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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管理办法

时间:2017-05-05 06:27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公车私用管理办法

私车公用”车辆补贴管理办法(试行)

一、目的 为加强私车公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满足企业员工用车的需求、完善公司福利制度,增强企业凝聚力,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

2.1 本办法所称私车公用,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报董事长批准将其私有车辆用于公务活动。

2.2 本办法中所指车辆,其产权须为员工本人或配偶,且车辆各项手续健全(须购买交强险、第三者 责任险、车损险)、安全性能良好。

2.3 本办法中所指车辆补贴指公司为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员工因私车公用而给予的补贴,由两部分组成:

2.3.1 油费补贴:指公司为员工提供的,用于日常办公用的私家车的油料费补助;

2.3.2定额补贴:指公司为员工提供的,用于办公用私家车日常消耗的各项费用补助。

2.3.3 车辆补贴(含油料费、路桥费、保险费、保养费、年检费、停车费、洗车费等)由享受补贴人员每月限额贴票报销。

三、适用对象 具备驾驶资格且在交警部门未有主要责任事故记录的员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该补贴: 3.1 凡公司主管级(含)以上正式员工(不含代理期,代理期按原级别享受补贴)且有继续在公司长期(3-5年)任职的计划; 3.2 其他特殊人员经董事长特别批准的。 3.3 驾驶外租车辆的员工不享受车辆补贴福利。 3.4符合上述条件的且已经董事长批准的,须与公司签订《私车公用承诺函》,规定相关权利和义务。

四、职责划分 4.1 “私车公用”归口管理部门为人事行政部,主要负责资格审查及标准审核; 4.2 “私车公用”费用报销的审核报销工作由财务部负责。

五、补贴标准 5.1 本办法中所指车辆补贴标准详见下表:(单位:元/月) 5.2 本补贴中所指补贴的油费补贴随市场行情、享受补贴人员的级别、工作及实际用车情况,由人事行政 序号 职级 油费补贴 定额补贴 合计 备注

1 副总级 3500.00 1000.00 4500.00 工程类、资源类、市场类 3000.00 4000.00 其他类2 总助级 3000.00 4000.00 工程类、资源类、市场类 2500.00 3500.00 其他类

3 分支机构经理级 2500.00 3500.00 /

4 部门经理级、 分支机构副经理、具有独立管理职能的部门副经理级 2500.00 3500.00 工程管理部、资源管理部、市场经营部 2000.00 3000.00 其他部门

5 部门副经理级、 分支机构部门经理级 2000.00 3000.00 工程管理部、资源管理部、市场经营部 1500.00 2500.00 其他部门

6 项目经理级、 分支机构部门副经理级 2000.00 3000.00 /

7 项目副经理级、 分支机构项目经理级 1500.00 2500.00 /

8 分支机构项目副经理级 1300.00 2300.00 /

9 主管、组长 1000.00 2000.00 /

10 分支机构主管、组长 500.00 1500.00 /

部负责调整,并及时将调整结果通知财务部及享受车辆补贴人员。 5.3 每月超额部分的车辆使用费由享受补贴人员自行承担。

六、 实施细则 6.1符合补贴要求的员工须个人以签呈形式向公司提起申请,经董事长签批后报人事行政部、财务部备案。 6.2备案后由享受补贴人员以正式合规的发票经财务部审批后按月限额报销,逾期作废。 6.3享受补贴人员在车辆使用和保管期间如发生车辆被盗的,由车辆所有权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公司不 再给予补贴。如重新购买后且符合公司车辆补贴申请各项要求的,自签批生效起按新核定的补贴标准报销。 6.4 享受补贴的车辆因故无法正常使用时,停用时间不超过三天的(含)可正常享受当月补贴;如超过三天的,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当月补贴。 6.5 凡由公司统一配置车辆、驾驶员的员工,将不再享受补贴福利;如员工放弃配置车辆选用自购车辆 的,经董事长批准后,按其岗位级别享受补贴。

