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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9 11:12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西藏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名 称: 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试行)

文 号:无 发布机构:农村公路处

发文日期:2015年10月01日 主题分类: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2015-01406 主 题 词: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强力推动我区农村公路网络化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公路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村公路建设的意见》,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是指县城与乡(镇)、乡(镇)与行政村(自然村)以及寺庙、农牧区转场、边贸、旅游等专用公路。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包括通达、通畅、通寺、危桥改造以及渡改桥和农村客运场站建设。西藏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养护与路政等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依靠政府、发动群众;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技术适用、标准适宜;先通后畅、先易后难;强化管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原则,合理确定建设标准,严控工程造价。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为特大桥、技术复杂的大桥和隧道、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3000万元);重点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为一般项目。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重点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先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初审后送自治区财政厅进行项目前期财政投资评审,区交通运输厅根据财政评审意见进行审批;一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由各地(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地(市)财政局进行审批。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与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地(市)交通运输局与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纳入考核目标,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农村公路的年度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重点项目施工图设计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和对农村公路(含通寺公路)项目竣工决(结)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是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农村公路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资金筹措、发展政策和技术标准,指导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抽查和监督前期工作落实、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资金使用、竣(交)工验收等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 地(市)交通运输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申报、重点项目报批、一般项目审批、一般项目竣(交)工验收、重点项目实施;组建重点项目法人机构,对工程质量、进度、环保、安全、资金使用、竣(交)工验收等进行管理,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备案;协调解决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竣(交)工验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人员、农牧民施工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一般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申报、一般项目实施;组建一般项目法人机构,对工程质量、进度、环保、安全、资金使用等进行管理,并报地(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和备案;负责农村公路的

养护管理、路政管理、客运发展等工作;协调建设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对建设中需拆迁的通讯、电力、广播电视、水利设施、地下管道(线)、占用的经济林、青苗和拆迁房屋等附着物的核查、登记、造册工作,协助产权单位做好拆迁等工作;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建设所需筑路材料等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及沿线派出所,应做好工程安保和施工环境保障工作,对施工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按照“先制止、后处理,先施工、后解决”原则,及时处理,不得影响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国土、林业、环保、水利、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应全力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对农村公路建设所需缴纳的费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能免则免、能减则减。需要履行报批手续的,各主管部门应当尽快报批。

第三章 建设标准与设计

第十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既要节省投资、避免浪费,又应防止盲目降低技术指标,忽视工程质量而降低农村公路使用功能和寿命,避免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应依照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和《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标准化设计指南(试行)》(2015年)执行。

县道、乡道一般应按照等级公路标准建设;村道建设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需要、交通量及经济条件确定路面宽度和路面型式。危窄桥改造、安保工程、客运场站、渡改桥建设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个别工程艰巨、地形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扩)建,避免大挖大填、破坏环境、增加工程规模及诱发新的地质灾害。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对旧桥利用应进行相关技术状况评定及检测。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七条 二级以上的公路或特大桥、技术复杂的大桥和隧道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技术方案)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八条 四级及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特大桥、技术复杂的大桥和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农村公路勘察设计实行质量终身制。

第四章 计划管理与前期工作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统筹规划、科学有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确定发展阶段的建设重点和建设目标,编制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地(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县(区)人民政府及县交通运输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农村公路客货场站应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标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编制年度计划,且由下而上编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各地(市)交通运输局申报的年度建设项目建议计划进行汇总审核,编制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下达的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由原编制单位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各地(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根据各地(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按项目轻重缓急排序,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下年年度计划和立项申请。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完成施工图设计(初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地(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计划上报项目,各县不得向交通运输厅申报项目。项目申报要求,重点项目施工图设计(初稿)须经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初步审查后并附相关的前置手续资料;一般项目施工图设计的总说明和预算表。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非建安费按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非建安费管理办法》(藏财发[2008]102号)和《关于<西藏自治区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藏财发

[2011]67号)文计列,资金来源为上年自治区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量的30%部分,所含建设项目管理(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设计文件审查费、竣交工试验检测费)、建设项目前期费。

删除内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需计列临时工程、桥梁检测费、季节性通车的公路因保通需求增加小型机具养护设备、预备费(特大桥、技术复杂的大桥和隧道或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以上项目),须与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沟通衔接后确定是否计列。

自治区安排的非建安费等不足部分,由地(市)、县(区)两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如,专项评估费(环境保护评价、林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林木采伐设计、现场查验报告]、土地预审意见、水保评价、选址意见书、地勘[桥梁]、风险评估[桥梁])。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主要来源是中央车购税专项资金;农村公路扶贫贴息贷款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量的30%部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财政支出中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或中央财政对一些特殊困难地区,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建立专帐、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中央车购税资金根据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核拨至各地(市)财政局,按计量支付原则执行财政集中支付。各地(市)、县(区)交通运输局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监管。

