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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包材关联审评

时间:2018-11-09 10:2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申报资料要求(2016)

附件

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申报资料要求 (仅适用于新申报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

第二部分 药用辅料的资料要求

品种名称:XXXXX

申请人:XXXXX

制剂应用情况:□境内外尚未使用

□已在境外使用尚未在境内使用

□已在境内制剂使用

拟用制剂给药途径:□注射 □口服 □吸入 □眼用 □局部及舌下 □透皮 □其他

承诺

一、目 录

1 企业基本信息

1.1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

1.2 企业证明性文件

1.3 研究资料保存地址 2 辅料基本信息

2.1 名称

2.2 结构与组成

2.3 理化性质及基本特性

2.4 境内外批准信息及用途

2.5 国内外药典收载情况

3 生产信息

3.1 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

3.2 物料控制

3.3 关键步骤和中间体的控制

3.4 工艺验证和评价

3.5生产工艺的开发

4 特性鉴定

4.1 结构和理化性质研究

4.2 杂质研究

4.3特能特性

5 质量控制

5.1 质量标准

5.2 分析方法的验证

5.3 质量标准制定依据

6 批检验报告

7 稳定性研究

7.1 稳定性总结

7.2 稳定性数据

7.3 包装及选择依据

8 药理毒理研究

二、申报资料正文及撰写要求

1 企业基本信息

1.1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

提供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

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应精确至生产车间、生产线和经纬度。

1.2 企业证明性文件

境内药用辅料生产企业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企业同时持有其他类型许可证,也应同时提供其复印件,如《药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认证文件等。

(2)对于申请药用空心胶囊、胶囊用明胶和药用明胶的国内生产企业,需另提供:①申请药用空心胶囊的,应提供明胶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药用明胶的批准证明文件、标准、检验报告、药用明胶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②申请胶囊用明胶、药用明胶的,应提供明胶制备原料的来源、种类、标准等相关资料和证明。

境外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授权中国代表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参照进口药品注册有关规定):

(1)生产者合法生产资格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

(2)产品生产厂商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注册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产品生产厂商常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

(3)产品在国外的生产、销售、应用情况综述及在中国注册需特别说明的理由。

(4)申报药用空心胶囊、胶囊用明胶、药用明胶等牛源性药用辅料进口的,须提供制备胶囊的主要原材料——明胶的制备原料的来源、种类等相关资料和证明,并提供制备原料来源于没有发生疯牛病疫情国家的政府证明文件。

1.3 研究资料保存地址

篇二:上海2015制剂、包材与辅料关联审评技术

药技协培字[2015]026号

关于举办 “2015制剂、包材与辅料关联审评技术指导 及问题解析”高级研修班通知

各有关单位:

药品在研发生产过程中,药包材和药用辅料是药品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药品质量安全息息相关。而CFDA今年起不再单独对包材和辅料进行注册审批,而是在药品制剂申报的同时进行关联审评,即对于药用辅料、药包材注册申请的技术审查,应与相应的药物制剂进行关联,即把药品视为由化学原料药、辅料、包材共同组成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各个组分的作用彼此关联,需要进行整体系统的管理。这将深刻影响整个药品研发、审评、注册与申报全过程。

为帮助企业深刻理解相关技术要求,结合CFDA发布的《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溶出度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更好地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我单位定于6月26-28日上海市举办“2015制剂、包材与辅料关联审评技术指导及问题解析”高级研修班,望有关单位给予支持。 附件一:课程安排表 附件二:报名回执表

附件一: 课 程 安 排 表

篇三:关联审评百问百答整理(1-18问题解答)

【技术资料】关联审评百问百答整理(1-18问题解答) 来源:中国医药报

1、辅料是美国生产的,没有在国内注册过,具体该如何操作?提交什么材料?多久可以获得批文?

答:按照《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16年第134号)中第二条规定,在药品注册申请时对药包材、药用辅料实行关联审评审批。也就是说,国家总局不再单独受理药用辅料的申报,只有使用该药用辅料的药品进行注册申报时,按照“公告”中规定的实施关联审评的药用辅料范围进行审评审批,对于境内上市或未上市制剂使用的药用辅料,未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的,应按照“公告”第三条规定,对于符合申报要求的药用辅料,应按总局发布的“药包材及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进行资料填报,并按“公告”中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程序(试行)进行申报。药品生产申请获得批准后,关联申报的药用辅料不再核发批文,而是由总局药审中心给予核准编号。

2、在关联审评审批实施的过渡期内,新的药物制剂在申请时,采用的是已获得注册证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若按照DMF资料要求准备所有材料,是否可以优先审评?