6.6 所有享受补贴的车辆,须于每年购买保险后的第一周内提供驾照、行驶证、保险单等相关证件交人事行政部复印存档。

七、其他规定 7.1 享受补贴的员工因工作发生岗位异地调动时: 7.1.1如个人自愿将车辆迁往工作地的,补贴标准按上浮两级标准执行。 7.1.2如个人不同意将车辆迁往异地的,补贴自异动生效之日起取消。 7.2 享受补贴的人员,除车辆常用地区内往来火车站、机场的交通费用可报销之外,不再报销任何市内交通费用。 7.3享受补贴的员工,该车辆必须是以服务员工本人在公司的工作之用为主,不得借故出租、转让该车辆。 7.4享受补贴的车辆在使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车辆出现任何的违章行为均由车辆所有权人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

八、附则8.1 本办法由总公司人事行政部拟订,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8.2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人事行政部所有。 8.3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篇二: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1、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化、制度化,合理有效的调配和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并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车辆是指本公司购置的所有公务车辆;以下所指的驾驶人须是持有合法的驾驶证的人员。

3、公司人事行政部为公司车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公司车辆的购置、调配、保养、维修、年审、保险等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车辆的使用

4、公司各部门因公需要用车的,应事前向人事行政部提出派车申请,并在人事行政部填写《用车登记表》,注明派车事由、用车时间、出车地点、预计公里数、等信息,人事行政部部依据业务的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流程进行有车登记的,人事行政部责人有权拒绝派车。

5、车辆出车期间需临时改变计划或增加派车任务的,亦须电话通知人事行政部负责人同意,并在回公司交车时后到人事行政部补签《用车登记表》,交行政部存档。

6、 人事行政部负责人根据各部门工作的轻重缓急、请派先后顺序,统筹安排,合理调配车辆使用,应遵循先远后近,先外地后深圳的原则。

7、 车辆驾驶人员按行政部安排领取车辆钥匙及派车单,按时出车并如实填写出车时间、地点和行驶里程,做好车辆使用记录。

第三章 车辆的停放

8、 公司所有车辆钥匙由人事行政部统一保存、管理,公务车辆在交车时,应将钥匙行政部;车辆驾驶人员接公司安排,次日执行出车任务并早于公司人员上班时间的,可提前一天领取钥匙。

9、 未出车时,车辆应停放于公司办公楼停车场,并将车门车窗锁妥;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反交通规则或车辆损毁、失窃的,由驾驶人员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10、 无论任何时间段,出车返回后,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公司办公楼停车场,未经人事行政部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将公司车辆开回家存放或开出停车场私用。

第四章费用管理

11、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管理费用进行监督、控制,财务部辅助配合监控。各部门、门店使用公司车辆需按正常程序进行。

12、燃油费用管理:

(1)公司所有车辆统一办理油卡加油,一车一卡,公司车辆油卡不得外借,加油回执按月交财务部,财务部须每月对公司所有车辆的行驶公里数及用油量进行核查。

(2)车辆办理加油卡后,驾驶人员须在出车前到人事行政部登记领取;

(3)驾驶人员领取加油卡外出丢失的,应自行承担再次办卡的费用;卡内资金因丢失被盗用的,驾驶人员应按上一次加油完毕所打印单据的卡内所剩余额进行全额赔偿。

13、维修保养费用管理:

(1)各类车辆按照各车的技术保养程序例行保养,新购车辆按说明书规定的要求进行保养;

(2)公司车辆的一般性保养工作,由驾驶人员视车辆情况报人事行政部负责人统筹安排;

(3)车辆修理应事先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人事行政部责人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送修;

(4)车辆损坏的零部件可自行修复的,由人事行政部统一采购并予以换修,以降低修车费用;

(5)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而急需修复和更换零件的,在不影响安全行车前提下,应将车辆驶回公司检验后送修;无法行驶时应先向董事长请示,根据实际情况送修,未经请示的修理费用,公司不予报销;

(6)如因驾驶人员操作不当出现故障者,其维修费用视情节轻重,决定驾驶人负担比例。

第五章 事故处理

14、一旦出现意外事故时,驾驶人员应迅速做出应急处理,并向人事行政部报告。

15、凡因违章、特别是无照驾驶及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处理的,一切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负担,不准报销;因路边违章停放而造成车身损坏,有关修理等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负责。