(删除:农村公路建设结(节)余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进行管理,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意见安排,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增加第二十八条 鉴于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农村公路项目贷款建设的实际,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贷款的主体,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承担着贷款还款(本金和利息)的任务,公路交通项目结余资金和财政投资评审审减资金作为贷款付息的主要来源之一,在贷款资金尚未还清以前,农村公路建设结余资金和财政投资评审审减资金全部上缴至自治区财政用于农村公路贷款付息。贷款还清后,农村公路建设结余资金和财政投资评审审减资金仍按自治区现行基本建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扶贫贴息贷款资金根据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贷款额度,待批复后提交农业银行西藏分行申请核拨,各地(市)交通运输局按《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扶贫贴息贷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财政支出中安排或中央财政对一些特殊困难地区,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正常养护管理。

(财政建议:着重突出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养护主体责任)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接受自治区审计、财政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农村公路项目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编制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由各地(市)交通运输局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并提交自治区财政厅进行财政投资后评审工作。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施工质量、环保安全、资金使用等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参照《西藏自治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资格标准》组建项目法人机构对工程质量、进度、环保、安全、资金使用、竣(交)工验收等进行管理。对投资在10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规定编制申请材料后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对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下的其它项目,由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审批。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按照《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进行招标;其它项目可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或《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进行招标。

在同一区域投资小、技术要求不高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打捆招标。

第三十五条 积极推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重点项目由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一般项目由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

建议建设规模较小、项目位置较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一并委托。

第三十六条 四级及以上公路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施工队伍。投资小、技术要求不高的通达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农牧民施工队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参加工程建设,并取得当地住建部门颁发的《农牧民建筑施工队资质》。 第三十七条 依法招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并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工程监理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廉政、环保和安全合同,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终身制。施工现场试验检测项目及频率要符合相关规定,形成试验台账和信息数据库,从源头掌控各项目准确数据,确保项目质量稳步提高。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工作的指导。各地(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分站负责对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工作,每月28日前向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局报告农村公路质量动态。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凡属以下变更设计内容需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后实施。

(一) 项目名称、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的。

(二) 连续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三) 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或路面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路面主要材料料场变化的。

(四) 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大桥桥型改变及桥位、跨径改变的。

(五) 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隧道位置或长度调整超过50米以上的;隧道洞身

和洞口结构型式改变的。

(六) 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100万元的。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十公开”制度,对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建设资金、设计监理、招标过程、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环保、竣工验收、养护管理、客运发展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环境保护或者安全生产的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重点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年,一般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各地(市)交通运输局组织验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项目个数的5%~10%;对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已验收完的项目进行竣工后抽查评定,抽查比例不少于项目个数的4%~8%。

各地(市)质量质量监督分站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行交工前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对符合竣(交)工验收条件的项目进行竣(交)工验收。农村公路重点项目按交工、竣工分别进行验收工作,其他项目交(竣)验收工作可一并进行。

第四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办法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执行。

第四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及时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各地(市)质量质量监督分站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核备。

第四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各地(市)人民政府及时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开放交通,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及时更新数据库和电子地图,并将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报公路局备案。

第八章 养护管理

第四十九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逐步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43号)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财政预算中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或中央财政对一些特殊困难地区,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旅游、矿山等其他专用公路由受益部门或使用单位筹集资金并承担养护任务,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管理。(财政建议:着重突出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养护主体责任)第五十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设立全区农村公路水毁和雪灾抢险保通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于中央车购税和自治区本级预算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进行管理和审批。

各地(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本地区农村公路水毁和雪灾抢险保通需求申报,建立全区农村公路水毁和雪灾抢险保通长效机制。(自治区本级财力中无此专项资金,对资金来源请再斟酌。)第五十一条 自治区公路局和各地(市)交通运输局承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

篇二:浅谈西藏第一条高等级公路路线设计

浅谈西藏第一条高等级公路路线设计

摘要:西藏自治区第一条高等级公路拉萨至贡嘎机场公路全长37.837578km,现已全线通车,西藏自治区公路规划设计研究院克服重重困难解决了一系列技术难题,设计了这条高等级公路,该路是西藏自治区具有现代化水平的第一条高等级公路。拉萨至贡嘎机场公路标志着西藏公路勘察设计又登上了新的高度,文中仅就其路线设计作以简要介绍。

