。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得享受助学基金,但特殊情况除外。 学生生活费用原则上不得享受助学基金,但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一条 医疗基金的使用条件:提倡每个基金

会成员必须参加合作医疗。经合作医疗报销后,还是无法承担的,可以申请使用。

第二十二条助困基金的使用条件:凡遭遇天灾人祸的,在自助自救的基础上还是生活、生存困难的,可以申请使用。

第二十三条 当遇到需要使用基金的情况下,互助基金会要积极主动在最短的时间内将资金到位,使基金发挥好扶贫济困的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互助基金会讨论、沟通的方式可以是会议、互连网、电话、传真、书信等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贡献数额,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经过讨论后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家族成员”是指廖家直系亲属。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需要经过互助基金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可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廖家互助基金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篇三:宋庆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宋庆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修订)

二零一四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遵照本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捐赠人,遵循本会宗旨,以发展公益事业为目的,自愿无偿地以合同或遗嘱等形式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捐赠至本会,其捐赠财产的货币价值形成基金。

第三条 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开展募捐、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基金增值的营运。基金管理工作由本会基金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本会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1. 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和组织的捐赠;

2. 国内外个人的捐赠;

3.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无偿援助;

4. 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5. 本会基金营运所实现的投资收益;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基金募集

第五条依法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应制定计划,提出项目;大力宣传,务求实效。

第六条募捐活动应以捐赠者自愿捐赠为原则,不得摊派,不得损害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第七条 本会可联合其他公益机构募捐。凡与本会联合募捐的机构必须事先征得同意,严格履行手续,约定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募捐;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本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单位及个人,本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会受赠时,应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包括订立捐赠协议和出具财务收据。捐赠人应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约定将捐赠财产移交本会。

第九条 本会对支持公益事业、推动募捐活动开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感谢和表彰,包括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媒介宣传和留名纪念等。

第四章 专项基金

第十条为扩大积累,长期有效地发展公益事业,本会在基金管理中设立以捐赠方所提名称命名的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设立此类专项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或直接用途,应符合本会宗旨;

2. 专项基金的起始额度原则上为人民币300万元以上(非物品折合),

且首期捐赠资金须在协议签署后即到位;

3. 专项基金根据捐赠人意愿,可以实施本金制管理,以其增值部分

资助相关事业(特殊约定除外);基金存续期间,账面余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4. 专项基金的管理应符合本会《章程》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规

定,其财务会计工作由本会负责。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捐受双方及相关方面共同组成的工作机构,负责相关事项;专项基金是本会基金的组成部分,其名称可体现捐赠方的意愿,但须规范,由捐受双方商定。未经本会同意,捐赠方不得单独以专项基金的名义对外进行宣传、筹资等活动。

第十三条

通报。

各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应及时向捐赠方

第五章 基金使用

第十四条 本会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随时接受查询,作出如实答复。

第十五条根据需要,对受赠财产的使用,本会与受资助方签定资助协议;若受资助方违背约定,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财产,依法保护社会公共财产的权益和本会声誉。

第十六条对受赠财产的使用,及时跟踪调查,适时作出评估意见;本会有责任、有义务检查和督促受资助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实现捐赠者的意愿和财产的使用效益;必要时,受资助方应允许并接受捐赠者的实地考查和审计。

第十七条本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本会项目工作人员工资及办公经费,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本会由财务部门负责基金管理的财务会计工作,基金财务管理以国家有关财会制度为基本规范,制定符合本会实际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九条 本会基金按其来源和用途,划分为专项基金和一般基金两部分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依法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用于相关公益事业;一般基金的使用,原则上由本会根据宗旨所规定,提出使用意见,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项目或活动。

第二十一条受赠物资应折价入账,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按照约定要求,及时资助受益方;捐赠物资不适于资助的,可合法变卖,所得收入纳入基金管理,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每年增值收入,在扣除本金制管理的专项收入和其他特殊约定部分外,经费主要用于:募捐宣传、项目管理等业务及财务管理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财务实行预决算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明确管理权限;建立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部门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提交财务工作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和准确;要妥善保管捐赠资料和会计档案。

第七章 基金营运

第二十五条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为了加强基金的营运管理,应主动邀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指导帮助本会开展相关业务,必要时,可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这一工作。 第二十七条有关基金营运事项,必须事前做可行性论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科学做出决策;营运计划的实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每年邀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基金收支进行审计,并将结果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和内部职能机构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基金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管理的有效性。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宋庆龄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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