16、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公司联络,人事行政部协助处理,并即刻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17、因公务用车发生事故后由交通部门认定责任,扣除保险理赔后的其他费用,由驾驶人员和公司共同承担,承担比例如下:

(1)我方车辆负全责时,驾驶人员承担50%的费用;

(2)我方车辆负主要责任时,驾驶人员承担30%的费用;

(3)双方车辆负同等责任时,驾驶人员承担10%的费用;

(4)我方车辆负次要责任时,驾驶人员无须承担任何费用。

(5)我方车辆无责任时,驾驶人员无须承担任何费用。

18、凡发生意外事故的,除经济处罚外还要以公司的净损失(扣除保险理赔外)金额进行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1)一次事故净损失大于30000元时,视为重大事故,驾驶人员停职停薪或调离岗位;

(2)一次事故净损失5000—30000元时,视为大事故,对驾驶人员罚款50元并在公司大会上作出检讨;

(3)一次事故净损失在5000元以下时,为小事故,驾驶人员在公司大会上检讨。

(4)发生连续两次及以上大事故,或连续三次及以上小事故,将视为重大事故作出处理。

第六章 驾驶人员守则

19、所有车辆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熟悉各项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和检查,谦虚谨慎,文明驾车,确保行车安全。

20、驾驶人员必须具有驾照并随身携带,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严禁将车辆交无证人员驾驶。

21、 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驾驶人员平日应注意休息,不准疲劳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22、 驾驶人员必须随时掌握车辆完好状况,对各部件的磨损程度要准确掌握并及时汇报,对油、电路、刹车、转向、传动等关键部位要及时检查;如有异常应及时更换零部件、加注机油等,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

23、 驾驶人员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24、车内严禁吸烟,如有乘客需吸烟的,驾驶员应予以劝阻;

25、所有驾驶人员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按正常上下班时间待命出车,若临时有事离开必须向人事行政部请假,不能出勤时也应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按程序办理;若驾驶人员不听从安排、耽误公事,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理。

26、驾驶人员及副驾驶位置上人员在车辆行驶前必须系好安全带,否则司机不得行驶。

27、驾驶人员应爱岗敬业、端正驾驶作风、遵循职业道德:

(1)做到礼貌用语,不得私自散布谣言、打听消息、攻击他人长短、宣泄私愤。

(2)不得打探领导行程安排或泄露行程,不得散布车上人员交谈的内容。

(3)对所接待客户提出的问题,涉及到公司业务核心机密或公司领导私人信息的,应予以回避。

28、未经乘车人员同意,驾驶人员不得擅自打开音响和空调系统;空调使用应在当天气温值于28度以上或10度以下方可开启。

29、夜间、大风、雨雾冰雪天气情况下出车的,驾驶人员应检查好车辆各部分机件和油、水、电路等车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在车况不佳的情况下出车;途中应严格控制车速,密切注意信号变更及交警管制措施。

30、驾驶人员执行外派任务时临时发生身体不适的,应将车辆平稳停在安全区域内,并立即通知行政部,妥善安排后续工作后,立即就近诊疗。

31、驾驶员执行出省外派任务时,单程距离超过100公里的,应在途中合理进行短暂休息,并检查车况;单程距离超过200公里的,应每间隔1小时进行合理休息并检查车况,严禁持续疲劳驾车。

第七章 相关奖惩

32、公司为所有专职司机设立安全无事故奖:

(1)安全无事故需满足三个条件:没有出现保险理赔;公司没有出资赔付;即便出险,但事故无责任。

(2)安全行车无事故连续累计满一年的,奖励1200元;第二年连续全年无事故的,奖金再加200元;以此类推,连续累计无事故则每年加200元。

(3)期间若专职司机驾车出现意外事故,则累计全部归零,重新开始计算。

33、公司驾驶人有以下情况者,一经核实,公司将给予处罚:

(1)未经批准出车者,处罚100元。

(2)未经批准将车交由他人驾驶者,处罚100元。

(3)酒后驾车但未发生事故者,处罚200元。

(4)未经批准将车停放规定点之外者,处罚50元。

34、 驾驶人出车过程中所造成的违章行为受到交警部门处罚的,公司将按以下比例对驾驶人进行处罚:

(1)因公务用车的情况下:

①闯红灯违章行为的,驾驶人承担交警罚款的80%,其余部分由公司承担;

②违停、超速、违规变道、闯单行线等违章行为的,驾驶人承担交警罚款的50%,其余

部分由公司承担;

③驾驶人首次到外地城市发生除闯红灯以外的违章行为的,可以免于处罚;

(2)因私人事务或外单位人员用车的情况下:

①闯红灯违章行为的,驾驶人承担交警罚款的80%,其余部分由用车人承担;

②违停、超速、违规变道、闯单行线等违章行为的,驾驶人承担交警罚款的50%,其余部分由用车人承担;

③驾驶人首次到外地城市发生除闯红为以外的违章行为的,可以免于处罚,所有罚款费用由用车人承担。

第八章 附 则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对于公司以外人员用车的,尽可能的将本制度提前告知对方。

35、 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36、本制度自2015年7月20日起执行。

篇三:机关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局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中央、省、市纪委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车辆,是指市局用车。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局办公室是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市局纪检小组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

第六条 严格车辆管理。车辆驾驶人员须持有C1以上驾驶执照,车辆驾驶人员相对固定,各站队基地车辆驾驶人员由本单位职工兼职,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须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市局机关所有车辆由市局办公室每年年初根据油耗情况及行驶公里数进行定额管理。各站队基地车辆运行费用由市局办公室提出油耗计算及保养费用情况,经局务会讨论后,将车辆运行费用定在定额经费中。

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市局办公室每年年底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办公室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严格执行车辆使用登记制度。市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每次出车前由用车科室填写派车单,在本地范围内不超过三天的由分管局长批准,超过三天或离开本地由局长审批,由办公室统一调度车辆,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 1

并凭派车单报销差旅费。各站队基地车辆由各基地(站、队)长(主任)统一调度,并按规定填写派车单,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并凭派车单报销差旅费。

第九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市局机关车辆和各基层(站队)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应由驾驶该车辆的驾驶员向局主要领导或站队主要负责人报告,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应急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活动。所有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是正式职工的,给予相应的处分;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

第十一条 车辆使用范围:财务人员银行提取1万元以上公用现金;局领导因公用车以及经局领导批准同意的其他事务性用车。

第四章 维修、保养及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车辆的维修、保养,须指定的厂家进行,各单位应与指定厂家签订合同;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辆管理人员核实,报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同意;需要到市外或4S店进行维修的,须经局长同意。杜绝先修车后审批的现象出现,一经发现,不必要的维修开支,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市局机关车辆的维修保养,车辆年审及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维修,由车辆管理人员核实费用后,办公室主任审批,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方可进行;车辆年审及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维修,由车辆管理人员核实费用后,办公室主任复核,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并由局长审批后,方可办理。确需大修的,由办公室统一提出申请,经局务会研究后方可进行修理。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车辆管理人员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一次。

各基地、站队应严格控制车辆维修保养费用,严格按照车辆驾驶使用说明,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违反操作说明造成车辆损坏的,将追究驾驶人员责任,车辆在磨合期内属厂家负责保养的,市局不予负责,车辆的一般维修保养,由各单 2

位自行安排,费用在市局下拨的年度定额经费中解决,车辆的一般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对所维修的项目予以签字证明,由各单位指定专人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一次。车辆确需大修的须提交维修报告,车辆管理人员审核后,交局务会研究决定,车辆维修保养一律到当地政府指定的维修厂家进行。

第十四条 车辆保险费用由市局办公室统一在政府采购办指定的单位购买。 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人员及其驾驶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负责所驾驶车辆按时进行年审。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负责每半年统计每台车辆行驶的行驶公里数及耗油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七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始终将安全行车放在心中。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饮酒,严禁酒后驾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做到不超速和疲劳行车,严禁乱行、乱停、乱放。

5.厉行节约,力戒浪费。车辆清洗费用实行包干管理办法;严禁将加油卡交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严肃纪律处理和经济处罚,聘用人员,一律解聘。

6.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7.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由单位保管。

第十八条 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十九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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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正式员工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临时聘用人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由市局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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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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