关键词:拉萨至贡嘎机场公路 路线设计 介绍

西藏自治区拉萨至贡嘎机场公路位于拉萨市柳梧开发区北组团境内,接柳梧新区世纪大道终点K3+226,测设桩号K0+000。自拉萨市柳梧开发区、堆龙德庆县柳梧乡,曲水县才纳乡,止于“两桥一隧(K40+205.4)”拉萨河特大桥南桥头引线,距贡嘎机场约11.5km。路线全长37.837578km,本项目全线采用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80km/h,路基宽度24.5m。

拉萨至贡嘎机场公路在西藏公路网规划中为一级干线公路,能够连接拉萨市城区、柳梧火车站、柳梧客运站和贡嘎国际机场。公路的建成,结束了西藏自治区没有高等级公路的历史,使区域路网配置更加合理,并成为名副其实的“区门第一路”。

1 自然地理和工程地质概况

篇三:西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赴藏督查组在藏期间受理交通扶贫和工会方面的问题举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十三五”期间城镇生

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十三五”期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0日

黔东南州“十三五”期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十三五”时期是我州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污水处理率是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之一。2015年底,全州已建设污水处理厂40座,设计处理能力23万吨/日,主要覆盖面为县城和工业园区,建制镇、乡集镇覆盖面较小,全州污水处理率仅达到86.9%,污水处理任务十分艰巨,为加大全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推动全州生态文明建设,筑牢我州绿色屏障,推动绿色发展,打造国内外知名民族文化旅游目的地,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五大发展理念”,抢抓新型城镇化、生态文明建设快速推进的有利时机,坚持改革创新和市场化导向,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建设,强化运营监管,确保城镇污水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充分发挥效益。

(二)工作原则。

1.深入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水务一体化改革决策。深化水务一体化改革,进一步理顺水资源管理体制,整合涉水行政职能,提高水行政的社会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2.积极争取国家、省污水处理项目政策支持。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污水处理的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或省级资金支持,多元化投融资,大力推动黔东南州“十三五”期间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

3.因地制宜,积极创新。我州乡镇存在数量大、规模小、布局分散的特点,要因地制宜的采用成熟可靠的新工艺、管理体制,全力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三)目标任务。

2017年底前,清水江、都柳江、舞阳河干流沿线的县级以上城市(区)污水处理设施全部达到一级A标排放标准,实现稳定运行。

2017年底前全面实施全州建制镇、工业园区、农业园区、旅游景区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并于第十三届贵州旅游产业发展大会召开前全部投入使用。

到2020年,全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进一步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

二、主要工作内容

全州共16个县(市),1个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凯里经济开发区),9个省级经济开发区炉碧、金钟、洛贯、黔东、台江、三穗、岑巩、锦屏、黎平,15个街道办事处,127个建制镇(含城关镇)。根据全州目前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对尚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城镇采取分两期实施办法,稳步推进,确保在第十三届贵州旅游产业发展大会召开前全部建设完成投入使用。

第一期:2016年开工建设,2017年底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行(共43个项目,其中:9个县城污水处理设施项目,33个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1个乡污水处理设施项目)。

1.凯里市城区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建设工程,龙场镇、碧波镇、下司镇、舟溪镇、旁海镇、万潮镇、大风洞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工程。

2.黄平县城二期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工程,浪洞镇、平溪镇、上塘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工程。

3.施秉县县城二期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工程,牛大场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工程。

4.三穗县台烈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工程。

5.镇远县县城二期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工程,蕉溪镇、羊坪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工程。

6.岑巩县龙田镇、水尾镇、注溪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工程。

7.天柱县城区污水管网改造工程,邦洞街道、兰田镇、瓮洞镇、高酿镇、坪地镇、石洞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工程。

8.锦屏县县城二期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工程。

9.剑河县县城二期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工程,岑松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工程。

10.台江县县城污水处理厂(新厂)建设及配套管网工程,南宫镇、方召镇、老屯乡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工程。

11.黎平县双江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工程。

12.榕江县平永镇、乐里镇、朗洞镇、寨蒿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工程。

13.从江县县城二期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工程,下江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工程。

14.麻江县宣威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工程。

第二期:2017年开工建设,十三届贵州旅游产业发展大会召开前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行(共64个项目,其中:3个县城污水处理设施项目,61个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

1.凯里市三棵树镇、湾水镇、凯棠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工程。

2.施秉县双井镇、杨柳塘镇、马号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工程。

3.三穗县桐林镇、瓦寨镇、雪洞镇、良上镇、长吉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

4.镇远县羊场镇、都坪镇、江古镇、金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工程。

5.岑巩县凯本镇、客楼镇、平庄镇、天马镇、思旸镇、大有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工程。