答:在目前实施的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管理制度中,尚未规定对药用辅料进行DMF资料备案相关管理要求,因此目前国家药品监管机构不单独接受药用辅料DMF申报资料。“公告”已由国家总局于2016年8月10日正式发布实施。“公告”实施后,目前已经上市的药品使用的药用辅料,如果已获得批准文号,在其他同类制剂中使用时,如果在“公告”中规定的实施联审评的药用辅料范围内,特别是高风险制剂用辅料以及国家总局根据需要特别要求监管的药用辅料,仍需进行关联审评;如果不在“公告”中规定的实施关联审评的药用辅料范围,则无需进行关联审评。(本期回答问题专家为国家药典委员会业务综合处副处长洪小栩)

3、已注册药品更换药包材(供应商)、增加备选药包材(供应商)如何申报?如何审评?

答: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4号)中第五条,明确了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或生产申请,应按照公告要求报送资料。已上市的药品变更(更换或增加备选)药包材,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应递交药品的补充申请,而补充申请是否适用于发布的关联审评公告范围,待官方解读。具体的变更申报要求,可以参照CDE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中对于变更药包材Ⅰ、Ⅱ类以及Ⅲ类变更的不同情况开展研究验证工作,并比关联审评公告内容附件1中关于高风险药包材和非高风险药包材的分类,综合考虑企业变更药包材的风险等级和变更分类要求。总体上,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能对保证产品质量和稳定性起到有益的作用,或至少不降低其保护作用,药物和包装材料与容器之间不得发生不良相互作用。

4、原进口包材在进口注册证到期后,原用户用何文件支持继续使用?是否包材生产企业进行资料备案申报即可?

答:此问题中描述的进口包材注册证有效期已届满的情况,可以参照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4号)中

第五条的规定。药包材注册证在2017年12月31日前到期,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之后,也可继续在原药品中使用。如果原药品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递交其药品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的药包材注册证可以作为证明文件;如果原药品在2017年12月31日之后递交其药品延续注册,依据公告可以继续使用该药包材,但届时无该包材的证明文件可用。建议药包材厂商在公告给予的2017年12月31日过渡期,考虑递交有效期届满的包材品种的关联审评资料。(本期问题由中国医药包装协会专家解答)

5、药包材与药品关联审评如何在时间上保持一致?

按照《公告》及《关联审评程序》规定:药包材在与药物临床试验或生产申请关联申报时,药包材生产企业应根据所关联的药品注册申请的申请人、药品名称和受理号等信息填写《药包材申报表》,并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提交申报资料。而药品注册申请人在提交药品注册申请时,在药品注册申请表中“药包材来源”项目中应注明全部关联的药包材的相关信息。从程序和时间

上来说,必须是药品注册申请人先提交申请,获取受理号后药包材生产企业凭此受理号提交资料。因是分别提交资料,并可能在不同省局提交,带来的潜在影响是药品注册申请人会更加担心原辅材料供应商提交资料的时间和质量是否会影响药品注册申请,因此会更加倾向于选择信用更好、服务质量更好和产品质量更好的药包材生产企业,并可能会在双方协议中涉及提交资料时限和质量的要求。从技术要求来说,后续会公布具体的《申报资料要求》,药品注册申请人会根据风险级别的要求选择药包材并提出相关要求,同时要求药包材企业按规定提交相关信息和资料。

此外,涉及的资料(包括药物、药包材、原辅料等)在药审中心汇总后才会启动审评,且目前药审中心内部的具体审评程序还未公开,所以在申报资料的具体流转、信息传递等方面,还不清晰。

6、药包材生产企业在药包材情况发生变更时,有意隐瞒变更,到药品出现质量问题后才能被发现,有好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吗?

