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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合作意向书

时间:2017-05-07 07:1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金融渠道合作协议

金融渠道合作协议

甲方:石家庄鸿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共赢、平等信任、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期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合作项目

1、甲方为拓展业务。提升公司知名度,将部分金融产品外包授权。

2、乙方客户因向银行贷款事务寻求甲方专业支持,获知甲方有为银行推荐客户贷款的资质,故与甲方合作为客户提供银行贷款相关服务。

第二条:甲方在合作中的权利义务

1:甲方委派专人负责乙方客户的资料审查、风险控制、银行面签。 2:甲方按照约定时间、约定方式给乙方计付返还服务费。

3:甲方不得挖取乙方客户。

4:涉及风险客户或逾期、坏账,房贷银行及其委托的清欠公司以及各种方式催讨贷款所产生的费用,甲方承担50%。

5:甲方与乙方有义务共同帮助放贷银行收取、追缴坏账。

第三条:乙方在合作中的权利义务

1:乙方严格按照真实性、防范欺诈的原则推荐客户,并提供真实信息包括:银行流水、个人征信、房屋权属等。

2:乙方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收取客户服务费。

3:乙方不得利用返点或变相返利方式挖取其他渠道及甲方授权的其他合作伙伴的业务。

4:其他渠道及甲方授权的其他合作伙伴提供的客户被银行拒签的,乙方不得重新包装推荐给甲方。

5:涉及风险客户或逾期、坏账,放贷银行及其委托的清债公司以及各种方式催讨贷款所产生的费用,乙方承担50%。

6:乙方与甲方有义务共同帮助银行收取追缴坏账。

7:乙方不得同时与其他拥有壹信贷产品的贷款机构合作。

8:乙方不得向其他机构泄露双方合作内容及客户信息。

乙方违反本条任何一款约定的,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约两万元。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条:服务费

1、收取客户服务费

乙方客户通过甲方的推荐获得银行发放贷款的,甲方按照银行实际放放贷款金额的_5%向乙方客户收取服务费。甲乙双方均不得向客户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其他服务费。

2、服务费的返还----------

3、返还服务费的支付方式

甲方按照约定金额于每月10日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上月的返还服务费(银行转账\现金)。乙方收款账户附后。

4、关于客户的约定

(1)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尽量配合提供借款所需的资料,如因乙方的不配合、

不及时提供资料造成的贷款无法审批,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乙方客户贷款未能通过贷款审批,甲方收的服务费全部返还给乙方客户。

(3)银行审批额度有变化的,甲方收取的服务费金额按银行实批金额多退少补。

(4)甲乙双方收的服务费不含税,需开发票税费由客户承担。

第五条:合同的生效与解除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合同期限为一年。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本合同解除。

3、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致使本合同履行可能违法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有其他违约或者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六条:附则

1、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的,有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年 月 日 联系人: 开户名称:银行账号:年 月 日

篇二:与银行合作协议书

江西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和中国银行合作协议书

甲 方:中国银行江西分行

乙 方:江西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为切实支持江西中小企业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问题,支持江西中小企业迅速成长壮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一般为中小企业提供上市、融资、信息、咨询代理等有偿服务。在本合作期限内,乙方为扩大业务领域和服务范围、建立分公司和投资新项目时,适用本协议。

第二条 乙方注册资金 300 万元,在本合作期内,乙方对外发生业务成本和费用不得超过其注册资金的倍。

第三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下属机构和支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用于日

常经营活动。

第四条 合作期间,双方各司其职,甲方有权决定每笔借款贷与不贷,乙方有权决定是否为客户提供融资或其他服务。双方互不干涉,但双

方应保持通畅的沟通。

第五条 甲方承诺

(一) 乙方需要拓展业务领域和经营、设立分公司或其他重大战

略性计划时,甲方应及时提供项目资金借贷,以支持乙方。

(二) 甲方在合法范围内,优先为甲方提供足额借贷资金,需要

乙方提供的担保可以适量减低。

第六条 乙方承诺

(一)、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上一月度全部对外业务明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所有开户银行帐号等财务资料;

(二)、接受甲方对其经营、财务情况的检查监督;

(三)、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在三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甲方:

1.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场所的变更;

2.乙方自身在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减少贷款;

3.乙方股份结构或资产状况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制改造、分立合并、股份转让、资产出售等;

4.对外投资;

5.乙方作为被告的仲裁、诉讼;

6.其他经营、财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中小企业提供上市服务、融资服务、中介服务、创业服务、代理服务、技术服务、人才服

务、信息服务、咨询服务等。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九条 协议合作期限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止,到期后如双方同意,再继续签订协议。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

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

签 字

乙方 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

签 字年月日

篇三:合作协议书(合作贷款)

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加强双方合作,推动甲、乙双方各项业务发展并进一步深化双方的战略合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平等、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同意向乙方新设立或乙方可控制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贷款金额为(应代偿金额)万元,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贷款期限为60个月。乙方同意自取得贷款后,全部用于支付乙方在甲方应代偿而未代偿的担保贷款的本金。

第二条 甲方同意向乐山市辖区范围内的各区、市、县政府以及乐山市辖区范围内的优秀民营企业发放贷款,并同意由乙方相应为其提供保证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第三条 除本协议第一条和第二条中约定的贷款外,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政策和甲方有关信贷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向乐山市辖区范围内的各区、市、县政府以及乐山市辖区范围内的优

秀民营企业发放贷款,贷款总金额不超过(应代偿金额的3倍)万元。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至20%计息。贷款期限不超过60个月。并同意由乙方相应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同时,由乙方收取相应的担保费和相关费用。

第四条 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三条中约定的担保贷款所收取的担保费和相关费用总额的70%用于归还本协议第一条中约定的贷款的本金。

第五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

第六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的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壹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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