6.天柱县渡马镇、江东镇、竹林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工程。

7.锦屏县茅坪镇、平略镇、平秋镇、启蒙镇、铜鼓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工程。

8.剑河县磻溪镇、观么镇、久仰镇、南明镇、太拥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工程。

9.黎平县高屯街道、中潮镇、敖市镇、洪州镇、尚重镇、水口镇、岩洞镇、九潮镇、孟彦镇、龙额镇、永从镇、茅贡镇、地坪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工程。

10.从江县停洞镇、庆云镇、东朗镇、往洞镇、西山镇、加鸠镇、斗里镇、宰便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工程。

11.雷山县郎德镇、大塘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工程。

12.麻江县城东片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工程,麻江县城区污水收集管网改造工程,谷硐镇、龙山镇、贤昌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工程。

13.丹寨县城二期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工程(开发区、杨武镇、长青镇片区)、排调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工程。

项目建设完成一个验收一个,运行一个。

三、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求

(一)整县推进,规模化建设运营。按照“以城带镇,城镇打捆,整县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对新建城镇(含有条件的乡、村)污水处理设施委托第三方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整体式设计、

规模化建设的厂网一体化打包运营。

(二)及时完善项目前期工作。2017年开工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各县(市)要切实做好项目开工前期各项工作,2017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确保2017年下半年全面开工建设。同时,乡镇总体规划作为科学组织实施乡镇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依据,还未完成乡镇总体规划编制的县(市)要及时完成编制。

(三)建设原则。按照“城乡统筹、就近接管、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布局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1.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位于城市或工(农)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周边的镇(含有条件的乡),通过市政污水管网,将污水纳入统一集中处理。

2.建制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位于城市或工业(农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外的建制镇,镇区人口多,建成居住区相对集中,就地修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

3.建制镇生活污水分散处理。镇区人口少,建成居住区分散的建制镇,采用分散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四)处理工艺。根据我州城镇实际情况,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应充分考虑具有运行稳定、抗冲击负荷强(水质及水量)、管理简单、运行成本低、效费比高并经实践充分证明的处理工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全力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工作认识,坚持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污水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州成立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任组长,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任副组长,州环保、发改、住建、财政、国土、水务等部门及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州“十三五”期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水务局,州水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州水务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人民政府作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作为重要工作任务抓紧抓实,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二)深化水务一体化改革,全力推进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州水投公司作为全州“十三五”时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统一的“投、融、建、运”主体,要按照水务一体化改革要求推进工作,认真做好经验总结,不断完善和提升工作水平。目前州水投公司已与台江县、天柱县、榕江县、黎平县、剑河县、麻江县签订合作框架协议,还未与州水投公司签订水务合作协议的县(市)要加大力度,全力推进此项工作,确保今年底签订完毕。

(三)加大财政投入。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按年度目标任务将污水处理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同时积极争取中央、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优先用于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结合城市道路新建和改造工作,完善收集管网,加强老城区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系统改造。

(四)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及县 (市)发展实际,鼓励采取以县(市)为单位,将拟建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合理打捆,通过加强与省、国家无缝衔接,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或省级资金支持。盘活全州水务资产,建立州级水务平台,通过发行项目、企业债券,地方政府予以适当补贴等形式,积极向社会筹集资金支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五)部门联动,密切配合。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建设涉及部门较多,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主动配合。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发改部门:负责对水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咨询机构对拟建项目编制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等进行审批。

国土部门:负责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规划(住建)部门:负责提供县城、乡镇、园区和重点景区的总体规划,出具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

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核。

财政部门:会同水务部门,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对项目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同时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认证。

水务部门:配合州水投公司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发改部门批复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PPP模式项目实施方案报县(市)政府批准。

州水投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实施机构,按批准的方案,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6〕2015号)等规定,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选择社会资本、专业环保企业作为合作伙伴共同组建PPP项目公司(SPV)。

(六)严格督查,责任追究。州人民政府建立调度督查、考核通报、约谈机制,对全州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实行例会调度制,2016年下半年开始,每个月末召开一次全州污水处理建设运营调度会,原则上各县(市)政府、水务局分管领导等参加,2017年起实行季调度制,原则上每季度后月末召开一次调度会,特殊情况可适时召开。加大督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对重点县、重点问题采取重点督查、跟踪督办。把污水处理工作成效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推进不力、目标任务不落实的进行全州通报批评;对年度考核污水处理率排名靠后的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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