《公告》中明确规定了药包材生产企业及药品注册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即药包材、药用辅料发生改变处方、工艺、质量标准等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时,其生产企业应主动开展相应的评估,及时通知药品生产企业,并按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资料。药品注册申请人应确保所使用药包材符合药用要求,并及时掌握药包材的变更情况,并对变更带来的影响进行研究和评估,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补充申请。为了避免因供应商问题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一方面药品生产企业会更加倾向于选择信用更好、服务质量更好和产品质量更好的药包材生产企业;一方面会在双方信息沟通方面建立机制,确保及时获取变更信息;另外,会在双方协议中提出对药包材变更方面的要求。(本期答题专家为沈阳药科大学亦弘商学院副院长兼教务主任韩鹏)

7、药包材企业的生产管理用什么标准去规范和监管,会有具体指南吗?

药包材生产企业日常对生产的规范管理是保障药包材产品质量、稳定性和可靠性的根本保障。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制度的实施将进一步强化药品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药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药包材供应商的审计,通过生产全过程控制保证产品质量,降低潜在风险。目前,我国药品管理部门尚未发布强制性药包材生产管理规范(GMP)的技术要求。当前,对药包材选择和质量上存在“重检验、轻管理;重结果、轻过程”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药包

材生产过程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由于药品使用的药包材类别较多、原料不同、生产方式差异较大、完全统一模式的药包材生产管理规范难以适应不同种类药包材生产的需要,因此,应针对不同类别的药包材制定相应的生产管理规范,比如制定针对玻璃、橡胶类的GMP要求。本着稳步推进、逐步规范的原则,目前,国家药典委员会已经着手考虑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制定针对不同类别药包材的GMP要求。最初,会以GMP行业技术指南的方式发布,作为药包材生产企业生产、制剂企业日常审计参照技术要求。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和补充完善,技术要求成熟后,有关药包材GMP技术要求可通过官方发布或认可的方式发布,作为强制性实施技术要求。

8、如果药品企业在注册申请时药包材和药用辅料注册证过期,药包材和药用辅料企业是否要提交关联审评资料?

按“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第五条规定:“已批准的药包材、药用辅料,其批准证明文件在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可继续在原药品中使用。如用于其他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或生产申请时,应按本公告要求报送相关资料”。也就是说,药包材批准证明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无需进行再注册或提交关联申报资料,仍可在原制剂中使用。至2018年1月1日后,如用于其他药品的注册申报,需要提交相关资料。

(本期回答问题专家为国家药典委员会业务综合处副处长洪小栩)

9、药包材发生改变处方、工艺、质量标准、原材料来源等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时,使用该药包材的药企如何申报?如何审评?

按照公告,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单独受理药包材、药用辅料注册申请,不再单独核发相关注册批准证明文件。目前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的变更渠道尚不清晰,后续还会专门制定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的变更指导原则。如影响到原使用的制剂产品,可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由制剂企业按照补充申请申报。

10、药包材企业生产新产品,是否必须通过药企注册新药时的关联申报才能进行备案并获得备案号?

按照公告,新辅料或新包材,均需按照“用到再报”的原则,与制剂产品进行关联申报,即凭制剂产品的受理号提交申报资料。因此需及早参与制剂产品的早期开发。

原进口包材在进口注册证到期后,原用户用何文件支持其继续使用?包材生产企业是否对其进行资料备案申报即可?

按照公告,已获证的辅料不再进行再注册,有效期延至2017年12月31日,并且在原有制剂产品中使用时不受任何影响;2018年1月1日后,如使用在其他制剂产品中时,需按照新的申报资料要求与制剂产品关联申报。

(本期答题专家为沈阳药科大学亦弘商学院副院长兼教务主任韩鹏)

11、已受理临床和已有临床批件的生物制品制剂,使用了无注册证辅料,报产时需要关联审评吗?

根据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药包材、药用辅料应按程序与药品注册申请关联申报和审评审批,《药包材及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另行公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单独受理药包材、药用辅料注册申请,不再单独核发相关注册批准证明文件。生物制品企业在新产品中使用无注册证辅料,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关联审评,提交审评资料。

12、2018年1月1日后药品再注册,仍然使用的原药包材、辅料不涉及要求变更,需要关联审评吗?

根据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五条,已批准的药包材、药用辅料,其批准证明文件在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可继续在原药品中使用。如用于其他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或生产申请时,应按本公告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批准证明文件在2017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到期的药包材、药用辅料,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自2018年1月1日起,用于其他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或生产申请时,应按本公告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在已上市药品中历史沿用的其他符合药用要求的药用辅料,可继续在原药品中沿用。但用于其他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或生产申请时,应按本公告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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